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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规研究

时间:2022-04-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闻传播法规研究_中国新闻传播研究最新报告新闻传播法规研究新闻传播法规研究始终是近年来新闻传播学领域中备受关注的一个热点。新闻真实性是新闻本位问题,也是新闻侵犯名誉权纠纷中争议的焦点问题。

新闻传播法规研究

新闻传播法规研究始终是近年来新闻传播学领域中备受关注的一个热点。2007年该领域的研究继续深入,学界甚至对传统的“新闻法”、“新闻传播法”等概念本身提出商榷就是最好的佐证。例如,有学者指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人类传播模式改变,“新闻法”已经不能涵盖当前大众传播的发展趋势,而应以“传播法”或“大众传播法”等概念取而代之(1)。在学界有定论之前,本文仍将使用“新闻传播法学”这一概念。

一、传媒侵权研究

1.传媒侵犯名誉权

随着新闻传播业的快速发展,媒体与社会的冲突日渐增多,近年来新闻官司不断涌现即是例证(2)。在“剪不断、理还乱”的各类新闻官司中,媒体侵犯名誉权纠纷最为集中。

2007年关于媒体名誉权的研究体现了延续性。2006年下半年焦点新闻官司之一的“富士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案”继续在学界展开讨论。但与2006年新闻界强烈声援被告不同的是,有学者以英国《镜报》的业务经验,较冷静客观地指出了原报道的不足,并认为媒体与记者应从新闻专业主义角度出发,提高业务能力以避免新闻官司(3)。前几年我国部分新闻涉及诽谤的案件中,已有法院援引“实际恶意”、“公正评论”等原则,做出了有利于媒体的判决(4)。有学者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美国“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与英国“雷诺兹诉《星期日泰晤士报》案”为背景,系统地介绍了“实际恶意”与“公共利益特权”等原则在西方发展确立的过程以及在英美的不同实践,以提醒我国在借鉴外国司法经验时,要开拓视野,立足自身发展中国特色的媒介法(5)。邓飞则介绍了“特许报道权”在西方国家的渊源以及在我国的使用情况(6)

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媒体与名誉权纠纷中最重要的两个判案法律依据,因此得到了学界持续深入的研究。有学者提出其中“更正免责规则及能否延展应用”与“默许要件与接受采访的侵权责任”存在模糊,需要法学界与新闻界进一步解释完善(7);针对“内参”侵犯名誉权纠纷时有发生,有文章明确了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登载于内参上的内容不受侵犯名誉权的指控(8);就学界有人主张“商业主体名誉权与新闻报道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保护应倾斜于后者”的观点,经济界学者提出这样不利于保护企业树立品牌,可能放任新闻报道权的滥用甚至放纵媒体行业的商业贿赂(9)

新闻真实性是新闻本位问题,也是新闻侵犯名誉权纠纷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朱颖和陈小彪对新闻侵权中的真实性作出新的理论诠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逻辑真实为核心的判断新闻真实的标准(10)

有部分学者还通过中美比较研究,分析了我国媒体因为“举证责任倒置”、“民事权利比宪法权利易于保护”等因素在新闻官司中败诉率高的根本原因,并倡导“宪法的司法化”、“媒体聘请法律顾问”等原则为媒体正当地开展报道活动保驾护航(11)

2007年有一件事不得不提,訾北佳因涉嫌制造“纸包子”假新闻损害商业声誉罪被判刑一年,在社会上轰动一时,众说纷纭。在新闻法研究领域,除有关学者呼吁通过法律手段严打假新闻之外(12),也有学者从法律专业角度,通过探讨电视新闻中常用的“摆拍”手段是否属于“捏造虚伪事实”、“对某类商品的批评是否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如何确定重大损失”等环节,在量刑等方面提出了商榷(13)

2.传媒侵犯隐私

随着传媒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传播手段的不断变化,媒体怎样做到既充分保持表达自由,又避免侵犯公民隐私权,是当今亟待解决的问题。

2007年研究新闻报道与隐私权关系的文章不少,继续就新闻监督与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平衡、抗辩事由、法律救济等问题探讨(14),基本没有突破前两年的水平,但也有学者对一些新现象提出了思考。例如,2005年末《华夏时报》侵犯艾滋病遗孤小莉隐私权的新闻官司在学界继续得到热议。学者纷纷指出,即使出于善意,也不能成为媒体侵权的抗辩事由(15)。另外,针对日益增多的电视访谈类节目,有学者通过列举公众“到场”但不等于“同意传播”的种种现象,认为普通被访者在电视访谈类节目里处于弱势地位,媒体应注意保护其隐私(16)

