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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新闻传播的问题与规范

时间:2022-03-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利用网络这种新的传播技术产生的“网络新闻”在最初的几年中并未得到国家有关方面的认可和规范。(一)超越协议范围登载新闻现实情况表明,网络新闻业务准入管理的难点不在传统新闻媒体创办的新闻网站,而在
网络新闻传播的问题与规范_西北人文科学评论

网络新闻传播的问题与规范

姜淮超[1]

摘 要:近年来,网络新闻传播得以快速发展,同时也伴随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规范、调整和解决这些问题显得十分必要。本文着重对网络新闻的采写、登载、转载,网络新闻著作权以及网络新闻公信力等方面问题进行探讨,结合我国互联网发展情况和有关政策、法规,挖掘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探讨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网络新闻 登载 著作权 公信力 法制与自律

1995年5月,我国邮电部开始对国内开放与因特网互联的业务,由此,互联网作为一种独特的传播媒介、一种便捷的交流工具,迅速在国内普及和扩展。随着电脑的快速增多,无论是单位或个人,使用电脑上网获取和交流信息,逐渐成为一种常用方式,各行各业都开始向网上延伸业务。最初几年,我国实际上已出现互联网内容供应商,通过互联网可以提供各种信息服务。然而,由于当时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互联网内容供应商在网上提供信息服务是否合法,直到2000年上半年还没有得到确认。2000年9月,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由此,这种状况才得以改变。按照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2]此后,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新闻信息的各种服务迅速发展并有章可循。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业务发展较快,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0年1月15日发布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域名总数为1681万,网站总数为323万,网民规模达到3.84亿人,其中手机网民一年增加1.2亿。我国网络普及率虽然稳步提升,达到28.9%,但相比韩国(77.3%)、日本(75.5%)、美国(74.1%)等互联网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仅比世界平均水平(25.6%)高出3.3个百分点,排在巴西、俄罗斯之后。报告显示,我国网络应用使用率排名前三甲的分别是网络音乐(83.5%)、网络新闻(80.1%)和搜索引擎(73.3%),网络音乐属于“网络娱乐”类型,后两者属于“信息获取”类型,如果分开类型,网络新闻则排名第一。网络新闻业务虽然也发展较快,但在发展过程中也伴随着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不断调整、解决和控制,归纳近年来网络新闻传播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违反有关规定采写、登载、转载新闻

借助互联网技术传播的新闻信息可称为网络新闻,网络新闻具有时效性强、传播速度快、超地域、超链接、容量大、可检索等特点,为广大网民提供新闻信息,无疑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重要方面。然而,利用网络这种新的传播技术产生的“网络新闻”在最初的几年中并未得到国家有关方面的认可和规范。截至20世纪末,我国只有公开发行的报纸、新闻类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新华社、中新社,在大众传播领域合法拥有新闻信息的采访和刊发权。尽管当时已有许多综合性商业网站开办了新闻频道,开始转载和发布新闻,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能否拥有这种权利尚未得到确认。

2000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按照这一规定,我国各级新闻单位能否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具备怎样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登载哪一级新闻单位的新闻,以及互联网站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等,都有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从此,互联网站也就具有了合法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权利和途径。

2005年9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又联合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暂行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首先,明确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具体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第二,明确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范围,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也就是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不只是网络新闻登载,也包括电子公告服务,例如通过BBS、QQ群、电子邮件、博客等向公众发布时政类信息的行为。第三,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三类:(1)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2)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3)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前两类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第三类向省级以上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即可。与暂行规定相比,新规定明显地放宽了登载新闻的权利主体范围,即只要履行了相关行政审批或备案程序的网站,均可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关于网络媒体新闻信息来源的规定没有改变:第一类、第二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并且需要与之签订书面协议;第二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我国互联网行业鱼龙混杂,除了一批依赖领先技术实力雄厚品牌已有较大影响力的互联网公司,随着网络技术的逐渐普及,行业进入门槛的降低,也出现了大量的不同层次的各式各样的小网站和个人网站。在以上众多网站中,截至2007年上半年,约有150个网站拥有发布新闻的资质[3],至2009年底,约有近200家网站拥有这一资质。

