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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辞的受众研究

时间:2022-04-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新修辞学中,受众研究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构成新修辞的众多理论中,绝大多数也都涉及受众的研究,下文将介绍本研究选择的、具有代表性的、能够为软新闻编译所用的几大理论。要想说服每一个受众成员,修辞者必须考虑到受众的差异性。

在新修辞学中,受众研究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不少学术领域把它看作是自己学科研究的核心部分,如修辞与写作、阅读理论、文学理论与文学批评、修辞与哲学、交际研究相关领域、口头表演、论辩、电影、戏剧、广播、电视、大众交往、广告等专业,批评探索领域如文化研究、批评研究、政治经济学,应用领域如通讯、公共政策、法律、市场和商业等(Sloane,1968:60)。“言语交际学、写作、哲学以及英语理论家对听众研究发生浓厚的兴趣,把它与当代哲学、语言学和心理学等学科结合起来”(温科学,2007:19)。在构成新修辞的众多理论中,绝大多数也都涉及受众的研究,下文将介绍本研究选择的、具有代表性的、能够为软新闻编译所用的几大理论。

3.3.1 Chaim Perelman的受众论

在Perelman的论辩修辞学中,“受众”这一概念是受到了特别眷顾的。在他看来,论辩的发展离不开对受众的关注,“宣传和鼓吹主要关心的就是吸引漠不关心的受众的注意力,这一点是进行任何论辩所必不可少的条件”。Perelman给受众下的定义是:“论辩者希望通过论辩影响的所有那些人”(1969:18)。这些人不仅仅指论辩者面对的或直接指明的那群人,比如,一个接受采访的人,他的受众不仅仅是记者,还包括记者所代表的报纸的读者。受众或多或少是演讲者的一种“系统化的构筑”(systematized construct)。对于修辞者来说,他所构筑的预期受众必须与现实尽可能地接近,由于忽视或未能预见某些环境因素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可以直接影响论辩的成功与否。因此,Perelman的建议是在论辩开始之前对要说服的受众有足够的了解,这对于所有成功的论辩来讲都是非常重要的(1969:19)。

但了解受众绝非易事,大多数情况下,修辞者面对的受众是“混成受众”(composite audience)。也就是说,受众的性格、信仰等诸多方面均存在差异。要想说服每一个受众成员,修辞者必须考虑到受众的差异性。Perelman指出,修辞者站在受众面前时,首先要做的就是对受众进行分析。对受众的了解除了心理层面之外,更重要的是社会层面的,比如受众是不是属于同一个社会团体? “每一个社交圈或社会环境都有自己独特的流行意见及深信不疑的信念,也就是该圈子成员认为理所当然并且毫不迟疑地用作前提的认识。这些认识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想要说服某一特定受众,修辞者就必须使自己与该文化相适应”(1969:20-21)。

在面对特殊受众时,论辩者有时可能需要依赖一些论据,这些论据对于这些特殊受众来说是陌生的,有些甚至是与他们所接受的观点截然相反的。Perelman认为,要说服受众接受陌生或是抵触的观点,修辞者必须诉诸“普适受众”。也就是说,论辩者在论辩中需要故意忽略群体差异,把受众看作是全体有理性的世人的集合,必须使受众认同他们所诉诸的理性是不言自明的、在任何场合都绝对适用的,同时也是没有时间或空间方面的限制的。“如果一个针对普适受众的论辩没有能够说服某一个人,那么论辩者就可以认定这个人是愚昧的或不正常的,从而取消顽抗者的(对话)资格。”Perelman也意识到所谓的“普适受众”也是有文化差异的,“每个人根据他所了解的同伴的特征构筑普适受众”,“每个人、每种文化对于‘普适受众’的概念都是不同的”(1969:3132)。

“思想共同体”(community of minds)这一概念是Perelman对受众研究的又一重要贡献。他指出“当涉及论辩,涉及通过话语来影响受众对某些论点的信奉程度时,就不可能将社会和心理条件当作不相干因素而完全忽视,因为在这些条件缺失的情况下,论辩就会毫无意义,也不会产生任何结果。”所有的论辩都是为了赢得受众对某些观念、态度的信奉,因此,在论辩过程中就一定会有“智力接触”,并借此形成“一个有效的思想共同体”(1969:14)。

Perelman认为这种思想共同体的形成必须要满足一系列条件。首先是共同语言,这是最低要求。其次是社会生活规范,这些规范规定什么时候可以开始交谈。不过这种规范有很大的个体差异,“对有些人来讲任何(智力)接触都是多余的和不愉快的;有些人懒得说话;也有些人不喜欢参与讨论,对他们只需下命令。”另外,对于论辩发起方来说,想要说服别人也是自谦的表现,他意识到自己所说的不是“福音式的真理”,也不想用权威来压制对方,他所寻求的就是通过与对方智力上的交流来说服对方。而对于论辩的另一方,他们希望成为“一个大体上平等的社会的一员”,因此,对他们要采用说理的方式,并重视他们的反应,而不是简单粗暴地发号施令(1969:15)。

