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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律语言学研究

时间:2022-04-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国内法律语言学研究法律是随着阶级、私有制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但对法律语言的研究则较晚。一是对法律语言中某些问题展开讨论的法律语言研讨会。例如上海大学法学院两次召开“全国和国际法律语言与修辞研讨会”,于2000年7月刊印了《应用语言学:法律语言与修辞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6月,召开的“语言与法律首届研讨会”。

第二节 国内法律语言学研究

法律是随着阶级、私有制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我国最早的一部成文法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之后一直到清朝都有司法文书的制定。但对法律语言的研究则较晚。

一 国内法律语言学研究概述

我国古代很早就开始了对法律语言的重视,但对法律语言进行较为成熟的研究起步较晚。兰溪等很多学者曾对法律语言的历史做过总结。《论语》里记述郑国起草法律文书,“为命,裨谌草创之,世叔讨论之,行人子羽修饰之,东里子产润色之”。“为命”在当时就如同今日的法律,这段文字记载了当时法律语言的产生过程,即经历了“草创”、“讨论”、“修饰”和“润色”四个阶段。扬雄《法言·寡见》里也有对法律语言进行修饰加工的证据,“言不文,典谟不作经”。《明史·刑法志》记载了《大明律》的制定过程,历时三十余年才颁布实施。这些足以证明我国古人对法律语言的重视。战国时代卫国人公孙鞅《商鞅书·定分》中认为法律应该“明白易知”,这说明了对法律语言的要求。明代萧曹的《萧曹遗笔》对写诉状的要求进行了归纳。清代李渔的《资治新书·慎狱刍言》、乾隆中期法学家王又槐的《办案要略》都对司法文书语言和诉讼活动中的语言交际进行过探讨,对法律语言做了研究并发表了一定的见解。虽然我国很早就比较重视对法律语言的研究,但把法律语言学作专门的学问来进行研究则相对较晚。

陈炯的《法律语言学概论》对我国封建时代代表性法典《唐律疏义》的立法语言和古代司法文书语言进行了分析。唐代的《唐律疏义》总结了历代王朝的立法经验,被称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者在论著中探讨了《唐律疏义》的立法解释、词语特点和句式特点,使人们对古代法律语言特点有了大致了解,并为以后的立法工作提供借鉴。古代司法文书主要表现在诉状、判词和笔录上,作者将现代判决书文本语言结构和古代判词语言结构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古代判词在结构上的独有特点。而且通过研究,作者认为古代司法文书叙述语言不同于现代司法文书叙述语言,它经常运用比喻、比拟等修辞手法,以使语言生动形象。因此得出结论,古代司法叙述语言具有形象性,并分析了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同时,古代司法文书说理语言具有抒情性,多用抒情性词句,以增加说理的感人性

潘庆云的《中国法律语言鉴衡》阐述了我国古代法律语言发展的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滥觞阶段(夏、商至春秋后期),第二阶段为形成阶段(秦、汉两代),第三阶段为发展阶段(唐、宋两代),第四阶段为成熟阶段(明、清两代)。[28]

除了对我国古代法律语言进行研究外,更多的学者把研究视角放在现代法律语言上,对现代的法律语言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探讨。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有王洁、陈炯、宋北平等。

王洁的《从“立法时代”到“修法时代”的中国大陆法律语言研究》把中国法律语言研究按照社会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进程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立法时代。作者从三个方面对立法时代的法律语言研究进行了探讨,并对每一方面下出现的作品进行简要概述。第一是多元化交叉学科的“耕耘”与“收获”。作者将30年来有代表性的文章论著进行罗列,说明法律语言研究的交叉性。第二是“粗放型”立法语言的状况和法治进程,即对立法语言不规范情况的说明。第三是“失范”司法语言现象与法治文明建设,对司法语言的不规范给予探讨。第二个阶段是修法时代。作者也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精确型”修法的语言“找补”工程。即法律语言研究被提到日程中来,开始从修法的角度谈其规范化问题。二是司法改革与司法语言建设。随着法律语言规范的不断发展,司法语言失范的语言现象也逐渐减少,但是在法庭审判和语言证据的分析认证方面仍是很大的缺失。[29]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与郑州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了“中国首届言词证据分析认证及司法运用研讨会”,为这一方面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三是新型法学人才的培养与精品教材编写。很多学者已经开始运用现代化科学手段研究法律语言,并取得了很多优秀成果。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近年来致力于法律语言的定量化与实证研究,并建立了三亿多字的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语料库,并着手编撰《法律常用词词典》。

