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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文章题目

时间:2022-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公文主要性质公文主要性质包括四个:策令性、专任性、规范性和庄重性。这是公文最本质的特性,是公文区别于其他文体的根本标志。不管是古代诗歌还是现当代诗歌,也不管是中国诗歌还是外国诗歌,都不具备策令性。他义无反顾地从封闭的文化象牙之塔走出,走向中国,走向世界,竭尽全力地向中国介绍世界文化,又向世界介绍中国文化,他的影响极其广泛而重大。

第一节 公文主要性质

公文主要性质包括四个:策令性、专任性、规范性和庄重性。这四个性质不是独立存在,而是统一和相容于公文本身,它们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公文的本质属性,同时也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公文与其他文体的区别。它们各有临界点,分量与地位也有轻重之分,但对于其中每一个性质的认识却不可轻视。因为说到根本,不管哪一个侧面,都反映了公文的本质特性。

一、公文的策令性

(一)策令性含义

策令性是公文最重要的性质,是指公文具有传递与贯彻党和国家政策、法令的特性,具体说,就是公文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约束力。这是公文最本质的特性,是公文区别于其他文体的根本标志。

下面重点强调策令性的两个方面,即权威性和强制性。

1.公文的权威性

从某些方面,可以说,公文是权力的象征,甚至公文本身就是权力。国家的权力,以及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管理的职权,是凭借什么方式得以实现的呢?实现的方式可能多种多样,比如开会、领导者的讲话、指示等,但是这些都不是最基本的和最终的实现方式。最基本和最终的实现方式,应该说公文是其中之一。不管开会也好,领导者、管理者的讲话也好,指示也好,其最根本的依据和最终依据,都是公文。对于公文策令性的认识,必须达到这个高度。对于公文和公文写作,应该抱有怎样严肃、认真和谨慎的态度,也就可想而知了。忽视不得,轻视不得,也马虎不得。

2.公文的强制性

如果说公文的权威性是从公文内部说的,那么公文的强制性可以理解成是从公文的外部,即从对待公文所采取的方式和角度来说的。对待公文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执行,一种是不执行。执行则无话可说,因为这是每个收文单位责无旁贷的职责;如果不执行,那么公文的强制性就开始发挥作用了。国家的相关职能机关会通过各种方式强制相应的下级机关执行。不执行者不但将受到处罚和惩罚,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因此,当各下级机关接到相应的上级行政、管理机关的公文时,不但必须认真执行,还必须快捷高效地执行。

以上是公文的第一个性质,即公文策令性的含义。

(二)公文策令性与文艺类文章的区别

一位智者说得好,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对于事物特性的认识,通过比较,常常会使我们益发感到鲜明而深刻。因此,把公文的策令性放入文艺类文章中进行比较,十分有益。可以明显地看出,文学艺术类文章不具备这种性质,而公文的这一性质却十分鲜明而突出。

首先,诗歌不具备这一性质。不管是古代诗歌还是现当代诗歌,也不管是中国诗歌还是外国诗歌,都不具备策令性。写作者是自由的,阅读者也是自由的,谁也不可以向对方耍权威,谁也不可以强迫或强制对方。即便是政治性很强的诗歌,即便是一个政治家、一个当权者、一个总统、一个领袖所写作的诗歌,也不具备这种性质。

比如《国际歌》,这是一首号召和鼓舞全世界劳苦大众起来与不平等的世界斗争的歌曲,可以理解成诗歌的一种形式。“起来,饥寒交迫的奴隶,起来,全世界受苦的人,满腔的热血已经沸腾,要为真理而斗争。”尽管其歌词极具鼓动性,但是我们不可以把这种鼓动性理解成强制性和强迫性,它所期望和期待的,是人民的觉悟与觉醒,是在唤醒和号召人民,但绝不是强迫和强制。

再比如,匈牙利诗人裴多菲的诗:“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同样,这首诗所表达的生命观、爱情观和自由观,我们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是否接受,每一位读者都有选择的自由。

