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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者分析

时间:2022-04-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传播的层次,传播者可以分为人际传播者、组织传播者和大众传播者。大众传播者是本节重点讨论的传播者类别。此外,人际传播者的传播手段和方式自由灵活,不受组织的约束。同其他类型的传播者相比,大众传播者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从事专业传播活动不仅仅是大众传播者的个人意愿,更重要的是社会分工的需要。大众传播是一种有组织的信息传播活动,需要大量的掌握不同专业技能的组织成员分工合作,配合协调。

第一节 传播者分析

作为创造和使用媒介技术来进行信息传播的主体,人是社会传播系统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在传播活动中,媒介技术或工具的属性决定着信息的物理形式、时空范围、速度快慢和量的规模;使用这些媒介技术和设施从事着信息的收集、加工和传播的个人和社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传播的资源,决定了传播的信息内容和表现形式,引导着信息的流量和流向,其作用和主动性是无可替代的;受众作为传播活动的对象,传播过程的解码者,传播信息的接收者,传播效果的反馈者,制约着传播活动的开展,关系到传播效果的实现,在传播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传播者和受众构成了社会传播过程的两级,是传播活动中最重要的两大要素。两者之间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关系构成了现代社会信息系统运行的重要特色。

一、传播者的类型和特点

传播者(communicator),也被称为传者,是指在传播活动中,借助特定媒介发布信息的人。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定的信息资源和发布的意愿,借助一定的媒介,都可以成为传播者。[1]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传播者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照传播者是否具有职业性,可将其分为普通传播者和专职传播者。专职传播者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他们具有专业的传播技能,以传播信息为职业。如原始部落中的首领、巫师是早期的专职传播者,他们担负着宣讲天命和统一部落的思想、行为的职责;国家出现以后,卜、史、巫、尹等专司文化的官员成为专职传播者;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的代表人物为了宣扬自己的学说,四处讲学、游说,也具有专职传播者的特征。教师同样是以传播知识为职业的专职传播者。大众传播出现之后,编辑、记者、播音员等成为专职的传播者,他们接受过严格的专业训练,以传播为谋生方式,而且组成了严密的组织机构,对社会具有重大的影响。[2]相对于专职传播者来说,普通传播者就是非职业化的传播者,比如群众中的意见领袖等。

按照传播的层次,传播者可以分为人际传播者、组织传播者和大众传播者。大众传播者是本节重点讨论的传播者类别。

人际传播者不需要具备专业的传播技能,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人人都可以从事人际传播活动;也缺乏内部的组织和结构,在时间、空间上具有杂、散的特点。在人际传播中,传播者并非单纯地发布信息,同时他还可能接受信息,成为对方的传播对象,这种双重身份是人际传播者的长处之一。此外,人际传播者的传播手段和方式自由灵活,不受组织的约束。

组织传播者是为了实现组织目标而从事信息收集和传播的人,一般具有丰富的经验,掌握了良好的传播技能和沟通技巧。其主要任务是对内收集组织内部成员的情况反映、意见、建议,或者传达组织的命令、通知,用于组织内部的沟通与交流;对外宣传本组织的宗旨、目标和活动,树立本组织的良好形象,与公众进行有效沟通,创造良好的组织发展环境,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和组织目标的实现。

大众传播者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以从事大众传播活动为职业的个体,如导演、编剧、书籍作者、记者、编辑、出版者、发行者、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录音师,以及技术人员、音乐人、作曲家、广告人、公关人员等;二是专门从事信息的采集、选择、加工、复制和传播的专业组织,如通讯社、报社、出版社、杂志社、电视台、电台、电影制片厂、网络服务商等。[3]这些组织机构因其生产规模的巨大性、受传者的广泛性,我们将之称为大众传播者,或大众传媒。从事大众传播工作的职业群体间存在着多样性,根据媒介的类型、组织的规模或组织的地位、从业类型等可再进行分类。许多大众传播者是自由职业者(如作家和演员),也许他们隶属于某行业或职业协会,但不属于任何一家大众传媒组织。

同其他类型的传播者相比,大众传播者具有以下几个特点。[4]

第一,职业化。从事专业传播活动不仅仅是大众传播者的个人意愿,更重要的是社会分工的需要。以传播活动为职业的大众传播者必须具备专业的传播技能,为此,他们需要接受相应的专业训练,如记者练习采写,播音员练习发音,主持人的语言、仪表训练等。这些专业技能是普通传播者不具备的。除了拥有职业技能,大众传播者还必须具备专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大众传媒是专业的信息传播组织,利用先进的技术、昂贵的机器和设备作为必要的工具和手段从事信息传播活动,其收集、加工、生产和传播信息的能力和效率是一般人和非专业传播组织所不能比拟的。此外,大众传媒还拥有一些重要的稀缺公共传播资源的使用权,如广播、电视使用的电波频率等。

