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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古代的兵役劳役和贡物赋税制度

时间:2022-03-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云南民族古代的兵役劳役和贡物赋税制度一、云南民族古代的兵役劳役制度同中国内地一样,云南各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随着滇王国的建立,滇池区域的各民族部落先后跨入奴隶社会,也便开始产生了云南最早的奴隶制滇王国的国家机构,因而兵役劳役制度相应产生。对大部分地区和民族群体,则只能通过原有的民族上层来进行管理。
云南民族古代的兵役劳役和贡物赋税制度_云南民族文化旅游

第一节 云南民族古代的兵役劳役和贡物赋税制度

一、云南民族古代的兵役劳役制度

同中国内地一样,云南各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公元前4世纪中叶左右,滇池地区已进行着相当发达的农业生产,并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战国后期,楚国庄士卒的入滇进一步加速了滇池地区的社会发展进程。随着滇王国的建立,滇池区域的各民族部落先后跨入奴隶社会,也便开始产生了云南最早的奴隶制滇王国的国家机构,因而兵役劳役制度相应产生。

在西汉郡县设置前,云南兵役劳役制基本上是奴隶制小邦和部落联盟军事组织制度,其特点是奴隶和平民及农村公社成员平时生产,战时出征,他们以血缘关系组织起来之后又以地区单位组织起来,并举行区域性的社祭(“祭柱”,这是古代原始社会由氏族公社向农村公社演变、血缘关系向地区关系演变的标志)。

滇王国在被西汉征服之前,其主体民族僰族中的最大奴隶主滇王已经具有了相当大的统治权力及其统治基础,因而它能够接受汉朝廷所封给的王爵,并在利用其权力以效力于汉朝廷的情况下,对僰族和同区域内的叟族、昆明族人民进行有力的统治,他们成为为滇王奴隶主贵族供给奴隶和服兵役、劳役的民族。

对滇王国及其部落联盟军事组织,尚无法详细判断,但从1949年前云南西盟佤族部落制可以作一些分析。当时阿佤山的社会,处于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阶段,即原始社会末期的军事民主主义时期。农村公社是社会的基础,并以此而形成部落和部落联盟。家长奴隶制已比较普遍,村寨间经常为猎取人头祭谷而发生械斗。

在西盟县阿佤山,1949年前已形成马撒、永广、翁戛科三大部落及岳宋、班帅、芒杏等小部落;在沧源县则有班洪、班志等大部落及永邦、永和、岩帅、贺南等小部落。在马撒大部落组织中,共有5个大寨、45个小寨、19个家族,构成大寨、小寨、家族和家庭四级部落结构。作为部落基础的村寨,是一个政治经济、军事单位。村寨各行其是,马撒大寨与其他各寨之间并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仅因某种利害关系而形成一种军事性、临时性的联盟,没有固定的组织和盟主,只有主持祭祀的“窝郎木依吉”,意即祭大鬼的头人。

班洪部落则与马撒部落不同,它不但有统一的行政、军事组织,有酋长世袭制,而且形成了一个部落联盟,因而被清王朝赐封为班洪土都司,当地人把班洪首领称为“班洪王”。班洪部落共由18个小部落组成,每个小部落管有数个村寨,共计77个寨、1500余户。一开始的班洪各部落同马撒部落一样,只有松散的关系,但随着班洪部落的日渐强大,在与傣族和拉祜族的斗争中,逐渐将各部落联合起来,形成以班洪为首的部落联盟组织,遇有全部落的事,必须通过各部落头人会议决定,具有军事民主主义色彩。班洪部落大酋长称“达崩”,其下设有四道衙门,分别管理内政、外交、军事和财政。部落在一般情况下并没有固定的军事组织,实行“平时为民,战时为兵”制度,部落酋长有卫队。在经济上,部落首领“达崩”凭着政治上的特权对部落成员进行超经济的剥削,如命人为其服各种劳役;在与外部落的械斗及与其他民族的军事斗争中,命令所有的部落均参加战争。

