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1 海关分类通关改革
按照第197号令规定,“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即所谓守法者得便利。
据笔者调研,目前AA类企业的通关效率达到B类企业的3倍以上,并且货物在查验﹑仓储﹑码头等通关环节所需的费用和成本也可大幅降低。
为优化海关监管和服务,提高通关效率,2009年6月海关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3号《关于开展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启动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试点范围为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江门海关关区出口的海运和空运货物。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3号
《关于开展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
为进一步优化海关监管和服务,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在部分海关开展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范围: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江门海关关区出口的海运和空运货物。
二﹑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是海关通过科学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以企业资信状况为基础,综合商品﹑物流等各类风险要素,按照风险高低对出口货物实施分类通关作业。
三﹑对诚信守法企业的低风险出口货物,海关计算机系统对电子数据报关单完成电子审核后,快速放行。纸质报关单证有“事后交单”和“现场交单”两种方式供企业自主选择。
(一)“事后交单”,即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企业采取“无纸报关”方式录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满足计算机自动放行条件的,货物放行后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二)“现场交单”,即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要求,在货物放行前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四﹑涉及监管证件的出口货物不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五﹑试点海关范围内A类及以上的进出口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六﹑A类及以上企业经注册地海关同意,并与海关﹑电子口岸签订协议书后,可在全国试点海关范围内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七﹑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企业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0日内到海关办理交单验核等相关手续。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09年6月17日
2010年8月,结合分类通关改革试点情况,海关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6号(关于深化分类通关改革)。海关总署决定在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海关进一步深化分类通关改革工作:
1)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扩大到全国海关开展;进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在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江门海关开展试点。
2)将分类通关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通过海关通关作业系统(H2000)报关的进出口货物。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6号《关于深化分类通关改革》
分类通关改革试点开展以来,海关通关作业系统运行稳定,改革成效明显,社会反响良好,达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为进一步优化海关监管和服务,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在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海关进一步深化分类通关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扩大到全国海关开展;进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在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江门海关开展试点。
二﹑适用范围:所有通过海关通关作业系统(H2000)报关的进出口货物均适用分类通关。
三﹑分类通关是海关以企业资信状况为基础,综合商品﹑物流等各类要素,按照风险高低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通关作业。
