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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独家代理是在指定地区内,由他单独代表委托人行为的代理人。因此在出口业务中,采用独家代理这一方式,委托人给予代理人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为了不损害独家代理的利益,有些协议规定,凡委托人直接与指定代理地区的买主达成交易的,仍然向独家代理计付佣金。

第二节 国际贸易方式

现在我们最常用的贸易方式是逐笔售定,即通过磋商,达成交易,签订合同,然后交货付款,在履行合同后即告结束[7]。其实,国际贸易方式可分为经销与代理、招标与投标、拍卖、寄售、加工贸易、对销贸易、货物退运等多种方式。

一、包销与代理

在出口贸易中,正确地运用包销和代理,对于拓展国外市场、扩大出口销售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运用不当,一旦构成限制性商业惯例,或者触犯当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则会卷入法律纠纷,给出口商带来严重后果[8]

(一)把握包销与代理的含义与特点

包销指出口人通过协议把某一种商品或某一类商品在某一个地区和期限内的经营权单独给予某个客户或公司的贸易做法。包销同通常的单边逐笔出口不同。包销方式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建立起一种较为稳固的购销关系。

专营权是指包销商行使专卖和专买的权利,这是包销协议的重要内容。专营权包括专卖权和专买权。前者是出口人将指定的商品在规定的地区和期限内给予包销商独家销售的权利。出口人负有不向该区域内的客户直接售货的义务。后者是包销商承担向出口人购买该项商品,而不得向第三者购买的义务。但在现代的包销业务中,专买权往往可能触犯包销区域内的国家法律,因此,难以在协议中规定。因此包销协议不需要同时规定专卖和专买权作为对流条件,而只须单独规定专卖权或专买权即可生效:但在实际业务中,使双方满意,利益对等的互惠的协议,比单一规定一方的专营权利的协议更为可取。

必须指出,包销协议与通常货物买卖合同并不相同。包销协议只规定一般条件,作为将来出口企业与包销商之间对包销商品签订具体买卖合同的依据。包销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生效,任何一方不能借口尚未签订具体买卖合同而否认包销协议的效力。因此,应当了解代理的种类,在交易过程中,才可以更好地行使代理的权利和享受该有的义务。

然而,代理是许多国家商人在从事进出口业务中习惯采用的一种贸易做法,在国际市场上存在着名目繁多的代理商。其中包括采购、销售、运输、保险、广告等多方面的代理商,本节介绍的只限销售代理商。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为了扩大出口,采用灵活贸易方式,我们同不少国家和地区的销售代理商建立了代理业务关系。

按照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代理人是作为委托人的国外代表,他和委托人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国际贸易中的销售代理,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表他向第三者招揽生意、签订合同或办理与交易有关的各项事宜,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代理同包销的性质不同。前已述及包销商同出口商之间的关系是买卖关系,在包销方式下,由包销商自筹资金、自担风险和自负盈亏。而销售代理商同出口商之间的关系,因不是买卖关系,故销售代理商不垫资金、不担风险和不负盈亏,他只获取佣金。由此可见,代理方式同包销方式相比,具有下列基本特点:代理人只能在委托入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从事商业活动;代理人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签订合同;代理人通常是运用委托人的资金从事业务活动;代理人不管交易当中的盈亏,只取佣金;代理人只居间介绍生意,招揽订单,但他并不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

按委托人授权的大小,销售代理人可分为:

总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指定地区内,不仅有权独家代销指定的商品,还有代表委托人从事商务活动和处理其他事务的权利。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香港地区的华润公司;德信行、五丰行和澳门地区的南光公司分别被指定为我国各进出口公司在该地区的总代理。

独家代理是在指定地区内,由他单独代表委托人行为的代理人。委托人在该指定地区内,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因此在出口业务中,采用独家代理这一方式,委托人给予代理人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不过必须指出:独家代理具有的专营权与包销商所具有的专营权并不完全一样。通常,除非协议另有约定,一般也可允许委托人直接向指定的代理地区的买主进行交易。为了不损害独家代理的利益,有些协议规定,凡委托人直接与指定代理地区的买主达成交易的,仍然向独家代理计付佣金。