学者们对频繁涉诉的隐性采访问题继续进行了梳理与深入研究。曹瑞林认为,隐性采访必须有利于跟踪真相而不是散布谣言(17)10;还有学者则提醒,关于隐性采访中使用的是“新闻摄录设备”还是专用的“间谍器材”,须法律进一步明确(18)11。

3.其他

近年来有关时事新闻作品侵权的纠纷大量涌现。有学者指出,因时事新闻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构建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制度尤为重要。该学者还建议可以根据新闻传播的自身规律,借鉴国外经验对时事新闻的著作权实施“一揽子”的保护模式(19)

还有学者立足于欧洲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该地区文化传统,并以近些年典型判例资料为参照,探求欧洲如何处理版权与信息自由流通的关系,作为我国处理该类问题的他山之石。该学者指出,欧洲对版权利益采取“封闭”式的规定,用细致的法律条文写出,这样就尽量避免了与信息自由流通“开放”原则的矛盾(20)

对于传媒与肖像权的问题,在2007年引起的关注并不多。赵净秋列举了几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易引起诉讼的特殊的肖像权使用方式:公众人物的肖像、集体照片中的个体肖像、影视作品中的艺术形象、死者的肖像。作者同时指出,早在20世纪30年代,一些国家将肖像权分为肖像精神权和商品化权,类似保护肖像权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21)

二、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研究

关于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依然是这两年的研究热点,新闻界与司法界的分歧依然没有弥合,公开发表的论文有20多篇。新闻界认为,媒体加强对司法的舆论监督,有助于增加司法公开性与透明度,从而加强司法规范的可能性;而司法界则认为,由于当前新闻界业务素质和法制意识良莠不齐,不少媒体对司法机关的舆论监督会导致“外行领导内行”现象,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甚至会因为“媒介审判”等媒体越位现象而造成司法不公。

周姬认为,“法律事实与新闻事实之间可能的差距”和“法律理性与舆论逻辑不具有同等性”是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根本原因(22)

有学者分别以“富士康诉《第一财经日报案》”和“夹江打假案”为例,剖析了因法律知识不足,媒体对正常诉讼程序的误读和曲解以及媒介审判的种种表现。有关文章更深入地指出,舆论监督的真正目的是公众利益的实现和真相的揭示,批评了相关媒体在了却新闻官司后虎头蛇尾的做法(23)

不少学者都提出了平衡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关系的种种对策。方胜新认为,要加强事后救济措施,比如,审判人员回避制度、限制涉案人士与传媒接触、甚至审判人员隔离制度等(24);还有学者认为“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值得推广,即监督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新闻曝光案件的追查制度和监督查处结果的发表制度(25);另有学者则提出要以自律推进我国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26)

三、关于采访权等相关新闻权利研究

1.采访权研究

采访权是新闻传播活动的前提条件。与前两年学界主要从法理和概念本身进行“形而上”的研究不同,2007年对采访权的研究更加务实,呈现了不少亮点。

有学者指出,采访权不仅是一种权利(或权力),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是保障社会知情权的基础(27)。还有学者则从辩证的角度,提出采访权应该包含“不采访权”,即记者可以拒绝有偿新闻(28)

刘海明以一位聘用记者(无正式记者证)在采访中被打致死而其所属新闻单位不肯承认其职工身份的事件,探讨了采访权的归属问题。他认为,记者持统一记者证是新闻采访活动法制化、规范化的体现。但这就牵涉到大量没有记者证的聘用记者、实习记者以及特约记者的采访权益保护问题。目前的惯例是新闻单位印制为非正式编制记者颁发工作证和采访证件,这些非正式“记者证”是新闻单位采访权的延伸,所以新闻单位应该为他们的采访行为负责(29)

针对2007年6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学者将其对比1999年《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后认为,虽然“若干意见”扩大了审判公开的范围、制定了纲领性的原则、细化了相关具体规定,给了新闻记者更多的机会行使采访权。但从目前有效的规则分析,新闻媒体在法庭直接采访权方面未能有所突破,反而在庭审直播方面有所收紧(30)

2.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研究

上文谈到了采访权,就不能不提及与其邻接的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2007年,两个与公民知情权息息相关的政府法规的颁布与修改引起学界热议。

