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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应作为观众的合格对话者存在

时间:2022-03-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电视要想与观众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成为观众合格的对话者,必须走向责任主体和道德主体的统一,实现利益、责任和道德的统一。电视企图影响观众,但观众也试图影响电视,虽然电视的主动权大一点,但观众手中的遥控器可是判断电视节目是否合格存在的表决器。电视和观众的双向良性关系表现为双方相互影响、相互启示、相互感染的“互激关系”,是传授双方平等对话的关系。电视和观众进行合格的对话还在于对话的重要意义。
电视应作为观众的合格对话者存在_创新社会治理:传播学的视角

【本文摘要】随着电视媒介的强势发展,其主体性日益突出,而工具性消失殆尽。电视成为观众的对话者,然而电视在向行为主体异化的过程中,却没有承担相应的道德和责任,与观众形成一种不对等的对话关系,电视并不是一位合格的对话者。电视要想与观众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成为观众合格的对话者,必须走向责任主体和道德主体的统一,实现利益、责任和道德的统一。路虽漫长而痛苦,但唯其如此方能不被观众的遥控器否决。

【关键词】电视 对话者 责任主体 道德主体

引 言

由于信息社会的到来,社会竞争的激烈,人们渴望信息的导向和生活压力的释放,人们对媒介已经形成严重“依赖症”,媒介的工具属性逐渐蜕化,媒介的主体性逐渐得以彰显。媒介已经摇身变成具有主体性的与受众对话的对话者。笔者一直这样认为,我们从媒介接受信息时,媒介是作为一个对话者而存在的,受众与媒介之间的互动是受众与媒介进行的一种心灵对话、文化对话和思想对话。而且“一种重要的媒介会改变话语的结构”,[2]加强对媒介一方的话语权力而削弱受众一方的话语权力。这就要求媒介和受众相互调适,彼此适应。哈贝马斯在“交往行为理论”中提出并阐明了以“交往”为取向的理性观。换言之,哈贝马斯提倡用“交往理性”范式取代传统的理性范式,以求完成对被工具化了的传统理性的超越和转化。按照他的这种理性观,理性不能被归结为孤独的主体的客观化的认识;也就是说,理性不能被简单地认作是合理的主体性;反之,交往理性要求主体以语言为中介,进入互动态,形成一种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用以克服主体性。根据哈马贝斯的理解,主体间性中实际操作的应是交往行为,才能保证主体之间平等互动。

据此,笔者以为观众与电视的关系不是你播放什么我就看什么,也不是我播放什么你就得看什么的单向关系,而应是双向关系,形成一种“主体间性”。电视需要观众,没有观众没有一定的收视率电视就是亏本的买卖;观众也需要电视,他们需要电视这个窗口了解社会动态,习得知识和信息,寻求身心愉悦。电视企图影响观众,但观众也试图影响电视,虽然电视的主动权大一点,但观众手中的遥控器可是判断电视节目是否合格存在的表决器。你的电视节目不是他的合格对话者,他就驱逐你没商量。

电视和观众的双向良性关系表现为双方相互影响、相互启示、相互感染的“互激关系”,是传授双方平等对话的关系。由于“互激”,使得这种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密,“互激”促使电视节目不断创新,推出适合观众口味、具有较高人性之美、理性之美、意境之美的电视节目;“互激”吸引观众关注电视,欲罢不能,保持观众对电视节目的忠诚度。中国电视艺术20多年的成长历程,可以说是一种迅速膨胀、呈几何级数增长的过程,电视剧年产量数量惊人。但是上万部电视剧仿佛是吃了激素一样的虚弱巨人,题材重复,形式老套,观念陈旧,趣味不高,审美元素的基本特征无从论述,受众美感规律无人揭示。一部电视剧无论剧情多么曲折,场面多么宏大,画面多么精美,但如果无法诠释出人类在追求社会正义、社会公正,追求人性的真、善、美过程中的精神历程,就很难说它是合格的对话者。电视新闻节目也不例外。

