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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经贸原则和国际经济法

时间:2022-03-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中国对外经贸原则和国际经济法一、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原则及相关法规(一)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原则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源远流长。新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坚持独立自主精神,贯彻平等互利原则。中外合作者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世界各国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十分需要借助于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加以指导、调整和约束。

第一节 中国对外经贸原则和国际经济

一、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原则及相关法规

(一)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原则

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源远流长。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出现同海外欧洲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早在公元前四五世纪之间,中国的丝绸就已开始辗转远销希腊等地。秦汉以来两千多年的对外经济交往史上,虽然经历了许多曲折和起落,但总的来说,积极开展对外经济交往是主流。新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坚持独立自主精神,贯彻平等互利原则。1978年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这是建国以来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转折,使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开始进入一个崭新的、更加自觉、更加成熟的历史发展阶段。1993年,中国宪法正式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党的第十四届三中全会针对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提出了纲领性的文件,实行经济上对外开放国策,大大加强了对外开放的力度、广度和深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我国为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或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而设定的法律。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合作者(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国合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制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该法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合作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

合作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合作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税款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中外合作者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或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法律。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其范围涵盖一切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国际经济法所涉及的经济关系的主体是进行交往和交易的国家、国际组织机构、国际金融机构,以及超越国界的法人或个人。

(一)学习国际经济法的意义

中国在实现“四化”过程中不应该、也不可能孤立于国际社会之外。中国应积极参加和利用国际分工,实行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换,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使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实现互接互补。因此,中国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学会充分利用国内和国外两种资源,开拓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学会组织国内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交往两套本领。

深入学习国际经济法的意义:一是依法办事。世界各国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十分需要借助于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加以指导、调整和约束。中国应在积极参加国际经济交往中,自觉地“依法办事”,避免因无知或误解引起无谓的纠纷,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二是完善立法。广泛深入地了解上述规范和惯例的有关内容,使中国涉外经济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借鉴,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规范和日益完善的法制保障;三是以法护权。熟悉国际经济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国家的涉外经济法的有关知识,在“国际官司”中,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中国的应有权益;四是据法仗义。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要以国际经济法作为一种手段,按照公平合理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为全世界众多弱小民族仗义执言和争得公道,促进国际经济秩序的新旧更替。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贸易和经济往来的发生和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和经济组织对国际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出现了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

现代的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它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其内涵和外延,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涉及到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民商法、经济法等。具体可以划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海事法、国际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法等若干大类。每一大类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较小的专门分支和再分支,从而使国际经济法日益发展成为内容十分丰富、结构比较完整的、独立的法理体系。

【国际经济法主要内容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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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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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内经济法,指各国分别制订的有关经济方面的各种国内立法。各国国内经济立法中用以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形式有两种:一是“涉外涉内统一”,即某些法律规范既适用于内国某种经济关系,又适用于境内同类的涉外经济关系;二是“涉外涉内分流”,即某些法律规范只适用于内国某种经济关系,而不适用于境内同类的涉外经济关系;或者相反。此外,还有一些国内法,虽然也用以调整涉外关系,但却不具备经济性质。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确认各国(特别是东道国)涉外经济立法是国际经济法整体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必须注意排除来自西方某些强权发达国家的两种有害倾向:一种是藐视弱小民族东道国涉外经济立法的权威性,排斥或削弱这些法律规范对其该国境内涉外经济关系的管辖和适用;另一种是夸大强权发达国家涉外经济立法的权威性,无理扩张或强化这些法律规范对该国境外涉外经济关系的管辖和适用。

国际经济法和各国经济法都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两者的联系十分密切:一是主体都包括国家和私人;二是所调整的关系都包括横向和纵向的经济关系;三是法律渊源都包括以平等互利和等价有偿为原则的民商法律规范和以服从国家主权为特征的强制法律规范。