第二,组织化。大众传播是一种有组织的信息传播活动,需要大量的掌握不同专业技能的组织成员分工合作,配合协调。在媒介组织中,编辑、记者等专业传播者及相关人员被分配到不同的部门,执行不同的职能,传媒组织通过建立规章制度来规范、协调每个人的行为,以保证传播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大众传播活动中,大众传播者以组织代表的身份从事信息的收集与加工工作,生产的媒介产品尽管可能含有传者个人的主观判断和观点,但是经过媒介组织的把关、传播之后,这些媒介产品就以“本台最新消息”、“本台记者刚刚发回的报道”、“本报讯”等形式变成了组织产品,体现了媒介组织的立场和方针。当媒介产品涉及侵权或者违反法律的情况时,媒介组织常常成为被指控的对象,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大众传播者作为组织成员的性质。

第三,知名度高。大众传媒是现代社会主要的信息提供者,大众传播的服务对象范围甚广,因此大众传播机构大都有较高的知名度,至少在其服务的范围内通常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具体到从事大众传播工作的个体,虽然不是每个人都有较高的知名度,但是其中某些人的名字和形象会在传播过程中频频出现在传播对象的面前,为广大受众所熟知,从而获得较高的知名度,这是其他类型的传播者所无法比拟的。

第四,影响力大。西方国家把新闻界称为“第四等级”或“第四种力量”,把记者称为“无冕之王”,这些说法我们不能完全赞同,但至少反映了大众传播者的社会影响力是很大的。大众传播机构不仅面向千千万万的受传者传递信息,而且是他们的舆论机关,反映着他们中绝大多数或者相当多一部分人的利益、愿望、意见和要求,受到广大受众的高度关注;大众传媒具有公开、可靠的信源,其信息的可信性和准确性大大高于其他类型的传播者,在长期的传播实践中凭借以新闻报道为主体的信息产品的内在品质赢得了公众的信任和依赖。以上特点使得大众传播者在未来的信息社会中依然是影响力最大的传播者。

二、大众传播者的任务

传播者提供的信息是传播的必要条件,而大千世界每天发生的无数事件是大众传播生产的原料,这就需要大众传播者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获取大量信息,依照一定的业务规范对它们进行收集、筛选,加工制作成适合传播的信息产品,然后传播出去。在形成和传播信息的过程中,大众传播者的劳动不仅影响着信息的质量,而且影响着传播活动的效果。

从信息流通的角度看,大众传播者的任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收集信息

传播者的信息收集工作,一种是有计划地收集信息,在事先得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的情况下,传者在准备充分的基础上有目的、有计划地收集信息,如预定的会议、运动赛事、重大节日、纪念活动或者传者策划的新闻事件等。更多时候传者需要在没有计划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地收集信息。

美国新闻学家麦尔文·曼切尔曾说过:“消息来源是记者生命的血液。”传者在收集信息的过程中,要善于凭借新闻敏感,从各种现象中寻找新闻线索,及时发现与捕捉新闻信息。传者收集信息的途径可以是自己亲身参与社会实践,通过针对具体事件直接观察、调查、采访等方式获得一手的资料信息。然而现实生活的无限性和记者时间、精力的有限性,使得传者不可能事事亲历。在实践活动中,传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取报道线索,扩展报道的内容。如从其他媒体的报道中发现新闻线索,从受众的来稿、来电和反馈中发现新闻线索等。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和网民数量的增加,各种类型的网络议题层出不穷,通过BBS、博客、网络社区甚至QQ群发现新闻线索,成为传者收集信息的另一种重要渠道。

为扩大信息来源,及时反映社会生活,传媒组织可以运用各种手段拓宽信息收集的渠道。如通过与通晓内幕的消息来源以及专家之间的定期接触,参加记者招待会、新闻发布会,与重要人物建立联系等,能够及时获得权威的、从其他渠道难以获得的信息和素材;培养通讯员队伍,与各种重要部门建立稳定的联系,可以获得稳定的信息来源;使用信息提供商如全国性或国际性的通讯社、图片机构、节目制作公司等的服务,可以获取稳定的原材料供应;发展不同媒体间的信息交换服务,如电影与电视、广播与音乐、网站与报纸之间相互提供内容,可以丰富信息的来源。有时为报道之需,传媒组织也可以特邀某方面的专家就一些重要内容或专业性较强的内容提供信息。

