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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对策与建议

时间:2022-03-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对策与建议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是一项关系到政府、社会、企业、学校等多个主体的系统工程。为了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浙江省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政策措施,努力建立一套有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2011年6月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发布《浙江省高技能人才三年行动计划》,标志着本省高技能人才三年行动计划正式启动实施。
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对策与建议_2010浙江省人口普查重点课题及优秀论文集

(二)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对策与建议

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是一项关系到政府、社会、企业、学校等多个主体的系统工程。为了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浙江省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政策措施,努力建立一套有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2011年,为加快推进人才强省建设,浙江省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制定了《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对浙江“十二五”期间及今后较长时间内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作出了部署。2011年6月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发布《浙江省高技能人才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标志着本省高技能人才三年行动计划正式启动实施。目前,浙江省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校企合作为纽带,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企业参与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已初见成效。

1.政府主导功能

第一,政府应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舆论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在全社会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先进典型,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要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以企业奖励为主,辅以政府引导性表彰和社会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政府对其参加培训深造、技术创新、难题攻关、独特操作方法推广等费用给予一定补贴。自2008年起,政府已将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纳入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制度,营造出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

第二,应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的考核评价机制。在高技能人才的考核评价上,要突破以往存在的比例、年龄、资历、身份等界限,逐步建立起以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并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在继续推行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技师社会化考评试点工作,在大型企业(集团)组建技师考评委员会,不断扩大鉴定规模。要结合高技能人才的特点,健全完善其能力业绩的考核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办法。依托大中型企业,推广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参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结合生产实际,以工作过程和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为标准,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考核鉴定工作。加快推进职业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强化职业院校教学计划与国家职业标准的结合,使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充分发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教育培训的引导作用。选择部分职业院校进行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取得预备技师资格的毕业生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两年后,经单位认可,可申报参加技师考评。推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专项职业能力公共认证服务。浙江省最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大胆突破学历、年龄、资历、身份等限制,如带徒出色可直接申报高级技师、行业公认有高级技师水平可不参加理论和操作考试、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等,对于加大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力度进行了大胆的尝试。

第三,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引进服务体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技能成果信息库,完善信息平台,掌握当地高级技工以上的人才状况,为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参加同行业技术交流及高层次人才交流、绝招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创造条件。定期发布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高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指导用人单位按市场工资指导价位适时调整高技能人才的薪酬,吸引、稳定高技能人才更好地为用人单位服务。县级以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设立高技能人才专项服务窗口,实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鉴定、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和区域合作机制,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合作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

第四,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的高技能人才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设立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用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其经费主要用于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和鉴定补贴,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经费,获得省级以上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参加培训深造、技术创新、难题攻关、独特操作方法推广等方面的费用补贴,师资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补贴,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远程培训课程开发等项支出等。各级地方政府要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部分,应有30%要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在确保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前提下,各级财政可根据当地工作需要,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拿出一部分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在各类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中,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

第五,要搭建高技能人才技术交流平台。依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行业组织、职业院校及科技协会、职工技术协会、职业教育培训协会等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主题活动,为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同行同业技术交流及与科技人员交流、绝招绝技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创造条件。挖掘和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民间传统技艺,实现代际传承,使之发扬光大。鼓励和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国际间职业技能交流活动。

最后,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落实好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权益,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逐步突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高技能人才跨统筹地区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转移。具备条件的企业,应探索为包括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有条件的企业,可为高技能人才进行商业投保。

2.企业主体作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加快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浙人社〔2011〕391号)》,提出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以培养技师、高级技师为重点,以规模以上企业为抓手,加强政府引导、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确立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着力健全和完善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环节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体系。

首先,行业协会等组织应结合对高技能人才实际需求,发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以企业行业为主体,开辟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多种途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根据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以及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做好需求预测和培养标准,制定本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规划,指导本行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比如会同医药、水利、电力、邮电、交通、建材、建筑、新闻出版、农业、渔业等行业部门加强对技术工人培训,推动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结合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需要,以机电类高级技工培训项目为先导,启动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目前浙江已在杭州、宁波、温州、绍兴、金华、衢州、台州、舟山等8个城市设立了40个机电类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其次,各类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要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核心竞争力、保证持续稳定发展的根本性措施来抓,结合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并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鼓励企业依托自办培训机构,或采取与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方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具备培训条件的大型企业重视抓好自身职工队伍建设,如杭钢、巨化等大型企业集团结合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利用这些大型企业的自身优势,发挥企业在培养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并在全省企业组织实施“企业百万职工双证制教育培训工程”,着力提高企业职工素质。