中国的诗歌也是一样。无论是古代还是现当代,政治诗不胜枚举。读这些政治诗,我们可能完全被诗人强烈的政治情绪所感染,却不可以认为诗人的政治情绪是要强加于我们。从这个意义上说,因为一首诗而给一个人定罪,实在是荒唐。在中国政治历史上有个概念叫做“反诗”。那是一种独裁、黑暗和野蛮政治的结果,是“文字狱”政治的结果。从诗歌本身的性质讲,诗歌不具备这种性质。

其次,散文也是同样,小说和戏剧也是同样,这些文体都不具备权威性,也都不具备强制性。比如,在现在的大学生中流传甚广的余杰的散文,其中有许多篇章锋芒毕露,见解深刻,他本人也被称为是中国当代文坛的一匹“黑马”,几乎可以说是横空出世。但是,无论他怎样力透纸背的文章,其所表述的观点与思想,也都不过是他个人的观点与思想,他没有资格、也没有力量要求甚至强迫别人一定要了解和接受。读者是否同意和接受他的观点与思想,完全凭读者自愿,想接受就接受,不想接受也只能是擦肩而过。

再比如,在当今文化界有重大影响的余秋雨先生。可以说,他是当今时代新的文化观念和新的文化思想的极力倡导者与传播者。他的散文视野开阔,大气磅礴。他义无反顾地从封闭的文化象牙之塔走出,走向中国,走向世界,竭尽全力地向中国介绍世界文化,又向世界介绍中国文化,他的影响极其广泛而重大。但是,几乎从他成名的那一天起,人们对他的人生和他的文章就毁誉参半。赞同他、支持他的大有人在,反对他、批评他、甚至诋毁他、围剿他的也不乏其人。然而不管对待他和他的文章采取怎样的态度,都可以让人感到,他与别人,乃至与整个社会的地位是平等的。大家都是在一个平台之上,没有谁可以高高在上,没有谁可以居高临下,也没有谁可以做出一副权威者的样子颐指气使,即使有人偏要这样做,对方也完全可以不拿他当一回事。谁也不可以强迫谁,谁硬要强迫别人也是白费力气。

小说和戏剧也是一样。几年前,在北京以至全国流传甚广的小说《贫嘴张大民的幸福生活》,你完全可以不读;在北京乃至全国影响甚广的电视连续剧《激情燃烧的岁月》,你也完全可以拒看。你在偶然之间读了或是看了以后,是否被吸引、被感动,也完全是你自己的事,你的情操是否得到陶冶,是否得到洗礼与升华也完全是你自己的事。

因此,对于文学作品的阅读,读者一定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绝不能用读公文的心态读文艺类文章。反过来说,也绝不可以用读文艺类文章的心态读公文。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文体,对待这两种不同文体的阅读,所采取的必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态度。面对公文,只要你是该公文所涉及的机构或个人,你必须抱有一种严肃、认真的态度,对于公文的策令性,也就是公文的权威性与强制性,必须有清醒和高度的认识。

(三)公文策令性与知识信息类文章的区别

知识信息类的文章是指以满足人们社会交流的需要为主要内容的文章,以传递思想、知识信息为目的,包括报刊上发表的大量文章,以及大量科技学术著作和思想理论著作。这类文章与文学艺术类的文章一样,不具备公文的策令性。完全可以想见,报刊和书籍中这样的文章,作者是没有权利强制读者一定要阅读的,发表于报刊和书籍中的这样的文章的思想与观点,作者也没有权利强迫读者一定要接受和一定要照此执行。与文学艺术类的文章一样,对于这类文章的读与不读,读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对于这类文章所提供的思想、观点、科技信息,读者是否接受,也全由读者自己决定,别人无权干涉。在一个文明而进步的社会,读者的这种权利不但作者必须尊重,而且整个社会都必须尊重。

(四)公文策令性与其他实用类文体的区别

这里所说的其他实用类文体,主要指其他通用类中的其他类实用文体,包括会务文书、事务文书、职务文书、公关文书等。这些文书与文学艺术类文体和知识信息类的文体一样,也不具备公文的策令性。无论会议通知、会议记录,还是计划、总结,统统不具备这一性质。会议通知不是政策、法令,计划、总结也同样不是政策、法令。虽然有的会务文书、事务文书或职务文书可能最终转化成公文,但是在转化成公文以前,它们是不具有公文策令性这个十分重要的性质的。比如会议记录,它只是反映整个会议情况的最原始材料,可以为公文“会议纪要”提供最基础、最翔实和最重要的内容,但它本身不是公文,至多不过是构成公文的最原始材料。因此,我们不可以认为会议记录具备会议纪要的性质,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文体。

