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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对新闻信息的控制

时间:2022-04-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中国封建社会对新闻信息的控制一、宋代在近代报纸出现以前,古代报纸显然是朝廷独家经营不许他人涉足的御用工具,因此很少产生管制它的需要,更不可能出现管制报纸的系统章法。通过邸报统一发布朝政信息,有助于中央政令的贯彻和行政上的统一。然后按照审查通过后的“定本”向地方发布消息,不得超过“定本”所框定的范围。二是事后审阅制度,如有问题,给予处分。

第一节 中国封建社会对新闻信息的控制

一、宋代

在近代报纸出现以前,古代报纸显然是朝廷独家经营不许他人涉足的御用工具,因此很少产生管制它的需要,更不可能出现管制报纸的系统章法。只是在封建统治者感到报纸有“越轨”行为时才予以干涉。对报纸的管制措施自宋代起开始突出,因为在宋代,朝报、小报的辗转传抄分送,使过去专供藩镇以及地方官吏阅读的邸报发展为关心政事者人人可以买到的读物。封建统治集团不愿公之于众的宫廷秘闻和施政内幕逐渐变成了街头巷尾的谈资。这必然引起统治者的警觉而采取措施加以限制。

邸报传播活动的官方控制有明确的官方文字记载始见于宋代。宋代各朝君王都明显增强了传抄活动的管理,中央直接管理邸报,意在控制新闻信息的发布权,将新闻传播纳入为政府服务的轨道。通过邸报统一发布朝政信息,有助于中央政令的贯彻和行政上的统一。在充分发挥邸报上传下达的作用的同时,朝廷也对邸报的内容严格把关,防止那些对政府不利的消息在邸报上刊载。为了加强对邸报内容的控制,宋代于999年开始实施“定本”制度,这是对古代报纸实施管制有史可查的最早记录(1)。宋人重要文献《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四五”记录了“定本”的简要情况:“进奏院所供报状,每五日一写,上枢密院,定本供报。”(2)宋代的定本制度规定,进奏官们采录来的各种发报材料,经进奏院的监官编好后,须送枢密院或当权的宰相审查通过,产生样本,即“定本”。然后按照审查通过后的“定本”向地方发布消息,不得超过“定本”所框定的范围。抄报中凡涉及如下内容,必受到严格控制:(1)灾异,如水、旱、蝗灾及地震、日蚀一类内容。(2)军情,如兵变、起义等。(3)未经皇帝阅批画押的臣僚章疏。(4)朝廷机密。

宋代定本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加强了朝廷对邸报的控制,迫使进奏官员只能按照朝廷允许发布的内容进行传抄活动,使邸报能够更好地贯彻皇帝和宰辅们的宣传意图。

由于邸报的内容多受限制,许多读者关心的新闻得不到报道,“定本”审查制度又造成出版时间上的拖延,使得邸报不能满足人们对新闻的需求。特别是在时局紧张、社会动荡的时候,邸报受到的限制更多,愈加不能满足读者了解形势的迫切需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了打破官方新闻限禁的私营报纸。

对于民间非法出版的小报,宋代也是屡次查禁。宋代的统治者曾经颁布过很多昭令,这种情况在南宋时尤其突出。孝宗淳熙十五年(1188年)正月诏令:“近闻不逞之徒,撰造无根之语,名曰小报,传播中外,骇惑听闻。今后除进奏院合行关报已施行事外,如有似此之人,当重决配。其所受小报官吏,取旨施行。令临安府常切觉察禁戢,勿致违戾。”淳熙十六年(1189年)闰五月又下诏令:“今后有私撰小报,唱说事端,许人告首,赏钱三百贯文,犯人编管五百里。”宁宗嘉泰三年(1203年)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对惩治小报作出更为严厉的规定:“诸听探传报漏泄朝廷机密事者,若差除,流二千五百里。主行人有犯加一等,并配千里。非重害者徙三年,各不以荫论。即传报实封申奏应密之文书,并撰造事端誊报惑众者,并以违制论。以上事理重者奏裁,各许人告。于事无害者杖八十。”(3)在不断加大对小报惩治力度的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进奏官的管理和监督,禁止进奏官私下向小报提供信息,并且命令进奏官以5人为一组做连保,相互监督。此外,还加强了宫廷和政府机关的门禁,加强文书保管工作,禁止近侍人员和省、部、寺、监等官署当差人员泄漏朝廷机事,以堵塞小报的新闻来源。然而从北宋末年到南宋,时局纷乱,人心惶惶,人们都急于了解局势的发展、政府的对策;然而官报上消息闭塞,人们更期待从小报上了解情况。“大道不通小道通”,小报的产生和流行正是政府封锁新闻的结果。