有学者认为,将于2008年5月1日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体现了对公民知情权的尊重和保障,同时也给了媒体更广阔的传播空间,有助于媒体加强公信力(31)。还有学者则进一步指出,知情权是一种可诉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2)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将“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违规擅自发布”两个条款的删除,学界普遍表示赞赏与肯定,认为这有助于改变政府“终审权寻租”——出于私利的新闻监管公权滥用;“地方控负”——地方利益集团的自我庇护(33)。黄文龙认为,这一删改体现了政府从“事先预防”到“事后追惩”媒体理念的转变,从而确定了政府主导、媒体监督、公众参与的框架(34)陈力丹认为,公民知晓权的实现需要以政府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为条件。他回顾了信息公开原则在我国经历的由分散到统一协调、由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由地方法规试点到中央行政法规出台的发展过程,赞扬删改体现了“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有效政府”的转变。但同时他也指出,该法规草案的45条还应删改“统一发布”的语词,因为“统一发布”意味着只能有一种版本,等于取消了新闻(35)

3.评论权研究

有个别学者对新闻评论权进行了探讨。邓小兵、冯渊源结合中国实际,认为新闻评论权是一项隶属于民事权利的社会权利而非公权利,同时也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并建议立法保护新闻评论权,以免使之成为“空头支票”(36)。而乔新生则指出,为确保新闻评论者行使新闻评论权并免予承担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来减轻评论者负担,并建议公众人物用公民权利(利用媒体澄清)而非公权力(对新闻从业者侦察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37)

四、网络传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传播因其新技术而具有更多传播形式与内容形态。作为一种新的交往媒介,在兼具传统媒体的法律问题时,也呈现出诸多新的法律规制难点,甚至盲点。

1.网络与著作权保护

共享和利益这对不能两全的矛盾,在网络著作权的侵犯和保护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对于超文本链接是否侵权,学界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刁广冰认为,普通链接提供的是链接通道服务,如同引路人,既没有复制也未传播被链接的内容,因此并不侵权。一般指间接(帮助)侵权,既提供链接通道的服务者在知道链接指向的是侵权作品时,有义务停止链接通道服务以“抑制侵权”,否则构成帮助侵权(38)。此外,李军、李建颉等也从各自的角度对链接侵权问题提出了看法与规制对策(39)

对于近来颇受好评与肯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一些学者也提出了中肯的意见与建议。例如,高云鹏、赵燕瑚认为该条例回避了国际上广泛争议的临时复制问题,完全列举的立法模式存在局限性,对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过严,并建议建立完善的费用支付体系,采用“因素主义”的立法模式,适当增加弹性标准以适应互联网环境的需要(40)。而陈建云则指出,目前新闻单位把转载自己传统媒体的作品视为理所当然,但根据“网络信息传播权”的提出,作品在传统媒体发表后,作者仍然享有网络传播的权利,新闻单位网站进行转载还应当再次支付报酬,否则就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41)。还有学者指出,因为非新闻单位的商业性网站没有新闻采访权而造成的“新闻原创权”分配不均,是造成网上相关法律问题的根源(42)。好在2007年11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表示:“网络新闻记者缺乏合法新闻采访证件,给工作带来不便,这些都必须改进。”(43)让我们看到了改善的曙光

还有学者则观察到了不为人注意的网络著作权保护困境。陈立风指出,在实践中提起期刊,人们往往强调保护单篇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却忽视了期刊在整体上的著作权。出版的期刊整体在网络上传播,不仅要取得单篇作者的同意,也要取得期刊著作权人的同意;此外,在侵犯人身性著作权时,根据法理权利人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人与相关组织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有待进一步立法完善(44)

2.关于博客的法律研究

近年来,作为WEB2.0主要代表的博客等个人媒体的崛起,给新闻传播格局带来了全新的变化,但是大量未经训练的网民投入到信息传播领域,在缺乏必要的把关机制的前提下,也加剧了网络信息无序、言论无度、监管无为的局面。现有的法律、法规显然还无法应对这种新的传媒架构

有学者对产生侵权时,博客写手与博客网络服务商责任认定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同时,针对博客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难以确定,提出可以以博客网络服务商的登记因素、博客内容的点击率因素、博客浏览者评价因素和博客内容被转载与引用因素为标准(45)

袁小辉指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于博客著作权保护不利之处。例如,《条例》第6条第7款规定,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博客里发表的文章,不少都是针对当前经济和政治新闻发表自己的看法。如果允许他人合理使用的话,明显有违公平原则(46)