普通代理又称一般代理,是指在同一代理地区及期限内,委托人同时委派几个代理人为其推销商品服务。普通代理根据推销商品的实际金额或根据协议规定的办法和百分率向委托人计收佣金,委托人也可以直接与该地区的实际买主成交,而无需给普通代理佣金。在我国出口业务中,运用这种代理商比较多。“按照国际市场的一般习惯做法,销售代理人自身不得购买委托人的商品谋利,但如在委托人同意下,销售代理人也可自行购买其所代理的商品,在此情况下,销售代理人虽同时又是买主,但他仍可按代理协议取得一定的佣金。

(二)把握包销与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在包销方式下,因为国外包销商是用自己的名义买货,并自行负担盈亏和承担风险,他在他的地区转售商品时,第三者和出口人不发生任何契约关系,同时包销商在包销地区内享有专营权,出口人负有不向该地区的客户直接售货的义务。因此,采用包销方式,通过专营权的给予,有利于调动包销商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利用包销商的销售渠道,达到巩固和扩大市场的目的,并可减少多头经营产生的自相竞争的弊病。但另一方面,如果出口人不适当地运用包销方式,可能使出口商的经营活动受到不利的影响或者出现包而下销的情况。此外,包销商还可能利用其垄断地位,操纵价格和控制市场。

选择包销商时,既要考虑其政治态度,又要注意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及其在该地区的商业地位。对大众商品采用包销方式时,为了慎重起见,可以有一个试行阶段。

确定商品范围的大小,地区的大小,要同客户的资信能力和经营意图相适应,在一般情况下,包销商品的范围下宜过大。规定包销数量或金额的大小,应参照货源的可能和市场的容纳量以及经营意图来决定。为了扩大推销某类商品,还可允许包销商超额承购,并对超额完成部分给予对方一定比例的奖励金。

为了防止包销商垄断市场或经营不力、“包而不销”或“包而少销”的情况出现,应在包销协议中规定中止条款或索赔条款。

然而,代理协议是明确协议双方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几项:指定的代理地区(代理地区是指代理人有权开展代理业务的地区。这种地区规定方法与前节所述包销协议规定方法相同);授予代理的权利(该条款的内容差异程度较大,取决于不同性质的代理人。如果是普通代理协议,委托人应该在协议中规定:保留委托人在代理人的代理地区,在代理人不参与的情况下,直接同买主进行谈判和成交的权利);独家代理协议(通常要规定提供专营权的条款。西方国家称为排他性权利条款。但对于独家代理协议这一条款有两种规定方法:委托人向代理提供绝对代理权,使其成为该地区唯一的独家代理人,而货主不保留在该地区同买主进行交易的权利。但有的独家代理协议规定,委托人也可保留对买主直接供货的权利。不过,在这种情况下,通常规定委托人对代理人应计付佣金);协议有效期及中止条款(按照国际市场的一般习惯做法,代理协议既可以定期,也可以是不定期的。定期的有1—5年。如不规定期限的话,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规定,其中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有权中止协议);代理人佣金条款(关于代理人的佣金条款,是代理协议的重要条款之一,其中包括下列内容:代理人有权索取佣金的时间、佣金率:通常为1—5%不等、计算佣金的基础:计算佣金的基础,可以有不同的做法。例如,在销售代理协议中,有些则以实际出口的数量为准,有些则以发票总金额作为计算佣金的基础,也有的以FOB总值为基础计算佣金,不论采取何种办法,部应事先在协议中订明);支付佣金方法(支付佣金的方法,有不同的做法。有些可按约定时间根据累计的销售数量或金额,按累计的佣金汇总支付,有些则在委托人收汇后逐笔结算或从货价中直接扣除);非竞争条款(在许多国家采用的代理协议中,通常订有这一条款。所谓非竞争条款是指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无权提供、购买与委托人的商品相竞争的商品,也无权为该商品组织广告。代理人也无权代表协议地区内的其他相竞争的公司);关于最低成交额条款(所谓最低成交额条款是指代理人要承担签订不低于规定数额的(最低成交额)买卖合同。如果代理人未能达到或超过最低成交额时,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报酬可作相应的调整);关于向委托人提供市场情报、广告宣传和保护商标等条款。

