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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时间:2022-03-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也从收容遣送发展社会救助,2003年以前一直根据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收容遣送。新的救助管理制度明确了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是其唯一的目标。《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_社会保障概论

12.3.4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流浪乞讨现象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国家与地区救助政策有所不同。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也从收容遣送发展社会救助,2003年以前一直根据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收容遣送。收容遣送制度从本质上来说是为了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而不是从受助者的利益出发。因此,在收容遣送过程中,被收容者的自由、尊严和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甚至危及生命。新的救助管理制度明确了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是其唯一的目标。2003年6月国务院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自愿受助、无偿受助的原则,强化了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管理,从而也减轻了对受助人员的约束。

对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给予临时救助,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2007年,我国已建有1100多个社会救助站和130个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救助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以下救助:(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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