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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资产的会计处理

时间:2022-03-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持有大数据资产的目的不是为了只在当期销售,而是为了在未来一段区间内不断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而大数据资产应确认为一项长期资产。因此,大数据资产的确认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二是大数据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大数据资产的会计处理_大数据必修课

大数据在能够资产化的背景前提下,在能够实现大数据资产评估标准化和税源监控化的技术支持下,对大数据合理地进行确认和计量,正确地进行会计处理,公允地体现在会计报表上,将为大数据资产登记确权、评估、交易提供合理合法的可能,也为企业将来的大数据资产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的等价支付、有序流动最终为形成大数据产业和产业链奠定基础。

一、 大数据资产确认的理论基础

从数据的持有者来看,无论是主动获取还是被动获取,都需要消耗经济资源,并且预期会给数据的持有者带来经济利益。显然,大数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关于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标准,需要将其资产化。

从大数据的存在形态来看,主要包括数字信息、文字信息、图像信息、语言信息等,虚拟化、数据化、非实体为主要特征,因而不具备确认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的要素特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应将大数据资产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确认,在“无形资产”科目下单设“大数据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从前面几章 阅读以及对会计准则的理解,我们可以总结大数据资产具有本身独立的特征。

(一) 企业拥有或控制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大数据资产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无论是主动获取还是被动获取,企业拥有对数据的删除、复制、加工等权利,并通过对数据的加工、挖掘使得数据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对有些数据企业不一定拥有其所有权,比如网络上用户的评论,但企业能约束或控制这些数据获取经济利益,则表明企业控制了该大数据资产。

(二) 大数据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

大数据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大数据资产的存在有赖于实物载体,需要存储在有形的介质中,比如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但这不改变大数据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的特性。大数据通过数据挖掘形成资产后,虽然以抽象的形态存储于介质中,但资产价值与存储的介质无关,因而不能将其具化于某一项实物形态的资产上。

(三) 大数据资产的使用具有长期性

大数据资产能为企业带来长期的利益,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价值呈逐渐衰减的趋势。企业持有大数据资产的目的不是为了只在当期销售,而是为了在未来一段区间内不断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而大数据资产应确认为一项长期资产。

(四) 大数据资产具有可辨认性

大数据资产要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该资产必须能够区别于其他资产可单独确认。大数据资产源于数据的加工、挖掘,能够从企业中单独分离或划分出来,能够单独确认、计量并用于出售、转移或交换等。

因此,大数据资产的确认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与大数据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经过大数据技术挖掘、处理后,只有当大数据所产生的未来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方可进行资本化,否则应将数据挖掘、处理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二是大数据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大数据资产的取得,无论是主动获取还是被动获取,企业必须消耗相关成本,且成本能够单独可靠计量时应将成本予以资产化。

二、 大数据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

通过对大数据资产确认的理论基础指导,在会计处理实务上,当大数据企业针对某个领域、某个事项、某种目标进行前期调查、调研、抽样、统计等研究时,或者针对基础资料进行筛选、整理、分类、分析等后期系统加工处理开发时,再或者企业支付对价购买取得数据基础资料时,将归集的对象化了的成本费用确认为“研发支出”,非对象化的确认为期间费用。

在“研发支出”的基础之上,能够使大数据以研究报告等现实产品形式对外提供给大数据使用者时,或者能够使大数据在虚拟空间里供大数据使用者随时使用时,将“研发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 大数据资产的取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采用历史成本以及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1.自行研究开发

【实例1】科研人员针对某目标数据进行前期调查、调研、抽样、统计,当月发生差旅费12 000元;业务招待费5 000元;购买纸张等用品3 000元;设备、电脑、车辆等折旧7 000元;摊销各类仪器、设备3 000元;人员工资薪金30 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实例2】承接【实例1】,假定调研回到企业,上述调研数据没有或者部分具有实用价值。那么如果没有实用价值,则将研究阶段归集的金额全部转入期间费用。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那么,如果有部分实用价值,则将研究阶段归集的金额中,没有实用价值部分的额度转入期间费用。剩余部分不做账务处理,留待用于其他项目研究或者用于后期再研究。

【实例3】承接【实例1】,次月,针对基础资料进行筛选、整理、分类、分析等后期系统加工处理开发。发生设备、电脑、车辆等折旧7 000元;摊销各类仪器、设备3 000元;人员工资薪金30 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实例4】承接【实例3】,在“研发支出”的基础之上,能够使大数据以研究报告等现实产品形式对外提供给大数据使用者;或者能够使大数据在虚拟空间里供大数据使用者。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实例5】承接【实例3】,假定,月末在“研发支出”的基础之上,发现上述研究没有或者部分具有实用价值。那么,如果没有实用价值,则将开发阶段归集的金额全部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那么,如果有部分实用价值,则将开发阶段归集的金额中,没有实用价值部分的额度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剩余部分不做账务处理,留待用于其他项目开发或者用于后期再开发。