其他实用文体也是一样。无论是调查报告还是简报,也无论是会议报告还是述职报告,都不是公文,因此也就都不具备公文的策令性。明确了这一点,也就明确了不同实用文体之间的本质区别。这就为不同实用文体的选择与使用提供了依据和标准。不同实用文体的性质不同,任务不同,使命也完全不同,因此,实用文体的选择与使用,也必然不同。

(五)例文与说明

例文1: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自《北京青年报》2005年9月25日A2版)

说明:

这篇公文鲜明地体现了公文的策令性性质。该决定所提出的事项,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任何有关单位与个人,都必须照此执行。

例文2:

××市人民政府撤销××县《公路过往车辆收费暂行规定》的命令

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4月15日第9次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县《公路过往车辆收费暂行规定》。经由××县高级公路过往的车辆的收费标准按市发〔2000〕15号文件执行。

××市人民政府(章)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说明:

这篇公文也鲜明体现了公文策令性的性质。该文提出的对××县《公路过往车辆收费暂行规定》的撤销,有关单位必须于该文发文之日起执行。否则,有关单位将受到惩处。

二、公文的专任性

(一)专任性含义

公文的第二个重要性质是公文的专任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指公文作者的专任性,一是指公文读者的专任性。

1.作者的专任性

无论是写作什么样的公文,其作者都是专任的,即必须是法定机关及其负责人,其他人不得充任,否则将失去效力。例如代表国务院意见的公文,尽管可能是出自某些文秘人员之手,但其法定作者只能是国务院,其他人员和机构不可以充任。

公文作者的表现形态大致有三种,即群体作者、代言作者和法定作者。

群体作者是说一篇公文的撰写,常常不是由一个人完成的,而是由两个人以上的“群体”共同完成的,是集体的思想、智慧与写作水平的凝聚和结晶。可能最初的起草者是一个人,但公文的最终完成一定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

代言作者是指以撰稿者身份参与公文写作的人,实际上是被代言人指定的,以助手身份参与写作的人。比如秘书代替领导拟写公文,该秘书便是代言作者。对于代言作者的要求是,必须熟知领导意图,必须熟悉与公文相关的各方面情况,并能够在调查研究的过程中,帮助被代言人验证写作意旨的正确性,能够准确无误地传达被代言作者的写作意图。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最后公文的署名只能是被代言人或被代言的组织,代言人不能署名。

法定作者是指写作主体是那些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具体指行政公文的实际作者,或者说是公文的最终作者。法定作者必须是以法定的、能以自己的名义发出公文并能行使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机关和法人代表。说得更明确一些,法定作者可能不是公文文稿的最初撰写者,却是公文发文的最终署名者。以法定作者的名义发出的公文,其内容代表某一级法人的意志,代表相应的机关和集体的意志,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该公文具有法定的行政效力。虽然公文的实际写作常常由代言作者代笔,但是公文的内容却必须不折不扣地体现法定作者的意图。在公文的写作格式方面,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行文格式写作,代言作者不可以自行其是。

公文作者的专任性在公文起草中表现为两种形式:职述式和代拟式。

职述就是自拟,是由负责某种职务的人亲自拟写与其职务相称的公文。

代拟是指发文机关或其领导人授权由他人代拟公文。用代拟方式起草公文,领导者应先提出该文的基本观点,初稿产生后要组织讨论,修改定稿,最后经领导者签发,才能打印和发送。

以上是公文作者的专任性。

2.读者的专任性

公文读者的专任性,像公文作者的专任性一样,也是指法定机关及其相关的人员,其余的人一般没有权力和资格阅读公文。这也是公文的一个重要特性。从不同角度划分,公文的读者有着不同的特定类型。

