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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

时间:2022-04-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0.3.2 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在奥斯汀之后,塞尔为发展言语行为理论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塞尔所做的一个方面的工作,是确定言语行为的合适条件和实施言语行为必须遵守的规则。塞尔所做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对以言行事的行为进行分类。根据这十二个侧面的区别,塞尔进而对以言行事行为分类。塞尔认为,尽管这两方面有密切关联,但并不能等同。

10.3.2 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

奥斯汀之后,塞尔(J.Searle)为发展言语行为理论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他在《奥斯汀论以言表意的行为和以言行事的行为》(1968年)、《言语行为》(1969年)和《表达和意义》(1979年)等论著中,对奥斯汀的理论进行了批判和修正,并使之系统化。

塞尔所做的一个方面的工作,是确定言语行为的合适条件和实施言语行为必须遵守的规则。他认为,各种言语行为的产生,实际上都得有一些合适条件。在《言语行为》中,他以“许诺”这一言语行为为例,确定了九条合适条件:

(1)具备语言交际的一般条件(如说同一语言,双方不聋不哑等等)。

(2)在说出话语X(如“我明天一定去”)时,说者S表达了命题P(即:去(我))。

(3)在表达P时,S同时表述了他要去做某一行为A(即“去”)。

(4)听者H希望S做A,而不是不做A;S相信H也希望他作A,而不是不希望他作A。

(5)在事态的自然发展中,S若不说,S和H双方都不清楚S会去做A。

(6)S打算做A。

(7)S希望通过说出X表明自己有义务去做A。

(8)S的意图是要H认识到他说出话语X等于让自己承担起作A的义务;S希望H通过看出S的上述意图而认识到S承担起作A的义务;S希望H是通过话语X的意义看出S的上述意图的。

(9)在以上八个条件完全满足的情况下,S和H所使用的语言的语义规则使得X说出来既正确又真心。

在确定了这些条件的基础上,塞尔得出了言语行为的四条一般构成规则:

(A)命题内容规则(基于上述九条中的第(2)(3)条);

(B)预定条件规则(基于上述第(4)(5)条);

(C)真诚规则(基于上述第(6)条);

(D)本质规则(基于上述第(7)条)。(27)

塞尔所做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对以言行事的行为(illocutionary acts)进行分类。为了进行这种分类,他先分析了不同的以言行事行为的十二个方面的重要区别,用来作为辨别以言行事行为的类型的标准。

(1)在行为(的类型)的要旨(或目的)方面的区别(例如,命令的要旨是要听者去做某件事;许诺的要旨在于表示说者承担责任去做某件事)。

(2)词和世界适应方向上的区别(例如,断定是使词[更严格地说,是话语的命题内容]去适应世界:许诺则是使世界适应词)。

(3)在表现出来的心理状态方面的区别(例如,命令就表现出要H去做A的愿望;道歉则表现出道歉者为做了某事而感到懊悔)。

(4)以言行事的要旨在被表现出来的力量或强度方面的区别(例如,“我建议我们去看电影”和“我坚持我们去看电影”,具有同样的以言行事的要旨,然而是以不同的强度表现出来的)。

(5)说话者和听话者的身份或地位在对话语的以言行事的力量的影响方面的区别(例如,将军要士兵打扫房间,很可能是命令,而士兵要将军打扫房间,则大概得请求)。

(6)在与说话者和听话者的利益相关的说话方式上的区别(例如,夸耀和悔恨、祝贺和哀悼之间的区别)。

(7)在与谈话的其余部分的关系上的区别(例如,“我回答”、“我推断”这些表达式可以用来把一些话语与另一些话语以及周围的语境联系起来。“然而”、“因此”等也起这种联系话语的作用)。

(8)在由以言行事力量的指示手段所决定的命题内容方面的区别(例如,预测必定是关于未来的,而报道可以是关于过去或现在的)。

(9)在下述两种行为之间的区别:一种行为始终必须是言语行为;另一种可以成为言语行为,但不必作为言语行为来完成(例如,对于估计,我可以一边说“我估计”,同时作出估计;可是,我也可以不必说什么话,就默默地在估计)。

(10)在下述两种行为之间的区别:为了使行为得以完成,一种行为需要某些超语言的规约,另一种则不需要(例如,实施“宣战”这一言语行为的人,必须有一定的地位,而许诺“我来看你”,我只需遵守语言规则就行,并不需要任何超语言的东西)。