尽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对网站从事新闻业务作出了较为严密的规定,部分网络媒体也签订过《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但问题仍然不少,在具体管理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一)超越协议范围登载新闻

现实情况表明,网络新闻业务准入管理的难点不在传统新闻媒体创办的新闻网站,而在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也就是商业网站,如新浪、搜狐这样的新闻网站。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关键是要与中央、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省级新闻单位签订协议。但在网络新闻实践中,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的新闻来源可谓“广泛”,大多都超越了只登载已经签过协议的新闻单位新闻的界限,也就是说,有些新闻的转载并未在签订协议的范围之内。不少网站不分地域地转载传统媒体和传统媒体网站的内容,早已将“协议”界限抛在了脑后,由此也加剧了网络新闻同质化等问题。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网站违反规定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按照现行的网络新闻政策,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即综合性非新闻网站,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4],但实际上,商业网站尤其是综合性门户网站往往自行进行新闻采编,不过与传统的新闻采编相比,形式发生了变化。其常用形式是对重大活动的网上直播、邀请嘉宾到聊天室接受访谈等。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巢乃鹏副教授近年来一直在从事网络传播和传媒产业领域的研究,对于上述问题,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无法进行独家新闻采访的情况下,业内其实有所谓的'原创'的说法,简单地说,网络媒体可以利用以下一些方式获得还未在其他新闻媒体,包括传统媒体上发布的新闻。一种是用传统媒体记者为网站服务。传统媒体记者可以进行新闻采访,然后将稿件传给网络媒体,网络媒体是以接受投稿的形式来处理,进行刊登。另一种是聘任自己的专职原创队伍(有点类似于新闻通讯员),他们可以为网站撰写新闻稿件,但也应以投稿方式处理。再一种就是充分发挥网站与网民的互动,通过互动来组织稿件。此外还可以整合同一新闻事件,来自于不同媒体的新闻报道,编辑加工后形成符合自己网站新闻价值观的新闻。这些都是网络媒体应对没有采访权的策略。”[5]

巢乃鹏认为:“商业网站以论坛、访谈、现场直播等形式所进行的采访报道,按规定是违反有关条例的。商业性的网络媒体在新闻采访方面因为政策原因先天不足,这是无法避免的事实,除非这种规定取消。”[6]

新闻引人注目,新闻业务对综合性非新闻网站有着强大吸引力,网络作为一种新型的新闻传播方式无疑还有许多新问题,需要不断进行探索,规范和调整。

二、网络新闻著作权亟待规范

从20世纪末开始,网络著作权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199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分别审理了陈卫华个人网站诉《电脑商情报》侵权案、北京瑞得公司诉四川东方公司主页侵权等案件,但尚未涉及网络新闻作品著作权问题。2000年3月,时任天极网新闻中心编辑的孙光海(笔名“彼阳”)于2000年3月写成《263侵权案:三方现身讨说法》一文,在天极网上发表。后该文被新浪网转载,其转载行为未经作者许可,并且未署名,仅有“来稿”字样,作者也未收到新浪网转裁文章应付的稿酬。2000年10月,孙海光为此提起诉讼,后以新浪网致歉,原告撤诉而告结束。2002年,网站之间的抗争拉开了戏剧性的一幕,新浪网指责搜狐网“大规模剽窃抄袭”,于1月24日将搜狐网告上法庭,搜狐网在1月31日又反过来起诉新浪网,理由是“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受理这两起官司的均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新浪网与搜狐网都声称为签署协议付出了成本,不能容忍对方的剽窃。

网络之间新闻的相互转发和变相抄袭当时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此类官司的爆发也不再是新闻。网站对传统大众传播媒介的侵权,传统大众传播媒介对网站的侵权和网站与网站间的侵权时有发生,网络新闻著作权问题越来越突出。而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法》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或者规定的不明确,难以规范涉及电脑网络的侵权问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只能以当时的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在网络著作权纠纷的处理中摸索前进。

