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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活动的精神气质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默顿认为,科学的精神气质是指约束科学家的有情感色调的价值和规范的综合体。尽管科学的精神气质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它可以从科学家的行为惯例、偏好中,从他们讨论科学精神的著述中,从他们对违反科学精神气质表示义愤的道德共识中找到。默顿把科学的规范结构称为科学的精神气质,但严格意义上来说,科学规范并不完全等同于科学的精神气质。

四、科学活动的精神气质

对科学共同体的规范结构进行开创性的是美国科学社会学家默顿(Robert King Merton)。他研究了科学共同体的内部结构、体制、规范、动力,以及作为共同体成员的科学家的行为模式等理论问题。在1937年12月召开的美国社会学会议上,默顿宣读了他的论文《科学与社会秩序》。从这篇论文中,就可以发现默顿对“纯科学的规范”、对科学共同体的结构和动力发生兴趣的迹象。30年代的德国,希特勒对科学的毁灭性摧残,使默顿意识到研究科学自主性丧失的社会条件的重要性。默顿发现,纳粹政府(集权主义政治)与科学家集团的摩擦,部分原因来自科学规范与政治规范之间的不可比性,科学规范要求逻辑一致、符合事实来评价理论,而政治规范则把种族、政治信仰等强加于科学,这毫无疑问会引起冲突。默顿进一步认为,科学的自主性或精神气质——知识纯正、诚实、怀疑性、无偏见、客观——正受到政府施加于科学研究领域的一套规范的触犯,并使科学共同体从原来的结构(在这种结构中有限的权力点被分散于几个活动领域)向另一种结构转变(在这种结构中,只有一个统治科学活动各个方面的权力中心)。这种情况促使各个领域的成员都起来抵抗这种转变,力图保持原来的多权威结构。因此,为了维持科学的自主性,抵抗来自科学共同体外部的压力,必须完善科学共同体的体制,并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40年代,默顿进一步对科学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感兴趣,着手制定科学的社会结构模型,以便发现科学这一特殊的社会体制是如何维持并运行的。结果他发现,几种作为惯例的规则——普遍性、公有性、竞争性、无偏见性、合理的怀疑精神——共同构成了现代科学的精神气质,成为科学共同体的特征。

默顿认为,科学的精神气质是指约束科学家的有情感色调的价值和规范的综合体。这些规范以规定、偏好、许可和禁止的方式表达,它们借助于制度性价值而合法化。这些通过告诫和凡例传达、通过偏好而加强的必不可少的规范,在不同程度上被科学家内化了,于是形成了他的科学良心,或形成了他的超我(superego)。尽管科学的精神气质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它可以从科学家的行为惯例、偏好中,从他们讨论科学精神的著述中,从他们对违反科学精神气质表示义愤的道德共识中找到。科学的精神气质作为制度性的规范要求,有其方法论上存在的理由,但它们之所以是必需的,不只是因为它们在方法上是有效的,还因为它们被认为是正确的和有益的。它们是技术性规范,也是道德性规范。默顿把科学的规范结构称为科学的精神气质,但严格意义上来说,科学规范并不完全等同于科学的精神气质。作为指示的科学规范,只有在被科学家所认同并自觉遵守养成习惯以后,才内化为科学家的品质。所以,虽然默顿经常称科学规范为科学的精神气质,但两者有一定区别。用“规范”来表达,强调的是“他律”;用“精神气质”来表达,强调的是“自律”,后者展现了科学家严以律己的品质。当默顿把科学规范当作科学的精神气质来加以界定的时候,他更强调的是一种内化了的精神气质或良心。

默顿提出,四类制度性的规范——普遍主义、公有性、无私利性、有条理的怀疑主义——构成了现代科学的精神气质[9]

(一)普遍主义(Universalism)

普遍主义可以从下述准则中找到其直接的表达形式,即真理性诉求,不管其来源如何,都服从于先定的、非人为的标准,只要求与观察和原先已经被证实的知识相一致。对正在进入科学领域的假设的接受或排斥并不取决于该学说倡导者的个人属性或社会属性,因此也就与他的种族、国籍、宗教、阶级和个人品质毫不相干。默顿举例说,纽伦堡的法令对哈伯制氨法来说是无效的,“仇英者”也不能否定万有引力定律。普遍主义的规范要求深深根植于科学的非个人性特征之中,它要求科学家在评价别人的成果时,应一视同仁,任何阶级、种族、宗教、国籍、性别、年龄、社会地位等因素均不能作为评价标准。1930年代,德国纳粹把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斥之为“犹太人的物理学”而加以否定,显然有悖于科学的普遍性原则。

普遍主义规范的另一种表达形式是,它要求作为一种职业的科学向一切有才能的人开放。科学的目标是扩展实证知识,它构成了普遍主义规范的理论基础。对科学职业生涯加以限制会导致科学研究缺乏竞争性,不利于知识进步。自由追求科学研究事业应看作是科学自身的一种需要。科学向一切有能力进入科学之门的人开放,提倡普遍主义有利于科学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公有性(Communism)

“公有性”是科学精神气质的第二个构成要素,它是从财产公有性的扩展的意义上而言的。科学发现本质上都是社会合作的产物,它属于整个科学共同体以至社会全体成员。科学发现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其中作为提出者个人的份额是极其有限的,科学家无权独占他的科学发现。用人名命名的定律或理论也不意味着它们为发现者及其后代所独占,科学界的惯例也没有给他们以特权去随意使用和处置。科学家对他们的知识“财产”的要求仅限于承认和尊重方面,命名法如哥白尼体系、波义耳定律等,只不过是一种记忆方法和对发现者进行纪念的方式而已。