一、电视作为观众合格对话者的意义

在电视和观众之间确立良性的对话关系有什么意义?美国媒介批评学者尼尔·波兹曼说:“在一个科技发达的时代里,造成精神毁灭的敌人更可能是一个满面笑容的人,而不是那种看上去就让人心生怀疑和仇恨的人。……如果一个民族分心于繁杂琐事,如果文化生活被重新定义为娱乐的周而复始,如果严肃的公众对话变成了幼稚的婴儿语言,总而言之,如果人民蜕化为被动的受众,而一切公共事务形同杂耍,那么这个民族就会发现自己危在旦夕,文化灭亡的命运就在劫难逃。”[3]我们认为,如果观众成为一个彻底被动的娱乐信息接受者,那么观众面临的可能就是一种“文化麻木症”的危机,或者是面对电视这个也不是合格但很强势的对话者,观众可能“集体失语”,丧失作为一个对话者的主体性。根据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现代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乃是理性潜力的增长,即认识工具理性在系统中的增长,道德实践和美学表现的理性在生活世界中的增长。为了控制工具理性过分膨胀,防止生活世界殖民化,美学尤其必须发挥其功效。

电视和观众进行合格的对话还在于对话的重要意义。对话思维不同于“是—是”“否—否”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对话的过程是一个异中求同、同中求异的双向运动过程。“‘对话’是‘把灵魂向对方敞开,使之在裸露之下加以凝视’的行为。”[4]对话应当是真诚的、坦率的、自由的。在对话者之间,第一,要尊重对方做人的尊严和权利,否则就构成一方对另一方话语权利的剥夺;第二,要充分尊重对方存在的价值,尽管对方可以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或片面性,但对他们在不同领域的贡献和创造,要充分地予以重视,尽最大可能吸取其合理的、有用的成分;第三,在构成对话的基本的前提条件下,对话人本身不仅要有独立意识,而且要真正获得独立的地位,并要善于独立思考。

对话的目的是为了交流思想探求真理。通过相互学习、相互切磋研究、相互交流沟通,使双方的认识逐步接近真理。对话的任何一方,往往认为自己站在真理一边,自己的是最好的,是代表真、善、美的。但究竟谁的看法具有真理性,不是靠个人的宣言和声明,而是要看社会实践的检验。因此,对话的内容又是与不同的社会实践相联系的,完全脱离社会实践和对社会实践毫无价值的对话,不属我们所说的对话,纯属一种语言游戏。

不同的媒介以不同的方式与受众对话。其对话的方式取决于储存传播信息介质的物理属性,主要表现为使用不同的符号进行信息的传达。印刷媒体是通过文字和静止的图片,电视是通过活动的图像和滚动的字幕,网络则是集中各种符号进行信息传播。信息传送符号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媒介在扮演对话者角色时作用的不同。不同的信息符号具有不同的特点。这主要是由于它们编排信息的逻辑方式不同,印刷媒体一般是直线式的,严谨周密,前后呼应;电子媒体是时间性的,但在编排上则可以利用视觉上的错觉和图像的不同剪接产生不同含义,打破时间性,重新结构逻辑性,典型的表现就是非线形编辑;网络的编辑方式则是超链接性,是对印刷媒体和电子媒体编排方式的一种特底颠覆和解构。它可以利用网络空间的巨大、信息符号传播的集大成和及时更新、瞬时链接的优势,采用分叉树式的编排方式,由一点链接到另一点,彼此间的形式逻辑不强,只有内容的相关。我们的意思是,媒介以不同的方式与受众对话会对之产生不同的对话效果。

当不同的媒体作为对话者在受众面前出现时,受众的对话行为和心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作为对话者的媒体对受众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文化习得等具有什么不同的影响?这一直是传播效果研究者关心的问题,也是文化交流研究者焦虑的问题。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有不少问世,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注意。但现有的研究成果很少把媒介作为一个对话者来看待,仅仅是作为一个信息来源看待,可能会导致研究结果的偏向,忽视了媒介对受众的某些影响,主要是负面影响。

我们面临的现实是,电视走入千家万户成为每一个家庭的主要成员。由一个信息获得工具客体变成一个家庭成员、一个家庭成员的对话者,甚至是家庭的统治者,观众成了沙发上的“土豆”。这是我们电视媒体研究者不可忽视的一个变迁,也是电视属性的一种变异。我们认为,从人和电视关系的角度出发,当代电视已经挣脱了“工具客体”的被动地位,而成为具有行为能力的“责任主体”。“人与人的创造物之间的对立”,是法兰克福学派形成以来进行文化批判的一个基本论点。他们认为,从现代科学技术到现代社会制度——这些历数百年苦心积累起来的文明成果,反过来造就了当代人类的生存困境:物质限制了人,人却被异化成物。从电视作为观众合格对话者存在的要求出发,我们可以透视出当代电视的一些潜在的“越轨”行为,防止电视限制人,并揭示出隐含的社会危害,推进电视媒体理论研究创新。

