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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的建构范式是什么

时间:2022-03-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建构主义看来,社会实在被理解为个人和集体行动者对历史和日常的建构。社会学中的建构主义实际上就是要超越行动者和结构、个体和集体的对立和背反,理解个人和主体间性的意义和动机,寻找一条认识社会实在的新路径。建构主义的现代形式是现象学社会学。
建构范式_教育功能的社会学研究

五、建构范式

社会学中的建构主义关注的仍然是社会学的行动者和结构、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但是,提出问题的方式与功利主义、结构主义和功能主义有所不同。在建构主义看来,社会实在被理解为个人和集体行动者对历史和日常的建构。社会的建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2)当新的社会形式在行为者日常生活的实践和互动中创造出来的时候,过去的社会形式也被重新生产,得到适应,被转移和改变。(3)这个过去的遗产和日常的工作打开了通向将成为现实的可能领域。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社会实在既属于客观化的世界,也属于主观化的世界。行动者一方面面对既定的、外在于他们的资源,这些资源约束了行动者的行动,同时,又是他们行动的媒介。另一方面,行动者通过学习和社会化的方式使外部世界内在化。社会学中的建构主义实际上就是要超越行动者和结构、个体和集体的对立和背反,理解个人和主体间性的意义和动机,寻找一条认识社会实在的新路径。

社会学理论中的建构主义基本上经历了古典、现代和当代的发展历程。在古典时期以韦伯和齐美尔为代表;现代是符号互动论和现象学社会学,代表人物是乔治·米德、阿尔弗雷德·舒茨、彼得·柏格;当代是结构化理论,领军人物安东尼·吉登斯。

韦伯是古典时期社会学最具影响的人物之一,他提出了系统地理解人类行为的解释社会学(interpretive sociology)主张。他的思想对后来社会学的发展产生了导向作用。韦伯认为,对社会行动的分析,实际是对行动背后的意义的理解。与涂尔干从实证主义的角度探讨社会行动的意义如何受到外在于行动者的社会力量的控制和影响不同,他从行动者的内心世界来理解行动的意义。因为社会现象的意义结构并不像自然现象的存在结构那样是现象本身所呈现的,而是造成这一社会现象出现的行动者赋予的,亦即意义是人为附加在现象上的。意义成为韦伯关注的中心问题。社会学家对意义的探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动者在其生活经验中实际赋予的;二是观察者可能赋予假设类型的行动者的类型化意义。这样,人们在理解社会行动的时候有两种把握方式:直接观察性理解和说明性理解。直接观察性理解就是在一定的客观环境中对社会行动的可观察的客观属性进行直接的理解和说明;说明性理解就是通过对行动者所赋予的主观意义达到对社会行动的理解。

韦伯对意义的探讨是通过“理想类型”(ideal type)或纯粹类型的概念来完成的。理想类型并不是对现实的描述,而是通过事物的可能性来认识事物的现实性,即为了实在的因果关系,而建构不是简单地透视实在的因果关系。因而理想类型是一种主观思维的建构,它不是基于对所有事实进行经验上的概括,更不是人们所希望的那种社会类型,而是一种分析社会现象的方法。比如,韦伯对社会统治形式的分类——卡里斯马型、传统型和法理型,就充分反映了这一点。他认为这三个纯粹类型从来就没有在社会和历史中以纯粹的形态实现过,人们多少会在各种不同组织的命令—服从关系中发现与之非常接近的情形,但所有在经验事实中的统治形式都是这三个纯粹类型的混合。他所主张的社会行动类型实际上是为了创造出客观化标准去认识主观意义。这种对社会现象的纯粹类型分析方法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韦伯对社会科学的独特理解,主要有以下四点:(1)对社会科学中局限于自然科学的“规则学”说明的批判;(2)在社会科学中用“原因”说明模式取代自然规律说明模式,他的说明把动机看做原因;(3)原因说明模式包括:“解释”社会行动的概念要破译“意义”,反过来又要把“动机”、“意图”、“意向”当做理解行动“意义”的钥匙来思考;(4)发现“意义”即“理解”和“解释”在逻辑上或认识上不同于在物理世界发现“规律”和“原因”。韦伯的认识是当时德国思想界围绕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之争在社会学的集中体现。他对社会行为的研究受到了文德尔班和李凯尔特的深刻影响,认为社会世界和自然世界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人的行为和自然客体的行为存在巨大的差异。作为社会中的人总是积极地建构社会现实,其行为方式在于他们以何种方式理解其行为,并赋予行为以意义。因此,把实证主义的方法运用到社会行为的分析是有问题的。韦伯的文化社会学思想对后来的社会学家追寻社会行动的意义提供了有别于实证主义的新路径。

