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离婚了办理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离婚了办理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时间:2022-03-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七节 婚姻登记1950年5月1日,颁布《婚姻法》。由男女双方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当事人同时注销原离婚证。经查明离婚原因及财产、子女处理办法情况后,婚姻登记机关再次进行调解,确属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现役军人配偶提出与军人离婚,在征得军人同意后,方可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_八景镇志

第七节 婚姻登记

1950年5月1日,颁布《婚姻法》。同年,区政府设立婚姻登记处。1951年始,县人民政府颁布婚姻登记布告和婚姻登记方法。公民结婚、离婚、复婚由乡(公社)政府开具男女双方婚姻状况证明到区政府办理。1956年后转由乡(公社、镇)直接办理。2004年1月1日,登记工作凭男女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即可。2004年7月1日始,改由市民政局直接办理。

结婚

1950~1980年,结婚登记规定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为法定结婚年龄。1981年改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由男女双方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当事人同时注销原离婚证。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还须持有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结婚的证明。

离婚

协议离婚:男女双方携带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查明离婚原因及财产、子女处理办法情况后,婚姻登记机关再次进行调解,确属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判决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转人民法院处理。现役军人配偶提出与军人离婚,在征得军人同意后,方可办理离婚登记。

复婚

由要求复婚的男女双方,携带申请书和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经查明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在结婚申请书上注明“恢复结婚”,同时收回离婚证。

表16-1 八景镇部分年份婚姻登记情况表

img12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