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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的新闻专业化与传播理论

时间:2022-04-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西方国家的新闻专业化与传播理论新闻专业化的表现主要在于新闻教育的出现、新闻学的产生和新闻传播理论的发展。新闻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产生的社会科学分支,主要研究新闻是什么、新闻传播的规律及新闻传播的社会影响。新闻传播理论是新闻学和新闻体制建立中的基本指导原则。西方新闻学认为是自由与责任的对等,而责任的追究是在事后而不是事前。

第三节 西方国家的新闻专业化与传播理论

新闻专业化的表现主要在于新闻教育的出现、新闻学的产生和新闻传播理论的发展。

新闻教育产生于19世纪末报刊发展的兴盛时期。由于记者的社会地位和收入提高,大批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加入了记者队伍,出现了一些以报道为职业、拥有理想和专业素质的“新式记者”。在记者编辑日益专业化的同时,新闻教育事业也开始发展起来了。1908年,美国密苏里大学建立了美国第一个新闻学院,到1920年,美国已经有131所大学设有新闻学院或新闻专业。(24)与新闻事业相关的职业团体也纷纷成立了。与此同时,其他国家的新闻教育和新闻职业组织也开始出现。

新闻教育与对新闻的探讨同时发生,新闻学也开始出现了。“学”实际上就是方法论。如果我们说新闻的核心是事实信息,那么新闻学就是研究什么是事实信息、如何传达事实信息和事实信息的社会意义,正如我们说政治的核心是权力,政治学研究权力的来源、分配、使用和监督,经济的核心是资源,经济学研究资源是什么及如何配置一样。新闻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产生的社会科学分支,主要研究新闻是什么、新闻传播的规律及新闻传播的社会影响。如果说美国新闻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前一个方面的话,那么德国新闻学的探讨更集中在后一个领域。1910年,德国著名学者、社会学的创始人马克斯·韦伯就提出了“新闻社会学”的概念,开创了对新闻社会功能的研究。1916 年,德国学者卡尔·布歇在莱比锡大学创办了第一所新闻学研究所,他认为新闻是国民经济的精神交流手段。(25)这为以后法西斯的宣传型新闻体制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新闻传播理论是新闻学和新闻体制建立中的基本指导原则。概括说来,西方新闻传播理论中影响最大的有新闻价值理论、新闻自由理论、社会责任理论和新闻法制理论等。

新闻价值理论

实际上自报刊出现之后媒介就一直面临着如何挑选新闻的问题,也就是如何认识新闻价值的问题。1690年德国人托比亚斯·扑瑟(Tobias Peucer)就曾提出新闻报道的异常性和重要性两个原则。1695年德国学者卡斯帕·斯蒂勒(K.Stieler)又提出了新闻的新鲜性、接近性、显要性等原则。不过,到了政党报纸时期,新闻成为党派工具,新闻价值问题被忽略。到了大众报刊时期,新闻成为商品,新闻价值才再次得到讨论,对新闻的定义也开始重新认识。在大众报刊时期,新闻的反常性和趣味性成为新闻价值的核心。例如“哎呀”新闻的定义,“人咬狗”的新闻定义等。

1922年,李普曼首次使用了新闻价值一词,提出了突发事件、地域接近性、冲突、个人影响力等价值要素。30年代西方新闻实践中又开始把两性、金钱和丑闻等作为新闻价值的核心。60年代以后,西方一些学者开始了从“事件”到“新闻”的研究,他们结合信息学和心理学的方法提出了新闻价值的12个要素,其中包括信号频率、强度、清晰度、连续性、内涵的丰富性、与人们心理的吻合度或反常度、重要性、人物和负面性等。但是,由于过分强调反常性和消极性导致所谓失望新闻学、揭丑新闻学的盛行,80年代以后以《今日美国报》等为代表的报刊又提出了所谓的希望新闻学、光明新闻学。

一般说来,新闻事件的价值要素有时新性、真实性、客观性、接近性、重大性、反常性、趣味性等,而这些是可以分层面对待的,而且不能做绝对化的理解。我们可以把新闻的时新性和真实性作为新闻的基本要求。把接近性和重大性结合看待,在强调重大性或显著性的同时,注意平民的视角。反常性与趣味性也是密切相关的,应看到反常性中有正面的反常性和负面的反常性,趣味性中也有积极的趣味性和消极的趣味性,应该把负面的反常性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控制消极的趣味性。