从读者身份的角度划分,公文读者可分为法定读者和普通读者。

公文法定读者主要指能够代表某一级组织的领导。他们是法定行政公文的直接阅读者。他们通过阅读公文来明了上级机关的方针政策,或是通过阅读公文了解基层单位的工作情况。他们以法人的身份阅读公文,所读公文的内容信息对他们的决策和指挥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类读者在接受公文文本的信息时,要抑制个人的阅读偏好,应该公正、认真地接受公文信息,并对公文信息进行及时处理。

普通读者主要是指那些面向整个社会的普发性公文的读者。比如,公告、通告的读者。这类读者不像法定读者那样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是具有相当的明确性。这种公文所指向的读者大众,对于相应的公文内容,应该认真了解。

从读者对于公文的接受状态的角度划分,公文的读者可以分为指定性读者和指向性读者。

指定性读者是指对于公文必须认真阅读的读者,否则便是失职甚至渎职。这类读者,公文写作者在写作时对其就十分明确,写作的针对性很强,要求该类读者不但必须认真阅读该种公文,还必须责无旁贷地接受和执行。这类读者对公文的阅读常常处于被动地位,阅读时常常不能作任何的选择,更不能随意取舍。

指向性读者是指那些周知性公文的阅读者。周知性公文本身不是写给十分明确的写作对象的,发文方式比较宽泛,常常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送,如上文中提到的公告、通告等。因此其读者对象也不十分确定,但是一般有一个大致范围。这类读者在阅读这种周知性公文时,往往采用浏览的方法,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地方多留意,关系不密切的就一览而过。这类读者对这种公文的阅读带有很大的选择性,接受状态也相对自由,接受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参与的态度。

从以上对公文读者专任性的分析可以看出,公文读者的阅读特点十分明显。第一,公文的读者是功用性很强的阅读者,完全是为了实际工作和解决问题、处理问题的需要而进行的阅读。第二,公文的读者是公文内容的近距离的接受者,阅读的时间性很强,时效性很强,必须及时阅读,快速接收、接受,不得延误。第三,公文读者还是公文文本功能的最终实现者。公文提出的法令、法规、方针、政策、指示、意见等,最终都是通过公文读者的阅读、贯彻与执行而得以实现。

(参见裴显生《应用写作》,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版。)

(二)公文专任性与文艺类文章的区别

以上,本书对公文的第二大性质——公文的专任性作了解释和分析。为了使大家更明确、更深刻地理解这一性质,现在把公文与文学艺术类的文章进行比较。

首先,文学艺术类文章的作者不具备专任性。无论是诗歌、散文还是小说、戏剧,任何人都可以写,任何人都有写作的权利、自由和资格,只要你具备了写作的水平和才华,你就可以任凭自己的心愿而表达。没有人可以干涉你,没有人可以限制和阻挡你。你写什么和不写什么没有人可以干涉,写多写少也完全凭借你的表达需要,唯一要负责的是国家的宣传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此外需要考虑的就只有你的写作优势和读者大众的阅读需求了。只要你找到了你的写作优势与读者大众需要的结合点,你就可能走向成功。而公文却不是这样。公文绝对没有这样的写作自由,其作者必须是法定的。

其次,文学艺术类文章的读者也不具备专任性。任何人对于文艺类文章的阅读也是完全自由的。你可以读,也可以不读,谁也不可以强迫你,谁也不可以干涉你,选择读与不读的权利完全在你自己手里。另一方面,文学艺术类文章的作者,总是希望自己的读者越多越好。特别是在今天这样一个拿版税稿酬的时代,读者越多,不但可能说明其作品的影响越大,还可能意味着作者所得到的稿酬越多。

公文却不是这样的。公文不是读者越多越好,不是读者越多越有价值,也不是读者越多就意味着这篇公文就越重要,也不意味着这篇公文的写作越成功。公文的读者完全由公文的内容而确定,该谁读谁就必须认真阅读,而不该谁阅读,谁就绝对不能阅读,否则不仅是越过权限的问题,还可能导致泄密,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因此,我们必须认清公文与文艺类文章在专任性方面的区别,绝不能在这一重要性质上发生混淆。