二、招标与投标

招标、投标和拍卖是配置和获取工程、货物和服务等资源的一个重要方法,在人类历史上有悠久的历史,古今中外有各式各样的应用[9]。招标与投标是一种国内外普遍应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商品、技术和劳务的买卖方法。招标与投标涉及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机构三方面[10]。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通知,说明拟采购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其他条件,邀请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投标是指投标人(卖方)应招标人的邀请,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价,争取中标的行为。招标、投标不是两种贸易方式,而是一种贸易方式的两个方面,属于竞卖方式。

常用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谈判招标和两段招标。

例:在国际招标投标业务中,(  )相当于交易磋商中的发盘性质。

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评标

参考答案:B

三、拍卖

拍卖是一种古老的市场交易机制,其历史可以追溯到数千年以前,而且在今天的市场经济中拍卖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根据维克利的分类,四种标准的拍卖方式分别是英式拍卖(上升出价拍卖)、荷式拍卖(下降出价拍卖)、第一价格拍卖和第二价格拍卖(维克利拍卖)。其中英式拍卖应用得最多[11]

拍卖是由专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一定时间和地点,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以公开叫价竞购的方法,最后由拍卖人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

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的现货交易,是在一定的机构内有组织地进行的,拍卖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和规章。

四、寄售

“寄售”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它是指委托人(货主)先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国外一个代销人(受托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销售,在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

在寄售业务中,寄售人就是委托人,也就是出口人,代销人作为受托人,即指接受委托从事寄售业务的商号或公司。

寄售,与通常的卖断方式比较,它具有下列几个特点:寄售人先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市场(寄售地),然后经代销人在寄售地向当地买主销售,因此寄售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是委托代售关系,而非买卖关系,代销人只能根据寄售人的指示处置货物,货物的所有权在寄售地售出之前仍属寄售人;寄售货物在售出之前,包括运输途中和到达寄售地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寄售人承担,寄售货物装运出口后,在到达寄售地前也可先行销售。

寄售具有以下优点:寄售货物出售前,寄售人持有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尽管货物已经运往寄售地,但对货物的销售处理和价格确定等权力,仍操控在寄售人手中,有利于随行就市;寄售方式是凭实物买卖,货物与买主直接见面,有利于促进成交;代销人不负担风险与费用,一般由寄售人垫资,代销人不占用资金,可以调动其经营的积极性。

寄售对于委托人来讲,也有明显的缺点:出口方承担的风险较大,费用较多,而且增加出口人的资金负担,不利于其资金周转;寄售货物的货款回收较缓慢,一旦代销人不守协议时,可能遭到货、款两空的危险,若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采用寄售方式时,必须严格选择代销人和寄售地,订好寄售协议。

开展寄售业务,涉及经济、商务、法律等一系列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如运用不得法或管理不当,就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尤其是我国商品在国外寄售,更应审慎从事。在开展寄售业务时,仅就寄售人而言,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好寄售地点。要了解国外销售市场各方面的情况,其中包括市场动态、供求情况、销售渠道、消费习惯、当地政府对外贸的管理制度、外汇管制、税收办法和市场管理等。一般地说,应选择商品进出与外汇转移比较方便和税收、费用较低地区作为寄售点比较合适,如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

二是审慎选择合适的代销人。鉴于寄售是先出运、后成交和售货后收回货款,故代销人合适与否,对寄售人有切身的利害关系。为了确保寄售达到预期效果,应选择资信好、有经营推销能力的客户作为代销人。

三是要选择适销对路的商品作为寄售的商品。寄售商品选择适当与否,关系到寄售的成败,因此,一般应选择当地市场有销路而又难凭样成交的商品,或者是一些名优产品与新小商品。对品质、规格、包装不适应当地市场需要的商品或滞销商品,不适于寄售。

