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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组织的现实属性

时间:2022-03-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在迅猛增加的社会组织中, 社会组织的现实属性呈现两个趋势。突破双重管理旧制, 社会组织实行 “无主管直接登记”。随着社会组织整体数量的不断增多, 国家发展、 培育社会组织的政策不断出台, 与之相匹配的政府主管部门, 税收监管部门已经将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监管作为重要课题。基于以上理论属性与现实属性的分析, 治理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组织, 非政府性与非营利性的组织特征正在不断明确, 日趋规范。
中国社会组织的现实属性_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动机个案研究

截至2014年年底, 全国社会组织总数达60.6万个、 比2013年增长10.8%。其中, 社会团体数量达31.0万个、 比上一年增长7.2%, 其中: 工商服务业类34099个、 科技研究类16923个、 教育类11412个、 卫生类10060个、 社会服务类44630个、 文化类30101个、 体育类20848个、 生态环境类6964个、 法律类3270个、 宗教类4898个、 农业及农村发展类60202个、 职业及从业组织类19867个、 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类516个、 其他45946个、 基金会4117个、 比上年增加568个、 增长幅度为16.0%。 其中基金会具体分布, 公募1470个、 非公募2610个、 涉外9个、 境外代表机构有28个。 民政部官方登记的基金会 (含涉外基金会) 227个、 全国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29.2万个、 比上年增长14.7%,其中: 科技服务类15110个、 生态环境类398个、 教育类163681个、 卫生类23404个、 社会服务类42244个、 文化类14148个、 体育类11901个、 商务服务类5915个、 宗教类82个、 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类4个、 其他15308个。[5]在迅猛增加的社会组织中, 社会组织的现实属性呈现两个趋势。

1. 由政府扶植、 依附政府逐渐去行政化、 政社分开, 非政府属性凸显

谢菊, 马庆钰 (2015) 将1978—2012年之间的中国社会组织发展, 概括为“复苏发展期” “曲折发展期” 和 “稳定发展期” 这3个发展阶段, 同时, 将2013年之后确定为增速发展期。 复苏发展期 (1978—1989年) 的社会组织均带有官办背景, “官民二重性” 或 “二政府性” 特征明显。 曲折发展期 (1990—2001年) 中, 社会组织发展呈明显的 “n” 型轨迹, 有明显增长, 也有明显回落。 这一阶段, 行业协会不断地发展, 在1993年、1998年的两次政府机构改革中, 全国从政府机构中转型了将近4万多个行业协会。 同时, 草根型社会组织开始发展, 像 “绿家园” “地球村” “自然之友”, 这些著名民间环保组织都是在这一时期产生的。[6]

稳定发展期 (2002—2012年) 中社会组织的去行政化改革成效显著。 这一时期, 国家出台公益捐赠财税政策, 在财力保证的基础上, 各省出台了相应的具体改革措施。 突破双重管理旧制, 社会组织实行 “无主管直接登记”。2006年,南京市鼓励基层备案组织的政策开始出台。 截至2012年, 这类无主管直接登记的备案组织陆陆续续在广东、 云南、 陕西、 上海、 江西、 浙江等各地推进, 总数超过20万个。 广东省的行业协会去行政化改革模式成效显著, 截至2008年12月份, 广东省行业协会的业务部门全部由 “主管” 改为 “指导”, 现职公务人员全部辞去自己兼职的行业协会领导职务, 新登记的行业协会, 完全由企业自发组建。 初步实现了社会组织内部 “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 无行政事业编制、 无行政级别、 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 行业协会、 基金会, “自愿发起、 自筹经费、自选会长、 自主会务” 的发展目标。

2013年之后, 有关社会组织发展改革的顶层设计, 依据十八大的战略部署在中央一级全面展开。 中央国家机关中, 有20多个部委参与制定和设计关于发展和培育社会组织的改革文件。 这些文件主要包括: 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指引;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 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意见; 社会组织税收减免制度。 社会组织无论从人力、 物力、 财力及相关制度约束上正在实现去行政化、 政社分开的战略部署, 非政府属性日渐凸显。

2. 非营利属性从要义模糊到日趋规范

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是其基本属性, 所谓非营利性应当包括两层要义: 第一层要义是 “非分配性”, 指社会组织的收入只能用于组织的再发展, 不能够进行分配, 或者变相分配。 第二层要义即 “非经营性”, 社会组织的主要活动内容目标是公益性或互益性的, 组织的经营性活动及所取得的收入并不被提倡, 即便是有也只能占次要地位。

计划经济时期的社团组织整体不具备营利条件。 改革开放初期的社会组织官办色彩浓厚, 营利性动机不足, 社会组织的非营利属性的要义较为模糊。2008年1月开始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在26条中赋予了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 按规定依法有条件的免税待遇, 《实施条例》 的第84条对免税条件进行了选择性的细化, 其中分别针对营业收入的 “非分配性” 及经营活动的“非经营性” 免税进行了明确。 唐雯等学者撰文对 《所得税法》 及 《实施条例》规定的非营利性条件提出完善建议, 认为与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存在差距。 税收的优惠制度应当以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为出发点, 其中将公益性组织、 互益性组织这两类组织进行区别, 同时相关经营性收入和无关经营性收入、 公益性支出和非公益性支出都要加以区别。 随着社会组织整体数量的不断增多, 国家发展、 培育社会组织的政策不断出台, 与之相匹配的政府主管部门, 税收监管部门已经将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监管作为重要课题。

基于以上理论属性与现实属性的分析, 治理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组织, 非政府性与非营利性的组织特征正在不断明确, 日趋规范。 同时伴有志愿性、 使命性等相关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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