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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的组织制度和机构设置

时间:2022-03-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了解企业工会的组织制度,健全和完善企业工会的组织制度,对于加强企业工会建设十分重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规定,中国境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企业改制须同时建
企业工会的组织制度和机构设置_工运事业改革创新与民生工会建设

中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有着严格的组织原则、组织制度和严密的组织体系,企业工会作为中国工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当然也必须严格遵循。

一、企业工会的组织制度

企业工会的组织制度是企业工会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础,离开了这一基础企业工会就组建不起来,即使建立起来也不会巩固。所以了解企业工会的组织制度,健全和完善企业工会的组织制度,对于加强企业工会建设十分重要。

1.企业工会的组织原则

我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都明确规定,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根据这一规定,全总制定实施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包括企业工会在内的工会组织和工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所谓民主集中制原则,即是指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与高度统一。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广大会员和工会组织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组织、行动的高度一致。民主和集中是相辅相成、内在统一的。一方面,工会的民主集中制具有更为广泛的民主性。在工会组织中,每个会员都是平等的,都有权利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工会组织的内部生活应该是充分民主的;另一方面,工会的民主集中制又强调必要的集中,因为发扬民主不是各执己见、各行其是,只有将每个人的意见集中起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才能形成统一的意志和统一的行动,同时组织也才能保障个人的正当民主权利,个人也才能更好地履行对组织应尽的义务。民主和集中是辩证的统一,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了中国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性质,体现了中国工会的根本特征,从制度上保障了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和不断发展壮大。

中国工会及其所属的企业工会都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有机整体,具有强大的组织优势。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就要从组织上切实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拓宽工会的民主渠道,加强会员的民主参与,倾听会员意见、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使工会真正成为贴近会员群众、受到会员群众信赖的组织。同时,工会还必须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建立严密的组织体系,执行严格的组织纪律,增强凝聚力和吸引力,把广大会员群众紧紧团结在一起,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承担起历史赋予的使命。

2.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内容

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包括许多方面,企业工会应结合自身的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这些内容是:

(1)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工会的各级组织都是由会员或由他们选出的代表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各级领导机关所进行的重大活动是由会员或他们选出的代表民主讨论,在集中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决定的,工会各级领导的权力是会员大会授予的。因此,会员个人要服从多数的意见,要服从他所选出的各级组织,下级工会组织要服从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在民主讨论中,会员个人有不同看法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要服从大多数的决定;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但在上级组织没有改变之前,仍要贯彻执行。

(2)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这体现了会员是工会的主人,体现了会员的民主权利。各级工会都要按工会章程的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充分发扬民主,选出大家满意的人员组成领导机关。各级领导机关的候选人,要经过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充分协商确定。

(3)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享有工会的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工会的各级地方组织和各产业工会组织的代表大会在各自所代表的工会组织范围内,享有相应的决策权、选举权、监督权,都具有相应的在民主基础上的权威性。

(4)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具有决定工会重大问题的权威性,工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的监督。

(5)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会的各级委员会是一个集体领导的组织,要发挥它集体领导的作用。集体领导就是要发扬民主,集中集体的智慧,实行比较全面、正确的领导,避免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个人分工负责,就是要调动每个领导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在集体领导中负责做好分工的工作。既有集体领导,又有分工负责,就可以形成一个高效率的领导集体。

(6)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保持上下级工会组织间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形成上下级工会组织之间的互动:这既是工会内部实行民主的体现,也是保障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顺畅运行所必不可少,下情上达,可使上级组织了解下级组织和会员群众的愿望与要求,从实际出发做出正确决策,同时下级组织也可以及时得到上级组织的帮助指导,避免或减少失误。凡属应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向上级报告请示,不能自作主张,擅自处理;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上级也不应过多干预,充分发挥下级组织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处理问题。

3.企业工会的组织制度

(1)企业工会组织的设立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组织体系的基础环节,也是落实工会各项任务的基本单位。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规定,中国境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企业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2)企业工会的法人地位

《工会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它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就是说,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工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七条对此明确做出规定:“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3)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企业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次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会员在100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撤换或者罢免其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4)企业工会委员会

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企业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

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①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②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③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④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⑤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⑥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5)会员代表常任制

会员代表常任制是指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在规定的任期内,始终有代表资格、履行代表权利和义务的制度。会员代表的任期与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作完成为止。

常任制会员代表对原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会员和原选举单位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常任制代表,有权提出罢免的要求。但必须经过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批。常任制会员代表因故调离原选举单位,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出现的常任制会员代表的空缺,由全体会员另行选举,并报经企业工会委员会审批。

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是企业工会组织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它延长了会员代表的任期,从过去参加代表大会的几天时间,延长到3年或者5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作完成为止;它扩大了会员代表的权力,过去只在代表大会期间具有代表资格和行使代表权利,到代表大会的届期内始终具有代表资格和行使代表权力;它对会员代表提出了更高要求,即常任制代表要积极参加企业工会组织的培训,树立为工会会员服务的思想,为党、为国家、为企业负责的精神,增强主人翁责任感;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提高政策观念和认识问题的水平,增强参政议政的能力;要学习掌握工运理论、工会基本知识,增长做好工会工作的才干。总之一句话,实行会员代表常任制,有利于密切同广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联系,及时向企业工会反映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愿望要求;有利于帮助和监督企业工会组织及其领导人改进工作;也有利于发挥会员群众办工会、民主办工会的巨大优势。