四是适当掌握寄售商品数量。寄售数量的多少,应根据销售情况和市场容纳量大小而定。寄售数量不宜过多,以免由于销售不出去而被迫削价出售,或转移到其他市场而增加费用和风险的负担。

五是要注意收汇安全。除不宜选择外汇管制严格或外汇匮乏的国家或地区为寄售地外,还应要求代销人提供银行保函。

六是订好寄售协议。寄售协议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寄售协议中,对价格货款和佣金给付以及费用的负担等事项,均应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以利协议的执行。

五、加工贸易

目前,我国常用的加工贸易主要有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加工贸易是一种比较复杂但是十分重要的贸易方式。

(一)加工装配贸易的形式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在积极扩大出口贸易的同时,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不仅可以增加外汇收入,而且可以促进生产,并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该项业务开展以来,国外商人颇感兴趣,国内生产部门乐于接受,外贸企业也愿意穿针引线、搭桥铺路,因而使对外加工装配贸易不断发展,这是我国近几年来由于对外经济合作的日益扩大而发展起来的[12]。加工装配贸易的主要形式有三种:来料加工是指外商提供全部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承接方加工单位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承接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承接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业务。来件装配是指由外商提供产品的主要器件、零配件、辅助件,由中方企业按外商的要求组装成成品后,交给外商销售,中方承接方只收工缴费(加工费和装配费)的交易。来样加工是由外商提供样品、图纸,间或派出技术人员,由中方工厂按照对方质量、样式、款式、花色、规格、数量等要求,用中方工厂自己的原材料生产,产品由外商销售,中方工厂按合同规定外汇价格收取货款。由于这种交易不含有任何委托加工装配的性质,产品出口后收取的是成品的全部价款而不是工缴费。因此它属于正常的出口贸易。

(二)对外加工装配与进料加工的区别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生产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销出口的业务。进料加工贸易,海关一般对进口材料按85%或95%的比例免税或全额免税,货物出口按“免、抵、退”计算退(免)增值税[13]

1. 进料加工,又称以进养出,是用专项外汇,从国外购进原材料,利用本国的技术、设备和劳动力,加工出成品,使价值增值,销往国外市场,赚取从原料到成品的附加价值,但由我方自己承担市场销售的风险。

2. 进料加工中,双方当事人是买卖关系;而在加工装配业务中,双方当事人是委托加工关系。

3. 进料加工中,原材料的进口和成品的出口是两笔买卖;而在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中,原材料或零部件的供应和成品的交付是一笔买卖,原材料或零部件的提供者同时又是成品的销售人。

4. 进料加工中,进料加工企业要承担价格和汇率变动等风险;而在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中,加工企业则无须承担这些风险。

(三)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当前,加工贸易发展存在一定问题,需要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一是要实现加工贸易产业和产品结构升级,提高加工贸易产品技术含量,提高关键零部件的加工制造能力;二是要优化加工贸易区域布局,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促进东、中、西部产业布局的合理调整;三是要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发展,由单纯加工向设计、研发、品牌、服务等内容延伸。

六、对销贸易

对销贸易又称对等贸易、反销贸易、双轨贸易,也有人沿用传统概念,将对销贸易直接称为易货贸易。严格地讲,对销贸易是一个集会名词,是对各类进口与出口相联系的国际贸易方式的总称,是一种把进出口结合起来的灵活贸易方式。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销贸易在不景气的国际贸易环境中有如一枝独秀,蓬勃地发展起来。并且,对销贸易也为世界各对销贸易国带来了很大的利益[14]。对销贸易的基本形式可以归纳为:易货贸易、互购贸易、补偿贸易。易货贸易是买卖双方之间进行的货物或劳务等值或基本等值的直接交换,不涉及现金收付。互购(对购)指一方向另一方出口商品和劳务的同时,承担以所得款项得一部分或全部向对方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商品或劳务得义务。补偿贸易指交易的一方在对方提供信贷的基础上,进口设备或技术,而用向对方返销进口设备及或技术所生产的直接产品或相关产品或其他产品或劳务所得的价款分期偿还进口价款的一种贸易做法。补偿有三种形式:直接产品补偿(返销),它是指设备与技术的进口方以设备与技术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来偿还提供设备与技术的一方。补偿(回购),它是指设备与技术的进口方以其他产品来偿还提供设备技术的一方。混合抵偿,它是指设备与技术的进口方部分以设备与技术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来偿还,部分以其他产品来偿还提供设备与技术的一方。

