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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层面的政策规制

时间:2022-04-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宏观层面的政策规制_中国媒体发展研究报告2.1 宏观层面的政策规制2.1.1 推进文化体制改革4月27日,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进出口银行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文化出口的指导意见》。规划的出台,打破了行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使跨区域、跨行业、跨媒体并购重组成为可能性。

2.1 宏观层面的政策规制

2.1.1 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4月27日,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进出口银行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文化出口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各部门组织推荐,进出口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发挥中央有关部委与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优势和组织优势,以及进出口银行总行与各营业机构的市场优势和资金优势,共同搭建文化、金融合作平台,以支持文化企业和项目“走出去”为重点,全面支持文化贸易发展。这一意见的发布将进一步增加我国文化产业的资本实力,提高竞争力,同时也为中外文化发展提供了更多的交流机会。

9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规划要求“落实国家关于非公有资本、外资进入文化产业的有关规定”。根据文化产业不同类别,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途径,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规划的出台,打破了行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使跨区域、跨行业、跨媒体并购重组成为可能性。根据规划,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将会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贴、补充资金等方式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13)

2.1.2 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为规范新闻记者证的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先后发出《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关于期刊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有关通知》、《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单位申领新闻记者证的通知》、《关于开展新闻记者证核发情况自查工作并重申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

新修订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新闻记者职业规范要求。办法规定,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新的管理办法还完善了新闻记者证的年检规范,规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明确非新闻机构组织及人员不得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活动;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访,不得以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牟取利益。新版记者证首次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证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的内容,以适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的要求,为新闻机构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提供保障。

为规范报刊记者站的管理,保障报刊出版单位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新闻出版总署于8月6日,颁布了《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随后又于10月15日,发出了《关于规范报刊出版单位分社管理的通知》。新出台的管理办法适当提高了记者站设站的门槛,增加了记者站站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要求,并且规定申请设立记者站需要具备“已设立的记者站近两年内未出现违反新闻出版法规、规章的问题”等条件。针对报刊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记者站或办事处、工作站等派出机构以及部分记者站从事摊派、发行、广告、赞助甚至敲诈等问题,新的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报刊记者站不得自行聘用工作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报刊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新闻机构、报刊记者站或者新闻记者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刊、做广告、提供赞助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搞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不得从事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为防止有些记者站设立后却不从事新闻报道等问题又规定,记者站年度核验时要提供记者站本年度发表新闻报道的目录及其样报样刊,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根据报刊记者站发表新闻报道的数量、质量等情况,对其新闻采编活动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退出机制”。

2.1.3 对港澳记者在内地采访的细节进行修改

2009年,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布了《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办法包括: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需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或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领取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发的港澳记者采访证。港澳记者在内地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采访时应当携带并出示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证或港澳记者采访证……共十条内容。

随后,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发出《关于香港和澳门新闻机构在内地常驻记者站、香港和澳门记者办理采访器材进出境手续的公告》。该公告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自行来华采访的外国记者以及来内地采访的香港和澳门记者所携采访器材进出境手续,方便其及时提取采访器材保证金。

2.1.4 规范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信息服务活动

4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审批、投资设立企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25条,自6月1日起实施。其中,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务审批”实施机关;并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从事业务活动,不得开展新闻采集业务,不得从事通讯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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