(6)工会的联合制、代表制

联合制、代表制是一种工会领导机构由其所属基层工会或下级工会代表组成,按自下而上联合、代表的原则组建工会并开展活动的工会组织制度。这个模式的基本内容是:包括基层工会在内的各级工会组织都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都有权选派自己的代表参加上级工会代表大会及其领导机构;各级工会组织都是会员群众和下一级工会组织的代表,不同层次上的总工会则是同级产业工会和下级地方工会的联合代表机关和领导机关,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工会和各全国产业工会自下而上联合起来的最高代表机关和指导机关。其基本构想是:

基层工会应由会员自愿结合组成,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本级工会的领导人。

基层工会以上各级工会是下一级工会组织的联合体,其领导机构一般应由下一级地方工会和同级产业工会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所组成。

参加上级工会领导机构的成员,当其不再担任原工会组织的主要领导职务时,即自然失去代表身份,他所担任的上级工会领导机构的职务,应由其原组织新当选的主要负责人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后予以替补。

由各成员工会组成的联合体必须是建立在平等关系基础上的工会组织之间的自愿联合,这种联合体不是缺乏统一领导的松散的组织,而是民主的联合体。

按联合制、代表制建立起来的各级工会,都是一级工会组织,各级工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按照工会章程,都充分享有工会组织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有权代表该级工会行使职权。通过联合制、代表制,下级工会组织通过自下而上的自愿联合,参加和组织成为上级工会组织,上下级工会之间自然地建立符合民主原则的领导和协调关系。

二、企业工会的机构人员设置

机构和人员设置是企业工会组织的重要载体,其设置科学合理有利于企业工会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反之则会产生不利影响。

1.企业工会组织机构的设立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工会应设立以下组织机构:

(1)建立工会委员会

要根据工会章程的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2)建立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和各种工作委员会(小组)

要用选举的方式把车间(科室)工会建立起来,使工会的工作通过组织系统有效地落实到群众中去。人数不多的企业工会则可以不设立车间工会。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企业和车间两级工会的各种工作委员会,如生产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

(3)建立工会小组

工会小组是企业工作的“细胞”,要按生产或工作单位划分建立工会小组,认真培训工会小组长,经常总结交流工会小组的工作经验,努力把工会小组建设成为团结互助、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战斗集体。

(4)按照《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规定,企业工会应建立以下专门工作委员会

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进行监督。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设立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做好劳动争议预测、预报、预防工作。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积极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2.企业工会组织人员的设置

企业工会组织的运转要靠合适精干的人员去运作,因此合理精干的人员设置和配备就至关重要。

(1)企业工会主席

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已建党组织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须经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②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③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④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①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②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③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④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⑤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⑥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⑦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⑧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企业生产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分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2)企业工会干部

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规定,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是贯彻全国总工会提出的“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有效措施,是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力量,增强企业工会工作活力,探索推进企业工会干部职业化进程的有益尝试。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工会工作人员。

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应坚持严格聘任条件。①有一定的政治素质,热爱工会工作,有较强的服务意识。②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③身体健康。④一般在内退、退休人员中选聘,同等条件下有党群工作经历、经验者优先。

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在企业工会的领导下行使以下职责:①代表企业工会发展工会会员。②按照企业工会的要求,开展企业工作和活动。③代表企业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

要加强对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的管理。一是企业工会要对他们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二是企业工会对他们的工作业绩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报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三是企业工会对年终考核合格者,可以继续聘用;对考核不合格者,有权提出解聘申请,报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四是企业工会每年应将所聘用工会工作人员的情况(包括名单、申请审批表)报地方总工会组织部备案。

三、企业工会组织及其活动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保障

企业工会是依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建立起来,并按其要求严格管理的,因此它也必然地要受到上述法律法规政策的保障。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建立企业工会必须履行报告审批程序,即企业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只有经上一级工会审查批准同意,企业工会方可正式成立。

第二,撤销企业工会也必须履行报告备案程序,即企业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备案。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规范工会会员会籍管理,特别是做好被撤销工会组织的会员会籍保留接续工作。

第四,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五,严格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条件,即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六,保证企业工会专职干部的设置,保证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对其不法侵害。具体如,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依法履行民主程序;企业工会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企业应依法保障兼职工会主席的工作时间及相应待遇;罢免、撤换企业工会主席须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由上级工会推荐并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企业工会主席,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费用等,可以由企业支付,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或上级工会与其他方面合理承担等。

为了进一步解决企业工会主席“捧企业饭碗、难以履职”的维权困境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决定》提出要求,到2011年实现全国乡镇(街道)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聘任工会工作者的工资由上级工会分级负担,并不断强化企业工会主席的培训、激励,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支持他们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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