此外,个别学者还提醒,在引进西方“创作共享许可协议”等通行做法时,应注意本土化工作,以适应我国实情(47)

五、新闻传播法研究存在的问题与展望

综观2007年新闻法的研究,可谓亮点与问题并存,很多领域仍然缺乏深入的研究,不少文章主题、内容重复,人云亦云。

目前,我国新闻法研究多以如何规避侵权等具体问题、微观层面为主,而宏观研究分析往往也因缺乏真知灼见而流于泛泛而谈,这些现象也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有学者指出,依靠政策而不是法律来管理新闻事业而容易造成的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等种种困境。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保护期的结束,媒体、网络、发行、广告等领域不同程度地放开,“传媒监管行政主体及其权责的法定化、传媒监管内容的法定化和传媒监管程序的法定化”迫在眉睫(48),一些地方性法规与政策已经走在了前面,如《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浙江省《舆论监督制度实行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这为我国进一步制定《新闻法》打下了坚实基础(49)

在新闻法教育领域,虽有学者开始给予关注,但声音还略显单薄。比如,林爱珺倡导在国内新闻院校中,引入重案例、重实践的教学理念和问题诊断法,包括案例分析法、角色模拟法、法律查错法、追问法、文献检索法、社会实践法等形式,对新闻法教学进行改革,使新闻院校学生将新闻知识和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培养他们运用法律理论指导新闻实践的能力(50)

近年来,对国外新闻法制研究的论著屡见不鲜(51),但在我国新闻法的思想史和法制史研究领域却基本还是空白,必须引起学界重视,力争做一些弥补。此外,不少学者在著文呼吁借鉴国外相关法制经验时,却忽视了分析我国与西方在文化渊源、立法体系、具体国情等多方面的差异,而直接的“借鉴”、“移植”,可能会与现实生活脱节,毫无用处。

撰稿人:杨朕宇(复旦大学新闻学院2007级博士生)

【注释】

(1)参见陈炜:《传播法概念之界定——一种法理学的视角》,《兰州学刊》2007年第3期;魏永征:《大众传播法的由来及其调整对象》,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article.php?id=5275。

(2)参见陈堂发:《批评性报道的法律三题》,《新闻记者》2007年第4期;徐文策:《黄健翔PK〈南方周末〉,没有赢家》,《青年记者》2007年第1期。

(3)参见卢艳锋:《从富士康一案看新闻专业主义的缺失》,《新闻窗》2007年第3期。

(4)参见唐光怀:《新闻媒体抗辩权的法理解析》,《求索》2007年7月。

(5)参见魏永征、白净:《从沙利文原则到雷诺兹特权——对借鉴外国诽谤法的思考》,《新闻记者》2007年第8期。

(6)参见邓飞:《抗辩新闻侵权的一把利剑——浅析特许报道权》,《新闻爱好者》2007年第3期。

(7)参见陆小华:《名誉侵权纠纷中传媒责任确定规则——关于两个审理名誉权案件司法解释的几点讨论》,《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年第8期;荒萌:《试论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若干问题》,《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8)参见张述周:《新闻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刍议》,《商场现代化》2007年2月。

(9)参见张若冰、王雨:《商主体名誉权与新闻报道权之利益权衡》,《长春大学学报》2007年7月。

(10)参见朱颖、陈小彪:《新闻真实与新闻侵权纠纷中“真实性”的司法认定》,《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年第3期。

(11)参见罗斌、宋素红:《中美新闻诽谤诉讼理念比较——我国新闻诽谤诉讼中新闻媒体败诉率居高不下原因初探》,《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1月;王军:《我国新闻侵权纠纷研究》,中华传媒网;查志刚:《新闻媒体被诉侵权案审判价值理念创新研究》,《新闻知识》2007年第2期;丁立功:《如何规避新闻侵权》,《新闻战线》2007年第8期。

(12)参见杨玉辰:《“纸包子”事件的警示》,《军事记者》2007年第9期。

(13)参见许志永:《假新闻没有那么可怕——纸包子事件的法律思考》,《中国改革》2007年第9期。

(14)参见唐光怀:《论新闻媒体隐私权侵权指控的抗辩事由》,《时代法学》2007年8月;叶晓川:《新闻监督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新闻界》2007年2月;朱颖:《犯罪新闻报道如何避免隐私权纠纷》,《新闻与写作》2007年第10期。