四﹑对诚信守法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快速放行。纸质报关单证有“事后交单”和“现场交单”两种方式供企业自主选择。
(一)“事后交单”,即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企业采取“无纸报关”方式录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放行后,报关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二)“现场交单”,即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要求,在货物放行前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五﹑涉及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六﹑试点海关范围内A类及以上的进出口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七﹑A类及以上企业经注册地海关同意,并与海关﹑电子口岸签订协议书后,可在全国试点海关范围内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八﹑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企业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0日内到海关办理交单验核等相关手续。
九﹑对分类通关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实行企业单证暂存试点。具体事项另行公告。
十﹑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第3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0年8月27日
分类通关基本概念
分类通关是指海关通过科学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以企业守法管理为核心,综合企业类别﹑商品归类﹑价格﹑许可证件﹑贸易国别﹑航线﹑物流信息等各类风险要素,按照风险高低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在通关过程中采取不同的管理要求和管理程序,实施差别化作业的通关管理模式。
简单地说,分类通关改革后,海关对于企业的报关数据不再平均用力,而是由海关通关系统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实时数据比对分析,综合评价企业和货物的风险,并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分为低风险快速放行﹑低风险单证审核以及高风险重点审核三类。
不管是低风险快速放行通道还是低风险单证审核通道,验放的大多都是高资信企业的低风险货物,通关手续比较简便。所不同的是,走低风险快速放行通道的货物不涉及税款征收和国家监管证件管理,因此省去了人工审核环节,由系统直接放行。企业只需拿着单证到海关窗口办理放行手续即可,通关时间往往只需几秒钟。而那些涉及税款征收或者国家监管证件管理的低风险货物,则需要走低风险单证审核通道,由海关关员对所涉及的监管证件进行验核,开具税单。对于剩下那些进入“高风险重点审核”的货物,海关将集中监管力量进行重点审核和查验。
分类通关模式下,判别一票进出口货物风险高低的依据不是简单的几个数据,而是要综合考虑货物本身及所属企业情况,所涉及的参数多达几十个,由计算机根据程序自动判别。这些参数的权重各有不同,其中企业的管理类别就是一个重要的﹑优先考虑的参数。海关AA类﹑A类这些高资信的企业,其进出口货物被判定为低风险的概率就比其他类别的企业要高,这也充分体现了守法便利原则。当然,这些参数也并非一成不变,海关会根据进出口的实际情况适时地对一些参数值进行动态调整。
实施分类通关对守法企业是重大利好。高资信企业日常进出口的那些不涉及税款征收和国家监管证件管理的普通商品,大多会被系统判别为低风险快速放行,通关速度将得到显著提升。
分类通关流程和操作指引范例
以下给出一个实际分类通关流程和操作指引范例(注:具体业务操作可能因各海关通关现场业务种类和业务量存在差异)。
分类通关流程
分类通关办事指引范例
分类通关改革适用于除“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以外的报关单,“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报关单仍按原有模式办理。
1)事后交单模式
“事后交单”,即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企业采取“无纸报关”方式录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货物放行后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适用于具备事后交单资格的企业(非加工贸易手册报关单核查申报单位和经营单位资格,加工贸易手册报关单还需审核发货单位资格),且在申报时选择无纸申报模式的报关单。
流程:无纸申报→无纸审结→无纸放行→事后交单
(1)企业进入“中国电子口岸”,选择“报关单录入”功能进行预录入;
(2)在录入电子数据时选择“无纸申报”;
(3)在预录入完毕并核对无误后,选择“申报”向H2000发送电子数据;
(4)发送电子数据后,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的“查询/打印功能”查询该报关单的回执详细信息(或通过报关大厅的“H2000通关管理系统”项下的“海关信息查询”功能查询该报关单的具体状态);
(5)对出口报关单,查询结果显示“已放行”的无纸报关单,企业在放行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通关科“事后交单岗”集中办理事后交单;
对进口报关单,查询结果显示“已审结”的无纸报关单,企业递交查验/放行通知书到现场通关科“无纸放行岗”办理放行手续,并在放行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通关科“事后交单岗”集中办理事后交单;