因此,电视作为一种媒介应以对话主体的身份,对其行为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自我调适义务。与此同时,人类也应重新认识自身在媒介面前的角色,并进而在新的传播环境中重建电视媒介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二、电视与观众如何进行良性互动

电视和观众传播的双向性必然要求双方地位的对等性:无论是观众,还是电视节目都希望自己遇到的是一个“合格的对话者”。电视作为一个对话者应是一位合格的对话者。观众选择电视节目首先考虑的就是它是否合格。笔者以为电视作为一位合格对话者的条件是:它是否了解观众生存状态和社会现实?它是否真实而又艺术地反映情况?电视所表现的倾向和观点是否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电视作为对话者存在也要求观众是一位合格的对话者。电视要求观众应是“善解读,能欣赏”。“善解读”要求观众能够听懂电视传播的话语,能体会图像的蕴涵;“能欣赏”要求观众能够玩味电视节目尤其是电视连续剧和记录片的主旨,它不至于是孤芳自赏,对牛弹琴。

电视与观众之间要建立良好的对话关系,还必须与观众建立共同的话语体系。应该承认,电视媒介和观众各有自己独特的话语体系,这是他们之所以为电视和观众的符号特征界定。但是这两个话语体系必须有重合的地方,两者才有可能进行对话,而对话一方不为另一方熟知的话语具有保持吸引力的作用。如果电视和观众之间没有重合的话语体系,自话自说,显然不能形成对话,只是各自的独白。在一定程度上,电视的话语体系首先来自观众来自于现实社会,电视形成一个独立的主体后,对来自观众和社会现实的话语进行提炼和艺术加工,才形成自己独特的话语体系。这就为电视的话语体系与观众的话语体系形成重合奠定基础,也是电视扩大与观众话语系统集合的唯一途径和方法。

观众和电视之间建立良性的互动对话关系或许还应具有这样一个条件,即观众要有“媒介意识”,而电视要有“受众意识”,也就是说,电视和观众必须彼此认知对方。所谓“媒介意识”就是观众了解媒介的物理属性,传播语言特点,某种媒介存在的缺陷。媒介意识国外称为媒介素养。处在媒介包围之中的受众必须具有必要的媒介意识,才能成为一位合格的对话方,不至于偏听偏信,被媒介这个对话者误导。目前国外有的媒介教育家特别强调在中学教育中加入“媒介素养”教育,以培养他们正确的媒介观。所谓“受众意识”,就是媒介必须把受众的各种正常需要、受众追求的价值、社会的公共效益铭记在心,而不是一味追求收视率(收听率、阅读率),迎合受众的低级趣味,抛弃自己的社会责任。媒介,尤其是电视,必须在迎合受众需求的同时又提高受众需求之间寻找到自己的平衡点。如果受众没有自己的“媒介意识”,我们可能不会用自己的思考去考量媒介传播的信息,笑声代替了思考。更糟的是我们可能“不知道自己为什么发笑以及为什么不再思考”,成为一个被动的信息和娱乐接受者,而不是主动参与的对话者。

三、电视由工具主体走向责任主体和道德主体

作为合格的对话者,电视就不仅是一个工具,它必须由工具主体走向责任主体和道德主体,方才符合对话者的身份。

1.电视应成为责任主体

文明成果的失控成了20世纪最大的焦虑。在所有这些脱缰之物中,大众媒介,尤其是电视媒介所受到的诟病也许是最为严重的,对当代社会所进行的文化批判无不集中在此。然而不管受到怎样的指责,电视仍将是当代社会极具活力的文化景观。无论是“是非褒贬”的定性判断,还是“几几开”的定量评价,在如此庞大的观众群前面都是苍白的。

于是,适应媒介、改造媒介变成了人们无奈中的唯一出路。因而在批评电视之前,我们是否应该换一个角度去理解电视?我们一直是从一种“工具论”,或者说“功能论”的角度来认识电视本质的。电视要么是社会信息的处理器、解码器、传感器。要么是信息需要的被动提供者。就工具性而言,它和人类的其他创造物一样,如筷子、自行车毫无区别。

“功能”是我们评价一件工具使用价值的常用范畴,其潜台词是“尽其所能,听我之命,为我所用”。在经典传播学理论中,“媒介功能”或是“媒介效果”是重要的研究领域。媒介的工具属性在传播学确立之初就已经制定。

电视的发明和普及是媒介发展史上的革命性事件,它使得人类此前所有的信息交流手段相形见绌,人类传播活动的本质在信息爆炸的气流中发生了巨大的剧变。我们热衷于描述这个令人心驰的“传播盛世”,或者在空前强大的媒介影响力前亦喜亦忧,但似乎很少人考虑:在如此急剧的扩张之后,媒介本身变成了什么?