(三)公文专任性与知识信息类文章的区别

现在,再将知识信息类的文章与公文的专任性进行比较。像文学艺术类的文章一样,知识信息类的文章也不具备这一性质。就是说,知识信息类的文章,无论是作者与读者,都不具备公文所具有的专任性。谁都有权利向报纸杂志投稿,谁都有权利向出版社投稿,只要你的稿件符合报刊的办报、办刊的方针,又具有相当的水平,你的稿件可能就会顺利地被刊登、发表出来。投给出版社的稿件也是一样,只要你的稿件符合出版社的出版要求,出版社就可能为你的稿件编辑、出版和发行。这是从作者的角度说。从读者的角度说,报纸、杂志本来就是面向社会大众的,出版社的公开出版物本来也是面向大众的,谁都有权利订阅和购买,谁都有权利阅读和欣赏。这种权利不但不应该受到限制,相反还必须受到保护。如上所述,公文却完全不同,无论是作者还是读者,都是特定和专任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权力,就不能够写作、阅读和办理相应的公文。

(四)公文专任性与其他实用类文章的区别

最后,将其他实用文体与公文进行比较。其他实用文体,同样不具备公文所独具的专任性。比如会务文书,只要不是保密性很强的会议,由谁来写和由谁来阅读,要求绝没有公文那样严格。一个会议通知,一篇会议记录,这个人写和那个人写关系并不是很大,只要具备相应的水平,只要把会议通知所包括的内容表述清楚,把会议记录的几个记录要点都掌握住,基本上不会有什么问题。对于会议的开幕词、会议讲话发言稿和闭幕词的写作也是一样,关键不在于谁写,关键在于要体现这些文体的内容要求。

事务文书也是一样,职务文书也是一样,商务文书也是一样,公关文书也是一样,可以说所有的其他实用文体对作者与读者的要求都不像公文这样严格,都不具有公文这样的专任性,计划也好、总结也好、简报也好、调查报告也好、竞选或竞聘演讲稿也好、述职报告也好,都不具备公文所独有的专任性。

因此,公文的这一重要而独特的性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必须成为公文写作者需认真遵守的一个重要写作原则。

(五)例文与说明

例文1: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级别;对作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国务院(章)

二○○四年一月七日

说明:

通过分析国务院的这个决定可以看出,这个决定的作出者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才具有作出这个决定的资格和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没有这种专任的资格与权力。

例文2: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山西省、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山西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晋政字〔2000〕16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山西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务院(章)

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说明:

这篇公文的专任性性质体现得十分明显,不但作者的专任性性质体现得十分明显,读者的专任性性质也体现得十分明显。该文的读者(主送机关、受文单位、收文单位)只能是山西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其他任何政府机关都没有接收和阅读这篇公文的资格与权力,因为这篇公文是特别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而撰写的,是针对这两个人民政府的请示作出的批复。

三、公文的规范性

(一)规范性含义

公文的规范性是公文的程式特性,具体内容是指公文的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和办理方法都由国家统一规定与规范,不得乱用。这一特性也是公文所独具的重要性质,其他实用文体一般不具有这一特性。下面主要强调的是公文的发文方式、公文的收文方式、公文的管理方式以及公文格式的规范性特性。

1.发文方式的规范性

公文发文,至少要经过九大程序。第一是拟稿,拟稿完成以后是核稿,第三是签发,第四是编号,第五是誊印,第六是校对,第七是用印,第八是登记,最后是分发。不管是怎样的公文,其发文大致都要经历这九个程序。在这九大程序之中,每一个环节又包括一系列的工作,比如其中的第八项程序登记,就有至少十一项工作要做。具体说,就是在登记中至少要包括十一个内容,比如,公文的顺序号、密级、发文字号、公文标题、主送机关、附件、成文日期、归卷日期、归入卷号、份数以及备注等。

此外,公文发文的规范性,还必须考虑和遵守公文的行文制度与行文原则。比如写给上级机关的上行文,要考虑是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还是越级行文。无论是采取哪一种方式的行文,都必须遵守该级行文的制度和原则。

