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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积极和平主义政策分析

时间:2022-03-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日本安倍政府在外交上提出了积极和平主义政策。当然,安倍政府提出的积极和平主义政策也受到了日本国际论坛政策建议书的启示和影响。在日本新的国家安全保障战略中,积极和平主义明确成为国家安全保障战略的基本理念。
日本积极和平主义政策分析_日本社会观察2015

金永明(1)

[摘 要]为应对所谓日本周边安全环境严峻的局面,消除对日本的威胁,确保国家和国民的安全,在维护区域和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定方面作出贡献,日本政府提出了积极和平主义政策,并相继完善了实施该政策的基础,包括设立国家安全保障会议、制定国家安全保障战略、通过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内阁决议等。但日本积极和平主义政策的实施受到了经济政治的制约,尤其在消费税增加后,日本经济连续两个季度出现负增长,缺乏实施该政策的经济基础;同时,尽管内阁决议中指出了修改日本安保法制以适度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基本方向,但由于党派意见不一及国民反对,国会审议完成这些安保法制的修订工作之路并不平坦,所以积极和平主义政策前景依然迷茫。

[关键词]积极和平主义;安全保障政策;集体自卫权;安全保障法制

日本安倍政府为实现“经济再生”和“外交再生”目标,不仅提出并实施了安倍经济学(大胆的金融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经济结构改革战略),也提出了积极和平主义(Proactive Contribution to Peace)的外交政策并努力推进,以扭转在外交,特别是领土问题上的不利局面(2)。积极和平主义外交政策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将成为日本外交的优先方向,具有战略性、长期性和综合性的特征,但其推进和实施则取决于日本的经济和政治安全环境,所以有研究的价值和必要。

日本认为,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出台和实施以来,朝鲜的核试验导弹发射、所谓中国“进出”海洋活动的增加(包括东海防空识别区的设定和管控、2014年5月24日和2014年6月11日中日战机异常接近事件、中国军事发展高速及不透明性)、俄罗斯改变现状(包括2014年3月18日将克里米亚并入俄罗斯领土)、其他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增加(如埃博拉疾病等)都是使日本周边安全环境更为严峻的重要因素,损害日本的长期利益。

诚然,自冷战结束以来,现今的国际政治格局呈现多极化、“无极化”的发展趋势。这是由于美国受财政危机困扰,影响国防预算而使实力相对下降,出现权力“真空”和“转移”,而使中俄影响力上升所引起的,致使日本有强化自力保卫的必要,以应对国际威胁,避免损害日本的利益。为此,必须对日本仅维持本国的经济发展、确保安全的政策,即确保一国的和平政策,已无法适应新的国际态势,尤其需要在安全保障问题上作出调整和改善。

由于多年来日本政局不稳定(所谓的“十年九相”现象),经济出现20年的“低迷”,再加上消费税的增加,“3·11”福岛核泄漏事故的处理及环境改善进程延滞,以及日本在领土问题上的外交困局等因素,国民期盼日本出现强有力的政治人物和有威权的政府,以便“再生”日本。在此背景下,安倍的强势出现不仅迎合了这些需求,包括获得了国内的高支持率,扭转了国会参众两院的不正常现象,也使安倍经济政策和外交政策有了出台及实施的可能性。可见,安倍政权的政策重点是经济再生和外交再生,目标是实现正常化国家,包括成为政治和军事大国,试图摆脱战后(3)国际秩序的约束。为此,日本安倍政府在外交上提出了积极和平主义政策。

“积极和平主义”这一术语由安倍首相于2013年9月12日在首次讨论国家安全保障战略的专家座谈会上提出,即要求从“基于国际协调的积极和平主义”立场出发来讨论日本的安全保障战略,并在9月26日的联合国大会上、10月15日的临时国会演说中再次提及(4)。当然,安倍政府提出的积极和平主义政策也受到了日本国际论坛政策建议书的启示和影响。2009年10月22日,日本国际论坛提出了第32号政策建议书,《积极和平主义与日美同盟的应有姿态》指出迄今的日本和平主义是一种只要日本不成为加害者即可的和平主义,但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局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日本的和平主义理念或政策应该升级,即建议将原来日本的“消极和平主义”“被动和平主义”转为新的“积极和平主义”“主动和平主义”(5)