(6)查询结果显示“接单交单”的,企业应在机关服务中心打单部或有授权的报关行打印纸质报关单,并按规定在放行前向现场通关科“无证无税审核岗”﹑“涉证无税审核岗”“涉税审核岗(网付/担保除外)”或“网付及担保处理岗”递交相关单证办理海关手续;
(7)对出口报关单,企业在放行后到物流监控科打印“出口货物准装通知书”,办理装船出境手续;对进口报关单,企业在放行后凭提货单到码头办理提货手续。
2)有纸申报模式
适用于申报时选择有纸申报模式的报关单。
流程:企业电子申报→报关单审结→现场窗口递单
(1)企业进入“中国电子口岸”,选择“报关单录入”功能进行预录入;
(2)在预录入完毕并核对无误后,选择“申报”按键向H2000发送电子数据;
(3)发送电子数据后,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的“查询/打印功能”查询该数据发送的回执详细信息,(或通过报关大厅的“H2000通关管理系统”项下的“海关信息查询”功能查询该报关单的具体状态);
(4)对系统显示“接单交单”的,企业应在机关服务中心打单部或有授权的报关行打印纸质报关单,并按规定向现场通关科“无证无税审核岗”﹑“涉证无税审核岗”“涉税审核岗(网付/担保除外)”或“网付及担保处理岗”递交相关单证办理海关手续;
(5)无税报关单﹑网付及担保放行报关单实行一体化操作模式,企业在一个窗口办理接单审核及放行手续,并领取相关单证;
涉税报关单使用柜台支付方式的,企业缴纳税费后到现场通关科“核税放行岗”办理税费核注及放行手续,并领取相关单证;
(6)对出口报关单,企业在放行后到物流监控科打印“出口货物准装通知书”,办理装船出境手续;
对进口报关单,企业在放行后凭提货单到码头办理提货手续。
3)“担保验放”模式
适用经海关批准使用“担保验放”方式的AA类企业,且企业选择使用该方式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
流程:企业电子申报→报关单审结→现场窗口递单
(1)企业进入QP系统,选择“报关单录入”功能进行预录入;
(2)在预录入完毕并核对无误后,选择“申报”按键向H2000发送电子数据;
(3)发送电子数据后,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的“查询/打印功能”查询该数据发送的回执详细信息,(或通过报关大厅的“H2000通关管理系统”项下的“海关信息查询”功能查询该报关单的具体状态);
(4)当企业接收到海关接受申报信息,打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担保放行联)》(以下简称《担保放行联》,格式与报关单相同,右上角打印有“担保放行联”字样),一式二份并加盖印章后,通关科事后交单岗凭以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5)对出口报关单,企业在放行后到物流监控科打印“出口货物准装通知书”,办理装船出境手续;
对进口报关单,企业在放行后凭提货单到码头办理提货手续。
(6)事后交单。企业凭《担保放行联》提取﹑发送货物后,应当在接到海关递单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补充提交有关单证﹑资料或者信息,办理交单审核﹑税费处理或其他规定的海关手续,并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补交税款。
4)“单证暂存”模式
适用经海关批准实行“单证暂存”模式企业,且申报时选择无纸申报模式的报关单。
流程:无纸申报→无纸审结→无纸放行
(1)企业进入“中国电子口岸”,选择“报关单录入”功能进行预录入;
(2)在录入电子数据时选择“无纸申报”;
(3)在预录入完毕并核对无误后,选择“申报”向H2000发送电子数据;
(4)发送电子数据后,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的“查询/打印功能”查询该报关单的回执详细信息(或通过报关大厅的“H2000通关管理系统”项下的“海关信息查询”功能查询该报关单的具体状态);
(5)对出口报关单,查询结果显示“已放行”的无纸报关单,企业到物流监控科打印“出口货物准装通知书”,办理装船出境手续;
对进口报关单,查询结果显示“已审结”的无纸报关单,企业递交查验/放行通知书到现场通关科“无纸放行岗”办理放行手续,在放行后凭提货单到码头办理提货手续;
(6)查询结果显示“接单交单”的,企业应在机关服务中心打单部或有授权的报关行打印纸质报关单,并按规定在放行前向现场通关科“无证无税审核岗”﹑“涉证无税审核岗”“涉税审核岗(网付/担保除外)”或“网付及担保处理岗”递交相关单证办理海关手续;
(7)所有报关单证由按规定暂存。
4)挂号指引
企业按报关单类别在挂号系统分类挂号,并按挂号系统的指引到相应窗口办理业务。挂号系统同时提供挂号分类查询功能,企业对报关单类别不明的,可查询后再按显示类别挂号。“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报关单及其他无报关单的各项通关业务在挂号系统“其他业务岗”挂号,仍按原有模式办理。具体操作:
(1)报关员应做好挂号前准备,备齐报关单证以及报关员证,使用报关大厅的计算机进行挂号;
对报关单类别不明的,企业可通过报关大厅的“海关业务信息化外挂系统”项下“公共服务”——“新挂号”——“挂号分类查询”功能,输入报关单后点击“确认”,对其申报的报关单类型进行查询。然后根据报关单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岗位进行挂号;
(2)进入《海关业务信息化外挂系统》,选择“公共服务”—“新挂号”—“无证无税审核岗”(或“涉证无税审核岗”﹑“涉税审核岗(网付/担保除外)”﹑“网付及担保处理岗”﹑“无纸放行岗”﹑“其他业务岗”),然后输入“报关员证号”﹑“联系电话”,再选择“确认完成”;
(3)选择需办理的业务,选择“报关单接单”;
(4)核对上述输入无误后,点击“保存”;
(5)记下系统给出的号码,在报关大厅等待叫号并递单。
注;因各通关现场业务种类和业务量存在差异,挂号系统设置可能有所不同,以各通关现场的实际设置为准。
5)现场岗位设置说明
无证无税审核岗:对无证无税的报关单进行审核﹑放行,根据系统要求分流部分报关单至其他岗位处理;
涉证无税审核岗:对涉证无税的报关单进行审核﹑放行,根据系统要求分流部分报关单至其他岗位处理;
涉税审核岗(网付/担保除外):审核涉税且非网付或担保的报关单根据系统要求分流部分报关单至其他岗位处理;
