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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文化旅游项目的经济价值

时间:2022-03-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文化资源产权市场是产权交易的场所、领域、活动和交换关系的总称。如果从事国有产权交易,产权交易机构则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定。目前,就全国而言,还没有真正意义上、专业的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交易所,更不用说从事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专业性交易机构。
缺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交易利益分配机制_边界与利益: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研究

文化资源产权市场是产权交易的场所、领域、活动和交换关系的总称。除了最主要的交易机构之外,一系列为之服务的平台也是必不可少的,它包括:交易信息系统、交易监管系统、网络服务系统、经纪服务机构、产权权益信托、价值评估等机构以及为上述系统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等,它是一系列交换体系的总和。通过上述产权市场体系运作完善以下功能:一是系统性。各个机构之间、系统之间的协调与交换关系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价值评估、交易、信息公开与透明等主要环节,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导致文化资源产权交易出现风险或瑕疵;二是交易品种的综合性和专业性。交易品种涵盖了典型的公共旅游资源资源产权(主要是经营权)、文化旅游资源产权、文化旅游资源公益信托、信托受益权以及其他文化类资源等专业交易和专业服务业务。

由于我国的产权市场建设起步较晚,确权、登记制度不完善,交易市场不发达,只有部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进入场内交易,大量的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无法进入产权市场,再加上部分国有产权的场外交易因不公开、不规范行为带来的示范效应,这类文化旅游资源一般都被纳入地方行政规划的领域,如霞给村和曼听村分别被纳入迪庆州香格里拉县、西双版纳州的旅游产业规划领域,通过政策性安排而不是产权交易完成资源流动。究其主要原因如下:

1.缺乏文化旅游资源确权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

目前,国有企业资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都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经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申报、登记。专利权、著作权、注册商标权分别由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和工商局受理。而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作为物质或非物质遗产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没有明确规定,文化管理部门只受理文物、文物保护及传统文化保护等内容,并不受理经济权利主体和客体的登记和注册。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由谁登记、向谁申报登记、如何登记等都是难题,使得上述主管版权、知识产权、工商、财政等部门难以受理文化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注册。

产权交易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从事产权交易活动为主要内容专业机构,是产权市场的主体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第3号令)对产权交易机构界定为依法设立并符合规定基本条件的法人机构。如果从事国有产权交易,产权交易机构则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定。[4]

我国的文化产权交易市场起源于上海,2009年6月,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因为行政审批权的下放,目前全国专业从事产权交易的270多家的产权交易机构,都是由地方政府部门审批设立的。截止到2011年,全国各种形式的文化产权交易所近54家。其中较为著名的产权交易所有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北京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等。在组织形式上,大多数采用事业法人制,少数机构采用公司制。至2013年9月29日,全国第一家正式启动交易的旅游资源交易平台——北京旅游资源交易平台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正式启动,其前期50余个上线融资项目,融资需求达到了70亿元。北京旅游资源交易平台立足北京,面向全国,为地方政府、旅游企业以及关注旅游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机构提供旅游项目招商、旅游企业融资、旅游企业股权交易、旅游实物资产交易、旅游产品发布等各类服务,促进旅游资源和资本的结合,吸引民营经济、国际资本参与重大旅游项目开发。从其启动后交易的品种来看,平台挂牌的多为与旅游相关的土地资源项目、景区改造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等,为地方服务挂牌的也仅是宁夏平罗县和河北正定县的旅游招商引资项目,尚没有一例文化旅游资源的挂牌或成交案例。目前,就全国而言,还没有真正意义上、专业的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交易所,更不用说从事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专业性交易机构。

目前在各个省、市、自治区虽都有产权交易所、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众多不同的交易市场,但由于没有全国的或者区域性的专业化分工协作,各省市的产权交易机构出现了业务上雷同、规则上不一的局面。专业性不强、营利性为主的单一业务是其突出特点。随着国内近几年房地产业的不断升温,土地、房地产产权交易占据了很大的比重,出现了众多的产权交易所交易标的主要以土地资源、房产资源等不动产交易为主的现象。因此,可以探索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二线城市建立专业而统一的、流动性强的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交易中心,根据市场需要建立专业的产权登记和交易机构。在社会公众对文化旅游资源认知度不够、风险意识比较淡薄的现实情况下,中心应该首先考虑建立这类资源产权交易的市商制度,首先让大型或中型机构进场交易,形成一个合理的竞价机制,待市场发育相对成熟,众多的社会公众、企业参与教育,才能最终实现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流动性和交易的公平性。