由此可知,宋代出版事业特别发达,有官办的邸报,还有民间的小报,有关出版的法令也特别多。不过,宋代出版法并不是一蹴而就。自北宋初到南宋末,经过长期的发展,其发展背景和当时的文化、政治、经济、教育、国防有密切的关系。如宋代党争激烈,元佑十禁申韩字说:绍圣、崇宁则禁元佑学术政事,其后庆元党禁,又有伪学之禁。南渡以后,金人高价购买南方书刊,书籍成了南方走私的重要商品。由于教育制度不当,考场竞争激烈,出版商大量出版专供考生参考或作弊用的投考指南类小册子,迫使政府不得不立法禁止。宋代外患不已,为防止国家机密泄露,不得不禁止商人印卖时政边机等文字。由于出版界竞争激烈,发生了翻刻、盗印等问题,也产生了所谓版权问题。这是文化发展到相当程度时才有的现象。

有出版事业才有出版法,出版法是随着出版事业的产生而产生的。近代出版法之所以产生,除了出版事业的繁荣之外,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保障个人的权益。出版法的基本内容,不外禁止发行或登载要求事项,检阅程序、罚则和版权问题等。宋代就面临这样的问题,其出版法的主要内容有:

1.禁印卖。宋代禁止雕印或出卖的书,范围很广,并且各有其背景,较重要的如历日、刑法、经典、时政、边机、时文、国史等。

2.禁藏书。藏习之禁,更甚于印卖。藏习有罪,印卖可知,禁印卖未必禁藏习,禁藏习一定禁印卖。藏习首禁为天文,其次是图识,再次是兵法。其他类禁书,有时间性,逾时则开禁。

3.审阅及罚则。宋代对出版事业的管理,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先审阅制度,审阅合格才能出版。二是事后审阅制度,如有问题,给予处分。审阅机构不同则处分也不相同。

4.版权问题。有了出版事业,随之而产生版权问题。著作者或出版者,为防止他人翻刻,影响其利益,往往申请有司公告,禁止翻版。同时,也把申请原因、经过和有司榜文附于书前。

5.避讳问题。古代人写东西不能写当时君主的名字,常用各种方法避免。这种情况只存在于中国。历代以来,宋代避讳最为严格,稍不留心就可能犯了忌讳之罪。所以,当时避讳常用的方法有改字、空字、缺笔三种。

应当指出,宋代从开国到灭亡,始终同辽金元三方面先后对峙,时战时和,总不能平安无事。外敌当前,不能不对公开传播的新闻加以控制,以防止机密的外泄,从国家、民族的利益来说,这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不加以区别地实行新闻信息封锁,就会在封锁了敌人的同时也封锁了自己。应该让人们知道的事情不许报道,反而有害无益。纵观宋代的新闻管制,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禁锢民众的视听,以维护政治上的专制统治。“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是儒家执政的秘诀,在高度集权的专制制度下,只有帝王和少数权臣能够决定政治生活的方向和国家的命运,广大的民众不但没有参政议政的权利,而且不能享受政治上的知闻权。统治者为了遏止民众干预朝政,总是极力闭塞民众的耳目,以期造成“不识不知,顺帝之则”的民众心理。宋高宗时的吏部尚书周麟之对查禁小报的目的讲得十分清楚:“使朝廷命令,可得而闻,不可得而测;可得而言,不可得而诈,则国体尊而民听一。”专制之下,新闻传播的限禁较严。

二、元代

元代一共只有97年,其中掌握全国政权的时间还不到90年。

元代的封建统治者入主中原后,中断了两宋时期确立的邸报发布制度。在元代,不存在由中枢部门统一发布的封建政府官报。(4)官方的新闻传播活动主要集中在中书省,省内设有正八品的管勾一员,“掌出纳四方文移缄蘦启拆之事”,(5)朝廷的政事消息和“大小机务”,除了枢密院、御史台、徽政院、宣政院这四个部门以外,都汇集于中书省,由后者“上闻”于最高统治者。这是元代的统治者们了解国内外情况的主要渠道。另一条渠道是在接见臣僚时听取他们的报告。