电视是人类的创造物,但“人的创造物”和“工具”之间并不恒等。电视已经从“工具客体”的本质中挣脱出来,变成了一个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责任主体”。电视媒介获得了生命,成了与观众对话的对话者存在。

一位历史学家曾这样嘲笑二次世界大战前的英法绥靖派:“倒霉的魔术师从盒子里变出了一个魔鬼,却发现没办法把它收回去了。”人类对于自身创造物的把握能力,在20世纪同样变得可疑起来。电视不是魔鬼,但“魔术师”们却有同样的尴尬:人类对电视的控制由绝对变成了相对,由自信变成了惶惑,由随心所欲变成力不从心。电视媒介正在依据自己的方式思考和行动,反映生活,并介入生活。

包括电视在内的整个当代媒介,与其说是一台传播信息的机器,不如说是一个复杂、庞大、有灵的符号系统。从美国人本杰明·戴1833年创办第一份大众报纸开始,大众媒介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壮大进行了几个世纪的顽强奋斗,并最终脱离了它的创造者,凝聚为一种新的、强大的“存在”。

那么,一个符号系统能否拥有主体性和某种程度上的生命特征呢?科学哲学家卡尔·波普尔所创立的“世界3理论”对此作了初步的论证。波普尔把日常世界划分为3个领域,即物质状态的“世界1”,精神心理状态的“世界2”,以及由人类精神世界产物构成的“世界3”。其中,“世界3”包括故事、理论、社会机构、艺术作品等等,即通常所称的“文化产品”或者“符号系统”。波普尔强调说:“我的一些论点中世界3的对象可以是实在的……它们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人们可以说,世界3的起源上是人造的,而它一旦存在,就开始有一个它们自己的生命:它们会产生以前不能预见的结果,以及新的问题。”[5]

当代电视文化正是“世界3理论”的活生生的证据。从被动的工具客体到并不唯命是从的行为主体,踏上了一条自我意识觉醒的历程。正如波普尔所推断的“一些以前不能预见的结果”出现了。

要求人们把电视作为与观众进行对话的对话者存在、有生命的行为体存在而看待,并不仅仅具有纯粹的学术上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它向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解电视的全新的视角和认知基础。从这个视角来看,很多旧的媒介观念需要变更,一些新的媒介问题开始浮出水面。

2.电视应成为道德主体

在关于电视的诸多讨论中,最令人困扰的就是它的负面效应问题。当代大众媒介无疑是强大的,它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就是缺乏“至善”的美誉。一件事物如果不能被证明只能用于正义的目的,那么越是强大就往往越是危险,人们也就不得不存有戒心。社会学家拉扎斯菲尔德和默顿曾说过:“大众媒介是一种既可以为善服务,又可以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但总的来说,如果不加以适当控制,它为恶的可能性则更大。”这就要求电视不光要是一个责任主体,还必须是一个道德主体,只有成为道德主体才能成为责任主体。

以往谈起电视的负面功能时,总是把矛头指向以下几个方面:使大众的想象力和文化水平下降;剥夺了人们的闲暇时间;剥夺了儿童不传播的权利等等。然而需注意的是,这些效应都是电视媒介固有的传播特征导致的,是从媒介本身的性能中消极产生出来的。它们发生于传播过程结束之后,效果比较间接和深远,影响的对象是社会文化系统。所以,文化批判论者往往更多地着眼于此,并以此作为相对稳定的批判指向。

但是,人们却似乎忽视电视媒介还将以另一种方式对社会构成不可预知的影响。与第一种方式的差异在于:它是从媒介主动行为中积极地产生出来的,发生在传播过程之前或之中,效果比较直接,影响的对象是社会生活系统,并且往往表现为道德问题。这一切都是因为媒介具有鲜活的“生命”,具有思考和行动的能力。

能思考就能“说谎”。正如符号学家艾科(Umberto Eco)所言:“符号学在原则上是研究任何可以用来说谎的事物的学科。假如某些事物不能用来说谎,相反地也不能用来说出真相。”电视媒介主体性的表形形式之一,就是它具有自己独特的表意符号和叙述语言(视听语言),这同时也为它成为一个“说谎者”准备了全部条件:客观性的立场和说谎的语言工具。那么,这种主观性应该限制在什么范围内,才能避免“说谎”行为的出现呢?