2.收文方式的规范性

公文的收文方式也有严格的程序和规范,至少包括七个方面。第一是签收,第二是登记,第三是分送,第四是拟办,第五是批办,第六是承办,最后是催办。这七项内容共同构成公文收文的一个完整过程,不可或缺。同时,像公文的发文方式一样,公文收文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也都有一系列的工作要做,有关人员一定要按照公文收文的规范性要求,努力做好每一个环节的每一项工作。

3.管理方式的规范性

公文管理方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公文的立卷、归档与销毁的规范性。无论是公文的立卷、归档还是销毁,国务院都有明确而严格的要求和规范,有关人员必须认真按照这些要求去做。比如立卷,应该怎样按照公文的行文方式来立卷、组卷,应该怎样根据公文的价值来确定保存的时间,应该怎样编目定卷等,都有明确的要求与规范,有关人员一定要认真而严格地执行。

4.格式的规范性

公文的规范性性质在公文格式方面的体现尤其明显。公文的格式是固定的,它所包括的三大部分内容,即“文头”、“主体”和“文尾”,每一部分都有各自的明确位置,且每一部分也都有其具体的内容,每项内容所在的位置,国务院都有明确的规定。在撰写公文时,所有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去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公文格式,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的统一要求。不管是哪一级别的行政管理机关,如果违背了公文的格式要求,都必将按违规处置。

(二)公文规范性与文艺类文章的区别

可以十分明确地说,文艺类文章不具备公文的这一特性,即不具备公文的规范性。文艺类文章的发文方式无需经过公文必须经历的那九大程序。文艺类文章的作者将自己的稿子写好定稿以后,就可以直接送往或寄往要发表或是出版的单位了。至多是经过编辑的一审、二审和终审,绝不像公文那样需要按部就班,需要经过一个又一个环节的审核,并需办理各种手续。诗歌是这样,散文、小说、戏剧也是这样。

文艺类作品的收文方式也是一样。发表和出版机构收到作者的稿件以后,当然也要做登记与办理工作,但是对于文艺类作品的接收、登记与办理,绝不像公文收文方式那样复杂,无需经过那样严格的七道程序,也无需办理那样严格的手续,只要达到记录稿件的来源与去向的目的就可以了。

至于文艺类文章的稿件管理工作就更不能与公文的规范化管理相提并论了。大多数作者的稿件根本谈不上“立卷”与“归档”的问题,许多出版单位在自己的出版物上均明确标出请作者自留底稿的字样,那意思不但是说出版单位不管采用作者的稿件与否,一般不退稿,同时还表明,出版单位也不承担“立卷”与“存档”的义务,出版单位有权根据情况处置甚至销毁作者的稿件。公文的管理却绝对不允许这样。任何机关对于公文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去做,不但必须“立卷”、“存档”,对于立卷存档的时限还有明确的要求,是1~15年期限的保存,还是16~50年的保存,还是永久保存,必须视公文的密级、内容和价值而进行明确的区分和对待。

至于文学艺术类文章的写作格式,就更不能与公文格式的规范性同日而语了。可以说文艺类文章的写作格式是完全自由的。作者想怎样写就可以怎样写,无论是诗歌、散文还是小说、戏剧,格式都没有固定与严格的规范,作者只要遵循一种大致的写作规律就可以了。而且,文艺类的文章,无论是内容还是写作格式,更应该提倡的是创作。从原本意义上说,文学艺术类文章的写作,更多的也应该是创作,应该是充满想象力的创造性劳动。

(三)公文规范性与知识信息类文章的区别

知识信息类的文章也不具备公文的规范性。知识信息类文章的发文、收文与文章保管,也不具有公文那样严格的要求。发文无需经过那样严格的九道程序,收文也无需经过那样严格的七道程序,写作格式也没有不许越雷池一步那样严格的要求,只是有一个大致的写作规律。比如新闻文体的写作,比如其中的消息的写作,标题可以是单行标题,直接用正题标明文章的主旨,也可以用引题加正题的方式,也可以用正题加副题的方式,还可以用引题、正题加副题的方式。究竟用哪一种,作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表达需要而定,没有统一规范的要求。消息的正文写作也是一样,一般包括导语、主体、背景和结语四大部分,每一部分怎样安排,作者也视自己的表达需要而定,除去导语一般要安排在正文的开头以外,其他内容的位置,作者完全有灵活安排的自由,有些内容还可省略,写与不写,写多写少,主动权和决定权都在作者自己手里。