网付及担保岗:审核并放行涉证﹑涉税且网付或担保的报关单,根据系统要求分流部分报关单至其他岗位处理;
无纸放行岗:审核﹑放行无纸报关单;
事后交单岗:收取企业事后递交的无纸报关的纸质单证,并进行抽核;
其他业务岗:办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等其他业务类型。
6)注意事项
(1)A类及以上企业经注册地海关同意,并与海关﹑电子口岸签订协议书后,可在全国试点海关范围内适用“事后交单”模式;
(2)对选择“事后交单”模式的,企业在电子口岸申报时应选择“无纸申报”;
(3)对于“事后交单”的报关单,企业应在报关单放行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递交纸质单证;
(4)涉及监管证件的出口货物不适用“事后交单”模式;
(5)进口无证无税报关单﹑网付及担保报关单应在到港确认后挂号递单。
(6)经其他海关批准适用“担保验放”模式的企业,需在主管海关报备后才能使用该模式。
3.1.2.2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2006年8月,海关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3号《关于决定实施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同时出台《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操作规程(试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3号
《关于决定实施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为进一步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体现守法便利的原则,简化海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实施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出口货物时,可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任一海关单位申报,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以下简称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
二﹑凡进出口企业拟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需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1)。直属海关参照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标准等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意见(详见附件2)。
三﹑口岸海关接受并确认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舱单电子数据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即可选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
四﹑除海关另有规定的以外,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出口口岸订舱后,即可选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
五﹑出口货物运抵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后发生退关的,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属地海关申请。属地海关审核无误后,出具出口退关证明,交发货人提交口岸海关办理退关手续。
六﹑对因海关规定或国家许可证件管理,须在属地或口岸进行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许可证件”不包括“入(出)境货物通关单”。
本公告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2006年8月8日
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属地”系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地直属海关业务管辖的区域范围。
本规程所称“属地海关”系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地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本规程所称“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守法水平较高的A类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其属地海关申报,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
第三条 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负责确定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的企业名单,并承担对这些企业的完全管理责任。
海关对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无走私违规嫌疑的,一般不实施查验,但属地海关要设定随机查验比率进行抽查。随机查验比率由属地的直属海关和口岸的直属海关协商一致后确定。
适用企业参数数据库和随机查验比率的维护由属地的直属海关监管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条 对因海关规定或国家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须在属地或口岸进行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方式。