在日本新的国家安全保障战略中,积极和平主义明确成为国家安全保障战略的基本理念(6)。它是指日本继续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作为国际政治经济的主要成员,从基于国际协调、合作的积极和平主义的立场出发,以持续地实现日本的国家安全、亚太区域的和平与安定,确保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定及繁荣,积极地作出日本的贡献为目标,即在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中,对所谓的国际公共产品,日本积极地予以维持和确保的政策。换言之,为更有利地发挥日本在国际社会中的责任和作用,在美国的防卫和保护下,仅专注于经济发展的形式已不被更多的国民所容许,也不符合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需要改变原先的政策。

应该说,迄今为止,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包括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着力在政府开发援助(ODA)方面采取措施,为区域(尤其是亚洲和非洲)的安全及发展作出了贡献;1992年以来,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提出了“人类安全保障”的概念,并于1998年在联合国设立了“人类安全保障基金”;1992年制定了国际和平合作法,2001年制定了反恐特别措施法并于2003年制定了伊拉克特别措施法,以及在2009年制定了应对海盗行为及处罚法等,即坚持了“专守防卫”的政策,所以,即使是在战后日本和平外交的过程中,也存在采用积极和平主义政策的事例,以应对各种复杂的安全保障环境(7)。也就是说,日本认为,仅专注于一国经济的发展,维持一国的和平,既不能适应当今国际局势,不能确保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定,也不符合国民的期盼,所以需要修改以前的外交政策,特别应履行积极和平主义的政策,以确保多数国家的和平与安全,实现区域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8)

为加强日本安全保障能力并强化作为安全保障核心国家安全保障会议(NSC)的职权,日本提出了积极和平主义的基本方针,以寻求国民及国际社会的理解,从而制定了《国家安全保障战略》(NSS)。为实现上述目标,日本必须在安全和防卫领域准备和完善必需的武器手段以为基础。为此,日本重点修正了原防卫计划大纲,通过了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内阁决议。

日本依据《国家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2013年11月27日)设立了国家安全保障会议(2013年12月4日)。国家安全保障会议是审议与国家安全保障有关政策的机构,其职权:在必要时能对国家安全保障问题阐述意见,特别能对内阁总理大臣的咨询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也能就武力攻击事态以及其他紧急事项向内阁总理大臣提出迅速及合理的应对措施的建议。而与国家安全保障有关的外交政策和防卫政策的基本方针由作为议长的内阁总理大臣、作为议员或成员的外务和防卫大臣及内阁官房长官共同作出审议,以及时有效地处理外交、防卫上的各种问题。国家安全保障会议事务由与美国、英国的国家安全委员会类似职能的国家安全保障局承担(9)

此外,国家安全保障会议在审议和讨论国家安全保障事项时必须遵守《特定秘密保护法》(2013年12月6日制定,2014年12月10日起施行)规定的保密义务,即除国家安全保障会议的议长、议员以及其他专业经验者外,作为副大臣代行职务者、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以及应对事态专门委员会的委员长和相关经验者等人员都不应向外界或其他人员泄露与履行职务有关的秘密信息。鉴于《特定秘密保护法》有可能损害国民的知情权和新闻自由权,所以应对涉及秘密内容的指定工作予以管理,即需要设立对指定的特定秘密内容进行管理的行政机构(如独立公文书管理监督委员会),以界定“秘密事项”的范围。为此,日本政府于2014年10月14日出台《特定秘密保护法的运用基准》,列举了在外交和防卫上可作为秘密指定对象的55个项目,并同意在《特定秘密保护法》施行5年后修改该运用基准。

《国家安全保障战略》(2013年12月17日)是由内阁和国家安全保障会议共同决定通过的,是首个规范国家安全保障政策基本方针的文件。《国家安全保障战略》指出,日本所处的安全保障环境更为严峻,问题更为复杂,为丰富和持续地发展和平社会,从长期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日本有必要从“积极和平主义”立场采取战略性步骤,为区域乃至世界的和平、安全和繁荣作出贡献(10)

