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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言语行为(一)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1.施为句——言语行为理论的起点奥斯汀最初认为话语可分为两种,一种只是叙述一件事情,而另一种包含了说话人的一个行为。语用学研究的开创者奥斯汀用他的言语行为理论首次从行为角度研究语言使用,从而为语用理论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言语行为

(一)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1.施为句——言语行为理论的起点

奥斯汀最初认为话语可分为两种,一种只是叙述一件事情(言有所述),而另一种包含了说话人的一个行为(言有所为)。这一观点在真值条件论大行其道的当年是一种挑战和突破。

因此,用话语完成某一行为要有奥斯汀所说的适切性条件:①必须存在一种具有一定规约结果的可接受的规约程序,这种程序包括由特定的人在特定的环境中说特定的话;②特定的人和在特定情况下的环境必须跟产生的特定程序的要求合适;③程序必须由所有的参与者正确地处理;④完备地实施。奥斯汀还为适切性条件做了真诚性方面的补充条款;⑤这种程序是为具有一定思想和感觉的人的使用而设计的,或者是为合乎逻辑地指导任何一个参与者都要经历的某种仪式而设计的。参与并求助这种程序的人事实上必定具有这些思想和感觉,并且这些参与者必定打算如此这般地使自己接受指导;⑥在实际上如此这般地使自己接受这样的指导。

条件中起决定作用的无疑是①和②款。如果说话时在①和②中有一条或数条不具备,则言语行为不能成功实施。如果说话人符合①,②条件但又有欠真诚,那么这一言语行为实际上不能完成,奥斯汀把这称为abuse。语言学家对后者(指abuse)一般不太关注,因为它不属于语用研究的范畴。

2.从显性施为句到隐性施为句

奥斯汀提出施为句的初衷是对当时颇有影响的逻辑实证主义,即真值条件论的挑战。Saeed(2000)简单归纳了当时传统的对语言的看法:①语言中最基本的句型是陈述句;②语言的首要功能是描写事物的状态;③话语的意义可以用他们是否真值来描写。

奥斯汀不同意这样的看法,他首先挑战语言的使用范围,认为它远远超越“陈述”。他举例说明除“陈述”之外,很多句子被用来提问、惊叹、命令、表达愿望等。

奥斯汀指出,这些句子都没在描写事物,也无法用真假值来判断。他认为至少有一部分陈述句是不能以真值条件来考量的。它们应属于施为句,其特征为:①以单数第一人称+一般现在时直陈式主动态动词的主谓结构开始如I bet,I warn等;②所用动词能描述行为等;③一般情况下它们的施为性质可以用插入的hereby加强。

奥斯汀把符合上述条件(可插入hereby)的陈述句称为显性施为句。如果他的探索或挑战到此为止,也许就不会有后来的言语行为理论,但他和他的追随者并未停步,而是成功地把他们的探索延伸到显性施为句以外的其他话语。

怎样确定一个陈述句是隐性施为句呢?在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中人们提供了各种各样的答案,但奥斯汀最初的解释是看一个话语能否像上面的句子那样被转换成显性施为句。奥斯汀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来寻找界定隐性施为句的语言手段,包括动词情态、助动词、语调等。

这样做的结果是,没过多久人们发现可以转换成为显性施为句的隐性施为句的数量大大超过显性施为句,而显性施为句则成了施为句的一个分支,它无非比其他施为句有更明显的施为性而已。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显性施为句不仅总体说数量较少,而且在实际语言使用中人们会尽量少用它们而多用隐性施为句,因为前者在使用时给人以居高临下的感觉。

3.言语即行为

让我们回顾一下奥斯汀在挑战逻辑实证主义方面的路线图及其成就。

首先他指出语言并不是只用于叙事,这是一种常识。通常认为英语有四个句型,即declarative,interrogative,imperative和optative。

接下来,他从declarative的整体中挖掉显性施为句这一块,指出对这些话语间是真是伪是没有用的,重要的是它是否“奏效”:打赌成功没有,船是否被命名了,等等。奥斯汀把“奏效”的施为句称为felicitous,而“不奏效”的施为句称为infelicitous。

