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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演讲场所可以把演讲大致分为哪些类型

时间:2022-04-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游说性演讲:没有固定场所的演讲。广播演讲和电视演讲:这是由于现代无线电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演讲,演讲者可以在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对成千上万看不见的群众发表演讲。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斯大林就曾发表过著名的《广播演讲》。如云南省演讲学会在昆明举办的以“与爱同行”为主题的全国演讲大赛上的演讲。

游说性演讲:没有固定场所的演讲。例如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孟子、苏秦、张仪等周游列国的演讲。再如2012年云南省总工会在全省各地举行的《劳动模范事迹》巡回演讲。

街头演讲:在街头巷尾等露天场所进行的演讲。在我国近、现代史上,许多大中学生曾到民众中搞普及教育,大都采用这种演讲形式,例如北京大学平民教育演讲团的演讲;在“五讲四美”活动中,许多大中城市的青年也采用过这一演讲形式。

宫廷演讲:指古代臣下在宫廷向国君或首领献计献策(奏对讽谏)的言语行为。例如“邹忌讽齐王纳谏”等。

法庭演讲:诉讼者或被诉讼者及律师等司法人员在法庭上做的演讲。一般分为诉讼演讲和辩护演讲两种。

诉讼演讲:诉讼者本人或公诉人在法庭上对被告指控和申诉的演讲。

辩护演讲:被诉讼者(被告)为了证明自己无罪或轻罪(或辩护律师为了证明被告无罪或轻罪)而同诉讼人(原告)或公诉人进行的辩论演讲。它可分为被告本人的辩护演讲和律师(或辩护人)的辩护演说两种。被告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演说叫直接辩护演说。在法庭以外的场合发表的叫间接辩护演说,但它起不到自辩的作用。辩护演说还可从性质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为个人或某一案件进行辩护的演说;一类在表面上看来是为个人,实际上却是为了某项事业或某一阶级、政党或团体发表的演说,这种演说不只是单纯地用于无罪或轻罪的自辩,因而在力度、情感、气势诸方面更为强烈宏大,也更能打动听众的心;苏格拉底的自辩、巴黎公社女战士路易斯·米歇尔在凡尔赛法庭的辩护演说、季米特洛夫在莱比锡法庭上的答辩等是这类演说的典范。

广播演讲和电视演讲:这是由于现代无线电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演讲,演讲者可以在广播电台电视台,对成千上万看不见的群众发表演讲。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斯大林就曾发表过著名的《广播演讲》。

主题演讲:专就某一主题发表见解、体会的演讲。如云南省演讲学会在昆明举办的以“与爱同行”为主题的全国演讲大赛上的演讲。

学术演讲:以研讨学术问题为中心的演讲。

礼节演讲:指在交际场所发表的旨在表示赞美、感谢、祝愿或者让人感到有趣的礼节性演讲。如在欢迎或欢送会上的演讲,在联欢会、宴会上祝愿性的演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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