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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时间:2022-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级政府只有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花更大的力气,采取更有力的举措,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提升政府工作法治化水平,才能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在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中走在前列。这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和前提。二是行政权力依法取得,称为“职权法定”,这是法治政府的关键。

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做出了专题战略部署,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任务和举措。中共浙江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浙江省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定》明确要求浙江省在建设法治政府上走在前列,率先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省政府结合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研究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目标、基本要求、工作重点。这一系列决策部署为下一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

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和基本要求

(一)时代背景

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加快法治政府建设面临的时代背景。

1.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立足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统领我国发展总纲,确立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方向、重点领域、主攻方向,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指针。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中,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是题中应有之义;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加强法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求改革在法治框架下协调推进、有序推进、统筹推进,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与此同时,法治在改革中自身不断完善;全面依法治国,按照“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必须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提升政府工作法治化水平,确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对政府来说,就是要将政府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严格按照职权和程序行使,建设廉洁政府和责任政府。在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法治政府建设既是重要内容,也承担着重要使命。

2.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组织层面看,由于我国推行政府主导型的改革,各级政府是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组织者、参与者、实践者,只有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才能加快构建以法治为基础的现代政府治理体系。从执行层面看,各级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有严格贯彻执行宪法法律的重要职责,是实施宪法法律的重要主体,我国80%以上的法律法规和所有的规章都是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可以说,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到全面执行,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和实效。

3.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和价值取向。与立法权、司法权相比,行政权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最密切、最广泛、最直接,最有可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反之也最有可能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不同地区、部门还相当程度地存在,人民群众反应比较强烈。通过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规章制度安排,依法全面履行政府各项职能,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依法化解和调处社会各类矛盾纠纷,有利于促进社会成员依法享有权利、维护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从而真正落实社会公平正义。

4.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必然要求

法治浙江建设起步早、起点高、基础好。早在2006年,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就做出了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战略部署,10年来,浙江省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法治建设实践中走在全国前列。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总目标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继续走在前列,并指出要“紧紧围绕严格执法,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走在前列”。各级政府只有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花更大的力气,采取更有力的举措,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提升政府工作法治化水平,才能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在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中走在前列。

(二)基本要求

什么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应该具备哪些构成要素?这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和前提。通常而言,法治政府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下进行,从而保证行政权力的运用符合法律所集中体现的意志和利益,并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实现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此,法治政府应该是行政机构依法设立、行政职能依法赋予、行政权限依法界定、行政程序依法确定、行政责任依法承担的政府。从法治政府的定义和基本要素看,法治政府是依法治理和运行的政府,是一种权力有合法来源的政府、权力边界有限的政府、行为守法和规范的政府、责任受监督和追究的政府。

从主体内容上讲,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要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让政府的各项行为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是行政机构依法成立,称为“组织法定”,这是法治政府的前提。它要求行政机构的设置、编制等必须事先依法做出规定,政府不得擅自设立行政机构、扩大人员规模。二是行政权力依法取得,称为“职权法定”,这是法治政府的关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凡是老百姓可以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政府就不应干预,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三是行政行为依法做出,称为“权限法定”,这是法治政府的核心。它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确定的职权职责和法定程序办事,依法决策、依法履责、严格执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四是行政程序依法确定,称为“程序法定”,这是法治政府的重要条件。程序法定意味着行政权的依据公开、行政权运作的过程公开和行政权运作的结果公开,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事先规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程序性要求,坚持信息公开和阳光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五是行政责任依法承担,称为“责任法定”,这是法治政府的保障。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职能、权力和责任三者是高度统一的。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过程,既是行使权力的过程,也是履行职能、承担责任的过程。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违法、越权或不遵守法定程序,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受损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进入叠加期、多发期,迫切需要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迫切需要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公信力,迫切需要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主要任务有以下几点。