国际经济法和各国经济法的区别:一是主体的区别,各国经济法的主体一般都限于该国私人、该国政府和进入该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国私人。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各国私人;二是客体的不同。各国经济法主要调整该国境内私人、该国政府和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包括涉外经济关系和国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其调整范围比国内经济法大得多,但不包括一国的国内经济关系;三是法律渊源不同。各国经济法的渊源限于国内法规范。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其中的国内法规范仅限于各国的涉外经济法。

(四)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商务惯例,主要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自然人、法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是国际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不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也不属于国际私法(冲突法)或各国经济法的范畴,却是自成一类。

国际商务惯例的独特之处:一是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二是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三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能有所增删;四是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三、国际经济秩序与惯例

(一)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是与国际经济秩序紧密相关的,实际上两者难以分割,前者是为后者服务的。国际经济秩序至少包含两个意义:一是国际经济关系领域中各国共同协议的价值观念体系,也就是作为指导国际经济关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观念体系;二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结构,又称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秩序。从这个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可以说是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方面,也就是作为指导国际经济秩序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

从整个世界范围看,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经济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建立起来的架构。其核心内容就是“布雷顿森林决定”,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条款》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建立的体制。这一国际经济秩序以及为其服务的国际经济法虽曾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的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增长起过作用,但它阻碍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致使南、北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因此,发展中国家正为建立较公平合理的新国际经济秩序而斗争。

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观点和内容体现于1974年第六届特别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同年第二十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5年第七届特别联大通过的关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决议以及1980年联大关于《联合国第三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的决议等。

新国际经济秩序的概念,是指在当今的世界经济环境中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进步,对反映旧国际经济秩序的现行国际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和改变。按照1976年科伦坡第五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的宣言,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目标是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建立基于正义、合作和尊重人类尊严的平衡。

新国际经济秩序涉及的具体问题主要有:关于国际援助方面的问题,关于国际贸易方面的问题,关于国际货币金融方面的问题,关于工业、技术转让和商业做法方面的问题等。

(二)世界贸易组织及我国入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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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世贸组织于1995年1月1日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世贸组织成员分四类: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转轨经济体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其第143个成员。2012年8月22日,俄罗斯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已经有156个成员。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世贸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一起被称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宗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环境。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份额。通过实质性削减关税等措施,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为各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提供框架;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协调与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非歧视性原则、协商与协商一致原则、互惠(对等)原则、透明度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促进公平竞争原则、经济发展原则。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利大于弊。入世有利于中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分工,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扩大出口和利用外资,并在平等条件下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直接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决策过程,摆脱别人制定规则而中国被动接受的不利状况,从而维护合法权益。同时,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弱势产业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如果不加快改革的步伐,这些产业将面临被淘汰的危险。随着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关税的大幅度减让,外国产品、服务和投资也将更多地进入中国市场,国内一些产品、企业和产业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

(三)自由贸易协定

自由贸易协定,英文简称FTA,是为了绕开WTO多边协议的困难,另外开辟途径推动贸易自由化,有关独立关税主体(国家或地区)之间以自愿结合的方式,就贸易自由化及其相关问题达成的协定。自由贸易协定是两国或多国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目的在于促进经济一体化,其目标之一是消除贸易壁垒,允许产品与服务在国家间自由流动。这里所指的贸易壁垒可能是关税,也可能是繁杂的规则等等。在WTO文件中,FTA与优惠贸易协定(PT a) 、关税同盟协定(CU a) 一道,都纳入区域贸易协定(RT a) 的范围。

截止2010年,中国已经和东盟10国、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秘鲁、哥斯达黎加等20多个国家和独立经济体签定了自由贸易协定。与亚韩国、印度、孟加拉、期里兰卡、老挝等签订了具有自由贸易协定的性质的多边的《亚太贸易协定》。依据自由贸易协定,来自协议伙伴国的货物可以获得进口税和关税减免优惠。无论在进口还是出口国,自由贸易协定都有助于简化海关手续。当协议国间存在不公平贸易惯例时,自由贸易协定还可以协助贸易商进行补救。国内的税务与费用,如增值税、消费税,都不受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只有原产于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的货物,才有资格从自由贸易协定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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