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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与公众利益

时间:2022-03-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文艺复兴并没有否定宗教的权威,但大大提高了人的地位。公民社会不承认权威,在公民社会中,至高无上的是个人的权利。在公民社会,参与是一种美德,参与是一种责任。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公民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同时又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为政府增强了合法性。此外,公民社会中的工会、行业协会等团体组织可以起到规范行业行为、稳定经济秩序的作用。
公民社会与公众利益_中国民情报告

一般认为,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指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集体行为。它既不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属于盈利的私营经济的一部分。换而言之,它是处于“公”与“私”之间的一个领域。通常而言,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往往会表现为那些为了社会的特定需要,为了公众的利益而行动的组织的成熟与发展,诸如慈善团体、非政府组织(NGO)、社区组织、专业协会、工会等的兴起及其作用的有效发挥。

公民社会的概念辨析

资料来源:据互联网资料整理

公民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区别

从世界范围来看,公民社会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如果从15世纪文艺复兴开始算起,西欧经历了500多年的历史才进入了公民社会。文艺复兴并没有否定宗教的权威,但大大提高了人的地位。16世纪的宗教改革摧毁了教皇的权威。17世纪开始的启蒙运动最终将人从权威的束缚下解放出来。

传统社会建立在权威之上。传统社会中没有个人的地位,个人必须服从各种权威。比如,在奴隶社会,个人要服从军事和暴力的权威;在集权专制社会,个人要服从政治的权威;在政教合一的专制社会,个人要服从精神的权威,等等。在传统社会中,制度设计的终极目标就是为了维护权威。传统社会是以人的不平等为前提的,奴贱主贵,臣贱君贵,民贱官贵。即使不符合个人的意愿,卑贱者也必须接受和服从这些预先确定的权威,传统社会从其构建的出发点上即无公平可言。

公民社会则是以个人为基础的,是一个由多元开放的民间组织所形成的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的终极目标是为每个人创造自我发展的同等条件和机会,而且公民社会制度的设计也完全服务于这个目标。公民社会不承认权威,在公民社会中,至高无上的是个人的权利。与传统社会比较,自主、多元、开放是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

首先是自主。公民社会很多时候是由非政府组织组成的,就是说它们不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是在政府之外的,可以和政府的许多部门打交道,但不是政府的一部分。所以它是完全自愿的,不是谁禁止,也不是谁强迫的一种自主参加。

公民社会的主要特征

公民社会在公共治理中的双重身份与多重角色

资料来源:据王艺蓉《公民社会中公民意识在提升参与公共管理中的作用》摘编

其次是多元。公民社会里的非政府组织是多元的,它们可以有不同的价值观,它们关注的问题是不同的。公民社会里一定有很多不同类型的组织存在。它们之间也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利益也可能有冲突,呈现出一种多元的特征。因此,宽容是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美德,公民社会里可以有不同的团体,每个组织关注的利益不同,对事情的看法不同,相互之间可以存在利益冲突。

最后是开放。在公民社会,参与是一种美德,参与是一种责任。它强调如果不参与,那么人是没办法发展自己的,要把人的潜能发挥出来,过一个有意义的人生,就一定要有一个公众领域来参与才行。这种参与是开放的,即可以来去自由。

公民社会与公共治理

现代公共治理最突出的特征之一是管理主体的多元性,它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生活的一种合作管理,是公共权力向社会的一种回归。公共治理有赖于公民社会的自愿合作和其对权威的自觉认同。公民社会与公共治理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公民社会在公共治理中具有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的双重身份,而且这种双重身份在公共治理的过程中又以其各自的特征优势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首先,作为公共治理的主体,公民社会与政府一起对社会公共生活进行合作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社会以它来自基层、灵活多样的特性弥补了政府的种种不足和有限性,从而可以大大提升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同时,公民社会在与政府的合作过程中,能够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到政府的权力运行,从而可以起到对政府更有效的监督作用。此外,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健康有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得到政府和社会更好的认可,这些组织以共同目标和信念把人们聚集到一起,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增强了彼此的信任,提升了公益精神,从而有利于社会资本的积累。

其次,作为公共管理的对象,公民社会在参与管理的同时可以切身感受到公共治理的效果,从而可以以公共治理接受者的身份对公共治理的效果做出判定以利于实现公共治理的最优化。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公民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同时又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为政府增强了合法性。公共治理的过程也是公民社会完善的过程,公民社会的完善又可以促进更好的公共治理。

另一方面,作为当代公共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公民社会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多重的重要角色,以其特有的价值诉求与功能表达影响着公共治理的成效。

第一,公民社会是政治民主的捍卫者。公民社会的自主发展能有效地监督和制衡国家的权力,从而能有效地遏制公共权力的专断倾向;公民社会可以为公民的利益表达提供多样的表达形式和途径,保障公民利益表达的通畅,从而提升民主政治的代表性与生命力;此外,公民社会对培育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具有积极的作用,能够强化民主的社会基础从而推动社会民主的发展。

第二,公民社会是经济发展的促进者。公民社会是一个以契约、法制、自由、平等、竞争为价值准则的社会,这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此外,公民社会中的工会、行业协会等团体组织可以起到规范行业行为、稳定经济秩序的作用。

第三,公民社会是公共服务的提升者。由于公共需要的多样性和政府的有限性,政府不可能为社会做好所有的公共服务。而以第三部门为核心的公民社会因其具有来自基层、灵活多样的特征“去私存公、取私为公”的“非营利”特性以及其服务社会、自助自主的公共精神,恰好成为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良好渠道,并能有效弥补政府在公共服务上的缺陷和不足,公民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委托承包、志愿服务、自助服务等方式和途径,去做那些政府未做、不想做或不宜做但却符合大众需求的公共服务,从而使社会公共服务的水平大大提升。

第四,公民社会是公共价值的维护者。与其他领域一样,公共生活领域同样存在着对共同价值的追求。公共生活领域的善就是公共价值,它包括公民对公共生活的态度、责任与义务,对他人的尊重与关爱,对社会正义的维护以及公民的公益思想与修养。公共治理的核心是为了增进人类的公共利益和福祉,其中实际上包含了对公共价值的追求:公民社会是公共管理的对象,它同时又是公共管理的主体构成之一,公民社会的精神与价值必然会影响到公共管理的目标和价值。公民社会所倡导的诸如参与、友爱、信任、互惠、宽容、合作、平等、公正、开放、多元等价值理念,对于维护良好的公共价值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五,公民社会是社会稳定的支持者。公民社会能够在个人和社会之间提供一种有益的中介结构。这一中介结构可以为不同的群体和阶层的利益诉求提供表达途径,同时又可以对他们的利益诉求进行整合还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宽松的活动空间,满足他们多样性的愿望要求,同时起到排解社会怨气、释放社会压力的作用。可以说公民社会是一个社会和谐发展的稳定器、缓冲器和调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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