随后他又通过命名隐性施为句从declarative中分离出更大的一块。现在在declarative的整体中只剩下那些能用真值条件考量的被奥斯汀称为constative的那些“纯叙事句”。但是他并未就此停步。随着探索的深入,他取消了他原来主张的施为句和叙事句的区别,认为对一件事件进行描述也是言语行为的一个类型,并把这一类型的行为直接称为stating,声称在理论上找不到完善的办法把施为句和叙事句分开。最终的结果是:每个话语都提供一个这样或那样的言语行为,即“言语二行为”。有些行为因带有如bet,suggest,warn这样的动词而施事性质较为明显,有些却更为隐蔽。所有话语均有一定的言语行为力度这一结论导致一种广泛认可的看法,即存在两类意义:句子的习俗意义和说话者通过它表示的言语行为。

4.言语行为三分说

确定每个话语都是言语行为后,奥斯汀又把言语行为分为几乎是同时发生的三个行为,即locutionary act、illocutionary act和perlocutionary act。中国对三个术语的译文有好几种:①言内行为,言外行为,言后行为;②叙事行为,施事行为,成事行为;③言有所述,言有所为,言有所获。

我们认为第一种译文相对好懂,有助于学习者吃透术语的内涵,但后两种译文对理解术语也是很好的参考。

在言语行为三分说中,需要澄清的是言后行为的界定。在教学中我们发现,一些书籍对言后行为往往简单定义为“说话带来的后果”而产生误导。事实上,作为言语行为一部分的言后行为,是说话者的行为,而不是听话者的行为。如果说话者和听话者“一言不合”,而后者“拂袖而去”,那么后者是不是前者的言后行为呢?当然不是。《语言和语言学词典》指出:“‘言后行为’是言语行为的一个部分,指说话者通过其话语带来的符合其愿望的因果性的结果。”Akmajian et al.也指出:“奥斯汀把言语行为定义为通过说某事实施的行为。”

语用学研究的开创者奥斯汀用他的言语行为理论首次从行为角度研究语言使用,从而为语用理论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尽管言语行为理论较粗糙,有缺陷,并有待改善,但他作为在语用理论创立时期的第一批“吃螃蟹的人”,其贡献不言而喻。

(二)赛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作为从言语行为角度探讨语言使用的先驱者,奥斯汀对语用理论建立的贡献堪比航海界的哥伦布。传说哥伦布有一句名言:“当被告知如何做某事时,每个人都会做。”奥斯汀的贡献正在于他第一个指出“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奥斯汀生前没说他的观点是什么理论,不可否认他的结论也略显粗糙,甚至有些地方不太科学。在他去世之后,许多学者试图把他的观点和做法系统化和理论化,其中最出色者当属他的学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教授J. R.赛尔。他在一系列问题上对奥斯汀的体系作了修正和发展,形成一个改进的、为相当多学者所接受的言语行为理论体系。

1.赛尔对言语行为的认识

和奥斯汀不同,赛尔认为语言交际的最小单位不是单词、句子,而是言语行为。一串连贯的言语行为便构成交际,言语行为理论要研究的不仅是说话者如何根据一定的规则来产生想要实施的言语行为,还要解释一连串有关联的言语行为如何构成有意义的语言交际。

赛尔不同意奥斯汀把言内行为和言外行为截然分开的做法。他和奥斯汀在句义和语力的关系在认识上存在重大分歧。奥斯汀把言语行为分成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内外”二字说明了他的看法:意义(言内行为)和言外之力是一个句子的两个虽关联却又相互独立的范畴,不宜合在一起研究,“内”、“外”是有别的。

赛尔首先改变了术语,用发声行为+命题行为取代言内行为,削弱了“内外有别”。赛尔认为言外行为来自或依赖句义。

赛尔所指的“句义”不仅包括这些词语和结构,也包括在一定的语境中所使用的“言外之力指示手段”——使用明确的行为动词是其中之一,但更常见的还有词序、逻辑重读、语调、语气、标点符号,等等。从社会语言学角度还应该包括说话时的表情和动作。赛尔 (1969)因此认为没有必要把句子意义和言外之力分成两个层次,命题需要通过实施一个言外行为来表达。他认为“不存在不带语力特征的句子”,主张不把句义研究和言语行为研究视作两种独立的研究,而是从两个不同视角所做的同一研究。