陈炯的《二十多年来中国法律语言研究评述》将我国法律语言研究的时期(1982年至2004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酝酿期(1982年至1989年),即学者开始关注、思考建立法律语言(语体)学的时期。这一时期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一些制度法规正随之恢复完善,法制建设也逐渐提到了日程中。陈炯、潘庆云分别发表了论文《关于法律语体的几个问题》(1983)、《法律语言学探略》(1995)。随着研究热情的高涨,法律语言相关的研究文章数量逐渐增加。与法律相关的刊物和与语言研究的相关机构都从多角度对法律语言进行探讨,法律语言研究走向科学化。

第二个阶段是草创期(1990年至1998年),即学者们开始建构属于自己的法律语言学体系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众多学者开始从多方面论述法律语言,形成自己独特的法律语言观,论著大量出现。例如潘庆云的《法律语体探索》(1991),华尔庚、孙懿华和周广然的《法律语言概论》(1995),姜剑云的《法律语言与言语研究》(1995),潘庆云的《跨世纪的中国法律语言》(1997),李振宇的《法律语言学初探》(1998)。这些著作为法律语言的继续研究提供了研究基础。

第三个阶段是深化期(1999年至2004年),即在草创法律语言学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法律语言的理论及应用的时期。作者主要从两点进行了阐述。一是对法律语言中某些问题展开讨论的法律语言研讨会。例如上海大学法学院两次召开“全国和国际法律语言与修辞研讨会”,于2000年7月刊印了《应用语言学:法律语言与修辞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6月,召开的“语言与法律首届研讨会”。二是对法律语言的研究逐步深入。这一时期,学者们不仅在法律语言的本体研究上进一步做了探讨,而且对法律语言的应用层面也做了研究,丰富了法律语言研究的内容。[30]

宋北平在《法律语言研究三十年回顾与展望》一文中认为,法律语言研究经历了三个模式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汉语模式时期,即法律语言研究刚起步的第一个十年。陈炯的《立法语言学导论》研究了立法语言的词语、句子、标点和修辞等。这一时期对法律语言进行研究的人员多是对汉语语法修辞造诣较高的专家学者。

第二个时期是英语模式时期,即法律语言研究的第二个十年。受汉语模式时期人们对法律语言研究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开始,高校从事英语教学工作的人员开始了对欧美法律语言研究的关注,并将研究成果引进到国内,随后英语模式的研究逐渐发展。

第三个时期是法学模式时期,即第三个十年时期。王道森的《法律语言运用学》(2004)可以称作这一模式的先声。这一时期法律语言研究上的一些问题得到了从事法律事务人员的关注,而且汉语模式的一些研究者也开始转向法学模式,研究语言在法律中的运用问题。例如潘庆云的《中国法律语言鉴衡》致力于解决法律实际中存在的问题,而不是局限于研究语言本身。宋北平的《<物权法>(草案)语言的法学分析》(2006)对法学问题进行了研究。2005年,我国第一个法律语言应用研究所在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即现在的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成立,并开始组建法律语言语料库,2007年,法律语言语料库的研究和建立工作结束,我国第一个法律语言语料库正式建立。这些都使得法学模式研究逐渐壮大起来。[31]