(一)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一是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中央政府的着力点是加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科学性、系统性、协同性,完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维护和巩固中央权威。在执法方面,中央政府要强化在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全国统一市场、海域和海洋使用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跨区域司法管理等领域的执法权,合理配置机构,加强督促检查。二是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省级政府是连接中央和地方的重要纽带,相对中央具有贴近基层、了解实际的优势,相对地方市县又具有更多、更强的管理权限和统筹能力,责任重大。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省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运用好地方立法权,统筹好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依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做好与中央政府职能转变的工作衔接,加快区域内各级政府职能转变,对直接面向基层、由下级政府管理更方便和有效的大量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到下级政府和基层管理。三是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市县政府直接面对基层、直接面对人民群众,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往往最密切,必须强化其执行职责,使得中央和省级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能够落到实处。市县政府在强化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执行职责的同时,要更加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市政建议、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在划分省与市县的事权上,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推进扩权强县、强镇扩权改革,不断深化小城市和中心镇培育试点。

(二)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清单管理是现代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目的是构建高效的政务生态系统,避免政府越位、错位、缺位。浙江省正在大力推进的“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就是一种清单管理模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权力清单所列的政府权力,主要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权力。目前,60个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国务院部门已经公开了行政审批清单。浙江省在2013年11月率先开展推行权力清单工作,通过全面清理和审核,57个省级部门共保留行政权力4236项,其中直接行使1973项,并于2014年6月25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与此同时,在总结富阳区开展县级层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试点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全省市县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于2014年10月底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权力清单。下一步,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要着重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加强责任清单配套建设。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是政府全面正确履职的正反两面,相互依存。权力清单制度的重点是“该放的要放到底,该取消的要取消到位”,解决的是乱作为的问题,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责任清单制度的重点是“该做的必须做,要做的必须做好”,解决的是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实现“法定职责必须为”。在继续全面梳理权力事项的同时,明确每项权力的来源依据、权限职权范围和运行程序,并明确相应的责任。二是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部门职责调整情况,及时对部门权力清单进行相应的调整,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权力清单之外的权力,一律不得实施,更不能自行违规设定。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各项权力行使的程序、环节、过程、责任进行分解细化,并制定相应的权力行使标准、权力运行流程、权力监督制约制度,规范权力运行过程,防止权力滥用。

(三)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加强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制化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保障。没有合理的行政组织架构和明确的程序规定,也就无法保障政府职责的全面履行。我国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机构编制法,部门职责分工主要通过“三定方案”解决,不少纵向和横向的事权划分不清晰、不规范,行政机关职能交叉、机构重叠、政出多门等问题比较突出,职责规定的法制化程度低,缺乏制度的刚性约束。除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有程序规定外,其他大量的行政行为缺乏程序规定,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很大,不利于约束行政权。因此,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的要求,将加快推进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建设作为构建规范政府职能履行法律体系的重点,以法定化方式确定政府的权力来源和边界、机构职责设置与人员配备,推进政府职能精细化管理,依法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体系,促进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

2015年6月,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明确部门职责管理应当遵循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突出本级政府的履职重点,以转变职能为核心,坚持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科学高效的原则,规范部门职责配置与调整、职责分工协调和职责履行,加大部门分工协调力度,明晰责任边界和争议协调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解决部门职责不清、职责交叉、群众投诉无门的问题。

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实践中,要注重从依法决策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等方面入手,明确健全依法行政决策机制的目标方向和工作重点。

(一)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

决策是行政行为的枢纽,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能否得到严格执行,直接关系到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一些重大投资和建设工程项目因选址、拆迁安置补偿、环境污染等侵害群众权益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损害了国家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这背后往往和乱决策、违法决策、专断决策、“三拍决策”及应决策而未决策问题紧密相关。决策的失误是最大的失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迫切需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体、权限、程序和责任,推动政府重大改革、重要规划、重大民生、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等重点领域决策行为法治化、规范化,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及不当决策,努力提高决策质量,确保决策既合法又合理。