从1949年前云南西盟和沧源佤族的社会状况和兵、劳役制度,我们似乎可以通过比较研究来推断出滇王国其他部落联盟的社会及内部结构,其兵役、劳役主要是建立在已进入奴隶制的滇王国贵族上层或奴隶主对本民族僰人中的奴隶和平民的统治。此外,滇王国通过对其统属的其他民族部落,以部落联盟的方式,对滇王国区域内进行统治,奴隶和被统治民族部落的村社农民是对滇王国服兵役、劳役的主要群体,对其所统辖下的所有自由民,均实行平时为民、战时为兵的组织制度。

公元前109年,汉朝发动巴、蜀兵击灭了与滇“皆同姓相扶”的劳浸、靡莫,滇王降服,以其地设益州郡,东汉时在今保山设永昌郡,在政治上采取“羁縻”政策对云南各民族群体进行统治。在云南原生产水平发展较高的地区,两汉设立郡县,派汉族官吏直接管理。对大部分地区和民族群体,则只能通过原有的民族上层来进行管理。

两汉时期,云南各民族奴隶主和头人所统治的奴隶,毫无人身自由,完全为统治者服劳役、兵役;而村社农民,是有一定的自由的。村社农民有家口,有份地(私田),有小家庭经济等,但不得随意迁徙;同时,要服兵役,当兵打仗,在公田里劳动,承担一定的徭役,为贵族提供无偿的剩余劳动。这种情况在1949年前滇西北小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中也同样存在。小凉山有黑彝(奴隶主)、曲诺(百姓)、阿加(分居奴)和呷西(家奴)四个等级。曲诺虽为自由农民,占总人口半数以上,但他们仍属于一定的黑彝主子,每年为主子负担一定的劳役,并在经常发生的与其他村寨的冤家械斗中无条件地参加战斗。两汉时期,在云南设郡县进行“羁縻”统治,汉族军队也随之进入云南,但人数毕竟有限。各“羁縻”地区民族上层统治者的卫队武装及向奴隶和村社农民征派的兵役,一般在遇有战事时才组织起来,随时听候郡守、县令的调遣,成为郡属的部兵,平时为农。

三国、两晋时期,云南同内地中原一样战乱起伏,南中各民族地区的实际统治者是大姓和夷帅。蜀汉、魏、晋封建中央对南中地区的统治,仍然是通过大姓和夷帅来进行的。

大姓势力是建立在对部曲进行剥削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南中大姓们的部曲,是原来大姓们拥有的佃户、摆脱了奴隶地位的隶农,以及战乱中被迫归附的“夷”族中的村社自由民。隶农平时在大姓的土地上耕种,为大姓服劳役,战时则编入行伍,服兵役。“夷”族村社自由民虽有人身自由,但要向大姓纳贡,并被摊派兵役和劳役,他们同隶农一样,均成为大姓们的部曲。东汉末年至三国初年,南中的雍闿、孟获等拥有大量的部曲,对抗郡县官吏,发动战乱,割据一方。诸葛亮平定南中后,并不是消灭这些夷汉大姓势力,而是扶持,让其获得更多的部曲。《华阳国志·南中志》说,诸葛亮把一些尚未依附于大姓的村社农民划归大姓们作为部曲,“分其羸弱配(给)大姓焦、雍、娄、爨、孟、董、李为部曲”;同时“以夷多刚狠不宾,乃劝令大姓富豪出金帛,聘策恶夷为家部曲,得多者亦世其官,于是,夷人贪货物,以渐服属于汉,成夷、汉部曲”。这些部曲都被世世代代束缚在土地上,为大姓势力们服兵役和劳役,平时为民,以事农耕,战时则成为各部部兵。大姓势力所直接支配的范围,只是僰族与汉族移民杂居的部分平坝地区,其他大部分地区则为“夷”族(包括靠内地的叟、昆明和边疆的鸠僚、闽濮等)所控制。这些“夷”族仍是原始的部落组织,他们中“无大王侯”[1],只有本地区、本民族中的贵族分子,后来渐渐成为军事首长的夷帅。他们能从本民族、本地方的人民中收取牛马金宝及粮食,将其中部分交给蜀汉官吏。如西晋末年,南夷校尉李毅向“夷”族五十八部贵族收金、银、毡、马,“动以万计”[2]。但各民族毕竟未曾跨入奴隶社会,夷帅们只能通过其下属各农村公社头人收取贡纳,或通过部落组织暂时的军事行动,还不可能对自由村社农民征派兵役、劳役。至于散在边疆的“无君长总统”的“百濮”、“闽濮”等仍然处于原始社会末期以前的阶段中,无阶级分化,受外面的影响也较少。