总而言之,通过“智力接触”建立一个有效的“思想共同体”在论辩过程中是相当重要的。而建立这种“思想共同体”还有两个关键词:“倾听”与“适应”。所谓“倾听”就是要了解受众的信仰、态度和观点,听他们对自己所要涉及的论点是持怎样的观点,“通过倾听展示出愿意最终接受对方观点的一种意愿。”如果对方不愿倾听,那么双方就不可能产生“智力接触”,就不可能建立有效的“思想共同体”。所谓“适应”就是要根据受众的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论辩,“……根据不同的情况,人们会寻求不同的结果,并会使用适合话语目的和所影响的受众的各种方法”(1969:17)。Perelman指出,“论辩理论所能给的总的建议只有一个,那就是让说话者调整自己以适应受众”(1969:13)。

3.3.2 Wayne Booth的倾听修辞

在Booth的修辞理论中,对于受众的重视以及对于受众的态度是判断“好修辞”和“坏修辞”的标准,也是修辞伦理的体现。他从自己和他人的关于“好修辞”和“坏修辞”的定义中总结出了如下的戒律:

追求误解、依赖或故意产生误解在伦理上都是错误的,而追求理解是正确的。追求欺骗创造出一种赢着拿走一切的非社团。在追求相互理解创造出的社团中每个人需要并值得关注。(2004:40)

Booth马上指出这和一般的戒律都有同样的问题,那就是对戒律往往都有很多不同的理解。比如,何为“误解”、何为“理解”? 判断修辞的好坏或多或少都受我们道德信念的影响。Booth举了Thomas Jefferson的例子,在美国,Jefferson被誉为“独立宣言之父”,他所撰写的独立宣言展现的修辞不仅在技术上一流,而且它使用的方法和目的在伦理上也是完全站得住脚的,它提出了所有“好的”理由解释为什么美国要摆脱“邪恶的”英国。不过,对于英国的读者,尤其是当时的读者来讲,Jefferson的论点不仅站不住脚,而且是令人愤慨的,对于敌人的主张也是不公平的,甚至是不诚实的。那么到底如何评判?Booth提出了一条有用的区分法,那就是看“修辞者是否在努力达到某种他相信会伤害到听众的目的?还是要达到对听众有益的目的”?

Booth根据技巧和动机将修辞分为三大类:赢修辞(Win-Rhetoric)、议价修辞(Bargain-Rhetoric),以及倾听修辞(Listening-Rhetoric)。所谓赢修辞就是“采取一切方法,不管是诚实的还是不诚实的,去把听众争取过来。”在赢修辞中,最关键的就是“胜利”,不管这种胜利是以什么为代价的;议价修辞寻求的是“外交手腕”,是“调解”,是要找到“休战”的方法;但倾听修辞寻求的不是休战,而是“追求差异背后真理”。倾听修辞要求持不同意见的人倾听对方的论述,倾听不仅仅是为了更好地说服,还为了在冲突背后找到深层次的共识。他们寻求的是双方共有的,同时也是双方在论辩过程中都依赖的共识,这些共识包括信仰、信念、保证等多方面的内容。倾听的核心也就是要关注受众的态度、观点、信仰等内容,从中找到与自己的契合点。(2004:43,4546)

Booth列举了倾听的几种表现形式:

·LR-a:我邀请我的对手和我一起参与真诚的倾听之中,我有理由希望我的对手会对此作出回应。

·LR-b:虽然我很确信我的对手决心忽略我讲的内容,但是我还是会倾听他所讲的以期发现某种方式能使他加入到真正对话之中。

·LR-c(赢修辞的拙劣版):我知道只有通过认真的倾听对手我才能有希望比她聪明——这样才能获得我想要的,不管她会为此付出多大的代价。

·LR-d(也可称为投降修辞或自我审查):除非我屈服,并且假装被说服,否则我就要承受这样或那样的糟糕的后果——失去工作、金钱、甚至生命。

·LR-e:我将致力于我的倾听教条,将它坚持到底即使我可以看到结果对我和其他人来讲会是危险的。(2004:4650)

这五种倾听体现了与受众的不同层次的关系。第一种是最为理想的,也是非常罕见的,它要求的是最高层次的修辞互动,Booth认为它可以配上他所杜撰的名称“修辞科学(Rhetorology)”,在这里,修辞者和受众参与到一个可信的论辩中,双方在极其平等的修辞互动过程中找到共识;第二类受众是相当教条的一类,他们不愿轻易接受他人的观点;第三、第四类倾听中双方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前者是修辞者试图操纵利用受众,后者是修辞者自我矮化,以此欺骗或蒙蔽受众,受众在这两种情形中都是弱势的、被动的;在第五种倾听中,修辞者拒绝去考虑受众以及修辞情境等因素而固执地坚持己见。