“进出口许可证件”不包括“入(出)境货物通关单”。
第五条 属地海关和口岸海关的职责分工:
(一)属地海关职责:负责按照《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实施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负责维护管理企业参数数据库以及随机查验比率;办理纸质报关单证审核﹑税费征收﹑海关统计﹑查验布控﹑报关单证明联签发等,承担单单相符及单机相符的责任;办理报关单修改或撤销以及海关估价﹑退补税等;承担在接单环节中发现的有走私违规嫌疑情事的移交;办理按进口转关运输方式监管至属地实施查验的货物的验放手续;承担相关单证的传输,保证数据的正确;核注口岸进口舱单电子数据,并可办理出口清洁舱单核销手续;承担相关报关单证的理单归档管理;负责实施企业守法管理,对所在地企业实施稽查。
(二)口岸海关职责:承担口岸物流监控和舱单管理;办理货物放行或将进口货物转关至属地海关办理查验手续;原则上凭报关单电子数据实施查验,不能满足作业要求的,联络属地海关传输相关随附单证;根据随机布控查验要求实施查验(保留即决式查验权力);承担口岸查验环节中查获的有走私违规嫌疑情事的移交;根据属地海关授权,修改相关报关单电子数据;负责对需在口岸才能办理的报关单证(例如“通关单”)的验核﹑理单归档管理;承担相关单证的传输,保证数据的正确;办理进口舱单和出口清洁舱单的核销手续。
第二章 进口通关作业
第六条 运输工具进境前(时),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口岸海关传输进口舱单电子数据。口岸海关接受舱单数据并确认后,将有关内容进行网上公布。
第七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口岸海关接受进口舱单数据申报后(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可选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
第八条 属地海关按现行规程进行集中审单﹑接单审核/征收税费﹑选择查验作业和海关统计。其中,进口货物到达口岸前,属地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海关应当按照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征收税费。
属地海关审单时,核注口岸海关进口舱单电子数据,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和选择查验作业完成后,对报关单数据做放行操作处理(按H2000放行子系统放行方式“一”进行操作)。
第九条 对实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进口货物,属地海关审单和接单环节提出验估要求的,按现行通关流程,实施布控操作。
第十条 对货物查验的实施条件﹑范围由属地海关和口岸海关协商制定。属地海关实施查验的,由口岸海关按进口转关运输(转关方式为“转关查验”)将货物监管至属地海关,属地海关负责对该类货物实施重点监控;口岸海关认为需要凭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实施查验的,属地海关应根据口岸海关的要求,负责将相关单证扫描(传真)传输至口岸海关。
第十一条 口岸海关选择查验/放行岗位根据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含担保验放报关单)复印件,按下列规则进行作业:
(一)对不需查验且税费正常核注的,由口岸海关关员对报关单数据进行卡口放行处理(按H2000放行子系统放行方式“二”进行操作),核销进口舱单电子数据,办理放行手续;
(二)对在口岸海关实施查验的货物,查验结束后,由口岸海关在H2000查验子系统中录入查验结果,确认放行的货物,比照本条第一项操作;
(三)对实施属地海关查验的货物,由口岸海关选查/放行岗位进行计算机确认后,提交转关岗位办理进口转关运输监管手续;(四)货物放行后,《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正本以及在口岸海关实施查验的《查验记录单》由口岸海关理单归档。
第三章 出口通关作业
第十二条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取得出口口岸订舱数据后(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可选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属地海关按现行规程进行集中审单﹑接单审核/征收税费﹑选择查验作业和海关统计。
属地海关审单环节的出口预配舱单或出口运抵报告的控制条件,由口岸海关进行设定并告知属地海关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出口货物,属地海关审单和接单环节提出验估要求的,由属地海关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出口货物,由口岸海关实施查验,口岸海关认为需要凭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实施查验的,属地海关应根据口岸海关的要求,负责将查验所需的相关单证扫描(传真)至口岸海关。如在属地海关实施查验的,则按出口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六条 出口货物运抵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后,口岸海关选择查验/放行岗位人员根据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含担保验放报关单)复印件,按下列规则进行作业:
(一)对无需查验的货物,由口岸海关关员对报关单数据做放行操作,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二)对在口岸实施查验的出口货物,查验结束后,由口岸海关在H2000查验子系统中录入查验结果,确认放行的货物,比照本条第一项操作;