(11)下述两种行为之间的区别:在一种场合下,相应的以言行事的动词有完成行为式的用法;在另一种场合下则没有这种用法(例如,“许诺”、“命令”这些以言行事的动词有完成行为式的用法,然而并非所有的以言行事的动词都是完成行为式的动词)。

(12)在完成以言行事的行为时风格上的区别(例如,宣布和告知(秘密)之间的区别不一定涉及以言行事的要旨的不同,而仅仅是在以言行事行为的风格方面有所区别)。

根据这十二个侧面的区别,塞尔进而对以言行事行为分类。奥斯汀曾经提出过一种分类建议(见2.1.5节)。塞尔认为奥斯汀的分类有不少缺点:首先,奥斯汀不是对以言行事的行为的分类,而只是对行事动词的分类。塞尔认为,尽管这两方面有密切关联,但并不能等同。其次,奥斯汀的分类缺乏始终一贯的原则,因此造成在以言行事的行为和以言行事的动词之间经常发生混淆,在一个种类与另一个种类之间出现许多交错重叠,在各个类内部也有许多异质成分,等等。塞尔以他提出的十二种区别的前三种(即以言行事的要旨,以及由此引出的适应方向和表现出来的诚实性条件)作为分类的基础,提出把以言行事行为分为五大类,即

(1)断言式(assertives)。该类成员的要旨在于使说话者(在不同程度上)有责任承认某件事是如此这般,承认所表述的命题的真理性。适应方向是从词到世界,表现出来的心理状态是相信。

(2)指令式(directives)。该类的以言行事的要旨在于:它们都表示说话者试图(在不同程度上)使听话者去做某事。适应方向是从世界到词。诚实性条件是需要(或希望、愿望)。

(3)承诺式(commissives)。该类以言行事的希望的要旨是使说话者有责任(也是在不同程度上)去做某种未来的事情。适应方向是从世界到词。诚实性条件是意向(intention)。

(4)表情式(expressives)。该类的以言行事的要旨是表现出对于命题内容中所表示的事情的心理状态。表情式动词的范例有“感谢”、“祝贺”、“道歉”等等。在表情式中没有适应方向。命题内容是把某种特性归于说者和听者。

(5)宣告式(declaratives)。在这个类中,命题所表述的事态是通过以言行事的力量的指示手段而得到实现或得以存在的:人们宣告某个事态的存在而使这个事态得以存在,可以说“说话使某事成为如此这般”。这一类的事例有:“我辞职”、“我指派你为主席”等等。宣告式的特点是:适应方向是从词到世界,又从世界到词;没有诚实性条件。(28)

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另一个发展,是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的概念。所谓“间接言语行为”,是指“通过施行一个言外行为间接地施行了另一个言外行为”(29)。在实际用语中,一句话常常不只包含一种施事行为。例如:

(1)Could you speak more slowly?(你能讲得慢一些吗?)

(2)I wonder if you’d pass me that hammer.(我不知道你是否能把那个锤子递给我。)

(3)Will you open the window?(你能把窗子打开吗?)

(4)Tell me what’s the matter.(告诉我是怎么回事。)

这些句子都有两个以言行事行为,而说话者的目的则是通过一个行事行为来做另一个行事行为。(1)、(3)是通过“提问”的形式来做“指示”;(2)是通过“陈述”来做“指示”;(4)是通过“命令”的形式来“提问”。这些句子的第一个行事行为都含有句子的“字面用意”(literal force),第二个行事行为则从“字面用意”进一步推断出间接用意。而说话者说这些话的目的,显然是在于施行第二个行事行为。例如,就第(3)句来说,说者并非对听者是否有开窗的能力提问,而明显是要听者去打开窗户。

塞尔所说的间接言语行为,揭示了以言行事行为之间的转化现象。自然,各个类别之间都有转化的可能,但是,较多的是从其他类别的行事行为转为指令性的行为。

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研究,基本上继承了奥斯汀的路子,紧紧抓住“以言行事”这一点,探索句义、行为和语力(illocutionary force,即奥斯汀所说的“示言外之力”)之间的关系,使这一理论逐步趋于完整和系统化,为语言学的研究拓展了视野,是有很大贡献的。然而,应该看到,他所确立的以言行事的构成规则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却难以修补,而且他的规则似乎只能处理一些最典型的言语行为动词。要按他所区别的以言行事行为类别分辨不同的行事行为,也并非易事。在其晚期论著中,他的心智哲学的倾向越来越明显,也使他的理论越来越偏离起先采用的语用学和语义学互补的原则的正确轨道。所有这些,看来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解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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