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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与公共论争

时间:2022-03-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哈贝马斯有关公共领域和民主商议的理论中,新闻媒体及其相关的社会制度形式是弱公共性的组成部分。我们应当把传媒与政治和经济权力、社会冲突和意识形态的复杂关系考虑在内。我们的关注点是新闻媒体对中国城乡流动的农民工的公民权的话语建构。就此而言,我们需要审慎地考察通过媒体和其他公共话语形式展开的公共话语论争的错综复杂的动态过程。下文将继续进一步讨论与媒体话语和意识形态相关的文献。
新闻媒体与公共论争_公民权的话语建构———转型中国的新闻话语与农民工

在哈贝马斯有关公共领域和民主商议的理论中,新闻媒体及其相关的社会制度形式是弱公共性的组成部分。就其话语形式来说,这些部分所受限制相对较少,也相对更为非正式,同时对社会变化和问题更为敏感。最重要的是,这些形式构成了对复杂的民主政治来说必不可少的激烈话语论争和公共意见形成机制的主要空间。公共传媒和信息机制因此是媒介化的现代社会中民主政治实践的重要制度形式之一。

自从哈贝马斯的著作超出其德语边界进入英语世界以来,公共领域这一概念,对传媒制度和实践,特别是对新闻实践来说,变得至关重要。[6]加汉姆认为,对与现代传媒和传播相关的批判性思考来说,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至少有三个值得肯定的优点。第一,这个理论强调了公共传播和民主政治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而传统的方法“没能看到公共传播的制度和过程本身就是政治结构和进程中的一个核心的内在组成部分”。第二,这个理论聚焦于现代媒介化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任何公共领域的物质资源基础”,而建立在理想的面对面传播模型上的主流自由媒介模式没能对这一问题提出有价值的看法。第三,这个理论消除了简单化的“主导媒体政策的自由市场和国家控制之间的二元对立”,因为哈贝马斯“要求把公共领域从国家和市场中同时解放出来。因此,他能够把握住对民主及其所依赖的公共话语的威胁的问题。这些威胁可以来自寡头垄断的资本主义市场,也可以来自现代干涉主义的福利国家”(Garnham,1992,页360-361)。传媒的角色由此突破了经典自由主义所界定的观念市场以及介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中立渠道,或者所谓“第四权”(the fourth estate of the realm)的概念。我们应当把传媒与政治和经济权力、社会冲突和意识形态的复杂关系考虑在内。这就需要替代性的研究路径,来考察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如何建构和赋予传媒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的地位,从而能够完全代表民主政治的公共领域中多样化的利益(Curran,1991)。

典型的现代大众社会建立在“传统联系的削弱、理性观念的发育和社会分工的专业化这三个基础之上”,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个人与周围社会秩序的关系是通过媒介的中介作用来加以确定的”(陈卫星,2004,页70)。这里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传媒本身,同时还有更为复杂的媒介化(mediation)的概念和社会过程(Silverstone,1999)。用马丁-巴布罗(Martin-Barbero,1993,页3)的话来说,媒介化是“传播实践和社会运动之间相互勾连的过程”。随着传播渠道及其内容的中介化过程日益变得复杂和专业化,建立在面对面互动的理想化空间基础上的普遍平等无法得到有效保证,因为获取文化资源的途径取决于特定的政治和经济制度架构,而生活世界的不透明性又为意识形态宰制提供了存在的空间(Garnham,1992,页365)。通常重要的是对特定语境下日常意义生产和对媒介内容的文化挪用的社会心理和文化过程的审慎考察。这些方面构成了更广泛、更细微的连接私人领域和政治经济领域的文化空间,同时也扩展了我们对媒介在权力运作中所扮演的角色的理解(Morley,1992)。

这一视角要求我们同时关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涉及话语论争、协商、建构的社会过程,通过这些过程,利益偏好和身份认同逐渐形成。另一方面是社会结构要素,正是这些要素为媒体及其象征再现设定了制度和话语边界。要想对传播和媒体实践及其对现代民主所具有的意义有一个更加全面的批判的理解,就必须同时关注话语论争的建构过程和媒介化过程中的政治经济架构。因此,媒体作为制度或社会空间,应当被视为一个斗争的空间,其本身与权力复杂交织在一起。通过媒体空间,社会利益和身份认同被持续不断地建构、再现,并不断受到拥有不同资源的不同行动主体的挑战。

我们的关注点是新闻媒体对中国城乡流动的农民工的公民权的话语建构。就此而言,我们需要审慎地考察通过媒体和其他公共话语形式展开的公共话语论争的错综复杂的动态过程。同时要把这些过程视为更广泛的利益和身份认同斗争的一部分,其背景包括限制媒体话语实践的中观层面的制度边界,同时也包括决定政体本质、意识形态空间和媒体制度的宏观的国家-社会关系。下文将继续进一步讨论与媒体话语和意识形态相关的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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