南北朝时期直至唐代前期,在南中大姓纷争中崛起的爨氏势力割据了以建宁、晋宁为中心包括永昌郡和朱提郡一部分地区的广大区域,对夷、汉人民实行闭关自守的统治。爨氏通过家族血缘纽带,建立起一个统治各地的“诸爨氏强族”,以大宗、小宗相连,形成各级封建领主的等级制度。爨氏家族中的各个宗支各据一方,进行封建领主经济剥削统治。在爨氏统治下的各族人民均对爨氏各封建领主有沉重的经济和军事上的负担。爨氏统治集团内的大小各宗均有自己直接经营的大片庄田;此外一切土地均归爨氏各级封建领主所有,通过农村公社分给村社农民耕种。在各领主直接经营的土地上,农奴要为主人服劳役,耕种土地;而耕种领主土地的村社农民同样处于对封建领主的人身依附地位,要为封建领主服劳役和兵役。

唐代,南诏兴起,建立了一个多民族集合体的国家。南诏政权是一个军事和行政的联合体,政治组织往往与军事组织相结合。南诏的政治、军事统治,在形式上多仿效于内地的唐王朝。南诏对已完全进入阶级社会的各民族地区,实行政治组织和军事组织相结合的统治。《蛮书》卷九说:“南俗务田农菜圃,战斗不分文武,无杂色役。每有征发,但下文书与村邑理人处,克往来月日而已。其兵杖人各自赍,更无官给。百家已上有总佐一,千人以上有理人官一,约万家以来即制都督,递相管辖……每家丁壮皆为马军,各据邑居远近,分为四军,以旗幡色别其东南西北。每面置一将,或管千人,或管五百人,四军又置一军将统之。如有盗贼入界,即罪在所入处面将。”由此可见,南诏政权,通过其最基层的农村公社的“村邑理人”(村社头人)向村社农民征派兵役,并通过政治或军事的形式组织起来,平时为农,战时为兵。对尚未完全进入阶级社会或民族情况比较复杂的内地山区或边疆地区,南诏保持其原有形式,由各节度或都督府来进行军事统治,并摊派兵役徭役。南诏国王及其各级行政军事首领是最大的奴隶主,在战争中被俘掠的人沦为奴隶,为奴隶主们进行大庄园农业和手工业生产,还被强迫从事非生产性的杂役。至于“乌蛮”、“白蛮”中广大的村社农民,虽不为奴隶主们服“杂色役”,但却要负担主要的军事徭役,且十分繁重。当被征派发动对外的劫掠战争时,则一切武器、口粮等,均须自备,“更无官给”[3];而掠夺到的人口和财物则须交给奴隶主们。

代南诏而起的大理国仍然是一个多民族集合的国家,白族封建主是这个国家的统治者。白族封建主们各有领地,以作为封建统治的基础。其余被统治各民族的内部原有结构不变,由本民族贵族分子管理自己内部的事务,受各府、郡的白族封建领主统辖。大理国王是全部土地的所有者,国王将土地和农奴分配给诸侯们,建立起各自的庄园领地,并把附近村社农民的土地补进了封建领主的庄园范围内。诸侯们则通过朝贡的形式,向国王提供实物贡纳。《南诏野史》记载,鄯阐府的高氏诸侯向段氏国王入贡,并提供兵役。诸侯们在其领地之内是“管土管民”的世袭统治者,他们又将领地划分为若干个小区域,分派他们的臣仆去进行管理,使其成为地方基层的世袭小领主,形成一种“尊卑相承,上下相继”[4]的统治结构。在被分割成片的小区域领地之内,依旧保持着原来的村社组织,然后把村社公有土地分成小块份地给农民使用,让农民对封建主提供兵役、劳役和实物地租。

大理国时期,社会相对稳定,战争不像南诏国时期频繁,因而大理国没有南诏国时突出的军政一体化的组织形式。广大农奴和村社农民为封建主和国家提供兵役也远不像南诏时期频繁,然而大小封建主对其超经济的剥削——强迫服各种劳役则是大量而且频繁的。此种情况在云南很多地方一直延续至1949年,只是土地占有者从大理国时期的诸侯变成了元、明、清及民国时期的土司、土官。