这样的账务处理,事实上是让有价值的成果收入,分担了无价值的研发支出,理论上等同于在工业企业合格产品承担残次品或不合格品的成本。

2.外购取得

【实例6】企业支付银行存款60 000元,外购取得直接或者简单处理后能够使大数据以研究报告等现实产品形式对外提供给大数据使用者;或者能够使大数据在虚拟空间里供大数据使用者随时使用。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实例7】承接【实例6】,假定,上述购进的是基础数据资料,不能直接使大数据以研究报告等现实产品形式对外提供给大数据使用者;或者能够使大数据在虚拟空间里供大数据使用者随时使用,需要进一步研究。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实例8】承接【实例6】,假定,上述购进的是基础数据资料,不能直接使大数据以研究报告等现实产品形式对外提供给大数据使用者;或者能够使大数据在虚拟空间里供大数据使用者随时使用,需要进一步开发。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外购大数据资产,在研究、开发阶段转入“无形资产”账户的时间、方法以及发现是否具备实用价值的会计处理方法与自行研究、开发取得大数据资产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二) 大数据资产的后续计量

大数据资产将以存货的形式或无形资产的形式,存在于“研发支出”或“无形资产”账户。因此,大数据资产的会计处理关键工作就是摊销,其摊销的流向应该是和大数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也就是说,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累计摊销”。

针对大数据资产的特性,其不适应一般无形资产五五摊销和分次摊销的直线平均法,应当采用收益百分比法或者年数总和加速摊销法。目前大数据资产的计量标准尚待完善,收益百分比法的实施还有一定难度。当前可以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数总和法引入大数据资产的摊销,具体的使用年限可以参考最低使用年限。

【实例9】承接【实例6】,假定该大数据资产预计可以对外提供240份数据研究报告,预计可使用年限为3年。当月实际对外提供8份,每份收款3 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收入确认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实例10】承接【实例9】,对价值60 000元的大数据资产,采用收益法进行摊销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实例10】承接【实例9】,对价值60 000元的大数据资产,采用年数总和法进行摊销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实例11】承接【实例9】,假定该大数据资产是以虚拟空间提供数据点击形式收费,预计可使用年限为3年。当月实际取得收入20 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收入确认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实例12】承接【实例11】,对价值60 000元的大数据资产,该种实施点击数据收费方式的大数据资产摊销方式,不便于采用收益法预计,一般应该采用年数总和法进行摊销。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实例13】承接【实例3】,假定将开发阶段的初步成果转让,取得转让收入150 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实例14】承接【实例13】,假定将开发阶段的初步成果转让,应同时将阶段成果归集的成本进行结转。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实例15】承接【实例4】,假定将已转入无形资产的成果转让,取得转让收入160 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实例16】承接【实例15】,假定将已转入无形资产的成果转让,应同时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结转。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实例17】承接【实例10】,假定将实现一个月收入并摊销的无形资产成果以他方买断的形式转让,取得转让收入700 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实例19】承接【实例17】,假定将实现一个月收入并摊销的无形资产成果以他方买断的形式转让,应同时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结转。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实例17】承接【实例10】,假定将实现一个月收入并摊销的无形资产成果以他方共享的形式让渡大数据资产使用权,取得转让收入50 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大数据资产让渡资产使用权和以他方买断的形式转让是两种不同的业务类型。

以他方买断的形式转让,伴随着收入的实现,该企业的大数据资产就失去了拥有或控制权,因此,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应该讲大数据资产的账面价值结转到成本中。

以他方共享的形式让渡大数据资产使用权,从会计处理的角度只需要确认收入。从表面上看,这不影响大数据资产的账面价值,但是从经营的角度看,他方共享带来一定的当期收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企业的未来收益。所以如果企业对大数据资产采用的是收益法摊销时,应该在确定当期收入的同时进行摊销,以降低大数据资产的账面价值。

(三) 大数据资产的会计报表列示

大数据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位置,依据对会计准则理解应该分别列示在存货项目和无形资产项目。针对大数据资产的特性,对于账面价值需要研究两个问题。第一,大数据是轻资产类型的资产,所以不能仅仅从资产额度上判定大数据企业是小企业或中企业,那么能不能采用高价卖出平价买入,并交纳交易环节税费的形式抬高资产额度;能不能评估增值补交税费入账,这些还有待进一步探究。第二,大数据资产列示在无形资产项下,无疑是一种长期资产,这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大数据企业的流动比率实质。因此,可否考虑将一年内摊销完成的部分价值,列示在一年到期的其他流动资产。

总之,如何对大数据资产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还有待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目前仅仅是对大数据会计的初探或者称为畅想,但正如前所述,大数据企业是已经存在的企业类型,大数据资产也无疑要计入企业的会计报表,这对大数据企业本身和整个社会的大数据产业都具有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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