奥斯汀和赛尔的分歧让我们再次想到语法(理论或体系)是对本族语言内存语法(规则)的描写。由于观测点和观测方法不同,对同一内存语法会有不同的描述即不同的语法体系,有些甚至从表面看差异还不小。这一现象在很多情况下也见于语用研究。

2.受规则制约的言语行为

一个言语行为既表述了命题意义即句义,又可在一定语境下表述言外之意,而听话者一般不会听错,说明它必然是受大众接受的某些约定俗成规则制约的社会行为。为归纳这样的规则,奥斯汀曾提出适切条件。赛尔在此基础上作了更明确的表述。

赛尔把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规则分为制约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制约性规则对社会活动中的行为加以限制,使这些活动和谐合拍。构成性规则是行为的一个部分。行为的发生以遵守这些规则为前提,违反了这些规则,这种行为便中止或不能存在,可以用“必须……”来形容其功能。

语言使用中要遵守的规则是构成性规则,如果我们想通过言语来实施某一言外行为,我们必须遵守有关的规则,如果违反了其中的一条或数条,该行为的有效性便成问题了。

(三)利奇的言语行为观

就言语行为而言,利奇与奥斯汀、赛尔持有不同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利奇认为语力就是话语的意义。他还把语力叫作语用力量。

利奇认为没有必要区分直接言语行为和间接言语行为。他认为,所有的言语行为都是间接的,因为它们的语力是由话语的含义衍生出来的,即使像Switch on the heater这样的祈使句也是通过一种间接方式达到某种目的。当然,言语行为的间接性是有度的区别的。

利奇在言语行为中,不仅强调讲话者的角色,也强调听话者的角色,他认为两者同时参与言语行为。

利奇从礼貌的角度讨论了言语行为的分类。他认为,不同的话语情景需要不同种类和不同程度的礼貌。他首先把施事行为的功能按照施事目的和社会目的之间的关系分为四种类型。①竞争类:施事目的和社会目的之间是竞争的关系;②欢乐类:施事目的和社会目的之间是相吻合的关系;③合作类:施事目的和社会目的之间没有多大的关系;④冲突类:施事目的和社会目的之间是冲突的关系。

然后,他把礼貌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类。竞争类的言语行为功能中的礼貌是消极的;欢乐类的言语行为功能中的礼貌是积极的;合作类的言语行为功能中一般不涉及礼貌;冲突类的言语行为功能中根本不存在礼貌。利奇还从礼貌的角度讨论了赛尔言语行为中的五类:①断言行为;②指令行为;③承诺行为;④表情行为;⑤宣告行为。

正统的言语行为理论把对语力的分析等同于对言语行为动词的分析,利奇对此持反对意见。他说这样做把语力问题引向了语法问题。利奇认为,言语行为动词属于语法的一部分,因此,当我们分析言语行为动词时,我们是在处理语法问题,语法问题具有静态和固定性;然而,当我们分析言语行为的语力时,是在处理语用问题,语用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在利奇看来,奥斯汀对言语行为的五种分类其实就是对言语行为动词的分类,他批评奥斯汀将言语行为动词与言语行为范畴等同起来的做法。他说,虽然后来赛尔在“言语行为的分类”一文中阐明说“言语行为动词可以很好地引导我们区分言语行为,但绝不是最确定的一种方式”,但赛尔的整个行文却还是在以言语行为动词为分类标准的。他认为,赛尔在其他方面也依赖着言语行为动词,只是没有明确承认而已,例如,赛尔曾经提出过言语行为的“语力显示项”包括语调、语序、重点、标点符号、语气以及言语行为动词等,但实际上,赛尔用得最多的还是言语行为动词,其他的语力显示项基本没有涉及或展开讨论。他认为,言语行为与言语行为动词之间不可能完全对等,并打了一个有趣的比方:……就人类的会话行为来说,就像在其他领域的经验一样,语言为我们提供了一定的范畴来做区分。但如果认为词汇范畴的区别能与现实世界的范畴区别一一对应起来的话,那就犯了一个基本的明显错误。语言为我们提供了命令、要求、请求、恳求等动词,以及水洼、池塘、湖、海、洋等名词。但我们却不能就此假设,语用现实中的范畴可以简单地划分为命令或请求等,就像我们把地理现实中的范畴划分为水洼、池塘和湖一样。然而,这种假设却不动声色地溜进了赛尔的言语行为分类当中……

