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湿地公园的定义

湿地公园的定义

时间:2022-0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湿地公园的基本要素是: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湿地自然景观;具有依法确定的管理范围,其湿地资源权属清晰;具有健全完善的管理机构,能对所辖区域进行有效管理;具有相当能力的旅游设施;依照法定程式申报,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建立。——国家林业局的行业规范及条例中也对湿地公园进行了定义。
湿地公园的定义_城市湿地公园规划

2.2.1 湿地公园的定义

目前,对于湿地公园的定义还没有定论。除菲律宾、香港及台湾等地,国际上少有直接命名为湿地公园的,湿地公园的概念基本上类似于以湿地为中心、湿地类型为主的国家公园。在国内,相关部门及很多学者给湿地公园的概念加以界定。说法很多:

——湿地公园既不是自然保护区,也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城市公园,它是兼有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生态旅游和生态教育功能的湿地景观区域,体现“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的一个综合体系,是湿地与公园的复合体。湿地公园应该保持该区域独特的自然生态系统并趋近于自然景观状态,维持系统内部不同动植物种的生态平衡和种群协调发展,并在尽量不破坏湿地自然栖息地的基础上建设不同类型的辅助设施,将生态保护、生态旅游和生态环境教育的功能有机结合起来,突出主题性、自然性和生态性三大特点,集生态保护、生态观光休闲、生态科普教育、湿地研究等多功能的生态型主题公园。同时,根据湿地公园的内涵和形成过程,将其分为自然湿地公园和城市湿地公园两大类[2]

——湿地公园是以具有一定规模的湿地景观为主体,在对湿地生态系统及生态功能进行充分保护的基础上,对湿地进行适度开发(不排除其他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在非严格保护区内的辅助性出现),可供人们开展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以及适度生态旅游的湿地区域,是基于生态保护的一种可持续的湿地管理和利用方式[3]

——湿地公园是指建立在城市及其周边,具有一定自然特性、科学研究和美学价值的湿地生态系统,能够发挥一定的科普与教育功能,兼有游憩休闲作用的特定地域[4]

——湿地公园是指具有生态旅游和生态环境教育功能的湿地景观区域,兼有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功能。它的特点是湿地景观典型,自然风景优美,可供人们观赏、旅游、娱乐、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湿地公园的宗旨是:科学合理地利用湿地资源,充分发挥湿地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为人们提供游憩的场所,享受优美的自然景观。建设湿地公园的基本要素是: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湿地自然景观;具有依法确定的管理范围,其湿地资源权属清晰;具有健全完善的管理机构,能对所辖区域进行有效管理;具有相当能力的旅游设施;依照法定程式申报,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建立。在建立过程中,要考虑到当地的生态学特征、自然价值、物理特征、教育设施、污染控制、外来动物与本土动物等问题。贯彻落实“加强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是湿地公园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5]

——湿地公园的定义应涵盖如下几方面内容:首先,湿地公园中的湿地景观必须占有一定的规模,如果所占份额较小,则不能称为湿地公园,充其量只能算是公园中的某一湿地景观;其次,湿地公园中的湿地景观不论是在原有基础上的恢复还是重新营造,都应以自然湿地景观为主,避免人工气息过重;最后,在湿地公园诸多功能(包括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游览休憩以及教育等)的发挥过程中应保持相对平衡,尽量避免顾此失彼。因为湿地自然保护区也有一定的游憩、教育功能,尽管其主要功能是湿地保护[6]

——国家林业局的行业规范及条例中也对湿地公园进行了定义。2005年8月,《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中规定:湿地公园是以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维护湿地生态过程和生态服务功能并在此基础上以充分发挥湿地的多种功能效益、开展湿地合理利用为宗旨,可供公众浏览、休闲或进行科学、文化和教育活动的特定湿地区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