为实现《国家安全保障战略》中规定的目标和任务,日本内阁于2014年4月1日通过了《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及其运用指针,于2013年12月17日修改了原《防卫计划大纲》(11)。《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的通过标志着日本有条件地推翻了自1967年以来日本政府慎重处理“武器出口三原则”的基本见解。而原《防卫计划大纲》于2010年12月制定,安倍政府认为,现今日本的安全保障环境已更为严峻,所以应根据《国家安全保障战略》重新制定新的《防卫计划大纲》。

在新的《防卫计划大纲》中,对于日本今后的防卫力量,规定了构筑“综合机动防卫力量”的目标,以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活动,机动、快速、有效地应对各种危机和挑战,为此,需要在硬件和软件方面重视快速性、持续性、强劲性和连续性(12)。《防卫计划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基本方针:第一,日本自身的努力,包括构筑综合性的防卫体制,日本的防卫力量应向综合机动防卫力量转移;第二,强化日美同盟,包括强化日美同盟的威慑力和应对危机的处理能力、扩大合作领域、切实推进在日美军驻留的相关政策和措施;第三,积极推进安全保障合作,包括在亚太区域的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等的合作。

2014年7月1日,日本内阁通过了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决议。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内阁决议是在吸纳《安全保障法律基础再构筑恳谈会研究报告》内容基础上作出的。安全保障法律基础再构筑恳谈会于2007年5月在安倍第一次政权时设立,主要任务是研究“四种类型”的案例,以分析日本能否在《联合国宪章》和《日美安保条约》制度下适用集体自卫权的问题。该恳谈会于2008年6月提交了研究报告(13),在结论部分指出,现行的自卫队法等法律中认可的个别自卫权、警察权等无法应对上述“四种类型”的案例,而为使日本能行使集体自卫权及参加联合国集体安全保障措施,应变更《宪法》的解释,但《宪法》解释的变更,日本政府只要通过政府合适的解释即可,无须修改《宪法》条款。

安倍第二次执政后,于2013年2月重启了安全保障法律基础再构筑恳谈会,指示恳谈会继续研究日本安全保障的法律基础,即审议具体的行动、分析《宪法》应有解释的背景和《宪法》解释的内容,以及探讨完善国内法制的步骤和方法。为此,由13人组成的恳谈会在经过七次会议的密集讨论后,于2014年5月15日提交了最终研究报告,在结论中指出,对于个别自卫权的行使,从历次经验看,日本政府并不是通过修改《宪法》而是通过整理《宪法》解释加以承认的,所以,要容许日本可行使集体自卫权,也只要通过政府合适地、明确地作出新的《宪法》解释即可,没有必要修改《宪法》条款。

2014年7月1日,日本内阁通过了《为确保国家存亡和保护国民而无缝地完善安全保障法制》的决议,即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内阁决议。这一决议规定了日本完善新安全保障法制的基本方针,即指出了日本完善安全保障制度相关法制的基本方向。在内阁决议中,对于具体的基本方针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应对未成为武力攻击侵害活动的方针。日本的相关机构应根据其任务和权限予以紧密的合作应对,包括强化日美同盟。具体是指,对应对侵害活动的要领予以探讨和完善,快速完善发出命令的程序,完善使用武器等的相关法律。所谓相关机构间的“无缝合作”。

第二,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定作出更大贡献的方针。对于“后方支援及与行使武力的一体化”问题,所谓的“后方支援活动”本身并不属于“行使武力”的活动。因为,成为日本支援对象的其他国家的军队如果“还在进行战斗行为的现场”,则日本不实施支援活动;假如日本在实施支援活动的场所变成了“进行战斗行为的场所”时,则日本应迅速停止或终止正在实施的支援活动。而对于在国际和平活动中的“武器使用”问题,除了在不变成“行使武力”的国际和平活动中的所谓的“应急警卫”中的武器使用以及“为履行任务可使用武器”外,对依据所在国的要求而救助日本人的不引起“行使武力”的警察活动应该被许可,所以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第三,针对《宪法》第9条内被许可行使自卫措施的方针。(1)以往政府针对《宪法》第9条基于伦理框架内作出解释的基本见解是为守卫国民的生命及和平的生活而得出的伦理上的结论。(2)为维持日本本国的和平与安全,确保国家存亡,《宪法》第9条并没有禁止采用必要自卫的措施,此基本伦理在《宪法》第9条内仍应被维持。(3)并不仅限于对日本发生武力攻击。当对与日本有密切关系的国家遭到武力攻击,且这一武力攻击威胁日本的存亡,最终明确存在颠覆国民的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时,为排除这种危险状况,保全国家的存亡、守护国民,若没有其他合适的手段,日本将行使必要的最小限度的武力,即基于伦理而由以往政府作出的可以采取自卫措施的见解应被认为在《宪法》上是容许的。(4)行使武力应包含对他国发生武力攻击,所以在《宪法》上应首次认可为防卫日本、作为没有其他办法而采取的自卫措施。(5)并不是对日本,对他国遭到武力攻击,为行使《宪法》上许可的“武力行使”并命令自卫队出动时,作为政府在现行法令中与规定出动防卫力量的手续一样,原则上应在法案中明确规定事先获得国会认可的内容和程序。