至于通讯和其他知识信息类文体的写作也是一样,都没有十分严格的要求,都没有统一的规范,全凭作者的表达需要,绝没有公文那样的管束。无论是发文、收文,还是文章管理和写作格式,都有着相当广阔的自由空间。

(四)公文规范性与其他实用类文体的区别

将公文与其他实用类文体相比较,情况也大致一样。其他实用类文体,无论发文、收文,还是文章管理与写作格式,也都不像公文那样有统一而严格的规范。比如事务文书中的计划,在写作时一般要体现计划的四个要素,即制订计划的目的、意义,计划要达到的目标,实现计划的措施,实现计划的步骤,此外再没有什么统一的要求了。再比如总结,写作时要体现总结的四大内容,即成绩、经验、问题、教训。此外,也再没有什么统一的要求了。究竟怎样为自己的计划或总结拟标题,怎样安排文章的结构,完全由作者自己做主。

(五)例文与说明

例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联名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2〕6号

(文号原本位置在版头部分)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联名卡是商业银行与营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不是独立存在的银行卡品种。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全部银行卡功能、可跨行业使用的借记卡或信用卡(含准贷记卡和贷记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联名卡业务的管理,完善联名卡业务管理制度,促进联名卡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发行联名卡进行事前备案管理。商业银行总行发行联名卡,应持联名卡所依附品种的章程、联名双方协议以及有关发行和使用的管理规定,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与其总行名称相同的联名卡,应在开办前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联名卡,应持其总行的授权文件及上述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二、商业银行办理联名卡发行和申领业务,必须在经人民银行批准的营业网点进行,不得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并需遵守相应的银行卡章程,要求申请人出具公安部门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申请表。

三、各商业银行办理联名卡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国办发〔1999〕28号)和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坚决刹住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之风的紧急通知》(国纠办发〔1998〕9号)精神,严禁以联名卡名义变相发行不记名、有固定面值或内存固定价值的储值卡。

四、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商业银行联名卡业务的监管,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确保联名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文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章)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说明:

这篇公文,从格式上说,首先标题是规范的,完全体现了国务院对于公文标题的要求。公文的标题包括三项内容,即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发文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事由是“规范联名卡管理”,文种是“通知”。而且事由是用介词“关于”引出。同时,公文编号也是规范的,也符合国务院对于公文编号的要求,包括机关代字、年号和公文顺序号三项内容,并且该三项内容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顺序进行排列,机关代字在前,年号在中,公文顺序号在后。同时,该文收文单位的位置和写法,正文内容的格式与写法,也都体现了国务院对于通知这种公文写作的要求。

四、公文的庄重性

(一)庄重性含义

公文的庄重性是公文的第四个重要性质,一方面是指对待公文的态度要庄重,一方面是指公文的表达效果要庄重,主要体现在语体风格及语言要求两个方面。

1.语体风格的庄重性

从表达方式上说,公文的语体要求只能用叙述、说明和议论三种表达方式,不可以使用文学语言,不可使用描写、抒情的表达方式。比如描写,在写作“会议纪要”这种公文时要特别注意,一不留神,就可能运用了描写的表达方式:当某某人走进会场时,全场响起了雷鸣般的掌声。看看,描写了吧?抒情比较容易用在报告、请示和函三种公文的写作中。报告和请示是上行文,有的下级为了表示对上级的尊敬,收文单位有时写成“尊敬的领导”。“尊敬”,抒情了。函的结束语,有时会写成“此致敬礼”,也属抒情的语言方式。

从表达的具体手段上说,公文追求的是实在、质朴,不可以用修辞手法,特别是其中的排比和引用,一不留神,也会使用。比如对于报告的写作,在概述某项工作时,不能说某项工作是重要的工作、必要的工作、迫切的工作、及时的工作等。排比句是用来增加语言的气势的,而公文无需增加语言气势。引用的手法也要警觉。公文中一般不能出现“某某伟人说”这样的句子。引用是用别人的观点来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性。公文无需这样证明。

