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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的种类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历届党章都对党纪处分的种类作了明确的规定。党的三大、四大党章基本上沿用了这个规定。后来的历届党章关于党纪处分的规定都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但是八大党章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党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历届党章都对党纪处分的种类作了明确的规定。1922年的党的二大党章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有两种处分,即取消或改组,对党员则只有开除一种处分,这表明处于幼年时期的党对党的纪律高度重视,但对如何维护党的纪律还缺乏经验。党的三大、四大党章基本上沿用了这个规定。1927年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在党纪处分的规定上前进了一大步,对党组织的处分为: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对党员的处分为:警告,在党内公开地警告,临时取消其党的、国民党的、国民政府的及其他的工作,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后来的历届党章关于党纪处分的规定都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的。1928年党的六大党章规定,对党组织的处分为:指责、指定临时委员会、解散组织和党员重新登记;对党员的处分是:各种形式的指责、警告、公开的指责、临时取消其党的重要工作、开除党籍或予以相当时间的察看。1945年的党的七大党章专列一章对党纪处分进行详细规定,对党组织的处分为:指责、部分改组其领导机关、撤销其领导机关并指定其临时的领导机关、解散整个组织并进行党员的重新登记;对党员的处分是:当面的劝告或警告、当众的劝告或警告、撤销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1956年的党的八大党章在党员一章中规定对党员的处分是: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但是八大党章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1982年的十二大党章解决了这个问题,规定对党组织的处分为改组或予以解散。

党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党组织的党纪处分有两种,即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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