(三)出口货物放行后,《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正本以及在口岸实施查验的《查验记录单》由口岸海关理单归档。
第十七条 运输工具实际离境后,由口岸海关负责将属地海关的报关单数据与舱单数据进行计算机核销,完成出口货物的结关手续(经双方海关商定,可以由属地海关进行出口货物结关作业)。
第十八条 出口货物运抵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后,发生退关的,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属地海关申请,属地海关审核无误后,出具出口退关证明(注明报关单﹑手册等删改情况等)交发货人提交口岸海关办理退关手续。
第十九条 出口货物因船期或航班等原因落装﹑改配的,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口岸海关提出申请,口岸海关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属地海关及口岸海关应商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明确适宜的“通关单”的签发地。两地海关根据签发地,明确“通关单”正本留存问题。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通关单”的货物,属地海关凭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通关单”复印件办理接单手续,口岸海关放行货物时收取正本;属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通关单”的货物,属地海关凭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通关单”正本办理接单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口岸海关在查验过程中发现的走私违规情事,由口岸海关负责移交处理,需属地海关协助调查的,属地海关应该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对大宗散货﹑取样送检以及报关单的删除﹑修改﹑删单重报等管理的实施细则,由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方式的相关直属海关依据总署的有关业务规范共同协商制定。
第二十三条 属地海关在办理审单﹑接单过程中,遇有难以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的货物,应立即改为按一般转关作业模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由属地海关负责签发报关单证明联,进行报关单理单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口岸海关与属地海关在具体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前应充分协商,并制定联系配合办法和实施细则,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口岸海关与属地海关应制定应急措施,不得因双方联系渠道不畅等原因延误货物正常通关。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第二条有关申请企业条件,实际海关作业要求为:海关企业管理级别为AA类或A类)
“属地申报,口岸验收”适用范围
目前“属地申报,口岸验收”适用于除以下货物以外的货物::
1)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中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等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
2)禁止进出口货物﹑限定口岸进出口货物及其他规定不得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的货物。
“属地申报,口岸验收”通关流程
下图为“属地申报,口岸验收”通关流程示意图。
“属地申报,口岸验收”通关流程
1)进口
企业“属地申报,口岸验收”进口通关流程图
(1)运输工具进境前(时),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口岸海关传输进口舱单电子数据,口岸海关接受舱单数据并予以确认。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关人)在口岸海关接受并确认进口舱单数据申报后,即可选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录入电子数据报关单,向属地海关申报。
(3)电子数据报关单经海关审结后,报关人向属地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需在口岸办理的通关单,提交复印件),办理有关税费手续。
(4)报关人凭属地海关验核的报关单复印件(加盖口岸地代理报关公司印章)﹑需由口岸地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通关单(正本)﹑提运单(正本)和口岸地代理报关委托书(正本)向口岸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查验﹑放行手续。
2)出口
企业“属地申报,口岸验收”进口通关流程图
(1)出口货物的报关人在取得出口订舱数据后即可选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录入电子数据报关单,向属地海关申报。
(2)电子数据报关单经海关审结后,报关人向属地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需在口岸办理的通关单,提交复印件),并办理有关税费手续。
