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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监管的难点

时间:2022-04-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互联网监管的难点面对互联网上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的信息流,必须通过技术、行政及法律手段正本清源。然而对互联网进行监管,存在不少难题。此外,网络用户可以自由地访问BBS并上载自己的文章,利用BBS所发布、传播的反动、色情及含有诽谤、侮辱他人内容的信息日渐增多,这也给网络有害信息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所以,对于破坏互联网安全的黑客们,法律取证成为制裁他们的最大障碍。

一、互联网监管的难点

面对互联网上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的信息流,必须通过技术、行政及法律手段正本清源。目前,网络已成为全球性的虚拟社会系统,它是整个社会的缩影,因而网络问题的存在具有全球化的色彩,这无疑加大了网络问题的诊治难度。然而对互联网进行监管,存在不少难题。

1.传播者身份的隐蔽性

在因特网上传播色情信息、恶意言论、计算机病毒等有害信息的人大多使用匿名或用假名,他们可以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隐藏自己的IP地址,其身份在虚拟的赛伯空间难于辨别和确认,这使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及管理部门寻找侵权主体非常之难。至今还没有更高明的刑侦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

很多有害信息都是从这些看似合法的个人主页上传播出去的,使有害信息具有千千万万个传播源,导致网络上的有害信息层出不穷。由于网络传播的这种特性,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控制比对传统媒介上的不良信息的控制要困难得多。此外,网络用户可以自由地访问BBS并上载(Upload)自己的文章,利用BBS所发布、传播的反动、色情及含有诽谤、侮辱他人内容的信息日渐增多,这也给网络有害信息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

2.传播时间、地点的不确定性

由于网络上的不良信息都是通过计算机随时发布的,大范围的信息的横向整合与提供由系统自动提供,所有的终端、用户都有可能是信息发布主体,而不仅仅是单一的某一家网站;同时,传播者可以在瞬间完成传播信息的任务,而且不留痕迹,然后再换一台计算机或另外一个地方,这给有关部门的查证、侦破和审理都带来很大困难。

3.传播者自身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因特网技术在突飞猛进的同时,从事网络非法和恶意传播活动的人所具备的计算机与网络技术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例如一般的黑客都是计算机专家,其计算机技能不低于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水平。所以,对于破坏互联网安全的黑客们,法律取证成为制裁他们的最大障碍。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研制出足够有效的工具或产品来对付这些无处不在而又行踪不定的害群之马。

4.跨国传播挑战司法管辖

网络传播是超越国界的。在网络信息的流动中国界观念是模糊的,用户可以轻而易举地登录到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网站、BBS、聊天室中,使得网络用户出现了地域上的极端分散性。在网络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经常影响到很多国家。然而在处理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时,国界的观念是非常清晰的。一旦在一国的纠纷涉及国外,该国就可能丧失了管辖权,即使发现了违法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或拥有了一定的证据要把这些网络犯罪嫌犯绳之以法,而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判定起诉的地点,应该适用哪国法律,国与国间或国家与地区之间的法律体系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等管辖权方面的棘手问题。

5.文化传统不一

本国认定有害的信息在他国并不认为有害。例如,在英国可以在网上流通的图片,在中东国家却认为是色情的,是绝对禁止的。同时在英国被认为必须要禁止的信息在更宽松的国家(斯堪的纳维亚的一些国家)中却认为是可以流通的。例如,到底怎样来定义色情内容(Pornographic content)实际上是很难的。有人认为,色情信息是潜在有害的,而儿童色情(Child pornography)才是非法的,这种对有害信息和非法信息甄别的方法就信息发布者的法律责任来说是截然不同的。文化、道德、法律观念存在很大的差异导致对信息内容不同的认定标准,这给网络信息内容管制带来巨大的挑战。

6.政策法规滞后

法律往往落后于科技的发展,网络传播的飞速发展与相关政策法规管理的落后形成鲜明对比。同时,管理机构对于因特网这个全新的媒体暂时还缺乏管理经验,管理手段和方法更新的速度总是慢于网络信息交流新问题产生的速度。一方面是还没有对网络上某些不良信息内容制定管制措施,这种暂时滞后,给人一种假象,似乎因特网是一个自由主义的乐园、法律的真空地带,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天国;另外一方面是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中的某些制度又缺乏现实可操作性,执行起来存在各种冲突或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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