(四)梅伊的言语行为观

《语用学杂志》的主编梅伊认为传统的言语行为理论的问题在于缺乏一个行为理论。他认为奥斯汀关于言语行为的界定太泛,并且奥斯汀和赛尔的研究基本上局限在一个例句一个案例的做法上。当然,他也肯定了奥斯汀关于“言”可以“有所为”这一发现的意义是不会随着时间的消逝而消逝的。

梅伊提出了语用行为的概念。梅伊将言语行为放在语用行为的层面来讨论。他将语用行为定义为语境化的适应性交际活动,认为言语行为以及一切使自己适应语境或使语境适应自己的交际性活动,都可以概括为语用行为。这些交际性活动包括直接言语行为、间接言语行为、会话行为、表征感情的外露行为等,甚至“静默”也可以是一种语用行为。梅伊认为,当言语行为在一定的语境下发生时,它就是语用行为,然而语用行为却未必是言语行为。他认为有效的言语行为是放在一定的语境中的,言语行为一方面要依赖于语境,另一方面,它们还会主动地创造使自己得以实现的语境。

语用行为涉及两个方面:行为主体和行为本身。行为主体涉及他或她的阶层、性别、年龄、所受教育、生活经历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背景知识。梅伊非常强调语境在言语行为中的作用,他认为语境比言语行为本身要重要得多。他认为传统的言语行为理论局限于一种抽象描述,他强调一种基于语境的语用观,比如:在许诺这个言语行为中,应该考虑的语用语境包括语言的使用者(许诺者和接受许诺者),以及语言使用者进行言语交际的其他条件等。他说言语行为和言语行为动词只有在恰当的语境中才有意义。

在讨论行为本身的时候,梅伊提出该使用何种语言来实施语用行为的问题。他认为这个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从个人角度来看,讲话者可以问:“我使用什么样的语言来实施一个具体的行为?”而从语境角度来看,此问题就变成了:“应该使用什么样的语言来为我创造一个实施语用行为的条件?”。对于前一个问题,梅伊借用前人 (1999)的观点,求助于语言的顺应性,认为社会的个体成员把语言作为所依赖的主要工具来适应自己周围不断变化的环境,这样做,也就产生了意义;对于后一个问题,梅伊认为,我们可以以传统的言语行为作为工具来控制我们的环境,相应地也就以各种方式适应了环境。因此,语用行为可以被看作是人们以语言或其他方式来适应自己的世界。

梅伊为间接言语行为列举了两种理论解释:“推理说”和“语用行为说”。“推理说”认为,间接言语行为包括两种行为:“次要的言语行为”和“基本的言语行为”。“次要的言语行为”指作出一个言语表达,“基本的言语行为”则表示实际的言外之力;而“基本的言语行为”要通过“次要的言语行为”实施类似于含意的推导来实现。“语用行为说”则认为,在一定的语境下被运用的所谓“间接”言语行为,在该语境下其实是最直接的表达方式,因为社会生活的诸方面都会在语言中得到反映,即人们的信念、共识、习惯等会通过语言实现编码,成为社会事实的语言结构式,成为该语境下最恰当的语用行为;这种间接的言语行为要比直接的言语行为有效得多,这是间接言语行为运用的深层原因。

(五)斯威彻尔的言语行为观

斯威彻尔对言语行为的研究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从隐喻的角度来看,言语行为和心理状态都可以被看作是在空间里的旅行。

(2)从隐喻的角度来看,言语行为还可以被看作是一个讲话者将物体传给另外一个讲话者,或者讲话者之间进行的物体交换;被传送或交换的物体具有语言的形式,是意义的容器。当言语行为被看作是一种物体的交换时,就可以用“管道隐喻”来分析了。

