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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之统购统销

时间:2023-03-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5年4月1日,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城镇居民粮油供应。取消粮食平价供应,市镇居民口粮销售按照购销同价,统一提高到与购价持平,因工资调整,不再补贴粮食差价,取消肉价补贴。1993年4月1日,全面放开粮食销售价格,取消各种票证,居民结存口粮予以冻结,粮食关系继续保留。1955年开始使用的粮票有“全国通用粮票”“宁夏回族自治区通用粮票”,1960年流通使用“军用供给粮票”和“价购粮票”。
粮油之统购统销_文化隆德

粮油之统购统销

1954年,实行“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统购政策,但在农业合作化以前,因涉及千家万户,难以准确掌握;农业合作化后虽易掌握,但出现购“过头粮”的情况。1955年以后随着农业合作化的逐步实现,开始实行“三定”(即定产、定购、定销),其中定购数在“四留”(公粮、口粮、籽种、饲料)后计算。1956年实行“一定三年”(“三定”后3年不变),执行到1971年,又实行“一定五年”,极少发生购“过头粮”现象。

购粮有起购点,人畜留粮亦有标准。开始实行统购时,“四留”后就是起购点;1969年又明确规定,农村口粮留量以生产队为单位,按人平均计算,最高限额200公斤(贸易粮),最低150公斤为起购点,达不到标准的不予统购;增产“购四留六”,不得超过增产部分的40%,并予加价和奖售化肥、棉布等工业品。1959年,每人全年口粮留量为400~450市斤(原粮),家畜饲料每头全年留量为骡马500~540市斤,驴150~200市斤,种畜1000~1400市斤,猪80~100市斤,幼畜有喂料习惯的酌留,羊只补饲按实有羊只的30%计算,每只4~5市斤。1969年,又调整为每年每人全年留量300~400市斤(贸易粮);家畜每头全年骡马500~900市斤(原粮),牛、骆驼250~400市斤,驴150~300市斤,集体猪80~120市斤,羊每只1市斤。1971年,征购基数一定5年不变,每人负担11.2公斤,每畜负担7公斤,占总产的9%。1979年粮食征购数调减,1980年未进行征购。

1980年12月,农村粮食实行“定购定销,差额包干,节余留用,一包三年”的办法。以1979年核定征购任务为基数,参照“包产到户”后粮食实际产量,定出净购数。包干指标由县调剂使用,一年结算一次。县总基数189吨。1981年基本完成,1982年,遭受自然灾害,仅完成一半。

1985年4月1日,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隆德属贫困山区,农民尚未解决温饱,因此合同定购指标具有灵活性,可以“山川共济”,川区代为交售,实行奖励政策。1986年卖给国家的购粮317吨,油料45.2吨。

1996~2005年,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粮食经营企业按照市场价格和“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收购粮食,发挥了市场价格的杠杆作用,农户根据市场多元化需求和效益来安排粮食种植结构。

2000年国家实行退耕还林政策以来,累计发放退耕粮7106万公斤。2004年,国家实行了“两免一补”政策,结束了向农民征购公粮的历史。

2005年,粮食采取政府招标的形式,通过国有企业按市场价格采购粮食,进行市场交易。粮食销售,分城市销售与农村销售两部分,城市销售包括居民定量口粮,食品业、副食业、酿酒业和城市奶牛饲料等。其中居民定量口粮分为特重、重、轻体力和机关工作人员、中学生、一般市民等不同劳动差别及成人、儿童年龄差别。开始统销时,机关干部每月18公斤,实行定量后调整为15.5公斤,后又压缩为14公斤,10岁以上城镇居民每月16公斤,以后调整为13.5公斤。口粮供应实行按人定量,分月供应,凭证(粮证、粮票)购买,节约归己的政策。

农村销售包括农业人口中缺少的口粮、统销籽种、统销饲料等。对农村缺粮户实行定销数一年评定一次,“何时缺粮何时供应”,“当地有什么粮供应什么粮”。1983年以后,农村回销粮(口粮、籽种、饲料)又实行“一定三年不变”,每年包干回销指标为3500万公斤。为使回销粮发挥好的效益,后又对供应办法进行改革,由单纯救济救灾型改革为生产开发型,即口粮供应与林草建设挂钩。