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著作权法第十条中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2001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网络著作权的有关规定上升到法律层次,为作品在因特网上传播提供了法律保障。新《著作权法》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也就是说,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只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就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无论作品是不是利用网络第一次发表。著作权人均可以准许他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2006年5月,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及侵权责任,其中第6条则明确列举了八项属于网络“合理使用”的内容,使网络媒体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不必再从著作权法中合理推出。2003年12月和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两次修改2000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5月,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著作权保护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把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延伸到新兴的网络传播领域,为解决网络作品侵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至于新闻作品,按照《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尽管有此规定,但法律同时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7]

对于其他新闻作品,新《著作权法》也有相关规定。譬如,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介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被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按规定应视为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8]

对时事新闻以外的某新闻作品是否可以被他人使用,该作品的作者拥有发言权。关于“作者”,《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新闻单位对于所发表的新闻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是有限的。新闻单位主要对职工的职务作品享有部分权利。《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9]。此条规定明确指出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在一般情况下由作者享有,只是对作者著作权的行使作出了一定限制,而新闻单位只能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并不享有著作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新闻单位才能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新《著作权法》并未对网页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形式作出规定。网页的著作权主要是指网页的款式设计方面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而不是文字内容。网页著作权和侵权纠纷该如何规范和解决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网络新闻公信力有待提高

当今社会,人们依赖各种传播媒介获取所需要的信息,互联网就是传播媒介中重要而特殊的一种。互联网作为一种便利快捷交互性强的新媒介,近年来得到迅速发展,其功能和作用日益显现,影响力不断扩大,已经成为我国信息传播的主要媒介之一。

某种媒介公信力如何,主要取决于该类媒介发布的信息与客观事实相符的程度高低,相符的程度越高,对该类媒介的公信力就越有利,反之则会产生不利影响。通过媒介传播的信息涉及多方面内容,既有新闻信息,也有广告和其他信息,其中新闻信息是核心,最为关键和重要。目前,我国内地通过网络传播新闻信息的途径主要有各级传统媒体所开办的网站(如人民网、新华网)和商业网站(如搜狐、新浪、网易)中的新闻频道以及各个站点中的新闻、时事论坛等。由于网络在我国内地发展的时间较短,有不少受众对网络新闻传播的渠道、新闻来源、运作机制等还比较陌生,国家对网络的监管尚未完备,网络新闻存在的问题较多,因此也影响到公众对网络新闻公信力的评价。

据中国社科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2005年8月23日公布的互联网调查:“从人们对不同媒介的信任程度的调查情况来看,最为信任的新闻来源依次为:国内电视、国内报纸、国内广播新闻。电视媒体仍然是人们最为信任的媒体。而且,人们对国外媒体新闻的信任度均低于国内媒体,对于网络媒体新闻的信任度则大大低于其他传统媒体。可见,虽然网络媒体已经成为人们阅读新闻的一个重要媒体,但其可信度仍待提高。”从网民对不同类型的网络新闻的信任程度来看,“最信任的网络新闻仍然是大陆传统媒体所办的网站;其次是大陆门户网站新闻,能够取得网民仅次于对传统媒体门户网站的信任度,足以证明新媒体的巨大发展潜力。同大陆的网络媒体相比,人们对于海外的门户网站、新闻网站的信任度均低于对于国内网络新闻的信任度。”[10]

另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6年7月发布的第1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网民对网络信息内容的真实性非常满意的占3.0%,比较满意的占28.4%,一般的占45.8%,不太满意的占18.0%,很不满意的占4.8%;有8.6%网民对互联网最反感的方面是网上虚假信息。近年来国内网络信息信任度有所提高,据2009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有48%的网民对互联网的信任程度比电视更高。

