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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破信息垄断中谋求变革

时间:2022-03-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上,在参与治理的方案中,根本没有建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内容和追求。其中,我们需要把社会治理的信息公开和政府行为的透明作为社会治理模式变革的切入点。法律不允许道德性的私力救济,而是要求对已成事实的犯罪加以公开的审判。在一个封闭系统中,个人的应得与所得可能会因为其评
在打破信息垄断中谋求变革_合作的社会及其治理

三、在打破信息垄断中谋求变革

克罗齐耶认为,“民主政体的优越性,在于它拥有最大限度的开放性:一个开放的系统要更加丰富多彩,同时也拥有更高的效能,因为与封闭的系统相比,它更为丰富多样;而封闭的系统则更趋贫乏,因为它本身无论是在内部交往,还是在外部交往方面都少得可怜。事实的确如此。然而,人们通常忽略了这样一种情况:系统必须能够保持一种最低限度的调节机制,假如系统不能保持这种调节机制,那么它就会受到熵寂(entrople)的威胁,也就是说,变得退化。对于任何一种系统而言,这都是一条普遍适用的法则。为了给系统的维系与发展提供不可或缺的调节,就必须始终不断地做出努力,进行制度创新。然而,假如从这一视角来审视历史的发展进程,那么显而易见,西方的民主国家,特别是欧洲的国家,从来都不是完全开放的国家。在此,对参与者进行巧妙的审查,对诸种要求进行细微的过滤,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来达成调节,精英人士由此能够把握采取行动所必需的时间与保密性。目前,之所以负荷超载,局面混乱不堪,能效尽失,原因在于,这种管理模式断断续续,又不进行交流沟通,因而已经不再能够奏效,然而又没有其他的调节模式可以替换它。”[51]

对于这种状况,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近代工业化进程中确立起的民主制度以及整个社会治理模式具有了开放性的特征,但是,那只是相对于它脱胎出来的农业社会而言的开放性。这种开放性是非常有限的,是受到控制的开放性。在工业社会这样一个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的社会状态中,有了这种开放性,已经能够使社会治理体系保持活力,已经能够满足社会治理的要求。然而,随着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迅速增长,工业社会的民主制度以及整个社会治理模式的有限度的和有节制的开放性就暴露出了缺陷,其开放性不足使社会治理体系显得活力不足、行动迟缓。第二,关键的问题是社会治理模式的根本性变革问题,而不是在工业社会的这一社会治理模式不变的条件下去增强开放性。在既有的社会治理模式不变的条件下,即使谋求信息公开也是极其困难的。我们看到,20世纪后期以来的参与治理主张以及这一主张对公众参与的呼唤,的确能够在矫正民主制度的开放性不足方面起到很大作用。也正是参与治理的需要,更加强烈地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但是,由于参与治理所反映的只不过是一种改进和完善工业社会治理模式的追求,不可能造就一种可以替代工业社会治理模式的新模式。事实上,在参与治理的方案中,根本没有建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内容和追求。

根据库恩的范式理论,一种范式确立之后,异例的出现是可以被纳入既有范式的解释框架之中的。但是,随着异例的增多,积聚起了突破既有范式的力量,科学革命的时机也就出现了。社会亦如此。在工业化和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确立起来的社会治理模式是能够适应甚至满足工业社会这一历史阶段中的社会治理的需要的,但是,到了工业社会后期,各种各样新的社会问题使这一社会治理体系不堪重负。如果继续像参与治理的主张那样,在工业社会的思维路径中去探索补救性的方案,虽然可以使工业社会的治理体系因开放性的增强而一时焕发活力,但终究不过是为垂危病人打一针“强心剂”的做法,并不能使工业社会的治理模式长久地延续生命。相反,不仅工业社会的这一治理模式无法承载起新的时代加予它的重负,而且会因为这一社会治理模式对现实的不适应性而任由社会在风险状态中越陷越深,让人类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更何况在这样一个开放的和变革的时代,政府官员变得越来越抗拒公共事务面向公众的开放,抗拒信息公开。所以,正确地认识既有社会治理模式与工业社会的关联性,承认其历史性的地位和价值,自觉地走出对工业社会所建构起来的这一社会治理模式的路径依赖,通过创新追求去寻找工业社会治理模式的替代模式,才是需要我们努力去做的工作。其中,我们需要把社会治理的信息公开和政府行为的透明作为社会治理模式变革的切入点。