二、云南民族古代的贡物赋税制度

云南与中央皇朝的关系,最早始于秦汉时期。在这之前的新石器时期,云南境内已经是一个多民族群杂居的区域,并形成了各族系的部落分布范围,其中滇池区域的部族最为强大。战国时期,楚国向其西部发展势力,并因与秦国作战的关系,于公元前339年至前329年的楚威王时,派庄率兵进入滇池地区,也就于同时,秦国并吞巴国和蜀国,并夺取了楚国的黔中郡。庄等不能重返楚国,只好留在滇池部落中,并兵威定滇,庄成了滇池区域部落中的首领,这是云南与内地发生关系的开始。

秦汉时期,是云南社会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也是云南与内地中央王朝建立联系的重要开始时期。秦汉时期,今川西南、贵州、云南境内各族被称为“西南夷”。今研究结果表明,当时生活在云南的“西南夷”,主要是僰、昆明、叟、僚、濮、鸠、苞满、闽濮等部落,其中以僰、昆明、叟、僚等人数最多和发展较快。各部族在西汉开“西南夷”设置郡县前基本上处在区域性的原始社会的发展状态中,后期已经和内地发生了交往关系,但在政治上还不曾为内地的王朝所统一。秦朝时期,开始在邛、夜郎乃至滇僰的一些地方设置了郡县,但不稳固。而两汉时期的情况却不同了,在两汉设置郡县和政治控制的辖区内,云南开始了对中央王朝的最初贡赋。

公元前140年,汉武帝即位后,在北通匈奴、西通西域、南伐南越的活动中,积极开展了对西南夷的开拓。公元前135年,西汉招降夜郎置犍为郡(首府在今宜宾),同时招西南夷邛、筰归附,将其地置十余县,属蜀都管辖并修通“南夷道”和“西夷道”,其中“南夷道”自僰道县(今宜宾)通向牂柯江和滇池地区。在筑路中遭到一些部族的反抗和袭击,同时为集中力量北击匈奴,暂停经营“西夷道”。至公元前112年,西汉攻下南越,降服夜郎置牂柯郡,征服了邛、筰,分别设越郡和沈黎郡。滇则势力较大,一时不易降服,直至公元前109年,汉发巴、蜀兵灭了滇的联盟近亲部落劳侵(在今陆良)、靡莫等,滇才降附,将其地置为益州郡,之后降服了滇西的、昆明等部落区,归属益州郡。东汉时,在归附的哀牢、鸠僚、闽濮部落地区置永昌郡,至此,西南夷的绝大部分地区成为了两汉所管理的区域。

两汉时期,云南属中央皇朝管辖地区的贡赋是通过羁縻政策实现的。两汉在西南夷置郡县之时,一方面派遣汉使官吏前往做太守、县令,在部分原来生产发展水平较高的地方建立郡、县据点,对辖区内的各族进行管理;另一方面又封西南夷各族内部原有的奴隶主和部落头人为“王”、“侯”,保持其原有的统治地位,按照旧存的统治方法去统治其本族人民。派遣来的官吏,通过这些土著的王、侯来进行统治。土著王、侯们在政治上听从郡县官吏们的调度,经济上将其按原有剥削方式所得的一部分,以贡纳的形式提供给郡县官吏。但这种羁縻统治及贡纳也只有在已产生了奴隶制度和出现了阶级分化的地方才能有效地施行。《史记·西南夷列传》记载:“西南夷君长以什数,独夜郎、滇王受王印。”从大量考古资料看,滇王国在战国至秦汉时期已进入奴隶社会,所以更能与汉朝联结,受到汉朝政权的有效控制,并通过部落和奴隶主对部族进行控制和收取供赋。

两汉时期,除滇、哀牢等进入阶级社会的部分部族外,在生产落后的原始部落中,汉王朝虽已将其划入郡县范围,但却不能实行真正的统治;尤其那些尚未划入郡县的地区,汉朝的统治势力还不可能真正达到,羁縻和贡纳更不能推行。