(3)报关人凭属地海关验核的报关单复印件(加盖口岸地代理报关公司印章)﹑需由口岸地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境通关单(正本)﹑提运单(正本)和口岸地代理报关委托书(正本)向口岸海关办理出口货物的查验﹑放行手续。
(4)出口货物发生退关的,由报关人向属地海关申请,属地海关出具相关证明凭以在口岸海关办理退关手续。
(5)出口货物因故变更船期或航班等的,由报关人向口岸海关提出申请,口岸海关按现行规定办理。
3)其它特殊通关事务
(1)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以及产生的税费退补在属地海关办理。
(2)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进出口货物放行﹑结关后,报关人即可向属地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手续。
“属地申报,口岸验收”实际意义
“属地申报,口岸验收”模式与传统的转关或口岸清关模式相比,能够为企业带来诸多便利:
1)为企业就近通关提供了便利,缩减企业往返两地报关的时间和费用。
2)口岸海关与属地海关之间不需办理转关运输手续,不受海关监管车辆的限制,企业可自主安排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
3)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主选择报关地和货物进出境验放口岸,自主性强,有利于企业合理安排生产经营和对外商贸活动,便捷企业通关。
4)将通关流程分解为属地海关﹑口岸海关两地分工管理,通过现代科技信息技术打造新的通关作业链,真正实现跨关区报关的“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可以提高物流速度。
3.1.2.3 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与海关稽查风险管理
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动态
通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分析为基础,按照风险等级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运用信息化技术改变海关验核进出口企业递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办理通关手续的做法,直接对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录入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通关作业方式。
通关作业无纸化工作是海关执法统一改革具体措施的有效体现。是落实2011年6月28日海关总署党组决定在全国海关广泛开展以“把好国门﹑好服务﹑防好风险﹑带好队伍”为主题要求的具体实践。是改进海关监管和服务的有效抓手。是适应世界海关先进做法的必然要求。
海关总署课题组成员经过多年和对业务量较集中的诸多重点海关现场调研。在2012年7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2012年第38号”文件;其明确了全国海关正式试点开展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启动工作。在全面推开分类通关改革的基础上,突显海关总署为进一步改进海关监管和服务工作的又一具体举措实施措施。
公告首批海关通关无纸化改革试点范围涉及12个直属海关单位,具体如下:
(一)北京海关:空运进口货物;
(二)天津海关:海运进口货物;
(三)上海海关:海运进出口货物;
(四)南京海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
(五)杭州和宁波海关之间的转关进出口货物;
(六)福州海关:对台贸易进出口货物;
(七)青岛海关:海运出口货物;
(八)广州海关:空运出口货物;
(九)深圳海关:陆运口岸出口货物;
(十)拱北海关:陆运口岸进口货物;
(十一)黄埔海关:陆运转关进出口货物。
以上海关试点工作于2012年8月1日起正式推开应用。根据海关总署要求,规划在2015年实现全国海关和涉及进出口的企业,全面正式实行通关作业无纸化。
自从海关通关无纸化工作试点以来,全国各试点海关不断的相继传来喜悦的捷报。
上海海关辖区内企业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8月1日以“通关无纸化”方式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冷轧钢卷,片刻之后就收到海关放行回执。此举标志着上海海关正式启动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参与改革试点的企业普遍反响良好。美蓓亚精密机电公司物流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纳入改革试点的报关单通关效率明显提高,企业操作也更统一更简便。代理报关企业也反映运用电子报关委托系统可以摆脱纸质委托书的束缚,减少纸质单证的快递成本,进一步提升代理报关的专业水准。
深圳海关于2012年8月1日选择3家AA类试点进出口和报关企业,在陆运口岸海关启动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根据深圳海关关于启动扩大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于2012年12月11日起,在深圳海关关区全面启动扩大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试点业务领域涵盖在陆运﹑海运﹑空运﹑加工贸易﹑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进出口业务环节。