第四,提出了完善日本国内安保法制的方向及步骤。作为政府,应在上述的基本方针下,为坚守国民的生命和保护和平的生活,开始无缝地(seamless)应对所有事态的法案制定工作,在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准备后可向国会提出并在国会进行审议。

可见,日本实施积极和平主义政策的重要决策机构、安全保障战略和政策目标、具体措施包括相关安保法制的基本方向已完成并确定。

不可否认,日本安倍政府利用国民的高支持率、联合政府在国会两院中的多数席位,鼓吹所谓的“中国威胁论”,在美国的容许下基本完成了安全保障体系,包括设立了国家安全保障会议、制定国家安全保障战略、修改武器装备转移三原则、通过修改集体自卫权的内阁决议等,以推进和实现积极和平主义政策目标。但在具体推进上述政策和措施时,日本依然会遇到一些障碍或问题。

如上所述,国家安全保障会议是审议国家外交和防卫政策的核心机构。审议事项如何确保公正和透明并获得国民的理解,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特定秘密保护法》第1条规定,随着国际情势的复杂化,确保日本国家及国民安全的情报的重要性也相应增加,同时,随着社会情报通信系统的高度发展,情报泄露的危险性增加,所以与日本的安全保障有关的情报有必要保密。为此,应在确立合适体制的基础上,对这些情报予以收集、整理以及活用,通过规定保护情报、指定秘密,以及限制相关者职权等方面的必要事项来防止泄露情报,进而确保日本国家及国民的安全。第2条规定,对未公开但与本机关职权有关的情报,行政机构或机关大臣如果认为其泄露将严重影响日本的安全保障问题,则可将特别需要保密的内容指定为特定秘密情报。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大臣指定特定秘密内容的有效期为自指定日起不超过5年;如有必要,则可延长,但不能超过30年;如再提出理由,得到内阁的承认后则可超过30年,但最多为60年。鉴于行政机关大臣利用职权的任意性,缺乏合理性,有可能滥用指定特定秘密情报的职权,所以在2014年10月14日的内阁决议上通过了《特定秘密保护法的运用基准》(14)。如上所述,该运用基准明确了指定特定秘密的行政机关(19个),并列举了在外交和防卫上作为指定对象的55个项目。同时,规定《特定秘密保护法》在施行5年后将修改运用基准。此外,该运用基准同意成立独立公文书管理监督委员会,包括其可要求各机关大臣提出及解除所指定的特定秘密,但大臣们对此也可予以拒绝。所以,依然存在独立机关检查职能弱的缺陷。

日本针对集体自卫权的讨论源于1960年《日美安保条约》修改之时。日本政府在言及《宪法》前言及第13条后指出,为维持本国的和平与安全,保全国家的存亡,可采取必要的自卫措施,这种措施应限于必要的最小范围之内,而在行使集体自卫权方面,《宪法》并未被许可。换言之,在日本《宪法》下,容许行使武力只限于应对日本遭遇急迫、不当的侵略,因此,阻止对他国的武力攻击为内容的所谓集体自卫权在《宪法》上未被容许,这是政府的基本见解。

