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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正案明确立法工作的重点内容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修正案的重点内容是:1.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突破“部门利益法制化”。因此看来,从促进法制建设,保护法律公正性角度出发,应进一步明确和保障立法工作中人大的主导地位。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00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修正案的重点内容是:

1.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突破“部门利益法制化”。按现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实践中,国务院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草案的重要来源之一,立法程序一般是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提出法律草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并进行立法技术处理,经国务院批准后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权力和利益的分配和平衡的过程。以政府部门主导的立法,极易造成只强调部门权力和利益的现象,不可避免存在部门利益保护倾向。因此看来,从促进法制建设,保护法律公正性角度出发,应进一步明确和保障立法工作中人大的主导地位。

2.严把立法质量关。要确保高质量的立法,首先要建立科学的立法程序。本次立法法修正案进一步健全了立法起草、论证、审议机制、完善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扩大了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同时为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可行性,还增强了法律案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度配套法规、立法后评估等规定。这些内容反映了立法与时俱进的重要方向,在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取得了不小的进步。

3.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修改后的立法法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明确地方立法权的边界,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一修改意味着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实现扩围。

4.规范部门规章权限。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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