(3)言语行为中含有和社会物理力量相似的力量。我们说语言行为具有非语言行为那样的致使效果,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可以使用言语行为而不是其他行为来达到许多社会目的。

(4)从现实世界和知性世界的角度来看言语行为。

斯威彻尔把言语行为看作是一个认知域,把现实世界也看作是一个认知域。在言语行为这个领域里,讲话者认为自己既可以塑造世界,也可以对世界进行描述。

二、合作原则理论

合作原则是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莱斯首先提出的。该原则是指导语言交际的重要原则。格莱斯指出:要想言语交际成功进行,参与交际的人必须有一个共同的目标或方向。这目标有时是互明的。如一次会议的主题。有时这目标是在交谈的过程中逐步明确的。比如人们日常的对话,人们在对话的进行中逐渐显示明确的意图。交际首先有共同的目标,会话的参与者就会自然形成一种默契,遵守某个原则。这个交际参与者共同遵守的原则就是格莱斯的合作原则[1]

格莱斯认为,在常规情况下,人们的交际不会由一串不连贯,无条理的话语组成,人们交谈时或多或少都会为合作付出一定的努力。因为交谈的参与者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一个或一组共同的目的,或在一个彼此都接受的谈话方向上进行。即要求人们在交际时为谈话的目的或方向的转变而提供适切的话语。这便是合作原则[2]

成功的交际要真诚地传达和理解,这就是遵守质准则成功的交际要尽量替对方着想,积极主动地帮助对方,选择合适的表达方式,这是方式准则。成功的交际要传达适量的信息,这就是要受到量的制约。成功的交际还要求就事论事,反对东拉西扯,这就应遵守相关准则。合作原则的四项是:数量准则、质量准则、方式准则、关联准则。

三、话轮转换

(一)话轮的构成

要探讨话轮转换的技巧,我们有必要了解什么是话轮以及其构成的特点和规律。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通常很容易、也会很熟练地参与到与人们的会话中。然而,会话中的话轮要比看上去复杂得多,通常交谈者的话语相互不相交,而且话语与话语之间的间隔有时是可以以“秒或微秒”来计算。话轮发生于各种情景的对话中,例如可发生于少则两人,多则达十几人以上的会话中。在电话交谈以及面对面的互动中,或者在忽略了具体的话语长度或不计有多少人想要轮流发言的时候,都会发生话轮的转换。此外,在大多数会话中,每一次只能有一人发言,发言人被看作是该轮到发话的那个人。

在会话过程中的话轮转换通常指的是发话人的变更,或者指当前发话人结束发话并由受话人开始发话。换而言之,就是指是在会话过程中的双方、或多方参与者的发言交替。在正常的情况下,人们通常遵循着一人一次、一问一答等形式来开展会话。用会话分析学派的术语来说,在会话中一个谈话人从开始到结束就构成一个话轮。

(二)话轮的转换

法索尔德提出“话轮转换是话语分析中的核心问题,并受到语言学界的广泛关注”。就话轮转换的研究而言,在这方面开拓了话轮转换研究先河的当属萨克斯、杰弗逊等。他们从社会语言学的观点出发利用民俗方法论的研究方法提出了话轮分配理论。这一理论强调的是在会话交际中,“某一参与者不可能无休止地占据发话者的地位,而是由会话参与者们交替发话”。然而,会话是一种随意的语言交际活动,那么在这种随意的交际活动中,话轮是如何转换的:转换的形式会呈现出什么方式:其转换的规则是什么?这些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我们认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从理论上对话轮转换的规律有新的认识,而且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这是因为话轮转换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会话的走向和句式。同时,了解会话中话轮转换的特点和技巧有助于参与交际的各方在交际过程中选择适当的方式参与交际,从而使其交际恰当、得体、顺利,并达到预期的交际目的。

话轮的转换是指从一个话轮结束到另一个话轮开始,这种循环规律就构成了所谓的话轮转换。在话轮转换的形式上,在多数情况下话轮转换一方面呈直线型进行;另一方面由于会话言语行为的复杂性,其话轮转换的模式并非一成不变。通常情况下,从一个话轮结束到另一个话轮开始的话轮转换只涉及话轮转换的一种基本形式,这种形式通常被称为发话人的完全转移。此外,在会话中还存在着其他两种常见的话轮转换形式,即“毗邻应对”和“插入序列”。这两种转换形式与前一种共同构成了会话结构的基本框架,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