安全保障法律基础再构筑恳谈会从对《宪法》的特质和国际情势变化的必要性出发,认为在众多领域内,为应对各种事态,日本如果依然对单个事件采取整理《宪法》解释及新的个别政策的话,就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规模和速度,而为维护日本的和平与安全,实现区域及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定,迄今的《宪法》解释已不能充分地适应当前态势,从而得出了日本并不需要修改《宪法》条款,只要修改《宪法》解释即可行使集体自卫权的结论(15)。为此,日本内阁通过了修改集体自卫权的决议(16)

但一直以来,日本的《宪法》解释是由内阁法制局作出的,从而保持了《宪法》内针对自卫权解释的连续性、稳定性及权威性(17)。内阁法制局作出的针对《宪法》解释的意见在政府中是作为一种有权的或权威的解释对待的;而针对《宪法》第9条的政府解释常常源于内阁法制局的解释,就出于此原因。这次由安倍内阁作出的扩大自卫权的解释,即试图在不修改《宪法》条款的基础上扩大自卫权中容许的必要的最小限度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解释,为今后的其他内阁扩大解释开了先例,进而会出现无法控制的局面。也就是说,使内阁具有了任意解释自卫权的权限。从这个意义上说,今次内阁作出的解禁集体自卫权的解释具有主体并不够格的嫌疑。

当然,尽管上述内阁决议决定日本可在不修改《宪法》条款、重新解释《宪法》的情形下可依据自卫权行使适度的集体自卫权,但扩大自卫权的解释将使日本面临如何区分《联合国宪章》内的集体自卫权和个别自卫权的解释问题。此外,尽管内阁决议就集体自卫权作出了适度的放宽,但真正要行使集体自卫权仍需要法律的完善和修正,否则无法行使。因此,在内阁决议中作出的修改完善相关安保法制的基本方向更应是关注的重点内容。

2014年7月1日通过的日本内阁决议指出,除日本遭到武力攻击的情形外,与日本有密切关系的国家遭遇武力攻击,且这一武力攻击将进而威胁日本的存亡、明确存在最终颠覆及危害国民的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时,为排除威胁,保全国家的存亡、守护国民,若没有其他合适的手段,日本可行使必要的最小限度的武力。这可谓是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制定相关安保法制的基本方向或基本方针。

鉴于当前日本部分国民及其他国家反对日本的新安保政策,尤其是重新作出《宪法》关于集体自卫权的解释,加上日本经济依然难以再生的局面,所以,相关安保法制的修订工作将于2015年4月起在国会审议讨论。可以预见,日本修订相关安保法制的基本做法主要为以下三种情形:第一,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安保政策法,即将日本的新外交政策、防卫政策、海外活动等内容纳入一部法律,以综合规范日本的安保政策。尽管这种方法最为理想和高效,但成功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日本依然存在和平的力量,阻力很大。第二,修改相关安保法制的内容,并单独制定一部海外活动法。考虑到“行使武力”的解释已有适度的放宽,所以应修改先前的限制“使用武力”的部门法规,例如,自卫队法、警察法等,以适应新的基本方针之要求。同时,为体现积极和平主义政策的要求,制定一部自卫队可广泛参加海外活动的法律也是做法之一。第三,按照各个事态继续单独制订法律,即根据国际事态的发生和发展来制定单个的特别措施法,以扩大自卫队的支援活动及参与其他活动的范围。也就是说,按照先前的做法来制定单独法律的做法,如国际和平合作法、反恐特别措施法、伊拉克特别措施法、应对海盗行为处罚法等。日本最终采用何种方法修改和完善相关安保法制,主要取决于日本国民的理解和支持,尤其是各党派之间在国会的较量,所以需要持续关注。

日本认为,为推进积极和平主义政策的实施,重要的途径之一是强化日美同盟。而日本修改《日美防卫合作指针》(1997年)的建议不仅得到了美国的认可,还在日美安全保障协议委员会(2+2)共同发表的《面向更有力的同盟及共有更大责任的文件》(2013年10月3日)中得到确认。这一文件规定,两国同意修改1997年的《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并指示防卫合作小组委员会在2014年底完成作业(18)。为此,日美两国于2014年10月8日提交了《修改日美防卫合作指针的中间报告》(19)。日美修改防卫合作指针和提交中间报告的背景是应对所谓的中国快速地进出海洋、朝鲜的导弹发射、美国重视亚太的战略,以及为实现日本积极和平主义政策而服务。日美修改防卫合作指针的目的是进一步扩大日本自卫队对美国的全球支援和合作活动,加强自卫队与美军间的无缝合作,即从“平时”到“有事”的无缝合作。但由于驻日美军的基地搬迁问题,包括能否向冲绳内的边古野区域移转,在现冲绳新知事的反对下,依然存在很大的难度,为此,我国应特别关注《日美防卫合作指针》修订后的适用范围,即所谓的“周边事态”的范围(20)