如今电视新闻的导演、电视记录片的摆拍和电视剧的庸俗化似乎成了电视节目制作者彼此口耳相传的“心法”,虽然不足为外人道也,却不失为一种一用就灵的权宜之计。作为代价,电视本身的可靠性却可能遭到质疑,电视作为一个对话者的资格可能实质上被取消,观众和电视之间的互信将丧失。正如符号哲学创始人恩斯特·卡西尔所预言的:“人的符号活动能力进展多少,物理实在似乎也就相应退却多少。在某种意义上说,人是在不断地与自身打交道而不是在应付事物本身。”[6]媒介文化是当代人类触摸外部世界的一条重要通道,一旦它陷入了伪饰和矫造泥潭,人和实在之间的纽带也就随之断裂了。这也就为什么沃尔特·李普曼提醒我们注意“两个环境”的原因。

有意思的是,对于创作者个人而言,这种并无恶意的“谎言”也许根本上算不上操行上的劣迹;但就电视和观众之间的对话关系而言,这分明又是一种不道德的欺骗。这个悖论告诉我们,从业者的道德和电视的道德是两个层次上的行为规范。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不是具体的人,而是电视媒介作为一个负有道德责任的主体在“说谎”。

能行动就会“犯错”。电视还经常跳出自己作为媒介的角色,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机构介入到社会中去,进行传播过程之外的活动。这种介入的深度、广度和力度又在媒介巨大影响力的支持下,被一再放大,最终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当电视脱离媒介的角色,作为一个独立的行动主体时,它往往会背离自己的媒介职业道德。那么谁来监督媒介?这股强大的社会力量怎样才能保证正确地使用?目前存在的电视背离媒介职业道德的现象揭示出电视从业人员在“电视人”和“社会人”这两种身份的夹缝中特别的角色尴尬,同时也折射出了媒介职业精神和社会道德规范之间的冲突。随着电视的力量越来越强大,如何解决这一对矛盾也就成了越来越重要的课题。

从表面看,这似乎仅仅是一些职业道德问题,可以通过对电视从业人员的教育来解决。但问题真正的来源也许并不在此。其实,任何社会事业活动都会有自己的目的性和“轴心原则”。这一轴心又会在敬业精神的提倡下,进而转化为从业人员的“集体无意识”,在行业内普遍遵守,其权威性甚至凌驾于社会道德之上。电视业的“轴心原则”可以说是“收视率”,更直白地说是广告收入。如果没有其他的原则对广告收入“轴心原则”进行制衡,为了提高收视率所做的一切行为都是为职业精神所允许的,电视与观众之间的平等对话关系遭到破坏。因此电视背离媒介道德的行为与其说是电视人的个人行为,还不如说是电视行业的整体行为所导致的偏差。这正如资本普遍的贪婪和资本所有人的个人道德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一样。

按照前面我们所阐述的把电视作为一个“责任主体”的思路,不妨从电视媒介本身来寻找问题的解决办法。换言之,就是让电视这个观众的对话者自己来对自己负责。

电视作为观众的对话者,具有主体的生命,对内表现为自主性,对外表现为能动性。因此,电视对内须培养良好的媒介道德,对外将承担沉重的媒介责任;电视行为的规范,对内取决于电视的自我道德塑造,对外则依赖于健全的社会监督机制。这是电视作为观众合格对话者必须具有的,因为我们的观众已经具有这样的内在和外在的制约机制,若电视没有这样的机制,则电视与观众之间的对话就很难做到双向、平等的对话。