再次,大力调动广大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积极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参与技术革新和攻关项目,解决新问题、运用新技术、创造新财富。企业要逐步建立职工培训、技能考核鉴定和持证上岗制度,制定培训、认证与使用、待遇挂钩的相关办法,鼓励职工参加高技能、多工种培训认证。职工经单位同意参加脱产半脱产培训,用人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参加培训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对参加当地紧缺职业高级技能以上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企业可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并对优秀学员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最后,要落实企业职教经费。企业要按规定从职工工资总额中足额提取1.5%作为职业教育经费;技术水平要求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照1.5%—2.5%提取,一并列入成本。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50%以上要用于技能劳动者培训,尤其是高技能人才培训。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应按项目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技能劳动者培训经费,并列入项目预算。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培训。企业可与职业院校联合制定培训计划,提供实习场地,选派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学员参与技术攻关,为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实行校企结合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履行相关义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经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可部分或全部返还企业缴纳的城市教育费附加。

3.学校基础地位

学校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处于基础地位,应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培训基地作用。从浙江省职业教育的发展情况看,进入新世纪后,职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力度越来越大,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毕业生数持续增长。尤其是在2007年,浙江省职业院校有了很大的发展,毕业生首次突破30万人,并在此后的几年中保持稳定的增长。在职业院校中,高等职业学院毕业生数的增长较为明显,截至2011年,全省47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设置专业301个,专业点数1142个,全日制高职在校生308778人,当年迎接毕业生数102496人,平均一次性就业率达97.74%。

表5.2 2008—2010年浙江省职业院校招、毕业生数(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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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院校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深化教学改革,紧密结合企业高技能岗位的要求,对应国家职业标准,确定和调整培养目标、课程设置,与合作企业共同制定实训方案,实行非全日制、走训制、导师制等多种弹性培训方式实施培养。

首先,应加大校企合作、联合培养的力度,积极构建“订单式”培养模式。校企合作、联合培养应贯穿于学历教育和企业开发过程的始终,它不仅存在于理论教育和实践教学的过程中,也存在于企业人才培训的过程中,校企合作能实现学校、企业、学生的“三赢”。2011年,全省47所高职院校共有主要合作企业3880家,比上年增加380家;校均主要合作企业82家,比上年增加8家;企业选送的兼职教师5739人,比上年增加664人;校企合作开发课程校均77门,比上年增加10门;校企合作开发教材校均43本,比上年增加12本;订单合作培养学生数16637,校均373人,比上年总量增加了4162人,校均增加89人。浙江省有12所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与企业开展紧密型合作,形成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一体的培养模式,年培养高级工学生近万人。目前,像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的数控人才培养、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的服装人才培养以及温州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的鞋类人才培养等,都能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和需求,通过与相关企业的合作,大大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的学生深受企业欢迎,供不应求。

其次,可利用我省职业教育院校众多的优势,推行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并行的培养方式。在一个以能力而不是以学历为主导的竞争性市场经济社会到来时,人们应该改变旧有的人才观念,抛弃以往片面追求高学历的思想,积极推行职业教育与学历教育并重、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并举的教育制度。对于雇员拥有、雇主能够共享的通用性知识和技能主要由学历教育提供,而对于一些不具普适性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则应由职业教育来提供。

最后,对于众多普通高等院校,则应根据市场需求尤其是高技能人才极度紧缺的现状,大力发展“本科+技师”的培养模式。就是在各技术专业的本科学生培养过程中,加强实践环节的教育,同时在学生毕业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关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如今,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具有本科学历的技工很多,其报酬也大大超过一般白领。浙江一向走在改革的前沿,培养高技能人才也不必囿于职业技术学院,可以利用普通高等院校尤其是众多独立学院,开拓创新,大胆实践,这样不仅能加快技能人才的培养与供给,而且还有利于提高技能人才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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