公有性规范主张科学发现是社会协作的产物,科学知识是公有的知识,科学家作出科学发现所换回的唯一“私有财产”就是他的发现权。科学活动中,一旦把得到同行的承认和尊重作为科学家对自己发现的唯一财产权利的要求,那么对科学优先权的关注也就成为“正常”的反应了。科学史上时常出现的关于优先权的那些争执,都是因为对“首创性”这一制度性要素的重视而产生的。这些争执引发了竞争性合作,竞争的结果被公有化,而生产者获得尊重。不仅个人之间存在优先权的争执,甚至国家之间也存在优先权的争执,牛顿和莱布尼兹因微积分的优先权要求而引发的激烈争执就是一个例证。但所有这些并未动摇科学知识作为公共财产的地位。

科学建制作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是与要求交流科学发现联系在一起的。公有性规范在科学研究活动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要求科学家奉行公开原则,即科学家应该充分和公开的交流其科学发现,保守秘密是对这一制度性要求的背离。默顿说,一个科学家如果像H·卡文迪什那样不把自己的重大发现传播给科学共同体,他便成为矛盾集中的目标。卡文迪什因为他的才能,或者因为他的谦虚而受到尊重。但是,从制度方面来分析,依照财富共享的这一基本要求来看,他的谦虚是非常不适当的。A·赫胥黎曾对这样评论卡文迪什:“我们对他的才华的敬仰由于某种非难而减弱;我们觉得像他这样的人是自私的和离群索居的。”就卡文迪什的例子而言,即便他不是蓄意这样去做,但隐秘科学发现是会受到谴责的。

公有性规范的功能和意义在于促使研究成果的传播,因为它要求科学家一旦取得科学发现,就应该立即公布,让科学共同体和全人类享用,而不能向引用者索取费用,这样就可以让人们站在已取得的科学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去探索新的知识。显然,提倡公有性有利于科学的迅速发展。

(三)无私利性(Disinterestedness)

科学作为专门职业中的一类,通常把无私利性作为一个基本的制度性要素。无私利性既不同于利他主义,也与利己主义行为无关。求知的热情、广泛的好奇心、对人类利益的无私关怀和许多其他特殊动机都为科学家所具有,所以,问题不在于科学家是否应该有自己的特殊研究动机,而在于对大部分动机的不同形式加以制度性的控制。因为一旦制度上要求无私利的行动,它就以惩罚为代价要求科学家遵从这一规范,而当这个规范被内化之后,它就以心理冲突为代价。

理想的情况下,无私利这一制度性规范主张为科学而科学,这就是说,科学家进行科学研究,主要是为了促进人类知识的增长。即使在科学大大职业化的时代,对科学追求在文化上还是被定义为主要是对真理的不谋私利的求索,仅仅在次要的意义上才是谋生的手段。无私利性要求科学家将探求真理放在第一位,把由此而来的物质利益和荣誉奖励都放在第二位;要求科学家在接受或排斥任何具体理论时,不应该计较个人利益。

(四)有条理的怀疑主义(Organized Skepticism)

有条理的怀疑主义与科学精神气质的其他要素都有不同的关联。它既是方法论的要求,也是制度性的要求。科学坚持用经验的与逻辑的标准,审查和裁决一切科学假说和科学理论。科学旨在寻求关于事实的答案,包括潜在性问题,涉及自然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它因此会与其他关于这些相同问题的认识发生冲突,这些认识已被其他制度具体化和仪式化了。有条理的怀疑主义坚持科学无顶峰、无偶像、无禁区,它反映了科学的谦逊态度和进取精神,它与反理性主义和集权体制针锋相对。

有条理的怀疑主义主张科学家绝不应不经任何分析批判而盲目地接受任何东西。科学家有责任评价和质疑其他科学家的研究成果,也要允许别人对自己的成果的怀疑。当然,科学家的怀疑应按照一定的规范,而不是怀疑一切。这条标准要求科学家具有合理的批判精神,对他人的研究成果不能盲从。

默顿的这一研究是开创性的,尽管受到一些人(包括科学家)的激烈攻击,但在当时它显然作为一种“研究范式”对科学共同体的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在默顿工作的基础上,一些学者还提出了科学活动的其他行为规范,如首创性(科学是对未知的发现,科学研究成果应该是新颖的)、谦虚(科学家应该真正意识到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有局限性的)、协作精神等。科学共同体内提倡的这些行为规范,往往是通过一些伟大的科学家如牛顿、爱因斯坦、居里夫人等人的楷模表现出来,是通过老一代科学家言传身教影响下一代科学家的。

【注释】

[1]在柏拉图看来,数学并不是研究自然界的工具,而是人进入“理念世界”的“跳板”。在数学的刺激下,人的知识可以远离“虚幻的”感性世界,走向真实的“理念世界”。

[2]“科学共同体”一词由英国科学家和哲学家米切尔·波兰尼(Michael Polanyi)最早使用。1942年,他在《科学的自治》一文中指出:“今天的科学家不能孤立地从事其行当。他必须在某个机构框架内占据一个明确的位置。一位化学家成为化学职业中的一员;一位动物学家、数学家或心理学家属于一个由专业科学家构成的特殊群体。这些不同的科学家群体合起来形成‘科学共同体’。”

[3]〔美〕哈里德·朱克曼:《科学界的精英》,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4页。

[4]《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版。

[5]〔美〕乔纳森·科尔和斯提芬·科尔:《科学界的社会分层》,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40—67页。

[6]张怡主编:《自然辩证法概论》,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39—240页。

[7]〔美〕哈里德·朱克曼:《科学界的精英》,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35页。

[8]〔英〕W·I·B·贝弗里奇:《科学研究的艺术》,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150页。

[9]〔美〕默顿:《科学的规范结构》,参见任定成主编《科学人文读本》(大学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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