2.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交易尚是空白

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全国文化产业市场规模就超过800亿元。截至2013年12月,全国50多家文化产品产权交易所,在成交的所有案例中,从较为流行的两种文化产权交易模式——传统的产权交易以及份额化交易来看,现有的文化产权交易所交易的品种主要有文字版权(如剧本、小说、专著、教材、论文、其他文字版权)、影视版权(如电影、电视剧、栏目专题/纪录片等)、音像版权(如音乐、音像、其他音像版权等)、动漫游戏 (如动漫、游戏、动画片等其他版权)、创意设计(如广告设计、服装设计、游戏设计、标志设计、字体设计、珠宝设计、室内设计等)、艺术品版权(如书法、油画、版画、人物、山水、花鸟、其他书画类别)、金银玉石(如金器、银器、玉器等)、民间手工艺(如红木工艺、刺绣、雕艺、塑艺、画绘、手编、印染、其他手工艺等),其中,只有民间手工艺与文化旅游资源有一定联系。再从成交的案例来看,没有一例是文化旅游资源交易,即便是和旅游产业关联的产权交易,其交易标的也以土地资源、旅游房产交易为主。有些交易虽然与文化资源有关,如2004年12月7日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天津“狗不理”交易,交易的客体是国有企业天津“狗不理”集团的国有产权,其9080万元的成交价包含了“狗不理”品牌下的酒店、餐饮、速冻食品生产、商业零售、物流商贸、烹饪学校等有形和无形资产,并不是传统文化资源“狗不理”。可以说有关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交易尚是一片空白。

3.缺乏文化资源价值评估机构和评估体系

(1)缺乏专业、权威性评估机构及科学的评估体系

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文化旅游资源产权转让价值评估的专门法规和文件,如果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5]。就资质而言,不管是旅游开发企业,还是评估机构,普遍缺乏文化素养。由于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价值评估需要经济学、文化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法学等领域的专业知识,与有形资产的价值评估相比难度很大,因此具有专业的文化资源价值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还非常稀缺,更缺乏权威的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价值评估机构。从已有的评估机构看,绝大多数的文化资源评估机构把评估内容的重点放在有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关于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内容中尚没有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以北京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其无形资产评估范围主要是商标权;专利技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非专利技术(即专有技术:含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外观设计、包装设计、广告设计、设计图纸、工艺流程设计、加工规范、独特生产加工方法、技术诀窍等);著作权/版权(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如集成电路模块,及语言文字作品,艺术作品等);土地使用权,经营权(进出口许可证、专营权证、采矿权等);企业价值、商誉、品牌、商字号、销售系统、渠道、客户资源、专家网、牌照、合同、网站域名、企业家价值等。亦没有包含文化旅游资源的评估。

在评估指标体系方面,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评估的最大难点在于它不是评估文化资源的社会价值或学术价值,而是必须针对这种资源的未来市场价值进行分析。文化资源的整体性、生态性和传统性特点以及在市场领域表现的稀缺性,决定了这种资源的未来价值,资源开发中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方式使得这种资源的未来市场价值回报带有大量的不确定性。因此,评估的方法、指评估标体系的设计都有别于其他资产评估中特别侧重的成本、收益分析,它需要评估机构深入了解和分析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历史渊源、族群与社会关系、传承与保护特点、商业化利用程度、社区参与机制、社会公共成本分摊等广泛的问题,尤其是除了资源开发的价值评估外,要充分考虑资源开发和资源交易以后,文化资源可能产生的变异、商业化乃至消失,对少数民族传统社区社会结构和社区社会变迁的影响,因此,对文化旅游资源的生态环境评估、社会风险评估也必不可少。

虽然早在2008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公布了第一批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试点工作自2009年1月1日启动[6],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牵头发起了版权价值评估体系,但它主要针对的是文化创意产业。而文化创意产品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指标体现在“创意”而非“传统”,因此它的指标体系不适用于对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价值评估。

此外,国内目前虽然有一些评估机构在做文化产权价值评估,但文化产权价值评估并非其主营业务,缺乏文化资源研究、价值评估的专业性,没有一个统一、标准的文化类产权评估体系,其客观性、权威性均表现出不足。

(2)评估结果难以被市场认可

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价值评估结果对这种资源实现流动具有公开性、公正性的约束作用,是形成交易价格的基础,但如果评估出来的价值不被认可,不能通过交易价格去体现,也就失去了评估的意义。

由于目前还没有关于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价值评估的立法,也没有权威的评估机构和科学的评估体系,也缺乏对权评估机构的资质和评估师的资格管理的监督等,在少数民族社区开发中,旅游开发企业、政府部门就成了文化旅游资源价值评估的主体,由于这一主体的身份、资质不能为市场、社会所认可,单方面的价值评估结果所引发的利益方式已凸显争议。因此,就目前而言,新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性如何形成,如何具备专业的文化旅游资源价值评估资质,评估结果是能否为投资方和少数民族社区和群众所认可,仍是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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