(二)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

界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是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前提。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利益日趋复杂多元,社会矛盾纠纷多发频发,政府决策中妥善处理各方利益诉求的挑战和困难明显加大,必须要把明确重大决策事项摆在首要位置,确保重大决策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和支持。总体上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基本标准是看该事项是否“关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人民群众普遍比较关心”。具体实践中,既要把人民群众关心和反响强烈的事项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也要允许不同地区、部门、层级的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事项范围。同时,要求决策机关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本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目录清单,报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备案。

(三)严格遵循依法决策机制的法定程序

出台统一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是健全依法决策的关键所在,就是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强化刚性约束。一是公众参与方面。公众参与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向特定利害关系人书面征求意见,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问卷调查,运用专业数理统计方法对征集的公众信息进行量化处理。同时,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机制,突出对利害关系人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对其意见不采纳的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专门说明理由。二是专家论证方面。在强调专家和专业机构独立性的同时,增强专家论证的开放性和互动性,注重发挥专家在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客观阐述决策事项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众认可度。同时,建立健全专家遴选、专家信用记录制度,适时公开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依法追究专家法律责任。三是风险评估方面。细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等级的认定标准,做到应评必评、每评有果,不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不造成生态环境污染、不妨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为低风险;会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但能够采取措施化解和避免的,为中风险;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产生无法避免的危害的,为高风险。对于评估为高风险的决策事项,宜做暂缓或搁置决策处理。四是合法性审查方面。扩大合法性审查的覆盖范围,对预算资金类、收费和价格类、投资和建设项目类等决策事项开展合法性审查。明确合法性审查的法定效力,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五是集体讨论决定方面。关键是要处理好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关系,既要保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充分民主讨论、广泛交流意见,又要在凝聚共识的基础上,让行政首长及时做出决策并依法负责,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赋予政府一定的灵活性,政府可以根据工作规则确定会议形式,如有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只要提交有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参加的会议讨论,也可做出决策。

(四)建立决策后评估、纠错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决策后评估的主要目的是检验决策实效,纠正决策失误,适时调整决策内容。开展决策后评估不能由行政机关自我评估,也不宜完全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建议由包括执行部门、专家学者、第三方机构等共同参加的多方主体进行评估。建立健全“有错必纠”机制,即原来的决策本身存在问题,但在决策做出前没有发现,如在决策执行过程中通过评估发现的,可以回过头来对原决策的失误和偏差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完善决策责任追究,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要求,规范决策主体权限,细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职责,明确责任界限和标准,健全决策档案纪实制度。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2015年2月,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定部署,浙江省人民政府研究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明确了浙江省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工作机制和具体举措等。

(一)优化执法职能配置

科学划分执法职能是完善执法体制、提高执法效能的基础。按照中央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调整优化行政执法职能配置。一是明确不同层级部门的职责定位,探索上下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省级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原则上不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以减少管理层次,提高管理效率。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县级以上政府执法的事项,原则上由市县政府负责,实行属地管理。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商贸服务等实行分级管理的事项,原则上由市县政府实行属地监管。二是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综合行政执法应重点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公共安全、生态保护、城镇管理、社会管理、民生事业等领域进行。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确定为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公安交通(人行道违法停车)、土地和矿产资源、建筑业、房地产业、人防(民防)、水行政、安全生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陆域渔政、林政、教育、商务、旅游、价格、体育管理21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同时,在沿海市县逐步开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探索由一个部门相对集中行使海洋行政执法职权。

(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调整执法队伍设置。一是继续推进部门执法队伍整合。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职责任务相近或相似部门的执法队伍,结合推行大部制改革,逐步整合为一支执法队伍,集中行使执法权。县级政府部门直接承担执法监管职责,可探索综合设置执法监管机构,原则上也不必单设执法队伍。二是减少执法队伍层级,切实解决交叉重复执法和多层执法。省级部门原则上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市县执法队伍的设置,要兼顾城市与农村的不同特点,有利于城乡统筹执法。设区市,由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本级部门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已经设立的执法队伍,要及时进行清理。三是健全政务服务中心。凡是与民生有关的事项,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下放基层服务中心或社区办理。同时,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窗口和部门间联网审批中心,将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的检验检测、评审评估等专业职能转移到社会中介机构或第三方公证机构,推进检验检测、评审评估工作社会化。四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三)推进执法重心下移