公文写作,也不可以用含蓄和幽默的表达手段。

2.语言要求的庄重性

公文的语言要求主要有四个,即准确、简约、平实、得体。

准确,是对于公文语言的字词要求。公文的字词必须准确。特别是同义词的使用,更要注意彼此之间的细微差别。比如“以至”和“以致”,比如“实行”和“施行”,一定要弄清它们之间的区别点。

简约,是对于公文语言的句式要求。公文的语句表达应该是简约的,但简约不是简练,也不是简单,而是介于简练与简单之间的语句要求,简约要以使收文单位不产生歧义为限,但又不啰啰唆唆。

平实,是对于公文语言的风格要求。公文语言的风格追求平稳实在。它的对立面是生动。公文的表达拒绝生动,公文绝不能用生动的语言表达所要表达的内容。

得体,是对于公文语言的效果要求。公文语言的表达效果,一定要得体,要照顾到不同的行文对象和上下级之间的不同关系,对于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公文语言的措辞和表述,应该是完全不同的。

(二)公文庄重性与文艺类文章的区别

将文艺类文章与公文相比较,文艺类文章不具备公文的庄重性。从语体风格上说,文艺类文章不但可以叙述、说明和议论,同时也可以描写和抒情,不仅如此,后者还是文艺类文章所极力提倡的。而且,文艺类文章不但追求实在和质朴,也同样追求形象与生动,不但可以使用修辞手法,还可以含蓄,可以幽默,这些都是文艺类文章所极力提倡的。在语言要求方面也是一样。公文语言最富于特点的要求是平稳、实在和得体,文艺类文章最富于特点的要求是生动和个性化。特别是后者,文艺类文章不是考虑是否可以追求个性,而是大力提倡语言风格的独特性。如果能自成一家,那是文艺类文章的一种大境界。

(三)公文庄重性与知识信息类文章的区别

将知识信息类文章与公文相比较也是一样。知识信息类文章的语体风格也不像公文要求的那样严格,知识信息类的文章不但可以叙述、说明和议论,而且可以像文艺类文章一样,描写和抒情。同时,也不拒绝使用修辞手法,不拒绝含蓄,不拒绝幽默。其语言要求,除了要准确、简练以外,也像文艺类文章一样追求形象、生动和个性化。这些,都大大不同于公文。

(四)公文庄重性与其他实用类文章的区别

将公文与其他实用文体相比较也是一样。其他实用文体,比如事务文书中的总结、简报与调查报告,其表达方式不但可以叙述、说明和议论,也一样不拒绝描写和抒情。适当的描写与抒情,不但不会显得不协调,还可能会大大增加文章的表达效果与阅读效果。会务文书也是一样,特别是开幕词、闭幕词和一些隆重而热烈的会议的讲话文稿,不但不拒绝抒情的表达方式,相反,这种表达方式还是烘托会议气氛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而这些都是公文所绝对不能允许的。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明显地看出,庄重性像策令性、专任性和规范性一样,是公文所独有的重要性质,必须高度重视,必须高度尊重与遵守。

(五)例文与说明

例文: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银发[2002]1号

鉴于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02年1月25日撤销该公司,收缴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自公告之日起,停止该公司一切金融业务活动。

公司撤销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成立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清算期间,清算组行使公司管理职权,清算组组长行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权。

在清算期间,该公司下属的独立法人实业公司的业务照常经营。该公司债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清算组另行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章)

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说明:

公文的庄重性性质,从这篇例文的标题中就可以看出。这篇公文的标题,简洁明了,直接由发文机关与文种构成,不同于一般文艺类文章形象而生动的标题,也不像知识信息类文章那样一般要用引题、正题与副题的复杂方式,显得十分简练而醒目。正文内容也是一样,文中没有描写和抒情的语句,没有含蓄和幽默的语句,也没有使用任何修辞手法,完全是说明和议论性语言的有机结合,既准确简约又平实得体。可以说,该文是公文庄重性的一个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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