近几年网络出现假新闻或报道失实的情况要多于传统媒体,这是影响网络媒体公信力的重要原因。国外的如2003年3月29日上午,据一家著名的英文网站报道,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3月28日消息称,微软总裁比尔·盖茨在洛杉矶出席一个慈善活动时遭暗杀死亡,随后全美及其他国家各大新闻网站纷纷转载。事后证实,所谓“盖茨被暗杀”纯属子虚乌有,不过是有人在网上搞的一出恶作剧。2004年12月3日,在博帕尔事件20周年纪念日,英国广播公司播出了一条陶氏化学公司将向所有受害者提供总额为120亿美元的赔偿的假新闻。这条假新闻的始作俑者是两个网名为“迈克”和“安迪”的“反大公司主义者”。他们在网上制作并散布了这条假新闻,结果让英国广播公司信以为真。国内的如2003年3月31日,一些网络媒体刊出所谓的“西安女大学生用人体彩绘抗议美对伊动武”的假新闻照片;2003年4月1日,香港一名停课在家的14岁少年将新闻组、ICQ上流传的“香港将宣布成为疫埠”的谣言复制成《明报》即时新闻网页的形态,并上传至近似明报网站的网址;2005年10月上旬,在网上还出现了一条采用新华社讯头的“原中国戏曲学院院长周裕德因涉嫌贪污5000万元公款,被北京市公安局正式逮捕”的惊人新闻,许多读者和戏曲界人士向记者打听此事是否属实,经向相关部门和周裕德本人核实后得知,这竟是一篇伪装得像模像样的假新闻。

假新闻频现于网络,自然会影响到网络媒体的公信力,之所以会出现此种情况,应与以下方面问题有关:

从我国的情况看,首先是在网络上对信息发布缺乏有效限制,从而出现发布失控的现象。由于发布者可以通过任何一台联网电脑,随时随地自由发布信息,有关管理部门很难运用某种方式或手段,对利用网络发布信息的行为进行限制。在传统媒体传播环境下,传播方式基本处于单向传播的状态。传者和受者界限分明,反馈率较低,能通过传统媒体使反馈信息得到再传播的更是十分有限。而在网络媒体环境中,传者和受者界限模糊,受者只要愿意,且有传播条件,就可以成为传者。网络媒体的受众十分广泛,各种各样的人都可以通过网络接受信息,又可以自由地传播信息,传播信息可以使其传播欲得到极大满足,但其素质却未必能够达到大众传播对传者的要求。一般而言,传者必须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素养,显然网络受众中的多数人难以达到这一标准。此外,当受者成为传者时,其发布信息时大多隐匿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这种隐匿性使得信息发布者减低了责任意识,增加了主观随意性,或因疏忽使得发布的信息失实,甚至为故意作假提供了机会。

其次是商业网站的责任缺位造成假新闻影响的扩大。目前国内传统媒体首先重视的是做好传统版新闻,其自办网站主要是将传统版新闻搬上网,当然也有少量自行采集的新闻,此类网站的把关人一般都是新闻从业者,具有较强的把关意识和把关能力,因而出现造假、传假的情况较少。相比之下,点击参与者更多的商业网站,虽然开办了新闻频道,可以转载新闻,但由于制度瓶颈和人才结构的缺陷,使此类网站常常难以施展。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少数较大的新闻网站才具有新闻采访权和网上发布权,商业网站没有新闻采访和发布的权利。对于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关键条件,就是同有关的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新闻登载协议后方可转载新闻,且在编辑时不得改变和损害原文内容。这样,虽然控制住了新闻的采访发布权,但也在客观上造成商业网站几乎可以对新闻的内容不负责任的现实。商业网站的编辑并非专业新闻编辑,大多缺乏新闻媒体环境和专业素养,也没有核实新闻的权利,因此只能选择和照搬,不可能按照新闻标准进行严格的筛选和过滤,碰上感兴趣的假新闻当然也会照搬不误。网络媒体信息源广泛,信息量通过链接不断放大,假新闻一旦被商业网站转载,传播的范围和影响就会急剧放大。

网络媒体的公信力较低还与一些网站为谋求商业利益,片面迎合受众,忽视社会责任有关。网络媒介环境与传统媒介环境大不相同,网页上的内容和形式设计瞄准的就是受众需求,网络信息通过链接可以连带出众多相关信息,有效扩展了信息传播量,受众接收信息和参与交流都十分便利。网络受众是广泛多样的,需求也会各不相同,于是高雅的、低俗的鱼龙混杂,“硬新闻”、“软新闻”兼而有之。网民在网上发表意见发布信息一般采用匿名方式,不必受到社会道德的约束,不必过检查关,大多数网民发表的意见和信息倾向于追求个性,标新立异,宣泄感情和思想观点的无拘无束,在社会责任方面不做更多考虑。网络新闻传播的以上特点自然会影响到网站传播的方式和质量,为了适应受众的需求,一些网站的新闻实际上走了一条娱乐化之路,“软新闻”流行,“硬新闻”数量锐减,新奇、涉黄、暴力,带煽情性、刺激性的新闻,趣味性的花边新闻等成为网络新闻的重头戏。