在建立这一认知的基础上,媒介观念应调整。首先,由于电视媒介是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行为主体,观众和电视媒介的关系将由控制和使用变成对话和监督。在媒介工具论看来,有缺陷的工具不能继续工作,需要立刻停机检查,修理完善;对于工具造成的错误,使用者要负全部责任。这种责任使得政府管理媒介机构成为电视唯一的监督者,并对它的所有行为负全部责任。在庞大的电视传播系统面前,谁也无法挑起这个重担。一旦有一天管理机构发现自己难以胜任,旧有的依赖关系就会解体,电视媒介也许就面临失控的危险。可能失去两个机会:第一,在外界的严密监控下,媒介的自我调适机制得不到良好的发育,自我管理能力下降。就像一个被宠坏的孩子,既受到周密的保护又得不到保护者的信任,因而造成生活自理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两方面的缺乏。第二,由于政府的电视管理机构是电视行为的第一道,也是最后一道屏障,一些具有潜在危害性的媒介行为,一旦没有得到及时调整,就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此时虽可亡羊补牢,但代价必然惨重。现在对社会危害甚烈的有偿新闻现象就是典型的一例。但并不能完全归咎于管理者。问题在于还没能学会和媒介平等地对话,并最终把“怎样利用电视”的提问方式转化为“怎样和电视相处”。

什么是对话?前苏联文艺理论家巴赫金指出:“一切莫不都归结于对话,归结于对话式的对立,这是一切的中心。一切都是手段,对话才是目的。单一的声音,什么也结束不了,什么也解决不了。两个声音才是生命的最低条件,生存的最低条件。”[7]

对话的前提是语言和话语。巴赫金认为,“语言、话语——这几乎是人类生活的一切”。在没有语言、没有话语的地方,不可能有对话关系;在事物之间,在概念、判断等逻辑范畴之间也不可能产生对话关系。由于人的全部思维,都具有对话的性质,因此,“对话的边界纵横交错在人们现实的思维空间里”。“对话关系不是存在于具体对话的对语之间,而是存在于各种声音之间、完整的形象之间、小说的完整层面之间(大型对话),而同时在每一句话、每一个手势、每一次感受中,都有对话的回响(微型对话)。”电视和观众之间的对话可以激励、表扬、劝诫、询问或协商,对话的精神永远是善意和富有建设性的。其目的在于:为电视的运作创造一个宽松、有序、安全的社会环境,最终达成电视媒介如人类之间的新的文化对话。

在对话的氛围中,媒介行为的规范化将依靠两个方面的努力:在积极的方面,提倡“媒介批评”,对电视媒介进行提醒和劝诫,用学术舆论来监督社会舆论,它在行文中也许犀利尖刻,但心态上却是一种友好随和的对话方式;在消极的方面,则须建立一个责任清晰、地位超然、权威明确的社会监督机构,以负责对电视的媒介行为进行奖惩和调控。类似于立法者和执法者,有别于管理者或行政官员。

管理者的一体性和电视媒介的主体性,合则两害,分则两利。当电视媒介的主体地位和对话者的地位获得承认的时候,观众和电视之间新型和谐关系的基础也就奠定了。

其次,电视媒介的主体意识和道德责任水平的培养和提高需经历一个渐进过程。把媒介视为一个有道德、负责任的生命主体和合格的观众对话者,是本文展开论述的逻辑前提。但这不等于说当代中国的电视媒介的道德水平和责任能力已经达到了令人满意的程度,恰恰相反,本文提出这个命题的目的就是因为电视事实上扮演了观众的对话者角色,但却缺乏对话者应有的道德水平和责任能力。

中国电视主体性的软弱使电视的道德水平和责任能力欠合格,于是只能向外寻找行为规范。中国电视媒介之所以在道德问题上很少有很大的失误,是因为引入了社会通行的道德准则,并以此为标准小心翼翼介入社会。但这一切并没有真正内化为电视这个对话者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电视业有自己的轴心和运作规则,它们和外来的准则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一旦冲突激化,电视媒介要保持妥帖中肯、各方满意的姿态,就如走钢丝一般艰难。古人云:“不矜细行,终累大德。”包括电视在内的整个大众媒介系统如果不形成自己明晰的媒介道德准则,行有定法。那么,媒介的行业原则和社会道德准则之间的冲突必将愈演愈烈,媒介本身作为社会监督者的权威地位也就岌岌可危了。

“媒介道德”并不是一个玄虚的概念。在传播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当追求最高收视率的原则和社会道德准则之间发生冲突时电视媒介的自我约束能力。其要点在于:社会道德高于媒介利益;自我调适先于社会监控。