作为职业的传播者,传者在收集信息时,要注意手段的合理性,要在不欺骗、不违规的前提下运用采访技巧采集到新闻信息。若采用欺骗的办法轻易地获取信息,长此以往,公众会降低对传媒组织的信任和尊重。

2.筛选信息

新闻信息是经过选择的事实信息的一部分。大众传媒虽然拥有强大的信息生产和传播的能力,但是有限的版面和时间使得它们所能刊播的信息只是无限丰富的社会信息中的一部分。加之传者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收集来的信息鱼龙混杂,有很多信息不符合传播的要求,传者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对信息进行筛选和过滤,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剔除那些不值得传播或者不应该传播的内容,保留那些有传播价值的信息以备传播之用。

筛选信息的过程是一个对信息价值进行评价的过程。早在1922年,李普曼已经指出新闻选择标准的重要性:“没有标准化,没有程式,没有日常判断标准,没有对细节的无情忽略,编辑就会马上死于过度的刺激。”在实际操作中,传者需要一定的价值标准来指导自己的判断,以便迅速对事实进行甄别和筛选。新闻报道是大众传媒的一项主要活动,就新闻信息的选择,传者应该遵循哪些标准呢?

①新鲜性。新鲜性包括时间新、内容新两方面。对事实的反映越及时迅速,内容、题材越新颖,新闻价值越大。

②重要性。事实的影响力越大、影响面越广,与党和国家的利益、人民群众的生活越相关,新闻价值越大。

③接近性。接近性包括地理上的接近性和心理上的接近性。

④显著性。信息中涉及的人物、地点越显著,越容易引起受众的关注。

⑤趣味性。事实发生的概率越小,含有的冲突因素越大(如比赛、战争等),越能表现人的情感的,新闻价值越大。

关于信息的筛选,盖尔顿和鲁治针对挪威报纸中的国外新闻选择进行研究后指出,传者根据新闻要素对信息进行筛选时,还应遵循以下的前提:一是附加性前提,事件包含的新闻要素越多,越有可能成为新闻;二是补偿性前提,一个事件在某些要素上是平淡的,但可以因其他要素比较突出而得到补充;三是排除性前提,如果一个事件所有新闻要素含量都偏低,那么这个事件就可能被排除在新闻之外。[5]

3.加工信息

加工信息是选择稿件的继续。信息经过筛选,个别的可能直接达到传播要求,但是大量信息还需经过加工才能进入传播的渠道。信息加工是一个符号化的过程,传者主要从内容和形式两方面对信息进行加工,使之符合传播的要求。

传者对信息内容的加工,具体表现为:对信息的压缩或删减,使之重点突出、节奏紧凑、表述简练;增加、补充原稿中缺乏的内容,如配评论、配图片、配资料、加编者按(语)等;对信息的文本结构、遣词造句、修辞、语体色彩、语境等进行修饰和加工。

传者对信息形式的加工,应根据信息内容、受众对象和媒介的特点,扬长避短,选择合适的信息呈现形式。不同种类的媒介特点各异,所适合的信息表现形式不同。例如报纸适合表现一些有深度的、有思想性的信息,电视视觉冲击力强,适合表现视觉性、故事性强的信息。针对平面媒体,传者主要利用编排手段组织事实,通过信息在版面上所占的空间位置、文字的编排形式、文字的字体字号、文字的间距、图片、版面装饰物的使用等对版面进行设计,使版面具有美感并有独特的风格。针对广播、电视媒体,传者运用声音(语言、音响、音乐、音效等)、图像(固定画面、活动画面、动画)、颜色等诸要素,采用新颖、鲜明的形式,对电视节目、栏目、频道甚至是电视台的整体形象进行介绍和宣传,以突出节目、栏目、频道的个性特征和特点,确立并增强观众对节目、栏目、频道的识别能力。