坚持城乡统筹执法、提升执法效能的原则,强化基层行政执法工作。一是健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将综合行政执法向乡镇延伸,并按乡镇设立综合执法队伍,作为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纳入乡镇公共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解决基层行政执法中“看得见的管不着”的问题。对一时难以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执法。二是加快建立由市县政府负总责、职能监管部门具体履责、相关部门和乡镇联防联控、全社会各方参与的基层市场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基层市场监管所建设,并依托网格化机制,推进精细化管理。三是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在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情况下,通过精简整合部门执法队伍,进一步优化执法资源配置,真正将执法力量、经费、装备下沉到基层一线。

(四)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一是创新执法理念,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依法监管。切实转变“只强调管理、不重视服务,只强调服从、不重视合作,只强调处罚制裁、不重视教育疏导,以及不尊重、不重视权利保护”等片面认识,把服务守法、保护合法作为执法的重要内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二是通过多种方式为社会广泛参与法律、法规实施创造条件、提供方便,积极运用第三方力量和市场机制,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追求社会多元共治善治。三是提高服务能力,引导行政相对人走依法办事的途径,降低守法成本。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或公布标准、相对人承诺等柔性或激励性执法方式,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执法,给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帮助、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融处罚于教育之中,避免执法冲突。四是改进执法查处方式。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影响较大的秩序管理事项,执法部门要主动出击,努力做到监管全天候、全覆盖,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对一般性秩序管理事项,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方式,加大处罚力度,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加大当事人的违法成本。

五、大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如何确保法律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已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中之重。行政执法机关肩负着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是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实施者、推进者、捍卫者。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基本方式是执法,行政执法的基本标准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其中,严格是执法基本要求,规范是执法行为准则,公正是执法价值取向,文明是执法职业素养。

(一)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因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社会保障、医患纠纷等问题引发的矛盾多发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这对行政执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坚决纠正乱作为、不作为,坚决避免懒政、怠政,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当前,尤其要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征地拆迁、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坚持关口前移,加强源头预防和治理,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强化源头监管和日常执法,不给违法行为留下生存空间,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努力达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避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

(二)完善执法程序

任何法律都是既有实体上的规定,也有程序上的要求。严密的执法程序是规范执法的重要前提,也是执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程序是一种硬约束,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各级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按照实体权限和程序的要求开展执法工作。一是细化执法流程。按照标准化、规范化、可操作的要求,从容易疏忽和发生问题的执法环节入手,重点围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对执法具体环节和有关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不断严密执法程序,强化执法指引,规范执法行为。二是加强执法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等程序制度,落实执法听证程序,规范执法文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救济权。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充分利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强化对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跟踪,确保所有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三是加强执法审核。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围绕重大执法决定的主体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正当、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幅度是否适当等进行法制审核,及时发现和制止执法过程中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问题。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执法决定。

(三)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权的内在属性,有利于助推行政目标的实现,但是这种权力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合理行使。同样情况不同处理、不同情况同样处理,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畸轻畸重,有的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人民群众对这类现象反应比较强烈。一是科学合理制定裁量标准。根据行政权的种类和行为方式等不同情况,编制行政裁量基准,围绕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从制度机制上防止出现“选择性执法”“倾向性执法”等问题。二是准备把握适用裁量标准。在执法过程中,根据过罚相当原则,按照依法、公正、合理要求,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执法相对人的认错态度等情形,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三是完善配套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的情况,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积极推行案例指导制度,针对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案件种类和执法环节,加强分类指导,不断提高行政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和水平。

(四)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

执法责任制是执法的内在要求。一是落实好责任清单明确的职责。深入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项目的职权、流程、机构、岗位和责任,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责任。二是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加大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进行定期清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加强对行政执法过程的监督,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案卷评查机制,确保执法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执法问题,都能够被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纠正。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下达罚款任务,不得将收费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等与部门利益挂钩或者变相挂钩,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执法腐败现象。三是严格问责。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需赔偿、违法要追究。