农业社会的“分而治之”是建立在自然隔离的前提下的,是基于“自然的”等级差别和自然的地域封闭而进行的治理。与农业社会不同,工业社会的“分而治之”则是建立在对人的隔离的基础上的,是通过法律的规定而把人们隔离为不同的群体,是通过科学的梳理而把人们隔离在不同的领域中,从而实现了对人们的“分而治之”。农业社会的治理属于一种权治文明,这种权治是建立在权谋和权术的基础上的,比如,“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等,都是典型的权术箴言。通过治理系统的封闭,通过治者与被治者的隔离,让被治者处于一种不可知、不可预测的心理压力之下,以保证权治不受挑战。这就是农业社会治理的全部奥秘。直到近代,所谓“全景敞视监狱”,也无非是对这种权术的应用。然而,开放的社会要求人的行为公开化,即使是道德的行为,如果是以隐蔽的形式出现的,也是不被允许的,甚至可以认为隐蔽的道德行为不能被视作道德行为,反而可能是违法行为。比如,在进入法治社会后,个人就不被允许凭着自己的道德意识快意恩仇,农业社会中的那种用“行侠仗义”所代表的道德性惩罚行为可能会被定义为犯罪。法律不允许道德性的私力救济,而是要求对已成事实的犯罪加以公开的审判。

时至今日,就人的行为公开化而言,已经成为一种历史趋势,尽管行为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会不断地变换。所以,当我们瞻望后工业社会时,法治所展示出来的人的行为公开化的要求会不断地得到增强。也许在未来的某个时点上,今日法律所维护的隐私权也会被人们所抛弃,人们可能会把任何宣示隐私权的要求看作是对不道德行为的隐瞒。既然封闭的系统倾向于产生“黑箱操作”等隐蔽的行为,而隐蔽的行为在多数情况下可能是违背法的精神的。即便是合法的,也肯定是不道德的。所以,开放性是最具有基础性价值的矫正方案。这样一来,我们事实上也就看到了这样一个逻辑:开放性需要从信息公开开始,而信息公开则使一切违法的和不道德的行为无所遁形。当合法的和道德的行为成为社会治理的普遍性行为时,也就可以理解为社会治理行为模式的根本性变革,进而,它也必将引发社会治理体系的根本性变革。

在一个封闭系统中,个人的应得与所得可能会因为其评价机制的问题而无法解决,这实际上就暴露出了制度的非正义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打破系统的封闭性,从而让个人在一个开放系统中获得流动的机会,从而使评价机制上的缺陷暴露出来。事实上,个人在不同组织间的流动是一项能够促进评价机制改进的最重要因素,即能够使评价机制变得更加科学、合理。所以,从个人应得与所得能否平衡的角度看,只有那种能够有效杜绝组织封闭的制度,才是拥有更多正义价值的制度。比如,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好的制度,它不仅能够起到抑制腐败的作用,而且对于一个社会的健全而言,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这项制度显然是与工业社会的法制原则相冲突的,是对法的精神的最大冲击。因为,根据人权原则,官员也与普通公民一样,应当保有自己的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各项权利。但是,财产申报制度显然是对官员的公职活动之外的情况的一项例外要求,所涉及的是官员作为公民个人的私人生活的内容。我们举双手赞成这样一项制度,与其说这项制度能够在抑制腐败和改善政府形象以及恢复政治权威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倒不如说这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工业社会赖以进行政治建构和社会建构的基础性原则。有了这种对工业社会思想基础的冲击,并在未来的制度演进中逐渐积聚起这种冲击的能量,就会一步步地把我们引向后工业社会的政治原则和公共生活理念。

在既有的形式民主框架下,参与并不是改善民主状况的根本途径。这是因为,“首先,就参与是一种资源利用的有效手段来说,我们必然会认为能够充分利用政治资源的公民相对较少。其次,就利用政治资源是获取政治影响力的一个必要条件而言,只有充分利用政治资源的公民才有可能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公民数量必定是人口中一个相对较小的部分。”[52]但是,当信息资源被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均等地占有时,情况就不同了。那个时候,不是由一些有较强影响力的人占有政治资源,而是最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意见,才能够得到最多公众的认同,才具有最大的影响力。所以,信息共享是服务于资源共享的,我们的社会治理应本着信息共享的原则去加以变革和建构。只有当社会治理体系及其过程包含着信息共享的原则,公众才能够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中来,社会中存在着的任何不公平、非正义的问题也才有可能作为某种要求而立即反映到政府中来,或者作为某种压力而作用于政府。当然,正如我们一再指出的,信息本身就是一种资源,在某种意义上,是后工业社会的最重要资源中的一种。信息作为一种资源更具有其他资源不具有的特征,那就是它以符号的形式反映和标注了其他资源。通过信息,可以了解到任一种资源的物理状态。对于人力资源而言,通过信息还可以了解到他的心理的、道德的状态。因此,信息共享表面看来是对符号的共同拥有,而在实质上,则是通过信息而实现资源的最适宜配置和利用,即实现资源利用上的充分合作。信息的共享而不是垄断将意味着一个新的时代的到来,它既是在人类历史的变革中实现的,同时,对信息共享体制的自觉建构,又会促进人类历史的变革运动早一日到来。这种自觉建构从政治系统以及整个社会治理系统的开放性增强入手,逐步地不断地打破社会治理体系的任何封闭,直至拆除一切领域边界。那样的话,就会带来社会治理模式的变革,进而,引发人类历史的根本性变革。