传者在加工、制作信息时不能只考虑自己的价值观,还要考虑接收对象的需求、兴趣与接收能力,提供、设计他们喜闻乐见的信息内容和表现形式。

4.实施传播

这是指把加工好的信息发送给传播对象的活动。在实施传播的过程中,信息传播的方式和渠道也会影响到传播效果的实现。

传者对传播渠道的选择通常要考虑媒体的特征、信息的特点和受众的媒介接触习惯等因素。传播渠道的选择通常会影响到传播的效果,如选择不同的传播渠道进行广告投放,企业的广告传播效果会有很大差异。随着现代化传播技术的发展,新闻传播机构不再像以前一样是一家家单纯的报社或电台机构了,传播媒介的集团化已经是世界各国新闻传播业发展的潮流。一家综合性媒介集团,旗下可能拥有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介。因此,在实施传播时,传者需要对信息传播的渠道进行选择。如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时效性原则,相关信息一般会先出现在网络媒体或广播、电视的新闻栏目,然后才是日报、周报、杂志等。

大众传媒信息的输出工作内部主要依靠技术部门和经营管理部门,外部主要依靠邮政部门、电信部门、书店、电影公司,网络服务商等。具体地,报纸、杂志等可以选择自办发行,也可以委托邮局代为发行,或者依靠代理商完成发行;广播电视媒体则依靠技术部门,通过使用国家批准的专用频率,采取特定方式将信息内容转换成光、电、波信号后,送入空中或有线电视传输通道,供用户接收使用。

5.收集和处理反馈信息

在人际传播情况下,收集反馈信息比较容易,特别在面对面谈话时,信息的反馈是即时的,往往通过察言观色就可获得。大众传播对象的反馈通常是零星的、缓慢的,传播者除了通过来信、来电、来访可以获知某些情况外,还需要主动到传播对象中去进行调查。得到反馈信息后,传播者必须及时对这些信息进行处理,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综合分析与归纳后得出结论,用以指导以后的传播工作。

三、大众传播者的权利和责任

1.大众传播者的权利

传播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活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人人都应享有自由传播的权利。许多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著述、通信、集会、游行的权利。作为公民,大众传播者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切权利。作为专职传播者,大众传播者还享有因从事大众传播工作而产生的职业权利。

1)采访权

采访权指大众传播者有自主地通过一切合法手段采集新闻材料、从相关来源处获取信息而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多种声音,一个世界》报告认为:在新闻人员的权利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可以自由接触官方和非官方消息来源,并有自由地收集和传播消息情报的权利。

在允许公众自由出入的公开场合,记者有自主采集信息的权利。记者征得被采访者同意后,也可以从别人那里采集自己需要的信息。这些采访行为不受其他人干预。强行干预、阻碍,就构成了对采访权的侵犯。而那些对社会负有特定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像政府机构、气象预报等社会服务机构,不得拒绝向传媒提供公民依法应知的信息。拒不提供的,就是对采访权的妨碍。2009年11月8日,我国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新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这为保障大众传播者的采访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2)编辑报道权

大众传播者有权独立对新闻信息进行选择和处理,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强迫传媒使用指定的资料等。

之所以要保护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是因为这些不仅是记者个人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这种媒体的报道体现了公众知情权与表达权,反映了在国家生活中公众对国家事务、对国家工作人员监督行为的延伸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但普通公众的言论散而多,缺乏公信力和影响力。新闻机构通过赋予大众传播者即时收集信息、广泛传播信息的职务权利,大众传播者通过对信息加以收集、选择、加工编辑之后在媒体发表并广为传播,其言论更具公信力、权威性、影响力。因此,保护大众传播者的编辑报道权,就是保护公众的言论自由权。

3)消息来源隐匿权

大众传播者有保护信息来源的权利,即未经采访中新闻材料提供人的允许,新闻工作者有权不把这一消息来源透露给第三人。

“专业保密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保密的目的在于保护新闻人员和新闻自由,使他们便于接触提供情报的人士而又不辜负公众的信赖。”[6]拥有消息来源隐匿权便于大众传播者接触消息提供者,保护新闻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和公众的知情权,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如果强制大众传播者透露消息提供者的身份和姓名,必将破坏传者与提供情报的人士之间的信赖关系,甚至导致消息提供者遭受报复与打击,影响以后的信息收集工作,削弱大众传媒的批评监督职能。

4)安全保护权

由于这样揭露性的报道可能会触及某些人、某些小团体的私利,被采访者往往用拒绝采访来对抗,甚至以侵害记者人身权的形式侵犯采访权。一般侵犯人身权行为侵犯的只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侵犯大众传播者的人身权行为除了侵犯传者的人身权利,也侵害了传者的采访权、公众的知情权和新闻自由。由此可见,侵犯传者人身权的社会危害性要比侵犯普通公民人身权严重。因此,为保障大众传播者的人身安全,在新闻立法中对侵害传者人身权的行为应该予以较为严格的制裁。