对一家媒体而言,受众的多少至关重要,它是该媒体的覆盖面和吸引广告获取收入的能力的标志。网络媒体也同样,受众的多少对于网站,尤其是生存处境较为困难的商业网站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商业网站必须不断追求高点击率来保证收费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的盈利,因此,利用新闻吸引受众,制作煽情式的新闻标题,追求新奇、涉黄、暴力等就成为一种吸引受众的必要手段,其结果带来的是对网络新闻公信力的负面作用。

四、网络新闻的法制与自律

无规矩不成方圆。媒介作为传播信息的社会公器,既要发展也要规范。规范是网络媒体正常运作,健康发展的需要。

首先,政府有关方面应注意加强对网络传播的法律规范和行政管理,将网络传播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尽管目前已有不少此方面的法规和规章,但由于网络这一传播方式独特的新媒介发展较快,问题也相对较多,且很多问题以前未曾遇到过,还可能随时出现一些新问题。因此,不断健全和完善有关网络的法律规范就显得十分必要。有关方面在制定网络管理法规时应当具有超前眼光,尽可能考虑到网络在进一步发展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使有关法规更全面,更稳定,更切合实际。司法、执法部门也需要培养专门人才,提高网络法制管理的水平,严格执行网络新闻的有关规定,注意在各个环节遏制不良信息在网上的传播。

其次,要重视运用技术手段对网络进行管理。要真正实现对网络新闻传播的有效管理,只有法律法规是不够的,必须依赖网络技术手段,管理才能真正落到实处。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控制是一对矛盾。实践表明,控制和管理技术与网络自身的发展相比具有滞后性,但目前要对网络进行有效控制,还是要靠网络管理技术。例如可以在网络上建立智能化安全系统,用“防火墙”阻隔不良信息,在局域网与广域网之间建立屏障,实现两个网络之间的访问控制和安全控制,防御来自外部网络的入侵和攻击,减少电脑黑客及网络病毒进攻的可能性。可以使用分级过滤软件,将网上的信息分成不同的级别,可人为设置过滤的标准,信息一旦超标即不被显示。

再次,要通过网络传播从业人员的自律来实现有效控制。网络新闻从业者在从事网上新闻的编辑与发布时,要严格遵守新闻真实性原则,保证内容的健康、积极向上。要树立把关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觉抵制各种不健康信息和虚假新闻。政府网站、新闻单位网站应当及时提供数量足够的权威新闻和信息,为丰富网络信息内容创造条件。

此外,还要通过强化社会道德来实现对网络新闻传播的控制。要保证网络新闻传播的规范健康,离不开法律、技术的监控和网络传播人员的自律,但也不可忽视道德的作用。网络传播具有隐匿性和虚拟性,但背后都是现实社会中真实的个人,个人道德素质的高低与其网络行为的文明程度紧密关联。因此,学校、社会、家庭各方要形成合力,教育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某种程度上说,提高现实社会中人的道德素质,也就意味着从根本上解决网络新闻传播中的问题。

【注释】

[1]姜淮超,男,1953年生,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2]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网络媒体”突起灰色地带》,《中国青年报》2007年7月6日。

[4]参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5]刘潇潇:《方圆法治》,http://fy.jcrb.com/shownews.aspx?newsid=448,2006年12月18日。

[6]刘潇潇:《方圆法治》,http://fy.jcrb.com/shownews.aspx?newsid=448,2006年12月18日。

[7]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8]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9]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10]见《网络媒体使用状况》中国社会科学院网站http://www.cass.net.cn/webnew/file/2005082332400.html,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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