众所周知,实施积极和平主义政策的重要途径之一,即日本应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之间的联系,而进行这些活动必须有一定的资金。在安倍经济学面临困难,尤其是消费税增加后,日本连续两季度(2014年4月~9月)的负增长对开展积极和平主义政策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一直以来,日本在加强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的联系时多采用政府开发援助的政策。日本政府开发援助始于1954年,至2014年已达60周年。迄今的日本政府开发援助主要运用于三个方面:援助其他国家自身改善经济和生活基础的活动;促进和改善持续性的经济成长环境;避免人类受到威胁、恐惧及享受具有尊严的生活状况,即所谓的“人类安全保障”支援。日本政府开发援助的重点区域为亚洲和非洲,目的是发挥日本的国际作用,创造和平的环境,包括改善其他国家的投资和生活环境,消除饥饿和贫困,以利于日本企业向外投资和输出产品及技术,为日本外交和国家利益服务(21)。而实施政府开发援助的大纲首次于1992年制定,曾在2003年得到修改。考虑到国际形势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政府开发援助的功能和范围应作出相应的调整,为此,日本政府于2014年3月起启动了修改政府开发援助大纲工作。而为修改日本政府开发援助大纲,在日本外务省的主导下成立了由8人组成的“有识者恳谈会”。该恳谈会经过4次的审议和讨论,于2014年6月26日向日本外务省提交了修改政府开发援助大纲的建议书(22)。“有识者恳谈会”提交的修改政府开发援助大纲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建议政府开发援助大纲改名为“开发合作大纲”。因为在国际社会上进行开发援助的主体并不仅限于政府,其他主体(如银行、企业、非政府组织等)也是援助的主体,所以仅有政府这一个主体显然已无法满足要求;同时,很多国家的要求并不仅止于援助,也需要投资,所以仅援助也不能覆盖和满足多个国家的需求。为此,恳谈会建议将政府开发援助大纲改为“开发合作大纲”。当然,政府,尤其是外务省仍应加强与其他援助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发挥主导作用。

第二,建议也可对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军队予以支援。迄今为止,日本的政府开发援助坚守了“非军事合作”的政策,但近年来,尤其在发展中国家,一些自然灾害的救助活动多依赖军队,所以恳谈会提出了也可向军队提供用于“非军事目的”活动予以支援的意见,但接受国政府必须作出支援仅用于非军事目的的承诺。

第三,建议细化开发援助的基准。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多样、要求不一,建议一直采用的依据人均所得来判断援助的标准应该得到修改,必须与接受国家实际开发所需相结合,重点解决贫困、医疗疾病、教育、生活水准提升等问题,并拓展国际问题合作领域(如气候变化问题),以用好有限的资金,为国际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建议尽力确保财源和获得国民的理解。日本曾设定了国民总收入(GNI)的0.7%用于政府开发援助的国际目标,但近年有下降的趋势,例如,2012年为0.17%,2013年为0.23%。由于政府开发援助资金来源于国民的税收,所以需要得到国民的理解,才能确保和扩大援助的金额。同时,由于日本经济低迷,财政困难,如何确保援助的资金也是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

这些建议性质的内容能否被日本政府所接受,仍有待观察,因为新的政府开发援助大纲需要通过内阁决议后才能确定和实施。

不可否认,日本积极和平主义政策的实施不仅需要稳定的环境,还需要有力的经济支撑。安倍经济学效果欠佳,日元贬值也未使日本的出口得到明显的优势(因为产业已经向外转移,产品竞争力相对降低),而核电站的停止使用却极大地增加了能源及材料进口的成本;再加上消费税的上调严重影响了国内消费,使2014年4~9月的国内生产总值出现了负增长,严重制约了实施积极和平主义政策的经济基础。同时,国内反对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呼声较高;冲绳新知事的当选影响了驻日美军基地的搬迁进程,进而影响了日美同盟关系——也就是说,国内政治环境严峻。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安倍政府决定于2014年11月21日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希望自民党一党独大的优势能继续保持,进而延长执政期限。日本积极和平主义政策的推进和实施也依赖政权的稳定和延续,换言之,积极和平主义政策的前景依然迷茫。