另外,在新闻价值理论中没有认真探讨价值的决定者,也是新闻价值理论中的一个缺陷。过去的研究把新闻价值的决定权完全归结为编辑记者,这是一种错误,而在强调受众至上的潮流中又把判断权完全交给受众,收视率第一,这也不是正确的态度。在经济学中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决定价值的剪刀差理论可以为新闻价值理论提供参考。

自由主义理论

自由主义的新闻理论起源于16、17世纪的自由主义思想家。1644年英国文学家密尔顿的《论出版自由》是自由主义传播理论的第一个重要文献。1690年英国哲学家洛克的《人类理解论》进一步论证了思想言论自由的合理性。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1748年出版《论法的精神》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思想言论自由,1762年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又提出了民意、公意、众意和舆论等概念。在法国革命中,自由主义理论开始进入社会实践。《人权宣言》和美国的人权修正案标志着自由主义的胜利。在19世纪政党报刊转化为大众报刊以后,自由主义的新闻理论也开始成为西方新闻界的基本传播理论。

实际上,自由主义理论在实施之初也是充满争论的,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那么自由的边界在哪里呢?西方新闻学认为是自由与责任的对等,而责任的追究是在事后而不是事前。不过事后的追究也有严厉和宽松的不同争论。例如在美国建国之初,杰斐逊(Jefferson)和汉密尔顿(Hamilton)就代表了精英界的两个派别。杰斐逊倾向于施加比较严格的限制。他曾言道:“出版物中充满放肆和谎言,已使它丧失所有信任。这可是一件危险的事情,出版物应尽可能恢复其可信度。我一直认为,对最严重的违法者施加制裁,有助于重建出版业的诚信。”而汉密尔顿指出:“出版自由就是指以良好动机表述看法的不受惩罚的权利,据此,可以批评政府、行政官员或者个人。”在整个20世纪,美国就在限制派和保护派之间摇摆。20世纪初到40年代初:限制派占优势,推行“恶劣倾向”(bad tendency)标准。如果某个人滥用言论自由,散布对公共福利有害的话语,可能败坏道德风尚、诱发犯罪或者扰乱公共安宁时,就可以动用政治权力处罚。20世纪40年代初到50年代初:保护派占优势,推行“明显且现存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标准。对言论自由提供了更有力的保护。20世纪50年代以后:权衡(balancing)标准的出现,整体的法制判决倾向也出现摇摆状态。

自由主义理论在20世纪的发展是所谓“知情权”理论的提出。在对法西斯新闻学的反思过程中,二战后美国著名记者肯特·库柏(Kent Cooper)首先使用了知情权这一概念(The Right to Know),50年代以后开始在新闻界大量使用,60年代进一步发展。西方学者认为,知情权是公民行使一切民主自由权利的前提;是现代国家民主宪政的基础要素;是公众的一项社会和政治权利;是防止恶劣政府出现的必要条件。在知晓权理论的推动下,许多国家开始制定政府的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

在国际传播中,自由主义理论是西方攻击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新闻传播制度的武器,是西方新闻界向第三世界国家进行信息渗透和推行文化帝国主义的工具。在国际新闻领域,也存在着自由与国家主权、传播自由与社会责任的争论。

社会责任理论

社会责任理论产生的基础是对自由主义理论的修正。

历史记载,1942年12月的一天,美国《时代》(Time)、《幸福》(Fortune)、《生活》(Life)三大杂志的老板亨利·卢斯(Hen-ry Luce)在会见大英百科全书的经理们时,谈话中突然兴致所至,给他的朋友、芝加哥大学校长罗伯特·哈钦斯(Robert Hutchins)写了个便条,询问对美国新闻媒介进行一次调查需要多少钱,他希望了解美国新闻自由的现状及未来发展。哈钦斯提出大约需要6万美元,卢斯答应了。1944年初,哈钦斯组织了一个由12名著名学者组成的新闻自由委员会开始了这项工作,这就是被称为“20世纪最著名的学术团体”的哈钦斯委员会,委员会查阅了大量资料,听取了58家报刊、广播电视和电影公司的证词,收集了225人的意见,提出了176份文件,开了17次全体会议,到1947年3月终于出版了第一份报告《一个自由与负责的新闻界》。由于这个报告与卢斯的初衷不同,哈钦斯又不愿意妥协,在卢斯停止资助后他另外找到支持者才完成了报告。

