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民的基本理论

公民的基本理论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民是宪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公民共和主义表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之间具有紧密的心理联系,在理论上每个成员都能够有效地参与公共事务。最先完整地阐释城邦公民身份理论的是亚里士多德。公民自由主义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最重要的理论基石。首先,公民自由主义以个体价值为基础,将国家视为个体价值需要防范的敌人。

一、公民的基本理论

公民是宪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1]作为法律概念,“公民”表明社会成员与国家之间的法律上的联系。公民身份的含义,决定着个人、社会和国家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世界各国宪法赋予“公民”一词的含义不尽相同,这些不同的含义都与公民身份的历史传统有关。

(一)两种传统下的公民身份

公民身份理论主要有两大传统:起源于古希腊时代的公民共和主义传统,强调责任和品德;产生于西欧封建社会后期的公民自由主义传统,强调个体权利。自近代以来,自由主义的公民观在观念和制度上更具有统治力。

1.公民共和主义传统下的公民身份

公民共和主义表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之间具有紧密的心理联系,在理论上每个成员都能够有效地参与公共事务。反映在政府结构上,公民共和主义要求存在某种形式的权力限制以防止特定的个人或等级或阶级的专制统治。一般认为公民共和主义的实践盛行于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的雅典和斯巴达以及其后的罗马共和国时期。

最先完整地阐释城邦公民身份理论的是亚里士多德。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全体公民应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公民之间具有兄弟般的情谊,每个人都积极投身于公共事务。公民最根本的人生价值在于道德上的自我实现,这种实现依靠个体积极地投入公共事务,将自我奉献于公共的福祉。要能够有效率地投入公共生活,公民就要有研究和参与公共事务的闲暇,公民还应当是明慧、豁达和有道德心的,并且能够在危难的时候保卫城邦,因此身体(为军事目的)训练和美学训练即教育,对公民来说至关重要。基于此,被认为缺乏足够理性的妇女和儿童,则不能获得公民身份。

在亚里士多德之后,西塞罗、卢梭以及黑格尔等思想家,都是有名的公民共和主义的提倡者,他们都强调共同体对于公民个人的优先地位,强调个体存在的意义在于参与和融入共同体甚至为共同体牺牲的美德,强调对共同体的热爱和对公共事务的极度关注。

公民共和主义具有两个基本的特点,那就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仇视和对私人财产权的贬损。对于宗教自由,公民共和主义要求有统一的意识形态和公共道德,而宗教信仰自由对此无益,甚至被看做对公共秩序的犯罪和亵渎;对于私人财产,公民共和主义认为私人财产只会导致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矛盾,而不会培养无私奉献的高尚品格,因此往往成为腐败和堕落的标志。对于公民共和主义而言,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区别基本是不存在的,或者说是不明显的,公民共和主义要求三者必须达成一种有机的融合。

2.公民自由主义传统下的公民身份

近代以来的公民身份,并非建立在公民共和主义观念之上,而主要是以自由主义为理论基础的。与公民共和主义追求国家、社会、个体三者之间的融合不同,公民自由主义认为个人才是国家与社会的真正的根基和目的,追求三者之间的区别。

自由主义兴起于西欧封建社会后期对封建特权的反抗。这种反抗并非集团与集团之间有组织的争斗,反抗者在最初也不是整体地否定国王和封建贵族的统治权,而只是争取适度的自由。因此,公民自由主义一开始就有别于公民共和主义,强调的是公民的个体自由,强调的是个体脱离于政治共同体的普遍性的价值和意义。如果说公民共和主义是以集体为基点的,那么公民自由主义则以个体为基点。

公民自由主义强调的个体的权利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在不断变化、逐渐丰富中的。H.T.马歇尔在《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一文中指出,英国公民身份首先的内容是公民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拥有财产和订立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2]这些权利允许公民有各自的思想、自由意志、不同的个性和不同的财产。在公民自由权之后是政治权利的发展,建立代议制机构并获得普选权,争取普遍的政治权利。而要保证公民自由权和政治权利的真实性,保证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具有真正的独立性和价值,就必须保证社会个体享有基本的物质生活水平、享有工作和休息的权利,这是马歇尔强调的福利资本主义时代的社会权利。他认为,社会权的引入将改变整个社会的不平等模式:“它不再像从前一样只满足于提高作为社会大厦之根基的底层结构,而对上层结构原封不动;它开始重建整个大厦,哪怕这样做会以摩天大楼变为平房的结局告终也在所不惜。”[3]

当代社会的公民身份必须包含人身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这已成为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宪法的最普遍的共识。

(二)公民身份的未来

公民自由主义强烈地坚持个体优于集体的观念,而且与历史上存在的一切特权和等级观念水火不容。在公民权利的成长过程中,统治者长期以种种理由长时间地剥夺妇女、有色人种、无产阶级等底层人民的选举权和其他应得到的公民权利,而公民自由主义始终站在争取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的斗争的最前沿。公民自由主义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最重要的理论基石。