六、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任何不受监督的权力最终都会走向腐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对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做了一系列具体部署,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强化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健全行政权力运行监督与制约体系

行政机关必须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习惯于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对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党的重大路线方针、行政权力运行及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廉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依法履行报告、通报职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工作机制,及时落实、反馈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依法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实践中要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优势互补、监督有力、富有实效”的监督体系,形成整体监督的合力。

(二)强化对政府内部权力的监督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重点。一是加强对关键部门和重点岗位的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界定岗位,细化流程,明确责任。分事行权的重点是改变“个人说了算”的权力结构,分岗设权的重点是改变“权出一门”的体制缺陷,分级授权的重点是改变“上面权力臃肿,下面无权可行”的权力配置弊端。二是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政府对部门、行政首长对工作人员等职能工作开展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的关键是改进监督方式,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监督相结合,确保监督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专门监督是指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政府行政命令,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的专门性监督检查。财政部门的监督重点是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审计部门的监督重点是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监察部门的监督重点是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并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失职渎职行为。

(三)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责任是法律的生命,有错必受追责。一是强化领导干部问责。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少数”,应当成为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模范。严格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继续推进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明确问责范围,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加大问责力度,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时效性,督促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二是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于政府及部门因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地区、本系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其相关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真正落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基本要求。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公开公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法治政府的重要特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实质上就是要让公众通过事前了解、事中参与、事后监督等多种手段来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当前,政务公开工作还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如一些政府工作人员思想认识还不够重视,信息公开不主动、不及时;信息公开的范围窄、方式方法单一;信息公开的公民异议处理机制还不健全;信息公开领域的行政案件败诉率呈上升趋势。针对这种状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政务公开的原则、制度、重点、载体等多个方面,对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进行了系统部署。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指出:要深化政务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行政执法等领域的信息公开。

(一)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政府公开是现代行政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预防腐败、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这就说明政务公开是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对社会公众应尽的义务。各级政府都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常态化的工作,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当前,完善政府公开制度要与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清单方式,把政府的各项权力公之于众,促使政府规范履行职责,接受社会监督。具体来说,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同时,要把政务公开的要求融入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公开和监督就跟到哪里。通过政务公开对权力进行审核确认,该调整的调整,该削减的削减,该下放的下放。

(二)突出政务公开重点

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领域的信息应当是政务公开重点。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一是推进财政预算领域信息公开。政府预算和决算要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和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部门预算决算尽快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也就是说,政府花了多少钱、怎么花的钱,都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重点公开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涉及公共利益方面的信息,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监管、招标、投标等信息公开,防止权力设租寻租。三是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灾害救助与社会救助、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等涉及民生问题的信息,不断强化和优化公共服务。

(三)创新政务公开方式

随着信息技术手段的不断丰富,政务公开的载体和手段也要随之不断创新。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在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方面,重点要公开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复议等执法活动中的履职情况,推进执法结果公开,提高执法透明度。在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方面,重点是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尤其是要办好政府的门户网站,使之成为集行政审批、便民服务、政务公开、互动交流、效能监察等功能于一体的服务平台。同时,推进行政审批全流程公开,实行行政审批全过程实时监督;依法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流程,方便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八、健全行政争议化解机制

法治社会不是没有行政争议的社会,而是有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和化解争议工作机制的社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提出,要构建党政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体系,建立健全矛盾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济救助等机制。中央和省委的一系列要求,为我们做好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正确理解行政争议发生的内在机理和特点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种利益的争议和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呈加剧态势,各种矛盾纠纷的关联性、集聚性、突发性进一步增强,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的争议纠纷案件总量呈持续高位运行态势。2014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新收案件6433件,比上一年增长37.16%;全省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前几年一直在4000件上下徘徊,2014年增长至4824件,呈大幅增长,这些案件的触点多、燃点低,处理不易,涉及的领域与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密切相关,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这几年行政争议案件持续在高位上运行,一方面说明了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意识在增强,说明了人民群众对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表达诉求、救济权利的认同度在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我省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不少亟须解决的问题,依法行政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非常繁重。