城镇居民粮油供应。1949年8月,由政府出面筹集部队和公职人员口粮供应,一时难以筹集,公派老百姓家暂食。1950年1月,公职人员每天供应细粮l市斤,粗粮按70%折算。清油每人每月4市斤。粮食从公粮中拨付给单位集体,内部掌握,一般限人不限量。1953年3月,实行工资制后,持币自购。是年11月1日起,每人每月口粮标准市民、商人15公斤,机关干部、学生16公斤,重劳者24公斤,轻劳者22公斤,6岁以下小孩7.5公斤,搭配30%小米杂粮,每人每月清油l公斤。1954年,发放《居民杂粮证》和《机关团体购粮证》,凭证在指定粮站购粮油或粮油成品。口粮标准改为重体力劳动工人每人每月32.5公斤,轻体力劳动工人24公斤,机关干部16公斤。市民14.5公斤,7周岁以下儿童7.5公斤,每人每月食油0.5公斤。1960年1月,粮食定量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特重体力劳动者23至76公斤,重体力劳动者17至20公斤,轻体力劳动者14至16公斤,机关干部、学生12至14公斤,10周岁以下居民11.5至13.5公斤,9岁以下儿童2.5至11.5公斤。小麦面粉20%~30%,其余为粗粮,搭配一定数量马铃薯(每2公斤折合0.5公斤主粮)。食油,一般干部、职工、居民每人每月50克,工人及野外作业者220克,高级干部、高级知识分子、上层民主人士500克。1965年3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l公斤副食粮。会议用油以粮带油,每15公斤带油0.25公斤。国家规定假日增加食油200克。同年5月1日,城镇居民包括干部职工、学生、部队,按49个行业,1600个工种,7个类别,13个等级标准供给面粉和食油,一律按细粮60%,杂粮40%。1980年1月,供应标准分1~13级。细粮比例调至80%,改供标准粉,食油每人每月250克,节日补助油400克和1公斤。取消粮食平价供应,市镇居民口粮销售按照购销同价,统一提高到与购价持平,因工资调整,不再补贴粮食差价,取消肉价补贴。1993年4月1日,全面放开粮食销售价格,取消各种票证,居民结存口粮予以冻结,粮食关系继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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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粮票和全国通用粮票

自1954年至1993年定量统销,城镇居民使用的购粮凭证有“市镇居民粮油供应证”“机关单位粮油供应证”“离休干部粮油特需供应证”“知识分子粮油供应证”。1955年开始使用的粮票有“全国通用粮票”“宁夏回族自治区通用粮票”,1960年流通使用“军用供给粮票”和“价购粮票”。1961年流动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专用奖励粮票”,属无价证券。每0.8公斤粮票,可许购副食品1公斤,每1公斤粮票许购面粉1公斤,面食品1公斤面粉量的成品。

特殊粮供应。1960年,对怀孕5个月以上孕妇增加口粮,每月供15公斤。下场下矿干部,时间超过6个月者,按同工种供给口粮。1961年,规定运粮司机、下矿下场劳动干部、学生、矿山救灾等49项补助粮项目。1972年,52项16个标准,1973年改定为17项10个标准,并增加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补助粮。

1961年1月8日起,对煤矿工人超产1吨奖粮1公斤。1963年11月,住院病人每天供应0.5公斤细粮(即住院期间医院灶不收粮票)。1973年,专业运动员每月供应细粮25公斤。1979年4月,老红军、老战士改为商品粮供应,隆德县地下老党员4人改为商品粮供应。少数民族职工逢开斋等节日特供优等粉5公斤,清油半公斤。1985年12月,农民轮换工、合同工因公致残回乡按当地城镇居民标准供给口粮。1993年4月1日起,特殊供应取消。

农村返销粮。粮食统购统销后,对农村正常缺粮户和受灾缺粮户供应口粮及籽种。1954年返销粮食242万公斤,其中口粮212万公斤,食油2.36万公斤。1955年起,实行定产、定购、定销政策,一年一评,按定销数供应。1958年粮食供应实行包干制,供应指标按月下达生产队食堂。社员凭票吃饭,不得超支,年销口粮156万公斤,食油1.1万公斤。三年困难时期,低标准,瓜菜代(代食品),最艰苦时,每人每月定量标准6至7.5公斤。1959年,供应面积扩大,年销口粮305.5万公斤,籽种等22.5万公斤。1961年为浮肿、干瘦、小儿营养不良三种人供应黄豆1.5万公斤,优待补助粮1万公斤。

1968年,县委决定农村人均口粮全年以140公斤标准供应,当年供应口粮籽种204.5万公斤,食油0.03万公斤。1973年以来,自然灾害严重,当年返销872万公斤,其中口粮742万公斤,籽种、饲料等129.5万公斤,为历史最高年份。

80年代初,粮食供应再次实行包干,指标控制。1985年起,国家对修筑公路、水利工程、种树种草等产业结构调整均实行以工代赈粮、补助粮和奖售粮办法。1986年销售840万公斤,为各项补助供应最高年份。此后,逐年减少,1990年为290.8万公斤,其中口粮266.8万公斤,其他24万公斤,食油0.1万公斤。

1953年至1990年,全县给农村供应粮食12492.1万公斤,其中口粮10186.6万公斤,籽种、饲料等2305万公斤;油品37.75万公斤,其中食油26.97万公斤,其他8.28万公斤。1998年保护价给村销售130.6万公斤,2002年,110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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