两汉时期,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实际统治区域,在西南夷地区设置郡县、施行羁縻政策的同时,又从内地迁移了一些汉族人口到西南夷屯田,实行移民垦殖,此举最初是为了保证郡县据点上的汉族官吏和军队的粮食。当时驻西南夷官兵的一切用度,完全依靠各土著贵族的贡纳,但此贡纳不仅不及时和可靠,且因需索过多势必引起反抗,所以汉王朝就进行移民垦殖。《史记·平准书》记载,汉武帝“通西南夷……乃募豪民田南夷,入粟县官,而内受钱于都内”[5]。进入西南夷的地主、商人把屯田收获的谷物交给当地的郡县官吏,以供驻军和官吏们用度,然后由郡县官吏发给凭证,让他们到内地的府库中去取钱。此种垦殖,实际是弥补当地在西南夷中征收贡纳用度的不足。

两汉时期,对西南夷征收贡纳的制度,经常因中央王朝统治势力的兴衰和地方割据势力的出现而兴废。作为云南各郡县的官吏,也常因民族性的反抗而使贡纳中止或间断。这当中有两种情况:一是汉族郡县官吏善于团结夷帅,减轻贡纳,保持政治局面的稳定。如东汉明帝时(58~75年),郑纯为益州郡西部都尉,民族团结工作做得很好,因而哀牢及其所联系的各部落酋长“感慕,皆献土珍,颂美德”,纷纷主动要求归附汉朝,设置郡县。永昌郡因而得以建立。郑纯做永昌太守后,规定各部落或村社每年只交“贯头衣二领、盐一斛”作贡纳,不作过苛的索取,因而“夷俗安之”[6]。另一种情况是由于汉朝官吏的强制剥削而招致不断爆发反抗战争。如公元前86年,居住在洱海地区东北的廉头、姑缯部落等的反抗战争历四年之久;王莽篡位时有句町等部落反抗战争;公元118年,滇池地区奴隶和村社农民两次起义,及公元76年的哀牢部落的反抗。

东汉末年,随着中央皇朝势力在西南夷中不断削弱,作为一种地方势力的“大姓”逐步取代了中央在西南夷的统治地位。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南中“大姓”与“夷帅”(夷族贵族)分裂割据,独霸一方,对东汉及后蜀汉政权的贡纳中止。公元225年,诸葛亮率军南征,对孟获“七擒七纵”,在军事打击的同时,采取攻心战术,争取和团结了南中地方“大姓”成为三国时在南中进行统治的支持者和蜀汉政权在南中对各族进行统治的官吏。

蜀汉政权利用南中“大姓”、“夷帅”,对“部曲”——原来的佃户及摆脱了奴隶地位的隶农,以及在战乱中被迫归附的“夷族”村社农民进行统治。“部曲”作为“大姓”们的佃户和隶农,要向“大姓”交纳各种农产品、金银、牲畜以作为地租。如《三国志·蜀志·李恢传》说,作为南中“大姓”的李恢,在南中“赋出叟濮,耕牛战马金银犀革”。“部曲”同时又要替“大姓”服军事徭役。诸葛亮平定南中后,颁给“大姓”、“夷帅”瑞锦铁券,命其对所属部曲和本族人民征收牲畜金宝等以贡纳上缴蜀汉官吏。如《华阳国志·南中志》载,西晋末年,李毅向“夷族”五十八部贵族收金、银、毡、马,“动以万计”。

魏、晋时期,一度沿用蜀汉统治南中的政策,后晋王朝时,设军事性统治机构——南夷校尉府,“持节统兵镇南中,都监行事”,对南中各族征收的贡纳加强。由于在晋王朝统治下压榨和贡纳加重,导致民族矛盾的激化,反叛不断发生。公元202年,“大姓”、“夷帅”发动反抗,战争延续近五年,晋王朝在南中的统治一度瘫痪,南中“大姓”之间也纷争不已。爨氏“大姓”在此种形势之下,不断扩大自己在地方的势力,至南北朝后,最终造成割据局面。