【注释】

[1][美]戴维·约翰·法默尔:《公共行政的语言——官僚制、现代性和后现代性》,吴琼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2][法]米歇尔·克罗齐耶:《法令不能改变社会》,张月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74页。

[3][美]简·E.芳汀:《构建虚拟政府——信息技术与制度创新》,邵国松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0页。

[4][美]简·E.芳汀:《构建虚拟政府——信息技术与制度创新》,邵国松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0页。

[5][美]全钟燮:《公共行政的社会建构:解释与批判》,孙柏英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页。

[6]同上书,第180页。

[7][美]简·E.芳汀:《构建虚拟政府——信息技术与制度创新》,邵国松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4页。

[8]同上书,第9页。

[9][美]简·E.芳汀:《构建虚拟政府——信息技术与制度创新》,邵国松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6页。

[10]同上书,第171页。

[11][美]H.乔治·弗雷德里克森:《新公共行政》,丁煌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5页。

[12][美]W.E.哈拉尔:《新资本主义》,冯韵文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81页。

[13][法]米歇尔·克罗齐耶:《法令不能改变社会》,张月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5—76页。

[14][美]简·E.芳汀:《构建虚拟政府——信息技术与制度创新》,邵国松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页。

[15][美]查尔斯·J.福克斯、休·T.米勒:《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楚艳红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8页。

[16][美]简·E.芳汀:《构建虚拟政府——信息技术与制度创新》,邵国松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17][美]简·E.芳汀:《构建虚拟政府——信息技术与制度创新》,邵国松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页。

[18]同上书,第23—24页。

[19][法]皮埃尔·卡蓝默、安德烈·塔尔芒:《心系国家改革——公共管理建构模式》,胡洪庆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20][法]米歇尔·克罗齐耶:《法令不能改变社会》,张月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

[21][美]全钟燮:《公共行政的社会建构:解释与批判》,孙柏英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22][美]全钟燮:《公共行政的社会建构:解释与批判》,孙柏英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23][美]全钟燮:《公共行政的社会建构:解释与批判》,孙柏英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24][法]米歇尔·克罗齐耶:《法令不能改变社会》,张月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

[25][法]米歇尔·克罗齐耶:《法令不能改变社会》,张月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9页。

[26]同上书,第153页。

[27][法]米歇尔·克罗齐耶:《法令不能改变社会》,张月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53—154页。

[28][法]米歇尔·克罗齐耶、埃哈尔·费埃德伯格:《行动者与系统——集体行动的政治学》,张月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29]同上书,第27页。

[30][法]米歇尔·克罗齐耶、埃哈尔·费埃德伯格:《行动者与系统——集体行动的政治学》,张月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7—28页。

[31][法]米歇尔·克罗齐耶:《法令不能改变社会》,张月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4页。

[32][法]米歇尔·克罗齐耶:《法令不能改变社会》,张月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52页。

[33]同上书,第153页。

[34][美]全钟燮:《公共行政的社会建构:解释与批判》,孙柏英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4页。

[35][法]米歇尔·克罗齐耶、埃哈尔·费埃德伯格:《行动者与系统——集体行动的政治学》,张月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8页。

[36][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等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56页。

[37]同上书,第160—164页。

[38][美]安东尼·唐斯:《官僚制内幕》,郭小聪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1—62页。

[39]同上书,第62页。

[40]同上书,第63页。

[41]同上书,第63页。

[42]同上书,第82页。

[43][美]简·E.芳汀:《构建虚拟政府——信息技术与制度创新》,邵国松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0页。

[44][法]米歇尔·克罗齐耶:《法令不能改变社会》,张月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81页。

[45][美]简·E.芳汀:《构建虚拟政府——信息技术与制度创新》,邵国松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6页。

[46][美]简·E.芳汀:《构建虚拟政府——信息技术与制度创新》,邵国松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6页。

[47][美]罗伯特·A.达尔:《谁统治——一个美国城市的民主和权力》,范春辉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01页。

[48][美]罗伯特·A.达尔:《谁统治——一个美国城市的民主和权力》,范春辉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01页。

[49][法]米歇尔·克罗齐耶:《法令不能改变社会》,张月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5页。

[50][美]罗伯特·A.达尔:《谁统治——一个美国城市的民主和权力》,范春辉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00页。

[51][法]米歇尔·克罗齐耶:《法令不能改变社会》,张月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8—19页。

[52][美]罗伯特·A.达尔:《谁统治——一个美国城市的民主和权力》,范春辉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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