二 国内法律语言学主要成果

从20世纪80年代法律语言研究问题的提出,我国法律语言研究逐渐开展起来,相应的著作、论文相继问世,大大推进了法律语言研究的进程。

在学术专著及教材方面,法律语言研究的主要成果有:北京政法学院编写的《关于司法文书中的语法修辞问题》(1980),宁致远、刘永章的《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1988),许秋荣、吕振卿、王茂林的《法律语言修辞》(1989)和潘庆云的《法律语言艺术》(1989)。90年代后,法律语言研究迅速发展起来,取得了很多成果。例如邱实的《法律语言》(1990),余致纯的《法律语言学》(1990),刘愫贞的《法律语言:立法与司法的艺术》(1990),潘庆云的《法律语体探索》(1991),《法律用词技巧》(1992),彭京宜的《法律语用教程》(1995),姜剑云的《法律语言与言语研究》(1995),华尔赓、孙懿华、周广然的《法律语言概论》(1997),王洁的《法律语言学教程》(1998),陈炯的《法律语言学概论》(1998),李振宇的《法律语言学初探》(1998),王洁的《法律语言研究》(1999),彭京宜的《法律语言的文化解析》(2001),吴伟平的《语言与法律-司法领域的语言学研究》(2002),刘红婴的《弹性法律语言论》(2002)、《法律语言学》(2003),杜金榜的《法律语言学》(2003),刘蔚铭的《法律语言学研究》(2003),廖美珍的《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2003)等。

在学术论文方面,从我们收集到的文章看,国内法律语言研究主要侧重于法律语言的本体研究、语体风格研究、理论研究以及规范化研究等几个方面。

1.法律语言的本体研究

法律语言本体的研究即从语言本身出发,研究法律语言在词汇、语义、语法等方面的特点。例如陈炯的《法律语言的句法特点》(1985),邱大任的《法律语体常用词语的特点》(1987)、《论法律的修辞》(1988),高一勇的《秦简“法律答问”问句类别》(1993),邢欣的《法律语言中的歧义现象漫谈》(1994),兰霞、吕尚彬的《法律语体的修辞特征》(1995),张旭桃的《法规语病例析》(1999)等。

2.法律语言的语体研究

法律语言语体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法律文书的语体风格,研究立法、司法、侦查、诉讼等的语体特点等。例如潘庆云的《有关法律语体的几个问题》(1983),陈炯的《法律语体的表现风格》(1985),邱大任的《唐律疏义的立法解释和语言风格》(1987)、《司法语体语言表达的基本技巧》(1987)、《七君子法庭辩论的语言艺术》(1987),宁致远,刘永章的《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1988)、高一勇的《略谈法律语体的庄重风格》(1993),宁致远的《有关法律语言风格特点的几个问题》(1995),宁致远的《有关法律语言风格特点的几个问题》(1995)等。

3.法律语言的应用研究

国内关于法律语言的应用研究比较少,这与国外研究不同,也是国内今后研究的重点。例如张新红讨论了法律言语行为的功能、分类等,胡范铸对法律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和策略性规则进行区分。廖美珍对法庭中的问答活动进行分析,给法律语言学的继续研究提供新视角。王洁对控辩式法庭审判互动语言进行了探索。法庭互动语言由三大因素构成,即语境、语用主体和语用实体,并从语法、语义和语用三个层面探讨了疑问句在控辩式法庭审判互动语言“交叉询问”模式中的功能。同时语料库的建设也加快了我国法律语言应用研究的进程。此外还有,庞继贤的《语言学在法律中的应用:司法语言学》(1996),邱大任的《法律语体中设问发问的应用》(1988),潘庆云的《法律语言实现司法公正的若干思考》(2003),贺音的《立法语言模糊性成因及其语义研究》(2011)、《中英继承法的批判性话语分析》(2011),马利娅的《从指别的角度分析词法语言的权力体现》(2011)、汪火良《我国女性“法律失语”现象及成因解构》(2011),关成勇《模糊限制语在律师辩护词中的语用研究》(2011)等。

4.法律语言学的理论研究

对法律语言学理论的研究,一直是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重点,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是对法律语言学的学科定位、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的研究。另一方面是对法律语言特征即法律语体风格、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与准确性、法律语言中现象及语词特征等的研究。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陈炯的《应当建立法律语言学》(1985)、《法律语言学探略》(1985),邱大任的《略谈案件语言鉴别》(1986)、《有关法律语言学的几个问题》(1989),陈炯的《谈立法语言》(1995)、《有关立法语言的几个问题》(1995),庞继贤的《再谈法律语言学的几个问题》(1997),李林的《法律文书语言的准确性》(1998),姜剑云的《关于法律语言学的几点看法》(1999),郑全新的《也谈立法中的语言问题》(1999),刘大生的《法律语言研究中的几个问题》(2000),殷相印的《法律语体与模糊修辞》(2000),杜金榜的《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到司法结果的确定性》(2001)、《法律语言心理学的定位及研究状况》(2002)、《试论法律术语》(2002),陈炯的《论法律术语的命名与选用》(2003)、《论法律语言学研究及其发展》(2003),庞建荣的《法律语言中的语用模糊》(2003),潘庆云的《法律语言是一种有别于自然语言的技术语言》(2004),江振春的《浅析法律语言的模糊性》(2004),杨敏的《法律语篇权力意志剖析》(2004)等。