(本文首发于《国际观察》,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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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永明,法学博士、理论经济学博士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海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特色人才。研究专业和方向:国际法、海洋法、中日关系。

(2) 日本安倍政权的政策目标为三个方面:经济再生、灾害复兴、推进安全环境的危机管理(参见菅义伟:《安倍政权追求的政治》,载《亚洲时报》,2014年第9期,2014年9月1日,第5~6页),而安倍政权的主要外交课题为强化日美同盟、日中关系、日韩和日朝关系、北方领土问题(参见谷内正太郎:《安倍政权的对亚洲、美国外交》,载《东亚》第559期,2014年1月,第16~19页)。

(3) 本书中的战后,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4) 李薇主编:《日本研究报告(2014)》,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11页。

(5) 公益财团法人日本国际论坛:《积极和平主义与日本的方向》(第37号政策建议书),2014年8月15日,第2页,http://www.jfir.or.jp/j/index.htm,2014年10月15日访问。

(6) 日本的《国家安全保障战略》于2013年12月17日由内阁、国家安全保障会议决定。这一战略是以10年为期限作出的,通过各种政策的实施,国家安全保障会议将定期进行系统性评价,并适时地予以发展,如存在重要变化的情势,将及时地予以探讨,必要时作出修改。参见防卫省编:《日本的防卫白皮书(2014)》,日经印刷公司,2014年,第378~379页。

(7) 防卫省防卫研究所编:《东亚战略概观(2014)》,2014年,第35页。

(8) 所谓的“积极和平主义”的含义并不是指只要守卫本国的和平与安全,且不参与世界的争端,也不卷入其他活动的一国和平主义,而应该为世界的和平与安全作出积极的贡献。参见谷内正太郎:《安倍政权的对亚洲、美国外交》,载《东亚》第559期,2014年1月,第13页。

(9) 谷内正太郎:《安倍政权的对亚洲、美国外交》,载《东亚》第559期,2014年1月,第12页。

(10) 在《国家安全保障战略》中,日本所谓的安全环境严峻、问题更为复杂,是指随权力转移或变化以及技术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大规模破坏性武器的扩散及威胁的增加、国际恐怖主义的威胁、针对国际公共产品的危险行为增加、人类的安全保障出现困难、全球性经济面临挑战、东北亚安全局势紧张(包括朝鲜军力的增强和挑衅行为多发)、中国的快速发展及积极进出各个领域等,所以日本应抓紧出台和完善防卫政策与措施,重点强化和扩大本国的能力和作用,强化日美同盟,加强与其他国家在外交、安保上的合作,积极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定作出日本的贡献。为此,日本应向国际社会阐释国家安全保障政策的国内基础并促进对其的理解和认识。参见防卫省编:《日本的防卫白皮书(2014)》,日经印刷公司,2014年,第378~387页。

(11) 《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的内容:第一,明确了禁止转移的情况。出现以下情况时,不承认向海外转移防卫装备:(1)当防卫装备的转移违反日本缔结的条约和其他国际义务时;(2)当防卫装备的转移违反基于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义务时;(3)向争端当事国(发生武力攻击、为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安理会采取措施的对象国)转移防卫装备的情况。第二,即使同意转移,也应予以限定,并在接受严格审查和公开信息下才同意转移,以确保透明性和严格审查。第三,应确保使用于目的之外及转移至第三国的合理管理。原则上,对方国家将防卫装备使用于目的之外和向第三国转移,必须事先得到日本的同意。《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的运用方针》内容:承认可以将防卫装备移转海外的条件、严格审查向海外移转装备的观点、确保合适的管理、规范审查的程序、定期地公开报告和信息,以及其他六个方面。