倾听修辞中修辞者要想触动受众,就必须对自己的修辞进行修改以适应不同的受众,那么这种修改符合道德规范吗?Booth解释说,这种为了适应而做的修改不仅是可以的,而且是必须的。“修辞努力如果没有加入到受众的信仰和情感中去的话就不会成功”。也就是说,修辞者必须要根据受众的特殊情况对自己的修辞进行调整,使之与受众的“需求”与“期望”相适应。这里也要把握好度,因为调整得不恰当就会成为“唠叨”(waffling)、“迎合”(catering)、“巴结”(sucking-up)、“卑劣的有倾向性陈述”(shoddy spinning),以及“简单的无法被原谅的谎言”(plain unforgivable lying),而且这其中的界限也不明显。不过,如果只是为了赢得受众而“否认自己主要的观点或最深层次的信仰”,那么这样的修辞显然是不合乎道德的。这种成功只是暂时的、表面的,在这种情况下,受众成了“傻子”,而演讲者就成了“追求胜利的伪君子”。Booth将这种“违背自己基本信念或受众福利”的适应称为“不道德的适应”,这种适应一旦被受众发现,就会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2004:51-54)

3.3.3 刘亚猛的受众观

国内学者刘亚猛认为修辞的根本任务是“修辞者促使受众改变自己原来的看法、态度和行为,按修辞者的意愿行事”(2004:10)。在对西方新修辞受众观进行对比研究考证的基础上,他将受众分成四类:所说(addressee)、受众、虚受众(pseudo-audience)和非受众(non-audience)。“所说”指的是所有的“被致辞者”,也就是所有被演讲者当作是说话对象的那些人。不过,有时虽然演讲的听众很多,但是演讲者真正想说服的也就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人,刘亚猛将这一小部分人归入“受众”的范畴,并明确了“受众”是“所说”中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人:

·修辞者十分在乎他们针对某一件事的意见、观点、态度;

·他们对于是否接受冲着自己来的说辞有充分的斟酌决定权;

·修辞者因而必须通过说服或伦理等非强制性的象征手段,亦即修辞手段,影响和争取他们。

而虚受众则是“‘所说’范围中扣除了‘受众’后剩下的貌似受众成员实则只是在‘陪听’、‘陪读’,或仅仅被当作‘信使’和‘传声筒’,甚或仅被用于产生某些特定效果的人”(2004:144)。

其实,关于虚、实受众的概念并不新鲜,但是最后一类“非受众”确是首创。刘亚猛是这样解释“非受众”这一名词的:

“非受众”是作者通过与“nonperson”等以“non-”为前缀的某些英语词汇的类推而自创的“non-audience”一词的翻译。正如“nonperson”指的是其存在由于意识形态等原因而遭到“系统性忽略并从公众记忆或注意中消失”的人,“non-audience”用来指代那些有受众之样而缺乏受众本质特征、被致辞却不被真正当受众对待的个体或群体。(2004:144)

“非受众”的概念实质上隐含了这样的深层含义:即受众一定是能对讲演作出反应的,能够与修辞者产生互动的。而那些相对于演讲者完全没有任何权利或地位进行修辞互动的、处于被动接受信息地位的人都是“非受众”的范畴,他们与演讲者之间的“不平等权利关系中处于无权、受支配的地位”,这使得他们对演讲者的话“只有接受的份儿”。

区分“非受众”并非只是为了区分而区分,刘亚猛指出了“非受众”这一概念的实际意义。首先,这一概念解释了为什么会有“受众处于弱势地位”的印象。

在现实话语交往和互动中,人们从(官员、教员、管理人员、家长、领导等各种长者和尊者的)权力地位出发,诉诸断言(asserting)、宣告(pronouncing)、强令(dictating)等不留质疑和商榷余地的话语行为的可能,与人们从平等或弱势地位出发,采用劝说、诉求、讲理等话语方式的机会不相上下,‘所说’以‘非受众’的身份被致辞与‘所说’作为受众被致辞的情况发生的几率可能差不了多少。(2004:147-148)

由此可以看出,人们之所以把受众看作是弱势群体,正是没有意识到在很多场合下,所谓的“受众”其实只是“非受众”。其次,这一区分也从另一侧面证实了刘亚猛提出的关于修辞者和受众之间权利关系的几条“潜认识”是成立的。第一条潜认识是:“修辞关系——也就是修辞者与受众这个基本关系——的形成是因为修辞者有求于受众而不是相反。”第二条潜认识是:“相对于受众,修辞者在修辞过程中始终处在一个易受伤害、行为后果难以预测的弱势地位。”这两条潜认识背后引出的第三条关于受众地位的潜认识是:“受众成员作为握有决定权的人(decision-makers),在整个修辞过程中总是处于一个相对修辞者的‘权势地位’(a position of power)”。最后,刘亚猛认为这一区分是我们对受众概念的复杂性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在修辞互动过程中,修辞者面对的绝不是一个单一的“受众”,而是一个“所说集合”(collectivity of addressees),这一所说集合的四个构成因子——即所说、受众、虚受众和非受众——相互之间会发生角色互换,更为复杂的是,这种角色互换有时是不在修辞者的掌控之中的,“所说成员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完全有可能通过改变自己对致辞者及其说词的态度而使他们自己和致辞者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2004:14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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