(二)完善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机制

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顾名思义,一是预防,二是化解。有了行政争议要坚持依法化解,但是要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行政争议的发生,还是要靠预防,两者要形成合力。一是注重末端治理,重点是要想方设法、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当事人根据争议的性质和类型选择最适当的法定纠纷解决途径,充分发挥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解决制度的作用;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各类纠纷解决制度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真正形成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网络和格局。二是注重前端防范,坚持预防为主的理念,并将这个理念贯彻到政府的每一项工作和每一个环节中去,重点是要严格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必经程序的刚性要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三是要深化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建立健全多层次的沟通协调机制。推广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重大问题;推广行政复议、行政审判与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政府法制机构、法院、信访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工作衔接,研究解决法律适用等疑难问题;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与法院审判部门的专项联席会议制度,专题协调解决重点执法领域的突出问题。同时,重视推进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除了依法应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外,进一步探索政府牵头、多部门联合协作的法院裁定案件执行机制,确保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三)高度重视新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

新行政诉讼法围绕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问题,放宽了原告起诉条件和期限,规定了立案登记制,将行政协议和红头文件等纳入受案范围和审查对象,增加了维持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职责,强化了行政机关的应诉和执行责任,进一步严格了司法审查标准,进一步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和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具体要求,是加快推进和倒逼依法行政工作的一次重要契机。各级政府行政机关要准确理解新行政诉讼法的精神实质、基本制度、主要内容,正确理解和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正确认识当被告,并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机制。重点是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的原则,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应诉的法定职责,依法履行诉讼中的答辩、举证、出庭等义务,坚决避免“民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等现象,不得有任何妨碍诉讼的行为;自觉履行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及时反馈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

九、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2月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这体现了党的治国理政新理念,凝聚了科学发展的法治观,丰富了领导干部的能力和素质的内涵。

(一)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主要异同

法治思维区别于人治思维、管制思维,强调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则和逻辑;法治方式强调公权力行使方式、措施、手段要纳入法律轨道,突出法治实践和外在行为准则。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构成法治内核的两个要件,互为表里、相互依存。第一,有什么样的法治思维,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决定着法治方式。领导干部具备法治思维,在工作中必然会优先、主动、倡导运用法治方式从事公共管理。第二,什么样的法治方式,反映了什么样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外在呈现。法治思维不是无形的、抽象的,最后要外化为法治方式处理各种问题。第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相互作用、相互促进。领导干部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观察和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类问题,就会促进法治方式的具体实践;反之,法治方式的实践又会赋予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更丰富的内涵,两者相得益彰,形成良性互动。

(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主要内涵

法治思维是指在遵循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法律逻辑对社会各类现象、问题和事件进行法律考察和判断的思想认识活动过程。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是指领导干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抓落实,坚持以法律为依据、准绳,严格尊法、守法、依法、用法、靠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并承担法定责任。概括而言,法治思维主要有六项内在要求:一是崇尚法律至上,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活动,按照法律办事,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二是回归权利本位,要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约束权力,要求“法无规定的,公权力不可为;法无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三是推行公开透明,要求领导干部在做出重大决策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杜绝“重结果轻过程,重实体轻程序”的旧有思维。四是实行最小侵害,要求法治不以简单惩处为目的,更不能滥用、过度使用法律措施,必须尽可能采取影响最轻微的手段,避免对公民权益造成过度损害。五是严格权责一致,要求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六是追求公平正义,要求领导干部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坚持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办事,确保法治的目标真正实现。

法治方式,就行政管理领域而言,是指行政机关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运用法定的制度和机制,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内容处理各种社会问题的措施、方式和方法。法治方式主要有六项外在要求:一是主体合格,要求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必须具备代表行政机关合法的公职身份。二是权限明确,要求权限来源、使用明确。三是内容具体,要求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无论是目的、原则,还是从具体内容、条件都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四是程序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要遵守法律预设的行政程序。五是方式适当,要求方式来源、使用有法律依据。六是结果合理,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效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明示或暗含的目的。