此外,在理论研究方面,还有些学者对国外法律语言研究理论作了大量的引介工作,例如吴伟平的《法律语言学:会议、机构与刊物》(1994),林书武的《一种法律语言学杂志创刊》(1996)等。

关于法律语言规范的文章主要有姜剑云的《关于法律领域词语选用的规范性》(1999),刘大生的《浅论立法语言的规范化》(2000)等。

三 国内法律语言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法律语言的研究论述一直在发展着,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法律语言研究在呈现各种成果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各领域研究不平衡,整体研究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国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司法领域,对立法领域的研究较少。学者们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断探索,法律语言中诸如司法文书、法庭辩论、言语识别、谈判调解、法制宣传、公安预审和立法语言等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研究。但是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这些分支显现出了在研究上的不平衡,尤其在立法语言的研究上,尽管不断地出现新的研究成果,但是从整体上来说对它的研究还是不够,成果较少。而且在对理论基础的研究上,还比较薄弱,对一些问题的探索不够深入。

2.有学术活动,无学术争鸣

到目前为止,在法律语言研究方面已经发表了一定数量的论文和著作,但是就其中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很少形成争论。在一些研究中,只有不断地争论、探索才能彼此进步,从而最终使得问题得以解决,这恰是法律语言研究的不足。尽管国内召开了几次与法律语言相关的研讨会,但是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学术争鸣。

3.偏重语言本体探讨,而应用研究薄弱

由于法律语言所处的环境的特殊性,使其不同于语言的本体研究。法律语言的研究是为了法律工作的更好进行、是为了法律事务而服务的,所以法律语言研究应该与法律实践结合进行。而我国目前的法律语言研究多从本体进行,注重的是法律语言本身的研究,相比之下,应用研究比较薄弱。在法律语言本体研究方面大都从字、词、句角度讨论法律语言的词汇特点、句法特点、准确性、模糊性、语体特征等问题等。这种对法律语言本体的研究,不能实现法律语言研究工作的最大价值。只有在注重本体研究的同时,再将研究视角更多地转入到法律语言的应用方面,才能使法律语言取得更大的发展。

就目前国内法律语言研究的弱势而言,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首先要从基础理论入手,从哲学、语言学、法学等科学中吸取营养,从而奠定法律语言研究的理论基础。其次是要更加广泛的吸收国外法律语言研究的成果、经验,运用更多的语言学理论,对法律语言做全方面的探索。第三,注重法律语言研究领域的平衡发展。我国法律语言在口语研究上比较欠缺,因此应该多做法律语言真是语料的搜集、整理等工作,加强对法律口语的研究。而且语言证据和语言犯罪相关的研究也需要得到重视。

李诗芳在《法律语言学研究综观》(2009)一文中,展望了法律语言学的发展趋势,作者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一是理论建构方面,法律语言学家还要更多地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成果等。目前国内法律语言研究者已经把语用学和话语分析等理论运用到法律语言的相关研究中。在这基础上,法律语言学必将建立完整的理论体系;二是方法论方面。作者认为应当建立并能够依靠语料库对法律语言学进行分析研究。现在,法律语言语料库已经建立,使得法律语言研究获得了突破性发展;三是实践与应用方面。我国关于语言争议的法律案件中,多是由法律界人士做出断定,很少有法律语言学专家参加其中,这与国外有很大不同。随着“谁主张谁举证”制度的确立,已经有很多专家学者出现在法庭案件审理之中,为法律语言的实践研究提供了鲜活的资料。[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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