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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诉原则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追诉原则,在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或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提起公诉权,专属检察院行使”,直接体现了这一原则。《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检察官负责提起公诉,要求适用法律。”此外,实行国家追诉原则,对于查明刑事案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实行国家追诉原则,并不排斥或妨碍公民个人在追诉犯罪中作用的发挥。

八、国家追诉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追诉权的行使方式,可以分为国家追诉和私人追诉两种。由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追究犯罪而行使追诉权的,称为国家追诉主义;由被害人及其亲属或者其他的个人或团体以个人或团体的名义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而行使追诉权的,称为私人追诉主义。设立专门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行为,是在法国大革命以后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采用的典型追诉方式,这一追诉方式其后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吸收,从而成为当代刑事诉讼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追诉方式。因此,在现代世界各国有关刑事追诉权的理论和立法中,居于支配地位的观念,就是对犯罪的追诉权应当由国家控制,即对于刑事案件,以国家追诉为主,或者由国家垄断追诉权,从而国家追诉原则成为国际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国家追诉原则,在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提起公诉权,专属检察院行使”,直接体现了这一原则。《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检察官负责提起公诉,要求适用法律。”我国《刑事诉讼法》也确认了国家起诉原则。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凡是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实行国家追诉原则是诉讼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实行国家追诉原则是对犯罪本质的认识不断深化和国家权力强化的结果,也是人类对刑事诉讼秩序、公正和效益诸项价值强烈期待的结果。实行国家追诉在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正义方面,是任何私人追诉所无法比拟的。此外,实行国家追诉原则,对于查明刑事案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来说,查明犯罪事实,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由国家行使追诉权可以提供有效的追诉手段和措施,并且保证司法资源的投入,实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效果。

实行国家追诉原则,并不排斥或妨碍公民个人在追诉犯罪中作用的发挥。在世界各国,除许多国家允许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某些犯罪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外,即使是对于应当由国家专门机关追诉的犯罪,被害人等在追诉权的行使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除上述几项之外,还有公开审判原则、不告不理原则、控审分离原则、适度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等等。世界各国因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刑事诉讼价值观念和趋向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各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即使是联合国文件和公约确定的刑事司法准则,各国的态度和认识以及在国内法中的贯彻也各自不同。但不容置疑的是,这些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是人类诉讼文化发展的宝贵财富,它对一国刑事诉讼打击预防犯罪、保障人权、增进社会的法制化及文明程度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

思考题:

1.如何理解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

2.如何理解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的地位及价值?

3.如何理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地位?

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我国是否确立了该基本原则?

5.如何理解“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含义,以及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6.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7.如何看待国际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影响?

【注释】

(1)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2) [德]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

(3) 参见《布莱克法律词典》“due process”条。

(4) [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

(5) [德]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

(6)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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