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问题频发,而伴随着新闻媒介对社会生活介入的加深,新闻记者采访被拒的事件时有发生。《2008—2009年中国记者权益观察报告》指出,发生在我国的一系列记者采访被阻挠、殴打、非法拘禁、砸毁器材的事件,大多针对揭露性、批评性报道的记者。为了保护自身的安全,大众传播者在做批评性、揭露性报道的过程中,应该注意自我保护,在采访、调查过程中,力争做到客观、公平、公正,对各方当事人都保持善意和基本的尊重,避免被某一方当事人视为敌对面。

需要指出的是,大众传播者拥有的上述权利,建立在大众传播活动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基础之上。只有当大众传播媒介作为社会成员和公民实现自己的传播权和知晓权的场所、工具和手段而发挥作用的时候,它们才能享受这些权利;如果传播活动仅仅是为了谋取私利,而不承担这些义务和责任,它们的自由权利也就失去了任何法理上的依据。

2.大众传播者的责任

所谓责任,是指作为某一社会角色的个人或角色群体,对构成角色关系的其他角色或角色群体所承担的法律、道德责任及社会义务。作为社会的舆论机关,大众传播机构代表社会成员从事传播活动,在政治、经济、文化参与中被赋予极大程度的自由,享有充分的传播权利。责任总是与权利共存的。大众传播者在行使表达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具体说来,大众传播者承担以下责任。

1)专业责任

向受众提供环境变化的信息、提供意见交流的平台,是大众传媒的基本职责。大众传播者的专业责任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传者的采访报道和提供信息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以虚假内容损害公众的利益。新闻媒体是人民群众实现知情权的重要渠道,传者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代表公众探寻真相。隐瞒事情真相,或者报道虚假信息,就构成了对受众知情权的侵害。

其次,大众传播者采集信息的手段应该合法。新闻采访是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行为,《中国新闻工作者新闻道德准则》规定:“通过合法的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在信息收集过程中,针对各种形式的拒绝采访,传者应该尊重被采访对象,想方设法通过正常的途径去说服对方与之进行沟通和合作。

2)法律责任

大众传播以公开为特点,社会影响巨大,传者的信息采集、加工和传播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如果逾越了宪法、民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的界限,传者就有可能成为“被告席上的记者”。

大众传播者的传播活动至少受到两方面法律的限制。一是受国家公权法律,如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保密法律、诉讼法律的限制。传者的传播活动如果违反国家保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致使国家秘密泄露,责任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受民事私权法律的限制。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一些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约束、限制采访权,如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传者在采集信息时,应尊重被采访对象的言论自由权、通信自由权、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避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损害个人的合法权利。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大众传播机构对要刊播的信息负有审查核实的义务。如对信息未作任何审核就予以发表,或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可认定媒体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在失实报道发表后,大众传播机构必须及时履行更正的义务,否则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故意侵权。

针对新闻侵权的问题,英国上议院在1999年《爱尔兰前总理雷诺兹诉〈星期天泰晤士报〉案》的终审判决中,裁定任何报道符合以下两项条件:①内容关乎公众利益;②手法是负责任的,传媒就能享有特权,即使涉及诽谤,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2009年中国记协在新闻侵权立法的建议稿中提出,四种情形下,媒体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消息具有权威性来源;报道特许发言;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其他传播行为。其中“权威性来源”指的是媒体引用政府机关的文件、报告,政府发言人的发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人大、政协会议上的言论等,即使有不真实成分,也应免责。“特许发言”是对权威信息来源的补充,特指一些有特许权利的新闻人物、权威机构的言论,比如检察官、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权威机构公布的档案,公民或法人在公开场合关于自己情况的陈述等。媒体引用他们的言论,即使有不真实的成分,也应免责。“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指的是应将评论中的事实和观点分开,观点的正确错误不构成侵权。[7]

3)社会责任

作为社会成员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大众传媒的信息生产和传播活动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道德风尚具有广泛而强大的影响力,因此大众传媒的传播活动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对新闻传播者的职业行为进行强制性管理的目的是保障新闻传播者充分履行社会责任,充分享受但又不滥用自己的角色权利。

四、传播者与把关

传播者对信息进行筛选与过滤的行为被称为把关。实际上,把关是传播活动中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的信息大循环中,每个人都在有意无意地充当着把关人,都在自觉不自觉地扮演着把关人的角色。对此,施拉姆在《传播学概论》一书中这样论述:

在信息网络中到处都设有把关人。其中包括记者,他们决定一场法庭审判、一件事故或者一次政治示威中究竟有哪些事实应该加以报道;包括编辑,他们决定通讯社发布的新闻中有哪些应该刊登、哪些应该抛弃;包括作家,他们决定有哪些类型的人物和事件值得书写,什么样的人生观值得反映;包括出版公司编辑,他们确定哪些作家的作品应该出版,他们的原稿中有哪些部分应该删除;包括电视、电影制片人,他们确定摄影机应该指向哪里;包括影片剪辑,他们在剪辑室内确定影片中应剪掉和保留哪些内容;包括图书管理员,他们确定应该买些什么样的书籍;包括教员,他们确定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教科书和教科片;包括负责汇报的官员,他们确定应该把哪些情况向上级汇报,甚至可以包括餐桌旁的丈夫,他们确定当天在办公室发生的事件中,有哪些应该告诉妻子。

不同学者对大众传播者的把关活动分别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把关人”理论和不同的把关模式。

1.把关人理论

1)“把关人”理论的提出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传播学的奠基人之一库尔特·列文最早提出了“把关人”(gatekeeper)概念。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因食物匮乏,美国政府劝说不吃动物内脏的美国民众食用牛下水(即牛内脏),并为此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列文通过对此次宣传活动的研究发现,面对政府的宣传,在民众接触并接受这种食物的过程中,家庭主妇实际上扮演着“把关人”的角色。只有当家庭主妇接受了宣传并付诸行动,将牛下水买回家并做成食物端上餐桌,家庭其他成员才会接触并接受这种食物,否则其他家庭成员是不会接触并接受这种食品的。

1947年列文在《群体生活的渠道》一书中指出,在群体传播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把关人。一则信息在群体传播的过程中需要经过多个“检查点”,只有那些符合群体规范或把关人价值标准的信息才能进入传播的渠道。列文将那些在传播过程中负责检查、决定是否放行信息的人或组织称为“把关人”(gatekeeper)。

2)怀特的把关研究

1950年,传播学者怀特通过对美国中西部一家地方报纸编辑工作的考察发现,该编辑每周收到各大通讯社的大量电讯稿,但是经过他的筛选,最终只有一小部分信息能够被顺利刊登。怀特认为大量的新闻信息流经这里,被筛选的过程就是编辑的把关工作,他从信息输入和信息输出的角度提出了新闻筛选过程的“把关”模式(见图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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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怀特的新闻选择把关模式[8]

在图3-1中,M代表受众,N代表新闻来源如通讯社,它发出一系列不同的信息N1、N2、N3、N4等,经过把关人的筛选、过滤后,有的信息被舍弃如N1、N4,有的信息被放行如N2和N3。该模式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表示:

输入信息-输出信息=把关过滤信息

怀特的把关模式形象地说明了在一个具体的把关环节上,信息是如何被过滤和筛选的。但是,该模式并没有指出哪些信息入选、哪些信息被舍弃,没有涉及把关过程的实质。而且该模式过分强调编辑个人的把关作用,没有从社会系统的角度考虑其他因素对传者把关活动的影响,而大众传播过程往往有许多的把关环节。

3)麦克内利的把关模式

怀特模式仅仅将把关人视为一个人,而不是一系列的过程,但实际上大众传播过程往往有许多把关环节,解决这个问题的是麦克内利,他指出在新闻事件与最终的接受者(如报纸的读者)之间存在各种各样的中间传播者,如图3-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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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 麦克内利的把关模式[9]

这个模式表示的过程可以用一个假设的外国新闻事件来说明。一家外国通讯社的记者获悉了一件有新闻价值的事实,就把它写成新闻稿件,先发到本社的地区分社;在国内的地区分社,稿件被删改,再发往总社;在总社,被编辑,又发往国内的地区新闻社;在国内的地区新闻社,又被编辑修改,以便传到当地报社或电台、电视台编辑部;在这些编辑部,再根据这些媒体的需要加以编辑,才传播给读者或听众、观众。

在麦克内利模式中E代表有新闻价值的事件,C1是最初的记者,他发稿后,经历了C2、C3、C4、C5等一系列把关人的选择、过滤、增删的加工后的报道以S1、S2、S3、S4的形式传播,才传到了新闻受众R那里。并用SR口头播送的言语修改报道,再传到R1、R2、R3的家庭成员、朋友、合伙人等。而反馈如虚线所示,是全程性的。