建构主义的现代形式是现象学社会学。现象学社会学在反省古典社会学的基础上,吸收了哲学中的现象学思想,主要从个人及其互动的角度去认识我们所面对的社会世界。舒茨是现象学社会学的创始人,处在韦伯的社会学和胡塞尔的哲学现象学的巨大影响的交叉点上。现象学社会学考察的是个体怎样理解关于社会世界的感觉材料,怎样把这些材料作为社会现象分拨给不同范畴,更重要的是致力于分析这些范畴是否为社会成员所共享。舒茨从解读韦伯的社会行动着手,来分析行为背后的意义。舒茨把人的行为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意识产生的过程,具有时间性,即行动(action);另一方面也可看做已经完成的所作所为,即行事(act)。当“我”(主体)处于“行动”的状态时,我就沉浸在绵延的时间流中,是不可能发现任何清晰的、可彼此分辨的经验的。而当“我”意识到这一绵延的过程,一直注视着持续的行动流,并且通过反思的态度,从中识别出一个分离的行动片断,这样持续的意识流就转化为已经完成的所作所为,即将行动变为行事。对行为的意义赋予是在行为之后:反思性注视挑出了一个已渐逝去的生活经验,并且把它建构成有意义的。这些意义的构造不断地积累,就形成了舒茨所说的手头库存知识(stoke of knowledge at hand),它是指作为社会科学分析对象的普通人在面对外在世界、理解外在世界时,并不仅仅是在进行感知的活动。他们和科学家一样,也是运用了一套极为复杂的抽象构造来理解这些对象。通过库存知识,普通人的事先储存的经验,即我们自身的经验或我们的父母及老师传授给我们的经验,获得了有序的安排,把我们的经验分类放置到不同的图式中去。虽然这些经验图式是意义构成过程的产物,但普通人已把它看成理所当然的。这些知识是普通人在主体间性的世界中逐渐形成的。

