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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公民宪法基本义务的第一项,维护国家统一是要求公民负有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义务,是我国公民的最高法律义务。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应履行的最根本的义务。社会公德包含两个大的方面的内容:一是指我们国家所提倡的、作为全体公民必须共同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那就是我国《宪法》

二、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国家统一与各民族团结是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维护国家统一是指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内、外交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对于我国的国家主权,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把它割让,也不允许任何人进行分裂,破坏或者危害国家政权的统一管辖权。作为公民宪法基本义务的第一项,维护国家统一是要求公民负有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义务,是我国公民的最高法律义务。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分裂国家、接受外国势力支配、割让领土、服从外国势力或要求外国干涉中国内政,坚持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原则,反对外来侵略或危害国家政权统一管辖权的行为。公民应履行这项义务,而实际上它也是对我国政府及国家各级领导人的要求,因为后者违反此项义务的后果要比普通公民违反义务的后果严重得多。

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是指每个公民都有责任维护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和互助关系,同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言行作斗争,它与我国多民族的国家结构密切相关。在我国,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内容与标志是维护民族团结。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能否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对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将产生重要的影响。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全国各族人民都要把维护民族团结作为自己的崇高责任,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制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而且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只有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才能使我们有一个安定团结的局面,才能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1.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是指公民有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护宪法和法律实施的义务。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全国各族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发展的重要工具。因此,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每个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神圣职责。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应履行的最根本的义务。在法律完备的法治国家,只要公民守法,也就等于公民履行了其他的宪法和法律的义务。法治国家必须以公民守法为条件,否则法治就失去了建立的可能。当然,公民守法是与公民的主人翁地位密切相关的,在多数居民受奴役的社会中,遵守法定义务是毫无意义的。保守国家秘密等规定是对守法义务的必要的补充,它们共同组成了我国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

对于这项基本义务,应作广义的理解,公民不仅应遵守宪法和法律,还应遵守行政法规,因为根据《宪法》的规定,行政法规也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范围之列;公民还应遵守地方性法规。但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制下,对于行政法规的遵守有绝对性,对于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则不是绝对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行政法规也将逐步进入可诉讼的阶段。此外,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也是本项基本义务的要求。

2.保守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就是要保护国家秘密不被泄露和遗失。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因而严守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危的大事。

《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国家秘密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国家秘密一旦外泄,将会给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带来危害。

3.爱护公共财产

公共财产是指全民所有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公共财产是巩固国家政权、使国家日益繁荣富强的物质基础,因而所有公民都必须爱惜和维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基础,也是不断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重要保证。爱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是关系到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大问题。其含义不仅指公民不得侵占、不得浪费公共财产,还指公民应积极同侵害公共财产的行为作斗争。

4.遵守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社会生产和进行工作的时候,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劳动秩序和劳动规则及其工作程序。公民遵守劳动纪律,对于保证社会化大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劳动效率,保护劳动者的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遵守劳动纪律,是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保证产品数量、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条件。社会主义的劳动纪律能够建立在劳动者自觉遵守的基础上,但也需要辅之以法律手段。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公民,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严重,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公民,则要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5.遵守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是由法律、纪律和人们共同生活的社会习惯构成的公共生活的行为准则。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公共秩序是保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公共秩序是保证人民正常生活和工作,谋求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因此遵守公共秩序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它大量地表现为人们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活动中,例如乘公交车要排队,看病要依次就诊,看电影或演出要文明,在街上骑车或行走要遵守交通规则,等等。保持良好的公共秩序,是保证公民正常的社会生活,维护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的重要条件。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对扰乱或破坏公共秩序的人要绳之以法。

6.尊重社会公德

《宪法》规定的社会公德,是人们在生产、工作和生活中必须遵守的道德标准。其核心内容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是加强社会公德教育的重要内容。社会公德也是保证人民正常生活和工作,谋求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因此遵守尊重社会公德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社会公德是所有公民必须遵守的公共道德规范。社会公德包含两个大的方面的内容:一是指我们国家所提倡的、作为全体公民必须共同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那就是我国《宪法》第24条规定的“五爱”(“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二是指社会公共生活中形成的、为大多数人所公认的,最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那就是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出的“大力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尊重社会公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社会公德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我国《宪法》把尊重社会公德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规定下来,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有利于公民认真自觉地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条规定是对总纲第24条所提倡的“爱祖国”规范的具体化,把爱祖国落实为公民的基本义务。毫无疑问,如果国家不安全,公民的工作和生活也就无法正常进行;国家的荣誉和利益受到破坏也就是中国人自己的荣誉和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任何公民都不可为了一己之私利或小集团的利益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国家的安全是每一个以中国为祖国的公民安居乐业的必要条件,反过来每个公民也就有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国家的荣誉也就是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作为我国的公民,任何人都有义务维护国家的荣誉,任何崇洋媚外、丧失人格国格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维护国家的荣誉,也就是维护中国人自己的荣誉。不热爱祖国的人,就是有辱中国公民的人格的人,情节严重的不仅应当受到谴责,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同理,对于国家利益,每个公民都有维护的责任。这里的国家利益,主要是指国家的整体利益,不是在公民与国家关系的意义上讲的,而是相对于外国国家利益而言的,其中包括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内容。任何公民都不能以牺牲国家利益来换取个人好处,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1.维护祖国安全