七、货物退运

退运货物是指货主或代理报关人对运抵口岸的货物,因故需退回原起运地[15]。货物退运主要分为一般退运和直接退运两种。

(一)一般退运进口货物报关

一般退运进口货物是指原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造成退运进口的货物。

因故退运进口货物,如属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凭《登记手册》和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退运手续,贸易方式填报为“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如加工贸易合同停止执行,料件退运后不再复进口的,贸易方式填报为“来料料件复出”或“进料料件复出”。

退运进口通关手续是指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证明、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原出口货物海关已出具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应交回原出口退税报关单或提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进境。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口,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款,但原出口时需要征收出口税的,原征出口税款不予退还。

(二)一般退运出口货物报关

随着我国产品遭受各种环保和技术等贸易壁垒的不断增多,国外客户对我国出口商品的检验要求更加严格,导致出口商品因未达到出口国相关标准而遭遇退运[16]。一般退运出口货物是指原进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造成退运出口的货物。因故退运出口货物,除提供正常货物通关所需的单证(如提单、发票)外,还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核销或未核销证明;如涉及出口退税的,还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或出口货物退税已补税证明;同时随附原出口报关单或相关的出口退税联和出口收汇联。如加工贸易退运货物且《登记手册》已核销,在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应到加工贸易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品名可为“×××货物不良品”,成品为“×××货物”,然后凭《登记手册》办理报关手续。

退运出口通关手续:因故退运出口的境外进口货物,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进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经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口时,经海关核实后可以免征出口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三)直接退运货物报关

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外买方拒收退运或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退运货物首先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要搞清楚是什么原因造成退运。二是要搞清楚时间范围,货物进出是否满一年,超过一年的和没超过一年的要做不同处理。三是原进出口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出口?还是买单方式?还是不正常渠道出口?四是出口退税。如果已经退税,海关肯定要你补回去。五是其他。有没有收汇?有没有核销?退运货物的货物方向:是进来不出去了,还是翻修后再出口?

弄清楚这些问题后,就清楚需要哪些单据了。基本的单据包括装箱单、发票、提单、退运协议。特别单据包括相关收付汇、核销、退税、商检证等。原出口的相关单据、核销单(部分退运)、退运申请、情况说明等等也是需要的。

1. 退运进口货物

因故退运进口货物,如属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凭《登记手册》和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退运手续,贸易方式填报为“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如加工贸易合同停止执行,料件退运后不再复进口的,贸易方式填报为“来料料件复出”或“进料料件复出”。

(1)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通关手续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证明、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原出口货物海关已出具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应交回原出口退税报关单或提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公司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进境。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口,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款,但原出口时需要征收出口税的,原征出口税款不予退还。

(2)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报关手续

① 报关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若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已核销,原发货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现场海关应凭加盖有已核销专用章的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正本(海关留存复印件,正本退还企业)或国税局《出口公司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以及保险公司证明等有关资料办理手续,同时签发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若该批出口货物未收汇,凭原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联向进口地海关申报退运进口,应同时填制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原出口报关单号)。若出口货物部分退运进口,海关在原出口报关单上应批注实际退运数量,金额后退回企业并留存复印件,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进境。

② 核销

凭相应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

(3)进口货物办理出口退运

我们进口货物办理出口退运时,退运人及其代理人应持海关签发的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外汇局签发的备案登记表向海关办理出口退运手续。

