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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已被定罪量刑的,能否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欠款

时间:2022-09-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出借人已被定罪量刑的,能否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欠款_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问题100问 项某以家庭经营不锈钢生意缺资为由,于2005年12月15日向王某借款98万元,该款至今未还,王某发现项某为其子沈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本案涉及的是出借人已被定罪量刑的,能否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欠款的问题。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另查明,出借人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已被定罪量刑,但生效刑事判决并未涉及涉案借款。

热线疑问

项某以家庭经营不锈钢生意缺资为由,于2005年12月15日向王某借款98万元,该款至今未还,王某发现项某为其子沈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王某于2006年8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项某、沈某偿还借款9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另查明,出借人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已被定罪量刑,但生效刑事判决并未涉及涉案借款。问在本案中出借人王某已被定罪量刑的,能否起诉要求借款人项某及其儿子沈某偿还欠款?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出借人已被定罪量刑的,能否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欠款的问题。在本案中,出借人王某是可以要求借款人项某偿还欠款的。

出借人虽然犯集资诈骗罪已被定罪量刑,但生效刑事判决并未涉及涉案款项,因而双方发生的民间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故出借人应当偿还其所借款项。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某一事实主张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热线疑问

项某以家庭经营不锈钢生意缺资为由,于2005年12月15日向王某借款98万元,该款至今未还,王某发现项某为其子沈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王某于2006年8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项某、沈某偿还借款9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另查明,出借人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已被定罪量刑,但生效刑事判决并未涉及涉案借款。问在本案中出借人王某已被定罪量刑的,能否起诉要求借款人项某及其儿子沈某偿还欠款?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出借人已被定罪量刑的,能否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欠款的问题。在本案中,出借人王某是可以要求借款人项某偿还欠款的。

出借人虽然犯集资诈骗罪已被定罪量刑,但生效刑事判决并未涉及涉案款项,因而双方发生的民间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故出借人应当偿还其所借款项。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某一事实主张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到本案,出借人王某虽然犯集资诈骗罪,但并未涉及涉案款项,故本案的民间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王某主张由借款人项某的儿子沈某还款,因王某没有证据证明沈某与本案的借款有关系,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故王某可要求项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98万元,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项某应支付逾期利息。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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