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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出场叙述者的新闻叙述主体

时间:2022-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作为出场叙述者的新闻叙述主体不管持新闻是“人学”还是“事学”的观点,总不会否认绝大部分新闻中都有“人”的事实。按照本论题要求,我们更感兴趣的是作为新闻叙述主体的记者的第一人称新闻叙述。出于对新闻叙述习惯的考虑,以“记者”或以“笔者”自称的“异故事”新闻叙述和“记者同故事”新闻叙述,我们都把它们看作是第一人称新闻叙述。

一、作为出场叙述者的新闻叙述主体

不管持新闻是“人学”还是“事学”的观点,总不会否认绝大部分新闻中都有“人”的事实。而在新闻文本中,我们看不见人物,只能看见话语,看见称谓,称谓多数以人称代之,所以也就有了人称是“叙述的第一要素”的说法[1]

1.文本中的“我”、“你”、“他”

我、你、他是我们常说的三种人称。从“我、你、他”的本义出发,“我”是说者,即叙述者,也就是记者,“你”是听者,或叙述接受者,亦即读者,“他”是被说者,亦即被叙述者。这在日常生活的对话中并不会有什么混淆的地方,但是当“我、你、他”进入文本时,这种固定的关系就会发生奇妙的变化。在叙述文本中,作为叙述者的“我”和作为叙述接受者的“你”都固定不变,可变的只是被叙述者,它分别用“我、你、他”来指代。这样,文本中出现的“我、你、他”就变得较为复杂。当叙述以第三人称进行时,“他”代表的是独立的、单纯的被叙述者。当叙述以第一人称进行时,“我”这一人称是叙述者“我”与被叙述者“我”的重合。而叙述以第二人称“你”出现时,则说明文本中出现的“你”既是被叙述者又是叙述接受者。所以,叙述人称既不等于叙述者的人称,也不等于被叙述者和叙述接受者的人称,而是在不同的情况下,代表不同的、或单纯或复合的叙述角色[2]。如果从叙述者的角度来看待文本中的人称,只有第一人称叙述留有叙述者的位置。第二人称和第三人称叙述出现的只是被叙述者或叙述接受者,叙述者并未出现。也正是在此意义上,罗兰·巴特说叙述(或叙述者的代码)同语言一样,只有两个符号体系:人称体系和非人称体系。人称体系以“我”为语言记号,即我们所说的第一人称叙述,非人称体系以“他”为语言记号,即我们所说的第三人称叙述。在第三人称叙述中叙述者“我”的痕迹在本文中被压制了,说者并未出现,所以是非人称体系。说得更直白些,“第一人称”指叙述者在他讲述的故事中出场,“第三人称”指叙述者不出场。第一人称新闻是叙述者“在场”,或者说是叙述者在新闻文本中获得出场合法性的新闻。

那么,在新闻中,这出场的叙述者“我”肯定就是记者吗?

2.新闻文本中“我”的四种类型

一般来说,第一人称新闻中的“我”主要有4类:

①“我”是记者,不参与事件,只是故事外的一个观察者(或目击者)、记录者。

此时的“我”可表述为记者/叙述者。如阎吾的《战后谅山》中的“我们”。记者并未参与战斗,只是以记者身份到激战后的谅山市进行观察,并记录观察。

②“我”是记者,也是事件中的一个人物(主要人物或次要人物),“我”既是事件的亲历者或目击者,也是故事的叙述者和记录者。

此时的“我”可表述为记者/人物/叙述者。如体验新闻《网上风景无限》(1997),体验网上采访、叙述网上采访经历、写作(记录)这一体验新闻的都是记者。事件中的人物、讲述故事者、记录者三重身份归于记者一身。

③“我”不是记者,只是事件中的一个人物(主要人物或次要人物)。“我”是事件的亲历者或目击者,也是叙述者,但不是记录者。

此时的“我”可表述为人物/叙述者。如《妈妈教我放鸭子》(1983)中的陈惠容。在《人民日报》记者刘衡写的《妈妈教我放鸭子》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两个不同的“我”:

我去访问陈惠容啦。她刚满18岁,是全国最小的妇女代表,又是全国最小的“三八”红旗手。我说:“鸭姑娘,你小小的年纪,一年收入五千元,本事真大!”她对我说:

“哪里,哪里!我一只巴掌拍不响,这5 000多元是我们全家5个劳动力合起来挣的。我的荣誉是妈妈转让的。没有妈妈,就没有我的现在。”