麦克内利模式提出了新闻传播中存在的系列把关环节。

4)巴斯的双重行为把关模式

在巴斯看来,大众传播过程中的把关环节固然很多,但是不同环节的把关人的作用各不相同。与大众传播组织的把关作用相比,其他把关环节都处于次要地位。巴斯认为,大众传媒的把关活动分为前后相连的两个阶段,即所谓“双重行为”把关,具体如图3-3所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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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 巴斯的双重行为把关模式

大众传播媒介把关活动的第一阶段是以记者为代表的把关人的信息采集活动;第二阶段是以编辑为代表的把关人的信息加工与制作活动。传者通过第一阶段的信息采集活动决定了受众可能获取的信息的原材料,第二阶段的加工和制作活动决定了受众获得信息的内容和形式,能够影响受众的理解和思考。相比之下,大众传媒第二阶段的把关活动(加工、制作)比第一阶段的把关活动(信息采集)更加具有决定性意义。经过大众传媒前后两个阶段的双重把关之后,新闻信息得以呈现在受众面前。巴斯的把关模式在某种程度上更加接近现实。

2.大众传播者把关的功能与责任

大众传播是社会信息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大众传媒是社会信息的主要提供者。作为过滤器的媒介组织,通过一系列把关活动,控制着信息的传播。在大众传播过程中,传者的把关功能与责任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检查功能

大众传播者是传播通道上的检查者,根据媒介组织的要求和受众的需要对试图进入传播渠道的各种信息进行鉴别和选择,决定它能否进入大众传播的渠道。通过此环节,有些信息被过滤,有些信息被放行,有些信息被删减。如杂志社、出版社对不合要求的稿件予以退回,报社、电台、电视台将大量的新闻稿件弃之不用,管理部门经审核禁止某些影片、电视剧的公开发行和上映,或者要求对电影、电视剧、译制片中的某些内容予以删减等。

具体的把关标准,可以参照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该规定虽然针对出版物,但它基本上综合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所有内容。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①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③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⑤宣扬邪教、迷信的;⑥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⑦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⑧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⑨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⑩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的。

2)加工功能

大众传播者对被允许进入传播渠道的信息,从内容和形式方面进行加工,使它更加符合传播的要求。如通过字词的修改、文本的选择、信息顺序结构的调整等对信息的内容进行创造性的修改和润色;或者运用各种编排手段,调整信息的版面位置、播出时间、篇幅长短、播出顺序等,以凸显或隐藏某些信息,贯彻传媒的意图和方针,获得潜移默化的传播效果。

3)评价和导向功能

大众传播者通过对事实信息的检查和加工,有选择地加以传播,间接、含蓄地表明传媒的立场和观点。也可以就某些重要的社会问题、社会现象直接发表观点,如以编者按、编后语、记者手记的形式或者配发短评、评论员文章甚至社论直接表明传媒的立场和态度,对舆论加以引导。

3.影响大众传播者把关的因素

大众传媒对信息的选择或“把关”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参与把关的人数众多,影响他们的因素复杂多样,如把关人一时的兴致、个人标准、时间的压力、遵守法律的需要、获取利润的需要等。作为信息系统的大众传播与社会其他系统之间存在互动关系,来自大众传播流程之外的其他因素也会影响传者的把关活动。那么,到底有哪些因素对传者的把关活动起着决定作用呢?我们将影响传者把关活动的主要因素归纳如下。

1)传者的个性特征

在大众传播的生产流程中,传者个体的知识能力、文化背景、价值信仰等因素直接影响传者的把关活动。英国著名记者爱德华·默罗曾说过:“我认为就人而言,任何记者都不能做到完全的客观,因为在某种程度上我们都是个人;都受教育、见识和阅读面,即我们经历总和的俘虏。”在收集、筛选信息的环节,新闻价值的判断经常是以传者的新闻感觉为根据,具有相对性。面对相同的信息,不同的筛选者会作出不同的选择。在信息加工的环节,属于个体的知识能力、文化背景、价值信仰等因素使得不同传播者对同一新闻事件的报道往往呈现出不同的内容和风格,有时甚至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