(三)毗邻应对

萨克斯认为一次会话至少包括双方一轮发话。会话结构中最典型的单位是毗邻应对,如会话的一方进行警告,问候,道歉,邀请,提问等。另一方则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反应。毗邻应对有如此特征:一个应对只是一前一后的一轮发话。我们称之为始发话和应答话。这一前一后的话段是邻接的,紧密联系的,由会话的双方分别说出。始发话和应答话在次序上是不能随意排列的。在有毗邻的应对中,某些发话语只能有一个适合的应答语。如提问——回答,问候——问候,道歉——原谅,提供——接受等。而另一些发话:可以有多个应答语。如一句问候语它的应答语应是问候语。而一个提意,它的应答语可以有两个,至少可以是肯定或者是否定。如果发话语是抱怨,回答应语可以是解释,道歉,批评,反感,争吵等。毗邻结构是会话的基本单位,通常适用会话的开头与结尾[3]

非结构特征指的是话语内部的上下衔接。所谓衔接就是语篇内部两个不受句法结构制约的成分在意义上相互关联,用韩礼德和哈桑的话来说,就是“一个成分的解释取决于另一个成分的解释”。一排结构特征研究句间不同成分之间的语义联系[4]

(四)插入序列

在某些会话中,一对应对话段中会出现嵌入的话段。这种嵌入的结构称为插入序列。话语意义的分析基本上含两方面,一方面是通过日常话语语料分析揭示超句话语和社会交际结构;另一方面,话语分析要揭示谈话多方在语境中理解意义的过程。前者是静态的话语成品,旨在阐述话语结构规则,后者是一个动态的话语过程,在于揭示谈话者在语境等多因素作用下理解话语含义的交际过程[5]。以上的语篇中有一个插入的成分,有助于语篇意义的理解,形成动态过程。

言语交际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参与者要有意识地根据共有知识来构造有利于实现交际目的的统一体。话语能够刺激参与者头脑中存储的共有世界的知识的相关因素,并加入到新的随时出现的信息,且通过言语行为组织一个有利于实现交际目的的空间框架和社会框架,达到交际的理想状态。

四、礼貌与面子理论

“礼貌”是人在社会生产和现实生活中一项具有道德和伦理意义的行为准则,在人与人之间的交际中起重要作用。布朗和莱文森认为,礼貌就是“典型人”为满足面子需求所采取的各种理性行为。人的言语行为本质上都是一些所谓威胁面子的行为,讲究礼貌就是要“减轻某些交际行为给面子带来的威胁”。面子可以分为积极面子和消极面子。积极面子指人们希望得到赞赏、肯定和认同;消极面子指人们不希望受到伤害和强迫。

交际中的礼貌原则本质上是策略性的,即通过采取某种语言策略达到给对方留面子的目的。布朗和莱文森称语言礼貌策略为补救策略,因为礼貌是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听话人和说话人的面子所做出的努力。采用补救策略,表示说话人无意威胁听话人的面子,或试图减弱对面子的威胁。布朗和莱文森提出五种补救策略,内容为:①赤裸裸的面子威胁行为,包括:强行性插话、使用公开反对性言语或挑战性言语和采用威胁面子的强势词,等等;②积极礼貌策略,即满足听者的积极面子需求,策略方式为:恭维、感叹、语言强势词运用、赞同回答、亲昵称呼等;③消极礼貌策略,包括满足听话人的消极面子需求,所采用的策略有道歉、使用模糊修饰语和避免言语分歧等;④非公开地施行面子威胁行为,主要指避免直言不讳,不直接触及对方的面子,使用隐喻、反语、夸张、暗示等都属于此类;⑤不施行面子威胁行为。

[1] 赵毅等著,《言语交际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184。

[2] 金立著,《合作与会话合作原则及其应用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1。

[3] 黄国文编著,《语篇分析概要》,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163。

[4] 朱永生等编著,《英汉语篇衔接手段对比研究》,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4。

[5] 李悦娥等编著,《话语分析》,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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