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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诉性问题

时间:2022-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加强文化权利的实现,一项主要工作是成立一个“文化权利独立调查办公室”。该委员会建议在国际法委员会的帮助下拟定一个《国际文化行为公约》,同时建立“文化权利独立调查办公室”。理论上说,独立调查办公室应当接受全球文化权利保护的非政府组织的赞助。

可诉性问题

在讨论文化权利的合理性因素时,我们经常持有的一种观点是:公民和政治权利是一个方面,而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则是另外一个方面,两者根本上是不同的。这一观点认为公民的政治权利可以在没有物质支持的情况下轻易实现,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则需要这样的资源支持,因而只能逐步实现。

然而,所有人权均需要法律保护,以应对各种形式的干涉(公共的和私人的),并支持建设性的社会项目,以促进权利的实现。所以,这也需要物质资源的支持。

另外,下面的是我们经常用来判定可诉性的标准:

1.违反了一项法律法规。

2.违法行为有一个或者多个受害者。

3.有一个或者几个犯罪者。

4.法律赔偿是可能实现的,很多国家在诸如教育、健康等领域有相关的法律条款,保证以常规的法律程序裁定这些问题。

上述标准用于文化权利遭受侵害时,因而必须肯定文化权利的可诉性。要加强文化权利的实现,一项主要工作是成立一个“文化权利独立调查办公室”。

提出要成立这样一个办公室,主要是受到了199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与发展问题世界委员会(当时的主席为布特罗斯·加利) 1995年报告《我们创造的多样性》的启发。该委员会建议在国际法委员会的帮助下拟定一个《国际文化行为公约》,同时建立“文化权利独立调查办公室”。(World Commission,1995:282)委员会认为:“这样一个独立的、自由立场的机构可以听取来自受到权利侵害和压迫的群体或者个体的申诉,代表他们同各国政府斡旋以求和平解决争端。它可以全面调查并提供相关案件信息,鼓励各方对话,并建议展开仲裁和谈判解决程序,从而使错误得以纠正,包括在合适的时候,建议司法或立法赔偿以及对于损害的补偿。”

由于“独立调查办公室”既独立于政府又独立于商业,其利益必须得到保护,同时又能够得到足够的财政支持,这两点都很难实现。

显然,一个非政府背景的办公室在运作时,不可能在法律赔偿或者其他强制性措施上得到有效实现。但这是不是最重要的特点呢?大赦国际不可能将那些损害人权的人宣判入狱;然而,它的“政治蒙羞”在给予人权受害者保护时肯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理想一点说,我们希望建立一个完全独立的机构,接受来自政府和业界双方的资助,进而在专业化、真正的业绩、高质量的人力资源以及具有组织连续性基础上建立一个道德的权威机构。

理论上说,独立调查办公室应当接受全球文化权利保护的非政府组织的赞助。因而,著名人权问题专家彼得·贝尔提出的方案值得我们给予支持:“在经济和社会权利领域里,大型、活跃、可以提供有效信息的组织缺乏,这是一个相当严重的缺陷。一个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诉讼程序一旦建立,这将要求非政府组织发挥作用——或者是介绍诉讼者或者是提供相关信息。因此,急需建立一个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大赦国际。”(Baehr,1999:39)

参考文献:

Baehr,P. R.(1999),Human Rights:University in Practice,Basingstoke:Macmillan.

Hamelink,C. J.(1994),The Politics of World Communication,London:Sag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Study of Communication Problems(1980),Many Voices,One World,Paris:UNESCO.

Skutnabb-Kangas,T. and Philipson,R.(1997),“Linguistic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in Hamelink,C. J.(ed.),Ethics and Development,Kampen:Kok,56- 69.

Skutnabb-kangas,T. and Philipson,R.(1998),“Language in Human Rights,”Gazette,60(1),27-46.

South Commission(1990),The Challenges to the South,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Symonides,J.(1998),“The Implementation of Cultural Rights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Gazette,60(1),7-26.

Wells,C.(1987),The UN,UNESCO and the Politics of knowledge,London:Macmillan.

World Commission on Culture and Development(1995),Our Creative Diversity,Paris:UNESCO.

【注释】

[1]塞斯·J.汉弥林克(Cees J. Hamelink):博士,阿姆斯特丹大学国际传播学教授,也是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媒介、宗教与文化教授。同时拥有比利时鲁汶天主教大学以及伦敦城市大学的客座教授席位,是著名的传播学研究杂志Gztette的主编,国际媒介与传播研究协会的名誉主席、国际传播协会常务理事,是包括国际新闻社在内的很多媒体、出版物的编委会成员。已发表的文章有200多篇,已经出版16本图书,内容主要集中于传播、文化和人权领域。

[2]译者注:1999年根据经社理事会有关决议,改名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 Sub-Commission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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