2013年1月,深圳海关出台八项措施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深圳海关推出的八项措施中,主要包括进一步简化随附单证上传;扩大无纸化通关业务领域;扩大试点企业范围,企业试点范围由A类以上进出口企业和B类以上报关企业扩大至A类以上进出口企业﹑B类生产型企业和B类以上报关企业,并鼓励符合试点资质的异地企业在深圳关区开展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对于福田保税区﹑前海湾保税港区等区内高资信企业予以单证暂存支持维护;对客户协调员制度企业出口环节全面推广通关作业无纸化;出口“事后交单”模式全面向“通关作业无纸化”模式切换等。
广州海关﹑天津海关等试点海关都陆续在全面的扩大试点业务范围。通关作业无纸化已经如火如荼的进行中。相信在不久的日子会逐步惠及到所有的进出口企业。
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对海关稽查工作的促进
通过通关作业改革,海关大力推进集约化管理,更好地服务于海关贸易管制﹑计征关税﹑采集统计数据﹑发现线索缉查走私等各项业务工作,其最突出的功效是:
1﹑大大提供了海关的管理水平
将报关数据电子化,提高了海关处理业务的自动化程度,使得大量海关人员得以摆脱繁重的书面单证审核工作,可以将更多的力量集中到对货物的前期风险分析和后期重点稽查工作中去,使海关的货物监管工作得到真正的加强,海关的人力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海关的数据管理和实体管理得以并重发展,并突出实体管理的重点,更有利于企业规范管理,增强管理效能。
2﹑强化海关廉政建设
无纸通关使企业能在自己的办公室内完成货物的通关手续,海关对货物的处理意见又都是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传递的,因而有效避免了海关关员和外贸企业的直接接触,大多数货物做到了“不见面通关”,这无疑将大大降低现场关员的廉政风险,消除潜在的廉政隐患,对于海关的廉政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实行通关无纸化申报改革后海关将通关现场的工作重点从报关单逐票审核转移到企业整体管理上,通过相应地持续完善布控查验﹑事后交单﹑稽查﹑企业管理等相关制度,切实做到既不放松对企业的严密监管,又消除企业申请无纸通关的后顾之忧。
未来,海关将主要以企业稽查为主要手段,对企业守法﹑分类评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反馈风险和企业管理环节,形成通关全过程风险管理的闭合回路,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管理优势,逐步构建全程防控体系。
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因海关通关作业改革带来的诸多便利和效益是显而易见,诸如:
1﹑简化通关手续。无纸通关在不改变现行通关作业总体流程的情况下,将有关海关手续前伸﹑后延﹑外置,实现了审单﹑查验﹑放行环节的无纸作业,能有效减少海关作业现场的压力,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2﹑实现全天候通关。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联网申报系统,能够全天候﹑全方位联网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并实时接收海关反馈信息,极大地加快了进出口物流速度。
3﹑集中交单。企业在货物无纸放行后的规定期限内,可以集中向海关递交纸质单证并办理各类签证手续,不需要逐票递单,从而大幅缩短贸易周期,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4﹑节省通关成本。无纸通关中处处体现的电子化﹑自动化﹑低成本理念,无一不是成本节约的体现。
但是,在海关通关作业改革不断深入的同时,许多涉外企业呈现的一些问题却一直居高不下。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输入错误﹑漏输率高;
2﹑删改﹑退单率高;
3﹑报关差错率高;
4﹑查验中招率高。
这样势必与海关实行通关作业改革的要求相违背,企业如果不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自身的规范化管理,运作风险势必加在。
企业要长效经营,永续发展,就必须先加强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于未然;否则风险不断,还谈何增长效益和发展。如果不规范,在海关的有效监管下,将会将风险不断的呈现在海关的火眼金睛下,遭受高额罚款﹑甚至受到刑事处罚和关闭企业。
专业建议
结合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及其对涉外企业的影响,在此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议企业加强通关作业风险管理意识,提高企业内部作业规范化管理,建立风险管理体系;
2)建议企业建立或者聘请专业团队对所有涉外单证进行全面检查和审计,挖掘隐含其中的风险因素;
3)建立加强企业各部门协作配合,建立顺畅的协作机制。对现有作业流程进行认真分析﹑优化,同时完善配套管理制度;
4)建议企业对通业作业节点配套的服务供应商(如:货贷﹑报关行等)进行专业能力评估,确保其能够适应通关作业无纸化的要求;
5)通关作业无纸化后,企业内部单证管理以及报关数据统计分析将越发彰显其重要性,企业有必要引入配套的关务辅助作业软件系统以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
6)企业应重视相关人员专业素质培养,建立配套培训机制。
[1] 参考文献:《海关法学》,邵铁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
[2] 参考文献:《海关国际法教程》,何力,中国海关出版社,2011年
[3] 参考文献:深入研究国际海关惯例积极推动海关法制建设—浅谈《京都公约》与《海关法》的修改,《中国海关》,1999年6月
[4] 参考文献:《海关国际法教程》,何力,中国海关出版社,2011年
[5] 参考文献:中国海关总署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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