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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念的体现

时间:2022-03-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西方国家,政府往往根据需要与实力,在宗教慈善不能满足贫困者需要时,由政府出面举办临时性的救济活动。民间慈善即由民间人士自发举办的各种慈善活动,表现为聚集民间的财源办民间的善事。
慈善信念的体现_社会保障概论

2.1.2 发展阶段:慈善信念的体现

传统社会保障时期的慈善,实际上分为三种:

1.宗教的慈善

在西方盛行的各种宗教,不仅包含着最原始的社会保障思想,而且还直接指导着各宗教团体的慈善活动,“慈善”一词在古希腊文中的含义即是神对人的爱。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伴随宗教的出现,宗教把形成于原始社会的一些社会规范,诸如互助共济的习俗纳入自己的教义,作为实现宗教精神统治的物质基础之一,于是就出现了宗教慈善事业,特别是欧洲中世纪,由教会或教区主办和管理的各项慈善事业,在本教区内为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在灾荒之年为贫困户提供基本生活所需。

2.官办的慈善

与宗教慈善不同,官办慈善是以国家的介入并以传统道德以及政治需要为基础而产生并得到发展的。在西方国家,政府往往根据需要与实力,在宗教慈善不能满足贫困者需要时,由政府出面举办临时性的救济活动。在这一点上,中国表现得尤为明显。因为中国与西方国家不同,历史上一直是皇权至上,宗教在社会上虽有一定的影响,但不如西方国家那样深刻,因而,对因天灾人祸而处于贫困境地的社会成员只能由官方出面施救。中国三千多年前的周朝就提出“保息六政”的治国安民举措:慈幼、养老、振穷、恤贫、宽疾、安富。

3.民间的慈善。

民间慈善即由民间人士自发举办的各种慈善活动,表现为聚集民间的财源办民间的善事。民间零星的互助或他助活动,在中外历史上不乏记载,如美国的“苏格兰人慈善协会”、中国宋代范仲淹举办的“义田”、朱熹创办的“社仓”、清代熊希龄举办的“慈幼局”等。

在济贫制度出现之前存在的各种慈善事业,不管是西方宗教组织宗教慈善,还是中外历代统治者举办的官方慈善,抑或是各种民间自发开展的互助共济活动,其实施都取决于举办者的意愿与财力,并非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从而只是一种随机的、临时的、非常落后的救助活动。由于这些保障措施没有也不可能有法律的保证,保障措施的实施存在着相当大的不可预测性和“施舍者”的主观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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