哈钦斯的报告从一开始就提出,新闻自由处于危险之中。“如果一种对所有的人来说都具有头等重要性的工具仅仅供少数人使用,且不能提供人们所需要的服务,那么此时,利用那种工具的少数人的自由就处在危险之中了。”危险的产生,“部分是新闻界的经济结构所致,也是现代社会工业组织所致,同时是因为新闻界的主管未能意识到一个现代国家的需要,未能估计出并承担起那些需要赋予他们的责任”。(26)一般认为,这个报告标志着社会责任理论的出笼。

19世纪是自由主义理论大获全胜的世纪,到20世纪自由主义的继续发展形成了自由放任,这在三个方面又动摇了自由主义的基础。首先,在自由主义确立之初,密尔顿提出的“意见公开市场”已经不复存在了。报纸的控制权掌握在越来越少的人手里。其次,自由主义发展为自由放任而缺乏责任与道德约束。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第一条的“代表公众权利”的新闻自由,实际上与第五条“代表私人权利”的自由发生冲突。美国的新闻传播业的私人性和商业性与新闻产品的公众性产生了越来越大的矛盾。其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利益分化的加剧,社会协调成为愈来愈重要的任务,而自由主义的新闻业显然无法完成这样的任务。实际上在政治和经济领域,由于大危机自由放任的理论已经破产,罗斯福的新政开始了政府的社会协调,新闻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只不过是在政府难以插手的新闻业出现的一种滞后的新闻业自己的补救行动。

社会责任理论在40年代提出,50年代确立,60、70年代以后才得到了缓慢发展。责任理论认为:一、新闻自由应承担道德和社会责任,自由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意味着一种责任,或者说新闻自由是一种负有义务的道德权利。自由权利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与他人的权利相联系。大众媒介对社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新闻业应该对公众的利益负责。二、新闻自由有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分,应该在追求积极自由的过程中扩大和发展新闻自由。所谓消极自由是仅仅要求保护新闻自由,只要自由而不受外力的束缚,而积极自由在于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的需要,提供多元化的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维护社会的价值体系。可见,该理论强调了新闻的社会公共性。

社会责任理论尽管是一个影响很大的新闻理论,也对社会实践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在何谓责任、对谁负责、怎样负责等方面含糊不清,所以其实际的运用仍然是非常困难的。

新闻法制理论

新闻法制理论是对新闻自由的又一补充。对媒介的制约包括政治的(政府管理)、经济的(市场原则)、法律的(新闻法制)、道德的(社会干预)和新闻媒介的自律。在任何社会,媒介都面临着与政府的关系、与公众的关系、媒介之间的关系这三大关系。调整这三大关系是新闻法制理论的重点。新闻媒介与政府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新闻的自主报道和政府对新闻媒介的行政及立法控制方面。媒介与公众的关系表现在媒介与公众代言和媒介侵犯公众利益两个方面。媒介之间的关系则表现在利益的一致性和经营上的相互竞争两个方面。调整这些相互关系,是新闻法制的基本目的,也是保证新闻业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

西方国家的新闻法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依法保障新闻自由;依法限制滥用新闻自由;新闻界的自律。

西方学者认为,新闻自由有助于人们追求真理,有助于民众参政议政,有助于社会安定,新闻自由是政治民主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依法保障新闻自由的法律。不过在实际的运行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就是国家权力大于新闻自由的问题。新闻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与其他权利一样都不是绝对的,新闻机构的自由也必须以不伤害他人的自由为前提,在防止新闻自由滥用方面,由宪法和各种其他法律所规定的三部分内容组成:以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国家机密等概念防止新闻媒介对政府活动的过分干预;以反垄断、公正交易等概念防止新闻机构之间的恶意竞争;以名誉权、隐私权等防止新闻媒介对公民的侵害。新闻自律是新闻从业人员及媒介对所从事的传播活动进行自我限制或约束的一种行为。西方国家往往通过“报刊评议会”、“新闻工作者协会”等机构强调一些自律的原则,例如独立、真实、准确、诚实、公正等等,这些机构也接受社会的投诉来监督记者。

新闻法制建设尽管进行了很长的时间,但是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许多问题也是长期以来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例如记者的职业道德问题,名誉权与公众利益的问题,公众的知晓权和传播权问题等等。还有一些新的问题,例如对消息源的保密和司法公正的矛盾,公众人物和公职人员的隐私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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