2)传媒组织的性质

大众传播组织是一种社会组织,其组织性质对于传者的把关活动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大众传播组织的性质取决于其组织目标。美国传播学家麦奎尔认为,尽管有一些大众传播组织追求非营利的社会文化目标,如欧洲的公共广播组织。但是大多数大众传播组织的目标是模糊的,兼具功利性和规范性。大众传播组织必须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将信息产品或服务作为商品在市场上销售出去,换回保障信息生产和传播正常进行以及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资金,这是维持大众传播组织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大众传播组织的经济收益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或服务而获益(如报纸、杂志的发行收入);二是通过售让版面或时间,将受众的注意力(表现为发行量或视听率)“销售”给广告商而获利。实际上对广告客户的满足以及通过销售获利都依赖于对受众需求的满足。通常报纸、杂志的发行量越大或广播电视的收视率越高,广告收益就越大。这其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广告商影响的影子。传者通常根据目标受众的需求和消费模式来设计信息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提供为受众所广泛接受的信息产品或服务,媒介的版面设计、播出时间的安排等通常也反映了广告商的利益。由于受众的利益与广告商的利益并不是一回事,而且两者之间往往存在着对立关系,传者在把关时通常要兼顾二者的利益和需求。

不同于以赢利为唯一目的的私有企业,大众传播组织还兼具宣传和意识形态的功能,通过宣传某种思想观念、价值和意识形态等为特定的利益服务。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媒介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的媒介并不讳言这一点,公开表明自己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组织的舆论机关,强调自己为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意识形态服务的宗旨。

如上所述,大众传播组织的把关活动受到它们的经营目标和宣传目标的制约,同时也受到社会公共性和公益性的制约。在现实生活中不同形态的媒介组织,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程度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国有或公营媒介的传播活动受宣传目标和公共性、公益性制约的程度较高,其主要目的是追求社会效益。作为私营企业的商业媒介受经营目标制约的程度较高,其主要目的是追求利润。

3)媒介的形态特点

作为信息传播的载体,媒介本身的特点也会影响传者的把关活动。不同类型的媒介具有不同的特点,适合表现不同形式的信息。传者在把关时会根据各种媒介的特点对信息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取舍和加工。如对电视而言,适合表现视觉性强的、故事性的东西,那些不具有情节性的事件,就较容易被忽略,从而造成电视传播内容的表面化和相对肤浅。

4)传媒之间的竞争

随着传媒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和媒介产品的增加,受众面临的选择越来越多,传媒组织逐步从大众传播转向分众传播,即针对特定受众的需求提供相应的媒介产品。传媒竞争对传者把关的影响之一就是,为了吸引受众的注意力,传者力求通过信息的筛选、加工和制作凸显媒介产品的个性、特色和风格。

5)信源的影响

新闻来源就是提供素材以供大众传播者制作新闻之用的个人或组织。在整个新闻制造过程中,消息来源的人物是原始的守门人,他们介于事件与传媒之间,常常筛选、宣扬于己有利之信息。英国学者吉伯与约翰逊将传者和信源之间的关系划分为三种类型。在下列的三个图中A是信源,C是传者。一种是分离型(见图3-4)。传者和信源之间是有距离的,彼此之间价值观存在差异。信源表达自己希望传播的内容,而传者也寻求自己需要的新闻,二者之间相对独立。这是自由主义报刊推崇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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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 分离的信源——传播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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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5 同化的信源——传播角色

一种是同化型(见图3-5),信源能够严格地控制传者,使传者按自己的要求进行传播。传者被信源所同化,充当信源的宣传工具。产生同化的力量有商业势力、政府权力等内容。

图3-6 合作的信源——传播角色

第三种是合作型(见图3-6)。传者与信源之间分属不同的社会系统,但是他们之间有着某种共同的目标和价值观,彼此需要对方,因而能互相合作。信源常凭借其拥有的信息资源影响传者的把关活动。信源和传者之间的不同关系,通常影响到传者的把关活动。如在我国,传者和政府之间属于同化型或者合作型关系,政治领域的资讯是传媒组织重要的资讯来源,并构成大众传播组织强大的影响力。虽然我国的不少媒体在努力进行舆论监督,但体制上所有传媒都由党政部门主管或挂靠在相关部门,条块分割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成为传者开展舆论监督的最大的障碍,异地监督就成为这种制度下的畸形产物。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传媒的把关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把关的实质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传媒组织的利益取向决定了传媒的生产方式和生产的内容。信息的生产与传播是根据传媒的立场、方针和价值标准所进行的一种有目的的取舍选择和加工活动,并非纯粹的客观公正。第二,传者的把关活动受到传者的个性特征、媒介的形态特点、受众的需求、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传者在把关时通常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和需求。第三,传媒的“把关”是一个多环节、有组织的过程,在一些不足以影响传媒组织利益的常规新闻报道中,记者、编辑个人拥有较大的创造空间,但在媒介内部控制机制的作用下,个人因素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把关的过程及其结果,在总体上是传媒组织的立场和方针的体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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