① 对己付汇进口货物退运必须先由进口公司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海关凭外汇局出具的“进口退运付汇核销备案登记表”办理出口退运手续,签发进口货物退运的出口报关单(在备注栏上注明原进口报关单编号)。原进口公司在收到外商退回的原进口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还需注明对应的原对外付款申报号码,交易编码为“0208”,交易附言栏内注明退款,并持海关签发的相应进口货物退运的出口报关单、银行收账通知或结汇水单、外汇局签发的“进口退运付汇核销备案登记表”、货物进口合同、运输单据等并向外管局办理进口货物退货退汇处理的手续,但收汇银行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② 进口公司在办理未付汇的进口货物退运时,注意以下五点:一是对进口货物全部退运的,海关凭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退运手续,留存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并签发出口退运货物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原进口报关单号)。二是对进口货物中部分退运的,海关凭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手续,在原进口报关单上批注实际迟运的数量、金额后退回申报人,留存复印件。同时签发一份出口报关单(备注栏上注明原进口报关单号)。原进口公司凭海关批注的原进口报关单和签发的出口报关单办理付汇核销手续。三是进出口公司应将有关进出口退运货物的报关单复印件与有关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单证一并保留五年备查。四是在办理进口货物的退运手续时,原进口公司及发货人应提供海关或外管局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五是进出口公司在办理进出口货物迟运手续时,如发生漏报、瞒报、伪报货物退运情况,构成逃汇、套汇、骗汇行为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2. 退运出口货物

因故退运出口货物,除提供正常货物通关所需的单证(如提单、发票)外,还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核销或未核销证明;如涉及出口退税的,还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或出口货物退税已补税证明;同时随附原出口报关单或相关的出口退税联和出口收汇联。如:加工贸易退运货物且《登记手册》已核销,在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应到加工贸易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品名可为“XXX货物不良品”,成品为“XXX货物”,然后凭《登记手册》办理报关手续。

(1)通关手续

因故退运出口的境外进口货物,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进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经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口时,经海关核实后可以免征出口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2)进口申报

① 如果已收汇、已核销,由出口公司向外汇局申请并填制“出口核销退运情况申请表”,经外汇“收汇核销证明”章后,由原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向海关办理出口退运货物进口报关。海关凭外管局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退运情况申请表”办理相应手续,并向出口公司出具盖有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货物进口报关单。出口公司凭外管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并作相应的对外付汇国际收支申报(填写“非贸易(合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并注明该笔支出款对应的原涉外收入款款项的申报号码,交易编码为“0204”,交易附言栏内注明“退货”字样)。对外管局未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的出口退汇业务,各外汇指定银行一律不得办理。

② 如果在出口收汇期间发生货物全部退运进境,则由出口公司凭原出口报关单(收汇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向海关办理出口退运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原出口报关单收汇联由海关留存,并注销相对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差海关“单证专用章”),同时签发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原出口报关单编号)。出口公司凭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原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及由海关注销的原出口收汇核销单向外管局办理注销原出口收汇核销单中退运金额手续。

③ 如果部分退运出口货物,出口公司凭原出口报关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海关在出口报关单上批注实退运数量、金额后退回出口公司并,同时签发一出口返运货物进口报关单(备注拦上注明原出口报关单号),出口公司凭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原出口报关单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向外汇局注销原该出口货物相应的出口核销单下应收汇金额。

(3)所需资料

出口退运所需资料包括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退运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副本需背书和电放保函)、出口时的核销单和报关单(须正本)、若核销单已核销则提供商务部盖章的已核销证明及对应出口报关单.已退税则需在当地国税局补税、包装证明、退运情况说明两份(商检局,海关各一份)。

(4)办理流程

进口报关的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办理进口报关前首先要到所在地“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办理《退运货物已办结关务证明》,提交文件有:外销合同、国内购货合同、增值税发票、出口公司发票、退运情况说明、税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这样做的目的是退税局备案,拿到批文后再向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和一般贸易报关进口流程基本相同,只是不用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货物进口后再办理原来的出口核销,因为无收汇,核销凭进口报关单替代正常情况下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向外管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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