维护祖国安全是指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受干扰,国家政权不受威胁。国家安全是中国公民安居乐业的必要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2.维护祖国荣誉

国家的荣誉也就是国家和民族的尊严。维护祖国荣誉是指国家的声誉和荣誉不受损害,对有辱祖国荣誉,损害祖国利益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

3.维护祖国利益

国家的利益则是相对于外国国家利益的国家整体利益。祖国利益是国家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相对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而言的。公民在享受宪法规定的权利和利益的同时,必须自觉地维护祖国利益,与损害祖国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国家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其他事业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它不仅关系到祖国的前途和命运,而且关系到人民生活的安定和幸福。因此,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每一位公民的光荣职责。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按照《宪法》第55条的规定,这项义务包括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是关键。在上古国家初生时期,当兵保卫祖国只是本国人民的权利,奴隶是不能服兵役的。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发展,各国都把当兵设定为一种公民或国民对国家的义务,但仍然保留了当兵保家卫国的权利意义。所以,我国《宪法》将保卫祖国、抵抗侵略规定为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就成为公民的一项光荣义务。“光荣”的含义就表明其原始的权利本质。我国目前实行义务兵役制与志愿兵制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通过了《兵役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性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其任务是参加国家建设、担负战备勤务、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家卫国。

(五)依法纳税

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依法向税收部门按一定比例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作为法律义务,具有强制性。国家对拒绝纳税或者偷税、骗税、抗税的行为,要给予法律制裁。

《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收的货币和实物,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将无法运转。我国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它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也是建设社会主义资金的重要来源。国家对征得的税收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发展文化、卫生、科学、教育事业,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事业,国防建设事业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等。可见,这些税收又以财政支出的形式直接或间接地用于人民,偿还给人民。税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加快经济建设,发展生产,不断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公民履行纳税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公民对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支援。为保证公民纳税义务的履行,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税收法规。因此,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和执行各种税收法规,对偷税漏税行为,国家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法治国家,纳税额是根据纳税者的能力来确定的,社会各阶级普遍接受,可以缓解收入不公造成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税收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有利于调节经济运行,而且政府通过税收为纳税人提供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

与服兵役的义务一样,纳税也是公民或国民对国家应负的古老的传统义务。国家产生的标志之一就是居民纳税,因为公共机构的设立和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国家财政的基础上,而国家财政的主渠道就是税收。没有税收,就没有国家管理和对社会的服务,也就没有国家本身。另外,税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积累的重要来源,是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重要杠杆。所以,为了国家的繁荣昌盛,公民都应当依法纳税。

纳税以公民的自觉性为基础,辅以国家的强制手段,所有负有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任何偷税、漏税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方面的义务

除以上谈到的公民的基本义务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四项义务:(1)劳动的义务。(2)受教育的义务。(3)《宪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保证国家繁荣富强、子孙万代永享幸福的千秋大计。公民有责任作出一定牺牲,以保证国家发展的利益。所以,凡是已婚的有生育能力的公民,夫妻双方都有责任依照宪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4)父母和子女的抚养与赡养义务,《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我国公民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父母遗弃和虐待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虐待父母的行为,不仅要受到舆论的谴责,严重的还要依法受到惩处。

如前所述,公民的基本义务相对于国家生存和国家管理而言,是国家的法定权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所加之于公民的任何义务,都应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公民只履行法定义务,而不服从于任何个人的旨意。按照一般宪法原理,公民的义务通常不会规定在宪法中,即公民只负有普通法律上的义务,因为宪法是公民用来约束政府的,而不是约束自己的。所以,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多数仅具象征意义。

【司考关联知识点】

服兵役及其他基本义务。

【练习题】

1.何谓基本义务?

2.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有哪些?

【注释】

[1]因拒绝和逃避服兵役浙江象山三青年被拘留.http://www.sina.com.cn/o/ 2008-11-12/0949147181385.html.20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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