(三)主要举措

领导干部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党的事业的骨干、人民的公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历史进程中岗位特殊、责任重大。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建设,刻不容缓、至关重要。一是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筑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础。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必须来源于正确的法治理念,必须始终坚持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健全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度。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学习纳入领导干部学法计划和培训基本内容,使之常态化、规范化。在学习形式上,通过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等形式,举办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参加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等。三是完善领导干部考核机制。把领导干部承担的法治建设任务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任务一起规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要像考核经济指标一样,把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真正成为一种硬标准、硬要求、硬任务。四是严格落实行政权力监督制约和问责机制。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严格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对那些不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附:点评

如何理解认识我省以“四张清单一张网”为重点的政府自身改革

“四张清单一张网”是指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浙江政务服务网。从2013年底开始,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目的是加快构建“职权法定、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作高效”的政府职责体系,真正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清单之外无职权”的要求,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各项职责,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一)“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稳步推进

一是权力清单方面。将省级部门报送的1.23万项权力削减到4236项,明确其中直接行使1973项,并对所有的市县政府及部门的权力进行清理,一同在政务服务网上公布。二是责任清单方面。责任清单包括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事中事后监管、公共服务事项四个方面。省级公布的责任清单中,共有单位43家,主要职责543项,细化具体工作事项3941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边界划分的事项165项,编写案例165个;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555个,公共服务事项405项。三是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方面。主要是列明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产业和需要核准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之外的项目,政府不得再审批。目前已开展了50多个以“负面清单制、企业依法承诺制、备案制和事中事后监管制、零地技改”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四是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省级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分配和拨付资金,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费,改革后,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由235个整合为54个。五是浙江政务服务网方面。浙江政务服务网是全国首个实现省市县一体化建设与管理的政府网站,以“服务零距离、办事一站通”为主旨,通过权力事项集中进驻、网上服务集中提供、信息资源集中共享,着力打造在线智慧政府,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成效明显

政府是制度供给主体,也是驱动创新的主体,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政府必须加快自身改革和自身建设。本届政府将以推进“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作为加快政府自身改革的突破口,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一是有利于简政放权。通过权力清单工作,大量隐藏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之外的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具有审批性质的事项暴露了出来。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需要对此取消或下放。二是有利于监督行政权力。通过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库,为每一项权力编发“身份证”,建立跟踪卡,实现了对省市县三级政府所有权力事项的规范化、目录化、动态化管理。通过全面清权、依法制权和公开晒权,进一步强化了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三是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政府与市场、社会边界和政府层级间关系的重新梳理和定位,有效减少了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事物的管理干预,促进政府职能向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如“两个不再”改革就有助于推动省级部门从繁重的“分钱分粮”和微观事务管理中解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转移到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实施上来。同时,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进一步推动了政府监管职能从注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三)全面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的基本要求

2015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成立浙江省政府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 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和《2015年浙江省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紧紧围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更好地发挥“四张清单一张网”的撬动效应和导向功能,坚持以理清权力边界为切入点,以优化权力配置为着力点,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把政府自身改革推向深入。一是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瘦身”。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及时调整权力清单,进一步简政放权。二是进一步推进责任清单“强身”。就是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不断完善责任清单,全面落实法定工作责任。三是进一步推进负面清单创新。按照企业“零地”项目政府不再审批、独立选址项目高效审批、非独立选址项目先解决市场化要素供给问题再实行不再审批的要求,调整和优化负面清单。同时,建立健全以市场准入标准为基础,以施工监管、竣工验收、生产开工许可为主要内容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四是进一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升级”。目前,专项资金的实质性整合还远远不够,应当进一步减少所谓特殊部门的数量,大幅度推进专项资金的实质性整合,并积极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基金制。五是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网提升。重点围绕延伸服务、拓展功能、优化界面,继续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和流程再造,完善网上公告服务体系,促进服务平台向乡镇(街道)覆盖,不断扩大服务受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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