(12) 日本外务省编:《日本的安全保障政策——积极的和平主义》,2014年3月,第8页。

(13) 所谓“四种类型”的案例是指:(1)防卫在公海的美国舰艇;(2)击落可能向美国发射的弹道导弹;(3)在国际维和行动中使用武器;(4)在后方支援一起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其他国家的活动。参见安全保障法律基础再构筑恳谈会:《安全保障法律基础再构筑恳谈会报告书》,2014年5月15日,第1页。

(14) 《特定秘密保护法的运用基准》内容参见http://www.asahi.com/articles/ASGBG33C5GBGU TFK003.html,2014年10月15日访问。

(15) 安全保障法律基础的再构筑恳谈会认为,《宪法》的特质主要为:第一,基本人权的根本是和平的生存权及生命、自由、幸福追求权。为维护这些权利,日本不被侵略且维持独立是前提条件;而保持和行使合适的自卫力对于排除外来的攻击及胁迫是不可缺少的,即保持和行使自卫力是《宪法》内在伦理的最终要求。第二,国民主权。实现“国民主权原理”是确保主权者国民生存的前提。行使国权的政府作出的宪法解释不能让国民和国家的安全陷于危机。第三,国际协调主义。日本《宪法》在前言中指出,“任何国家不应仅专念于本国而无视他国,政治道德法则是普遍性的,依据此法则维持本国的主权,与他国平等相处是各国的责任和义务”,即所谓的国际协调主义。《宪法》第98条规定,日本必须诚实地遵守缔结的条约及确立的国际法规,所以,从《宪法》的国际协调主义精神出发,参加国际性的活动是日本最积极地予以拓展和贡献的领域。第四,和平主义。和平主义是日本宪法的根本原则之一,今后仍应坚持。日本《宪法》和平主义,从历史上看,与侵略战争违法化的放弃战争条约(不战条约,1928年)、联合国宪章(1945年)等20世纪上半叶以后的国际思潮紧密关联。日本所处的安全保障环境的变化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技术的进步和威胁及危险性质的变化;(2)国家间的权力的转移或变化;(3)日美关系的深化与扩大;(4)在区域内出现了多边安全保障合作等的框架;(5)国际社会整体应对的问题深刻及多发,如支援阿富汗及伊拉克的复兴、南苏丹的国家管理,以及威胁海上通道的亚丁湾海盗行为等;(6)自卫队参加国际活动的增加。参见安全保障法律基础再构筑恳谈会:《安全保障法律基础再构筑恳谈会报告书》,2014年5月15日,第8~13页。

(16) 2014年7月1日,日本内阁决议通过了《保全国家存立和保护国民无缝完善安全保障法制》,其内容参见防卫省编:《日本的防卫白皮书(2014)》,日经印刷公司,2014年,第376~387页。

(17) 根据《内阁法制局设置法》的规定,政府设立专责处理法令事务组织的内阁法制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圆满、有效地运营与政府立法有关的实务。内阁法制局的主要职权为:第一,审查事务,即审查提交阁议的法律草案、政令草案及条约案件,并对此附加意见,作出必要的修正,向内阁提出意见(《内阁法制局设置法》第3条第1款);第二,意见事务,即对法律问题向内阁及内阁总理大臣和各省大臣阐述意见(《内阁法制局设置法》第3条第3款)。

(18) 防卫省编:《日本的防卫白皮书(2014)》,日经印刷公司,2014年,第427~430页。

(19) 《修改日美防卫合作指针中间报告》内容参见http://www.mod.go.jp/j/approach/anpo/sisin/houkoku_20141008.html,2014年10月9日访问。

(20) 日本将集体自卫权新解释内容纳入日美防卫合作指针的话,则日本的防卫范围仍应限于美日安保条约第6条规定的远东,以支援美军的行动,同时,其地理范围应在公海及上空,即应明确地限制在远东的公海及其上空的范围。参见栗山尚一:《远未“和解”之路——安倍外交的最大课题》,载《亚洲时报》,2014年第3期,2014年3月,第9页。

(21) 日本外长岸田文雄在日本记者俱乐部的演讲:《政府开发援助的修改》,2014年3月28日。http://www.jnpc.or.jp/files/2014/03/8536e6856a027e05e9bcc209a9f.pdf,2014年10月15日访问。

(22) 松浦晃一郎:《面向新政府开发援助大纲的制定》,载《外交》第27卷,2014年9月30日,第119~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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