应当说公民自由主义具有历史进步性,但同时它又是一种有缺陷的理论。

首先,公民自由主义以个体价值为基础,将国家视为个体价值需要防范的敌人。但在实践中,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只有在强大的国家权力的保护下才能存在。因为只有建立有效的国家政权,才有可能实践公民自由主义;也只有强有力的、集中的国家权力才能排除国家之外的政治力量的干扰,从而使得公民的各项权利得以实现。

其次,公民权利从自由权利到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的发展暴露了公民自由主义自身的逻辑悖论。公民自由主义强调消极的个人权利和自由,追求的是个体脱离于政治共同体的意义和价值。而公民权利的内容发展到了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政治权利要求公民们积极地参与政治生活,这意味着公民之间的交往和公民团结的重要性;社会权利则以国家对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为基本前提,国家对社会资源的再分配的范围越广,共同体的权力就越大,社会就越是建筑在集体而非自由主义所假定的个体的基础之上。集体的权力越大,参与集体决策的重要性就越大,人们就越是被迫沦为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政治动物”,公民身份的实质内容就会越靠近公民共和主义。

除了理论上的缺失,公民自由主义在实践中也遇到了巨大的困难。一方面,公民自由主义极少关注个体的情感需求和个体对社会的连带的道德责任,导致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遭到漠视。另一方面,20世纪50年代以来建立的以公民社会权利为中心的福利国家制度,在实践中引发了经济困难,而且这种制度还被批判为败坏了自我负责和对共同体负责的公民美德,使得社会权在公民身份中的位置遭到动摇。而伴随着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的出现以及全球化的潮流,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越来越多地同时担任各种社会角色而不是单纯地效忠于民族国家;随着人权标准和人权保护的国际化发展趋势,主权高于人权的理论似乎不再具有说服力,国家主权理论遇到了巨大困难。这些都导致了公民自由主义中被赋予绝对权力的政治共同体——民族国家的地位的动摇,使得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遇到了不容回避的挑战,在盛行两个世纪后,公民共和主义重新回到人们的话题中。

公民自由主义理论上的缺陷以及实践中的困难,影响到公民身份的未来面貌。

在调整公民自由主义的过程中仍须强调个体固有的尊严和独立于共同体的意义和价值,强调道德和宗教事务属于个体私人决定的范畴,强调国家在道德与宗教上必须严守最基本的中立主义,强调对公民自由、政治权利以及基本的社会权利的保护,这些都是自由主义所留下的珍贵遗产。超越自由主义的马克思主义,事实上保留着自由主义的这些合理内核。

对仍处于后发展行列的国家而言,最基本的任务,还应该是切实地落实和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并尽力构建社会成员的社会权利。

(三)与公民有关的相关概念

为正确地理解公民的概念,必须将其与“国民”、“臣民”、“人民”等相区别。

1.国民

所谓国民,顾名思义,便是一国之民,是与特定的民族国家有着确定的法律关系的个体。而公民是被认做特定政治共同体的主人、在近代的意义上享有各种公民权利的个体。

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文本对“公民”的使用不尽相同,但并不妨碍实质的公民理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正式的宪法文本中都采用国民的概念而不使用公民一词。在实行议会君主制的日本,为了表示对君主的尊敬,宪法文本中使用国民而非公民的概念,其实国民与公民还是有严格区别的:国民是指具有该国国籍的人,即通常意义上的公民,而公民则指达到法定年龄并享有公民权的国民。在拉丁美洲国家如墨西哥、哥伦比亚等,年满18周岁的国民为公民。不过,从各国的理论研究和宪政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国民”的概念与公民是通用的,即国民就是公民、公民也是国民。因年龄、智力因素不享有政治权利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仍是公民,只是他们和其他公民在享有权利的范围上有所区别。

2.臣民和人民

卢梭曾明白地界定人民、公民和臣民之间的关系:“至于结合者(注:即社会契约的订立者),他们集体地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4]

作为服从权威角色的臣民与公民并不必然地相互排斥。政治共同体需要超越个人之上的、社会全体成员都必须服从的权威。如果说公民代表个人在政治共同体中的作为主人的一面,臣民则代表着个体对共同体服从的一面。在英国一直有着“作为公民的臣民”的说法。在现代社会,很少使用“臣民”概念,少数国家如实行专制君主制的文莱、不丹等国,没有公民的称谓,所有国民均为臣民,但实质上仍为理论上的公民身份。

人民与公民是含义不同但又非常接近的概念。在民国时期的宪法中,人民一词被用以指称国民个体,从我国1954年《宪法》开始,人民被视为集合概念,与敌人相对。公民与人民之间的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其含义和范围恒定不变;人民是政治概念,含义和范围随着历史时期的不同而变化。(2)适用对象不同。公民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应,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与敌人相对应,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3)范围不同。一般而言,公民所指的社会成员的范围要大于人民所包含的社会成员的范围,公民除了包括人民,还包括人民的敌人。(4)政治后果不同。人民和敌人都是公民,理论上都享有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作为人民的公民,充分享有各项权利,而作为敌人的公民如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他所享受到的权利就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换言之,人民享有全部的权利,但公民不一定能够享有全部的权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