在舒茨看来,尽管我们不能达到他人意想的主观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人的行为对我来说没有意义,不可理解。他借鉴胡塞尔的主体间性和生活世界来解释人与人的沟通。主体间性有两个方面的现象学意义:一方面,主体间性意味着相对于自我而言的他我、他人。对于一个主体来说,客体是一个他物,一个在我之外、与我相对的客体;而别的主体则是“他人”,一个在我之外、与我相对的另一个主体。这样,原来认识论的主客体的关系就成为现在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我作为主体是否以及为什么能够认识另一个主体以及另一个主体的存在如何对我成为有效的事实。另一方面,主体间性又涉及我与我们的关系。为什么有些东西对我有效却不对大家都有效,从而可以被认为是“主观的”;相反,为什么另一些东西对我有效却不对我们大家都有效,从而可以被认为是“客观的”。要达到主体间性的理解就涉及生活世界的知识问题。生活世界也是胡塞尔现象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在舒茨那里,生活世界被概括为“包含人所牵连的种种日常事务的总和”。处在社会世界中的人,其基本特点就是自然态度。它使人们认为生活世界是理所当然的现实。它从未成为一个“问题”,普通人根本就不会质疑它。普通人的社会行动都是以不言自明的生活世界为前提的,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社会行动意味着人与人的互动(不仅仅是面对面的互动)。生活世界正是人与他人交往的前提。在日常生活中,尽管每个人在时间和空间上所处的地位不同,视角亦不同,但生活世界却使我们相信,不同的视角是可以互换的。每一个自我都认识到,他人也在反思自己的行动,并且赋予其意义。行动的意义通过与特定社会场景的制度化相联系,使每个人的社会行动都成为可理解的。在生活世界中,我与他人的交往才可能在主体间性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在主体间性基础上所形成的理解就成为普通人的库存知识。库存知识的共同特点表现在典型性上(typically)。即在对一个对象的现实感知中得到验证的东西转移到所有类似的其他对象上,这个东西仅仅以其类型而被感知。在日常生活中,典型化的程度取决于我们所面对的人和情景。越是面对匿名性的情景,我们就越多地采用典型性知识。如果我们面对直接性的场合,就有可能改变原来的典型性知识。这种普通人的典型性知识是对生活世界的常识建构,即一阶建构。舒茨还为我们描绘了社会科学家所进行的科学建构活动(因为世界是多重现实的)。这种建构活动是对社会行动者建构的建构,即二阶建构。舒茨的现象学社会学开始把我们从意义问题带入知识问题的地带,对日常知识和社会问题的强调开启了“社会学的认知转向”,对后来的社会实在建构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彼得·柏格和舒茨的学生汤姆斯·乐格曼(Thomas Luckman)在《社会实体的建构——知识社会学》这部“柏格学派”或“建构学派”的作品中,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来切入日常社会世界。他们把知识社会学的范围从以前过分局限于理论知识扩展到日常知识,从而延伸到现实社会建构的整体进程,即“知识体系如何由社会建构成一种‘现实’的各种过程”。他们认为涂尔干和韦伯对社会的看法是有问题的。涂尔干认为社会学的最基本规则是“将社会事实视为事物”,韦伯则说,“从目前的现实而言,社会学的认知对象应是行动的主观意义群”。但涂尔干和韦伯只是揭示了社会的一个方面。在作者看来,社会学理论的中心课题是:主观意义如何转成客观的事实性。他们沿着舒茨的思路,去探究日常生活行为的知识。这种知识的基础就是“主观过程的客观化,以及透过客观化过程而建构的互为主观(主体间性)的常识世界”。通过常识世界来理解人和社会的关系。人和社会是相互建构的。他们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第一,社会对于人来说是客观现实。虽然人是生物有机体,是一个躯体,但人更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人。人与人之间所建立的社会秩序就不同于构筑在生物性基础上的自然法则。尽管有生物性因素的影响,但社会秩序绝非来自自然环境。“社会秩序仅是人类活动的产品,它无任何本体上的根据。其发生和存在都只是人类的产品而已,也是人不断外化的东西。”但社会秩序又是如何产生的呢?它来自于制度化,而制度化又植根于习惯化。当人们的活动不断地重复,形成一种模式,就会把当前和未来的同样活动视为理所当然,为活动赋予意义并提供稳定的基础。一旦行动者把某种习惯化的活动类型化,制度化就产生了。制度本身同时使行动者和个人行动类型化,这种类型化是通过角色的建构来体现的。角色一旦成为一种共同的知识库存,它便具有行为相互类型化的特性。经由角色的扮演,个人才能参与世界,也正因为角色的内化,才使这个世界在主观上成为真实。制度具有历史性和控制的性质。由于活动的类型化是在一个共享的历史过程中发生,因而,不可能抛开历史过程来了解制度。控制则孕育在制度化中,它早于某些特殊的制裁机构。当我们说人类活动已制度化时,就意味着人类活动已被纳入社会控制之下。只有在制度化过程不能实现控制时,才能设立控制机构。同时,当制度客观化并具有历史事实特性时,也会发展出一套特别的社会控制机构使社会化的过程得以继续,在这一过程中,制度必须宣称拥有凌驾于个人之上的权威,对情景的解释享有优先性,超越个人对制度的再正名。越来越多的行为制度化后,行为就容易预测和控制,也就被视为理所当然。正是在历史的作用下,通过类型化和习惯的升华(crystallized)和时间的积淀(sedimentation),制度获得客观化(建立与主体分离的客体世界)和外在化(脱离创造它的行动者),成为客观的现实。“无论个人是否喜欢,制度是外在于个人,并且持续存在于现实中。因此个人无法随意地拒斥制度,但制度可以抗拒个人的改变和规避。”制度化的加强不可避免地倾向惰性,具有自加强的作用,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就是“路径依赖”。所以,习惯化和制度化本身就是对人类活动弹性的限制。除非制度成为问题,受到挑战,它才会不情愿地发生变化。但是,制度的客观性不论具有多么大的强制力量,它仍然是人为的产物,客观化正是人类活动的外在化的过程,是人类活动已经客观化的结果。一旦客观的社会世界建立,物化现象也随之产生。物化是把人类现象理解为物,从超越人类的角度来看人类现象。它是客观化的极致。同时,制度要长久地维持,必须把它合法化。所谓合法化可定义为次级秩序的意义客观化过程,是一种解释与证明制度何以如此的方式,即说明制度存在的根据。比如,假设为甲乙二人建立的制度,对他们来说,不存在合法性的问题,因为他们可以通过对事物的记忆能力,而理解制度何以如此的原因。不过,对于新生代而言,由于制度原初的意义,不可能凭借记忆获得,因而,制度存在的依据会受到质疑。要想制度的意义能够传递下去,社会共同体只有通过种种说辞来为制度解释和正名。当新生代知道和理解了制度的意义后,制度的存在才有了稳固的根基,并可延绵。合法化的最高层次是象征性共同体。这种合法化为个人提供了经验的有序整合功能,安排了生活中的角色,顺序和操作程序,使“事物各得其所”。“越是抽象的合法化,也越不容易为交易的实用状况而修正,对局外者而言,一个制度即令丧失原有的功能和实用性,它仍会次序维持,个中的理由倒不在于制度是否有作用,而是在于它的正当,所谓正当与否,实在于共同体的专家们为实体的终极正名之故。”