从现有的文献资料看,元代虽然没有办过中央一级的封建政府官报,但新闻传播活动仍然大量存在。元代的民间新闻传播活动,渠道较多。属于朝廷政事消息方面的,有民间雕印发行的“小本”;属于科举信息方面的,有印刷发卖新科进士名录,和登门报录之类的活动;属于经济信息方面的,有大量印刷散发的商品广告

元代的时间较短,政治体制不完备,对于从马上得来的天下,缺乏治理的经验,这是元代没有来得及建立中央封建官报发布制度的一个原因。但是民间的新闻传播活动还是大量存在的。元代的“小本”很可能是宋代小报的延续和发展。

三、明代

明代法典中虽然没有专门针对报纸的禁令,但关于言论之禁的某些规定已经适用于对报纸传播活动的限制。对邸报抄传稿件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是从国家的利益考虑的。特别是那些涉及军事机密的稿件,限制其抄传对当政者来说是必要的。多数情况下,限制邸报稿件的抄传往往出于皇帝或当权大臣太监们的个人考虑和他们的个人好恶,目的在于维护皇帝和他们个人的权威,维护封建政体,巩固封建王朝的统治秩序。《明会典》中就有此类惩治条规:“若近侍官员漏泄重事于人者,斩。常事杖一百,罢职不叙。”“若边将报军情重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徙一年。”“探听抚按题奏副封传报消息者,缉事衙门巡城御史访拿究问,斩首示众”。明代邸报禁传的言论主要集中在军机、刑狱、朝事机密等方面,而尤以朝事机密的禁传为甚。

严格限制邸报抄传活动的结果,使很多奏章都不能发抄,使广大依靠邸报获知朝政和国家大事的官员们耳目闭塞,信息不灵。纵观明代各朝,邸报稿件的抄传活动,一直受到严厉的限禁。

明代皇权高度集中,永乐以后又设立的东厂、西厂对臣民实行特务统治,言论出版之禁历来很严。以诽谤、言时政、议时事、造“妖书妖言”和揭匿名书获罪的不胜枚举。

控制邸报的抄传活动,这是明代各朝的共同作法,但控制的制度并不完全一致,宪宗年间对邸报抄传活动的控制就比较严。相对来说,万历年间的控制比较松一些。从保存下来的《万历邸钞》可以看到,当时邸报上的大量奏章有不少涉及国家财政、军士做乱、民变、日蚀、地震、雷击、彗星、水旱灾害、宫廷失火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有的关系政府的经济机密,有的不利于人心稳定,为历来的封建统治者所忌讳,但均未被扣发。

然而,万历年间曾一度实行过严格的新闻检查。《万历邸钞》载:“科臣王元翰请禁发抄,惟在军国之机,而明旨所禁并及未奉谕旨一切章奏。”(6)王元翰主张军国机密不宜在邸报上发表,并且未经皇帝批复的章奏不能在邸报上发表。这样一来,新闻传播机构顿时陷入瘫痪状态。没有新闻素材来源,邸报靠什么报道呢?万历皇帝疏于政事,许多章奏均被扣留。当时的官员们想出变通之法,若章奏不下,就将其副本拿来传抄。可是,按新的新闻检查政策,就不允许副本抄传了,这无疑断绝了邸报的养料和稿源,“由是朝中政事,四方寂然不得闻”(7)。比起万历皇帝来,崇祯皇帝更加热心于新闻检查。在明代诸帝中,崇祯皇帝的新闻检查政策是最为厉害的。他一上台就宣布:“各衙门章奏,未经御览批红,不许报房抄发,泄漏机密,一概私揭不许擅行抄传,违者治罪。”该政策一出,同样激起了文官集团的不理解和严重不满。或许是持反对意见的官员太多,崇祯皇帝只好妥协让步。

天启以后,由于内忧外患严重,明王朝对邸报抄传活动的控制,明显地加紧。从保存下来的明代文献资料中可以看出,天启以后各朝,禁止在邸报上抄传的,首先是与皇帝及当权大臣们的观点相悖的稿件,其次是涉及军机、刑狱、机密等方面内容的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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