1979年,我初中毕业……

在通讯第一段的叙述中,“我去访问陈惠容啦”中的“我”是记者,也是通讯的作者刘衡,“我”是记者/叙述者,亦即我们说的第一类“我”。而接下来占据通讯主要叙述的“我”则是通讯报道的人物陈惠容。此时的“我”是事件的亲历者,也是叙述者,但并非新闻作品的作者。叙述者“我”(陈惠容)并不就是作者“我”(刘衡),“我”是人物/叙述者。亦即我们说的第三类“我”。

④“我”是事件中的人物,既是亲历者、目击者,又是故事的叙述者和记录者。

这与第二类“我”相同。但与第二类不同的是,“我”虽是记录者,但不是记者。此时的“我”可表述为作者/人物/叙述者。近年,许多报纸出现以“我”冠名的专栏,如《光明日报》的“我这一辈子”、《文汇报》的“我的……”、《深圳特区报》的“我来特区淘金”、《大众日报》的“我看社会”、《楚天都市报》的“我家新闻”、《长江日报》的“我谈我病”等[3]。此时的“我”虽是作者、人物、叙述者三者集于一身,但“我”又不是真正的职业记者。

第一类“我”与其他3类“我”有一个明显的不同。第一类“我”所叙故事不是叙述者本人经历的故事。“我”是个故事外的人物,套用热奈特的说法,“我”叙述的是“异故事”。第二、第三和第四类“我”叙述的故事都是叙述者本人经历的故事,“我”是故事中的人物,热奈特称它们为“同故事”。而在三类“同故事”中,第二类故事中的“我”(经历者、叙述者、记录者)是职业记者,我们把它称为“记者同故事”,第三、第四类故事中的“我”不是职业记者,我们把它们称为“人物同故事”。用图表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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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一人称新闻”界定

显然,第三类、第四类第一人称新闻,或“人物同故事”新闻中的“我”就不是记者。按照本论题要求,我们更感兴趣的是作为新闻叙述主体的记者的第一人称新闻叙述。即第一类(异故事)和第二类(记者同故事)第一人称新闻。出于对新闻叙述习惯的考虑,以“记者”或以“笔者”自称的“异故事”新闻叙述和“记者同故事”新闻叙述,我们都把它们看作是第一人称新闻叙述。

热奈特认为只有同故事的叙述才是真正的第一人称叙述,但他同时又认为同故事和异故事两个类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界线。这是因为一个句子很难同时处于两边,但更长的文本则可以轮流在两边。而且同故事是以叙述者介入为标准的。介入有程度之别,而不介入也有程度之别,那么,多大距离开始可以算作不介入呢?这一标准的模糊使得人们在判断同故事或异故事(或第一人称叙述与第三人称叙述)时迟疑不决[4]。事实上,叙述学界对叙述人称的分类也不尽相同。布斯和高安对人称范畴在叙述学中的截然相反的评价恰好成了这一现实的注脚。韦恩·布斯认为人称的区别是最“令人疲劳过度”的(over worked),而朵丽·高安则指责法国叙述学家“显然工作不足”(decidedly under worked)。当小说作为一种虚构的文本时,是否同故事具有重大的区别,它意味着叙述者是属于虚构的故事内人物,还是属于现实真实生活中的作家,而新闻叙述属非虚构叙述,同故事与异故事在这一层次上的意义消失了。因此,我们的分类也只能是较为粗泛的。

事实上,纯粹以第一人称叙述的新闻只在理论上存在,现实中的文本总是夹杂着其他人称。尤其在异故事的第一人称新闻中,记者只是叙述别人的故事,第三人称不可避免地要穿行于新闻文本中,有时甚至出现记者(记者/叙述者)仅在新闻中偶尔出现的状况,但它仍是表明了“叙述者在场”的叙述。因此,只要有职业记者的身影在新闻中闪现,我们就认为它是表明记者出场的第一人称新闻。

依据以上对第一人称新闻的界定,我们发现第一人称新闻在新时期呈明显上升趋势,对样本粗略统计的结果也证明了这点。第一人称新闻从改革开放前占3%上升到改革开放后的40%,尤其在1987年至1995年期间,更是由32%一路攀升到61%,进入21世纪,第一人称新闻年均已达46%(如图一),不容我们忽视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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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第一人称新闻比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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