第二,社会是主观的现实。社会虽然是外在于人的客体,但可以通过内化的方式而成为主观的现实。内化是对一个客观事物的理解和诠释作为表述的意义,个体的内化是通过社会化来实现的。社会化可界定为将个人持续且广泛地导入社会的客观世界之过程。社会化的过程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初级社会化,它是个人融入社会,成为社会一员的重要一环。初级社会化的关键是“概念化他人”(generalized other)。处在一个社会世界中的个体,总是会遇到形形色色的“意义他者”,这些“意义他者”给个人提供了直面的客观现实。个体对“意义他者”没有选择空间。个体要通过学习(以语言为媒介)来对“意义他者”的态度和角色进行抽象,实现与他者的一般性认同,即社会的认同。认同是主观实体的核心部分,通过认同,社会内化在个体的主观之中,个体成为社会的一员。初级社会化也就完成。初级社会化只是个人社会化的第一步。由于社会的分工和专门知识的社会分配,个人的社会化还需要伸展到更深入的领域,即次级社会化。它是已经社会化的人进入社会中的各种新的部门之过程,是社会化的第二步,是制度的内化过程。这样,知识在社会化中就被习得,也通过内化的方式,将客观的社会结构再度注入个人的意识之中。总而言之,“柏格学派”为我们描绘了一幅个人与社会互动,彼此建构的清晰画面。“社会,它是人在历史中所创造和所居住的世界。反之,这个世界也在持续的历史中创造了人。”这种辩证关系的中介是储存在记忆中的知识和体现在制度秩序中的角色。

对集体表象特别是分类形式的研究是社会建构论的一个重要方面。最早对分类形式进行研究的是涂尔干。英国人类学家玛丽·道格拉斯对这一问题重新挖掘。她反对集体行动的个体主义分析方法,即通过成本—收益比较的理性选择方法。她把目光更多地投向行动者在个人计算之前的就已经存在的东西。个人建构了制度和分类,反过来,制度和分类也给个人以认同的根源。如果说舒茨和柏格侧重从行动者的互动角度来理解社会和人的关系,那么罗伯特·埃利亚斯、布迪厄和吉登斯则偏向于从结构的角度来沟通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走出两者对立的陷阱。吉登斯是其中的代表人物,他的代表理论就是前面已经讲过的“结构化理论”,这里不再赘述。

【注释】

[1]十二院校编:《教育学基础》,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2]冯忠良等:《教育心理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3]《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76页。

[4]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11~112页。

[5]罗伯特·金·默顿:《论理论社会学》,何凡兴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104~105页。

[6]顾明远:《教育大辞典》增订合编本,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747页。

[7]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0页。

[8]布赖恩·特纳:《社会理论指南》,李康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6页。

[9]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4页。

[10]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6页。

[11]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7页。

[12]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8页。

[13]叶启政:《进出“结构—行动”的困境》,台北:三民书局,2001年版。

[14]谢立中:《社会理论:反思与重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6页。

[15]转引自乔纳森·H.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第七版),邱泽奇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338页。

[16]刘豪兴、朱少华:《人的社会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页。

[17]刘豪兴、朱少华:《人的社会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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