(15)参见刘玉民:《从艾滋病遗孤状告媒体侵权案》,《新闻与写作》2007年第1期;余艳青:《“报道属实,出于善意”是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以小莉事件为例》,《视听界》2007年第1期。

(16)参见曹茹:《电视访谈节目与公众隐私问题》,《新闻记者》2007年第9期。

(17)参见曹瑞林:《也谈隐性采访“底线”》,《中国记者》2007年第6期。

(18)参见张涛:《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前沿》2007年第9期。

(19)参见周一杨:《浅谈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中国市场》2007年第1期。

(20)参见王积龙:《欧洲如何处理版权与信息自由流通的关系》,《新闻界》2007年第1期。

(21)参见赵净秋:《几种特殊的肖像侵权问题》,《新闻记者》2007年第7期。

(22)参见周姬:《论新闻出版自由权与司法权》,《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7月。

(23)参见沈正赋:《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角色定位——“富士康”诉记者案的启示》,《当代传播》2007年第1期;李咏胜:《新闻与法浅论——“夹江打假案”回眸与反思》,《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07年6月。

(24)参见方胜新:《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3期。

(25)参见康京涛、王凤仙:《探索舆论监督对行政执法监督作用的新机制》,《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年第3期。

(26)参见王梅:《依法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新闻战线》2007年第9期;尹雪鹏、董有生:《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4期。

(27)参见宋会平:《记者采访权的两种内涵界定》,《新闻前哨》2007年第2—3期。

(28)参见李大勇:《新闻采访权探悉》,《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29)参见刘海明:《新闻采访权是否记者证持有者的专利?——从兰成长无记者证被殴打致死事件说起》,《新闻记者》2007年第5期。

(30)参见王伟亮:《“审判公开”的新进展与新闻记者的采访权——以新旧规定的比较为视角》,《新闻记者》2007年第9期。

(31)参见范玉吉:《政府信息公开与信息传播》,《新闻记者》2007年第7期。

(32)参见孙正一、柳婷婷:《2007:中国新闻业回望(上)》,《新闻记者》2007年第12期。

(33)参见张朝阳、宁亚梅:《“终审权寻租”与“地方控负”——论舆论监督的制度困境》,《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2期。

(34)参见黄文龙:《一个非同小可的“删除”——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制定中两条规定的修订》,《新闻记者》2007年第9期。

(35)参见陈力丹、孙江波:《从违规擅自发布受罚到信息公开——由〈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两条款删改引发的思考》,《民主与科学》2007年第4期。

(36)参见邓小兵、冯渊源:《新闻评论权立法研究》,《长治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37)参见乔新生:《新闻评论与新闻诽谤》,《新闻记者》2007年第10期。

(38)参见刁广冰:《谨防互联网产生的新闻侵权》,《青年记者》2007年9月。

(39)参见李军:《网络链接与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现代传播》2007年第1期;李建勋:《现代传媒网络作品的保护》,《现代传播》2007年第3期。

(40)参见高云鹏、赵燕瑚:《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完善》,《出版发行研究》2007年第9期。

(41)参见陈建云:《网络传播环境下如何保护传统媒体作品的著作权》,《新闻记者》2007年第4期。

(42)参见秦斐:《新闻原创权背后的传媒格局》,《东南传播》2007年第4期。

(43)参见《柳斌杰:网络记者缺乏合法采访证件的状况要改进》,http://news.163.com/07/1117/11/3TGE5485000120GU.html。

(44)参见陈立风:《论网络环境下期刊著作权的保护》,《法学论坛》2007年5月。

(45)参见方益权、王勇:《博客侵权问题研究》,《法学家》2007年第3期。

(46)参见袁小辉:《试论博客著作权之保护——兼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哈尔滨学院学报》2007年9月。

(47)参见孙璐:《谈博客作品的版权保护》,《出版发行研究》2007年第2期。

(48)参见柏杨:《新闻管制类型化和法制化初探》,《新闻与传播研究》2007年第2期。

(49)参见侯连琦、王仰文:《断裂与缺席:新闻法制化进程的历史与现实》,《法制与社会》2007年8月;关众:《新闻立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行政与法》2007年第2期。

(50)参见林爱珺:《“诊所式”新闻法教学初探》,《新闻记者》2007年第7期。

(51)参见戴元初:《1996电信法与电子传媒管制的制度演进》,《国际新闻界》2007年5月;李玮:《俄罗斯传媒法评述》,《国际新闻界》200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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