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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哪里

时间:2022-03-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在我国,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马克思主义深刻地揭示了政府权力的本质及其来源。《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和其他途径,将属于自己的权力授予或委托于各级政府,由政府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因此,必须建立广泛的人民监督机制,把政府的行为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
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哪里_中国公民知识读本

四、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哪里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能感受到政府权力无所不在。但政府权力到底是从哪里来的呢?明确这一问题可以增强我们的主人翁意识,增强现代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

(一)人民主权学说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皇帝是拥有最高权力的人,皇帝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和政权,自称其权力出于神授,是秉承天意治理天下,于是他们将自己称作“天子”,认为自己的权力来自于上天的授予。同样在中世纪西方国家,一个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为了解释其权力的来源,宣称自己是由“上帝”派到人世间来替他管理世间万物的。这种君权神授说的目的就是给专制政府披上“神圣”的外衣,为统治社会和百姓提供“合法”的借口。

在历史上,英国思想家洛克首先对所谓的“君权神授论”进行了系统的批判,在此基础上,他以“天赋人权”学说、“社会契约”学说为理论基础,论证了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思想。他的政治理念深远地影响了美国、法国、英国等西方国家。18世纪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继承了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并将平等思想渗透其中。他将社会契约的宗旨概括为“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2]。卢梭力图把自由和服从统一在国家整体里,提出了公共意志理论,即公意是人民整体的意志,也包含个人的意志;那么个人服从公意,服从主权,也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等于自由。同时,卢梭是西方近代史上第一个完整提出人民民主主权学说的思想家,他坚持人民是主权者,法律和政府服从于人民主权,所以权威与民主又是统一的。卢梭有关政府权力来自主权者人民,政府应该服从人民的意志并接受人民的监督,政府官员在于人民的任用,以及他的批判与革命精神等等,对后世的政治思想家产生了深刻影响。

(二)在我国,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

马克思主义深刻地揭示了政府权力的本质及其来源。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政府权力最深厚的根源在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一切剥削阶级社会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因此,在剥削阶级社会中,无论政府表面上装扮得多么中立,但其实质都是剥削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消灭了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劳动人民成了自己的主人,也成了自己的社会结合形式的主人。

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和其他途径,将属于自己的权力授予或委托于各级政府,由政府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说,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因此,政府所拥有或行使的权力,其本质是属于人民的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不是领导人个人的私权,政府及其领导人行使权力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人民服务,一旦违背了这一目的,政府权力的行使就应当是非法的和无效的。在我国,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主要表现为:

第一,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当家做主,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包括政府的权力都是由广大人民通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规章来授予的,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广大人民的意志上的,政府替代人民行使公共权力。政府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有损人民利益的行为,包括政府的行为必将受到制裁。人民对政府拥有监督权。

第二,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的先锋队,代表全中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共产党执政地位的根源,因此,党的领导和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是一致的。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政府组织的组建和领导必须由共产党来担任,这是由共产党是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政党组织性质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属于人民政权这两个性质所决定的。自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就一直代表广大无产阶级,带领着广大中国人民推翻剥削阶级政权,建立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所以,在中国,政府组织原则必须是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相一致的。

第三,我国《宪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所以,我国政府组织原则是建立在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原则”。

第四,法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政府组织的构建、改组和解散方面,都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严格执行的,所以,政府组织具有其合法性。我国的政府行为代表广大人民的公共意志,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国《宪法》第一章第五条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依法治国的同时,政府也依法发挥着其应有的功能。

第五,人民监督的原则。虽然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但人民一旦把自己的权力授予政府后,政府权力的行使就有了脱离人民的可能性,由此就会产生腐败、官僚主义、特权等各种现象。因此,必须建立广泛的人民监督机制,把政府的行为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我国人民拥有广泛的监督渠道,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监督已经成为一种重要而有效的监督形式,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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