爨氏割据区域从今贵州中部以西、云南大理以东至东北部的昭通,曲靖和滇中为统治的中心区域。爨氏通过宗族血缘纽带形成“大宗”、“小宗”,即为封建领主。各诸爨领主实行封闭性统治,对辖区内各族人民征收贡赋和摊派兵役及徭役,层层征收的贡赋除上缴爨氏大宗外,尽归各领主所有。爨氏几乎完全隔断了与内地政权的联系,形成一套完全独立的政治和经济统治体系。直至隋朝,在隋朝两次军事行动中其统治势力才受到削弱,至唐朝,被中央皇朝逐步消灭。与爨氏统治大理地区的同时,滇西“乌蛮”六诏兴起,唐朝也开展了对洱海地区各部的招降活动,并入兵洱海,羁縻州县,“授其豪帅为牧宰”[7],并于公元664年在今姚安建姚州都督府。南诏统一洱海地区各部后,初归附唐朝,政治上服从唐王朝指挥,经济上向唐王朝上缴贡赋——通过姚州都督府来执行。随着南诏势力日趋强大,并逐步控制了爨区,与唐王朝矛盾加剧,终至公元750年南诏叛唐,出兵攻陷姚州,杀姚州都督张虔陀,爆发了唐与南诏的天宝十至十三载间的三次战争,南诏得以最终摆脱唐王朝的支配,并在对云南边疆各部族的征服战争中,扩大了自己的统治范围,建立了南诏国。在南诏统治时期,彻底终断了对唐王朝的贡物制度。南诏政权崩溃以后,内地的唐王朝也在相距仅五年的时间后瓦解。全中国陷入五代十国四分五裂的割据状态,而云南的郑、赵、杨氏政权为巩固自己的统治也无暇与内地进行更多的联系,直至大理国建国之初,内地仍处于割据纷争的状态。公元960年宋朝建立后,大理国要求与宋朝通好并从985年至1038年均遣使向宋进贡[8],但这种入贡,并非地方向中央上缴赋税,而是表示政治上的臣服,也是大理国与宋朝的官方贸易。宋鉴于“唐亡于黄巢,而祸基于桂林”的教训(唐:调徐州兵至桂林戍守南诏)[9],对大理建立政治上的藩臣关系的屡次要求始终没有明确表态,直至公元1115年宋徽宗才答应了大理国王请示加封的要求。虽然藩属关系建立了,但北宋随着来自北方邻国威胁的加深和对大理的戒心,这种藩属关系有名无实,仅局限在大理国主动向宋的入贡及贸易往来。南宋时,大理仍继续遣使入贡。1136年,大理国王段和誉遣使入贡,要求建立与北宋时一样的臣服关系,贡品中有驯象,意为对南宋的臣服,但南宋王朝却只收下贡品中的马匹,酬给马值而拒收驯象,拒绝建立藩属关系,更多的是发展双边官方和民间的贸易关系。

蒙古崛起,分兵三路南下攻大理以灭南宋,很快征服大理及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平息了云南各地各民族的抵抗。蒙古政权在云南确立后,在原来白、彝族贵族各自统治范围的基础上,设立万户府和千户、百户所,封各民族上层贵族为千户、百户长,蒙古军官们充当大元帅,对其层层节制。1271年,蒙古帝国改为元朝,云南建行省,将原来的万户、千户、百户等军事性组织改设路、府、州、县等行政机构,仍委任土著各族中的贵族分子充当各行政机构的“土官”。

元朝在云南建行省,结束了云南地方政权的割据局面。通过行省和下辖的“路三十七、府二、属府三、属州五十四、属县四十七”及一些甸、寨、军民府等,将全省各民族地区纳入元朝的政治、军事统治之下,并通过军屯和民屯,向“编民”(自由农民)直接征收赋税。在军屯中,蒙古、回回、汉军屯种的土地,由行省拨给,或指定地点自行开荒。白族军户原来占有土地的,“自带己业田”加入军屯;没有土地的,则由“官给无主荒田”,让其屯垦,除上缴的部分产品外,其余的可自己留用。民屯户主要是白族人民编入户籍,对有田的,命其“自带己业田”,无田的“官给无主荒田”,进行耕种,由行省官吏向其直接征收赋税,他们交纳的赋租,与原来交给本民族封建领主们的相比较,只是五分之一[10]。此外,对落后的民族地区,元朝云南行省则继续利用“土官”管理,继续保留各族内部生产方式不变而进行纳贡征收的办法。自元朝以后,云南完全纳入中央王朝的直接统治下,除在落后民族地区实行利用土官统治下的纳贡外,在生产发展较快的汉、白、彝等地区已完全由政府向编户农民征收赋税,实行了在中央和“三司”政权组织机构下的对云南政治、经济和军事上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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