在人类传播史上,几乎所有的大众媒介都曾经历过电视今天面临的困境,以及随之而来的媒介道德成长过程,成为一位受众的合格对话者媒介必须经历一个阵痛的自我损毁的过程。在早期报刊史上,大众报刊的诞生就是意见毁誉参半的事,它使人类传播活动面貌焕然一新,把更多的人卷入到现代社会整合的旋涡之中;但与此同时,以耸人听闻为特征的黄色新闻也在大众报刊的推动下,泛滥成灾,以至于当时几乎所有的进步的知识分子都对大众报刊抱有强烈的批评态度。其中,普利策的《世界报》就是一个典型,它不乏为人民利益奔走呼号的义举,但最终还是因大量刊登黄色新闻而被人唾弃。美国新闻史学者布赖耶和模特将《世界报》的两极化表现归之于普利策的双重性格。并说正如像约翰·卅金特为普利策所作的著名油画那样,普利策半边脸是温文尔雅的学者形象,半边脸是肌肉抽搐的魔鬼。[8]其实《世界报》的两极化表现和普利策油画的双重脸像恰恰是对当时大众报刊媒介道德尴尬最为集中的表现和最为生动的注解。

对当代中国电视媒介来说,问题远比大众报刊当年所遭遇的要复杂。相比西方媒介而言,中国电视业仍然在收视率之上的泥潭中难以自拔。观众在和电视对话时,还拥有较大的回旋余地和搞好相互关系的可能性。但现实的另一个方面是,市场利益的诱惑和社会责任的沉重几乎同时摆在中国电视媒介的面前,这两个相反又相成的主体要求电视业在飞速发展中进行冷静选择,在向外的事业扩张中保持诚恳的内省,尽最大可能做好观众的对话者,而不被观众的遥控器否决。

四、结 论

从“工具客体”到“责任主体”和观众的“合格对话者”,是我们在新的社会背景下观察电视媒介的一种视角的转换。把电视看作为一个有生命、会思想、能行动的对话者,并没有任何神秘主义的含义。它仅仅在强调电视已经是我们这个社会一个须臾不可或缺的东西,是每一个家庭的一个重要成员;它仅仅在强调,电视媒介有自己的运作规律、意识倾向和行为方式,而这一切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在观众和电视媒介之间建立和谐的对话关系,将永远是中国电视人为之努力的目标。

在传统神话消失的现代社会里,媒体制造的大众文化成了现代人口耳相传的新神话。因为任何时代的人类都需要在自己困惑无聊时寻找一个可以进行心灵对话的对象,当神已经证明为不存在时,电视虚构的场景和人物就成了神话的替代物。

有人认为,影视艺术文化形式在使人类的文化生活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同时,正在重造一座通天的巴比伦塔,将人类曾经失去的共同使用、共同理解的“言语”(视觉言语)重新交还给人类。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电视等借助现代传播技术手段对社会生活作强力图像干预,并逐步成为当代人名副其实的生活伙伴时,在走向形象传播的时代时,电视如何成为观众的合格对话者?如何把理性重新交给这位观众的对话者?

神话为什么能够成为先民们对话的对象,就在于它可以想象,但不能触摸,与先民们在心理上有一定的距离,当两者完全重合,没有距离感存在,神秘感存在,对话的可能丧失。因而电视作为一个观众的对话者还必须与观众保持一定的心理距离和审美距离。当电视里的形象就是观众自己时,观众与电视对话的意义和积极性消失。美国马克思主义学者弗·詹姆逊认为,电视的出现给信息带来了奇特的变化。观众看电视时,电视上出现的信息失去了“他性”,具有一种“你性”或“我性”的特质:“电视安放在你的起居室,它加入了你的生活,它上面出现的形象也可以说就是属于你的。在电视媒介中,其他媒介含有的与现实的距离感完全消失,这是一个很奇特的过程,但这一过程正是后现代主义的精粹。”电视不仅渗入家庭生活,而且创造了一种共同的“现在”。

电视所提供的信息定向越来越高水准的逼真性,电视图像与信息符号标示的事件景象与观众之间似乎没有距离,原来非图像符号所传达的,只是遥远的另一个现实的信息,而在这里,由于直接插入了视觉经验,就使传媒信息进入认知活动的前景,并和人直接发生联系,成为人们自己发生的东西。因此电视和观众之间一定距离感的消失,也可能导致电视失去作为观众对话者的资格。一旦电视反映的就是观众本身的生活、自我的形象时,观众可能因为失去神秘感和距离感,而没有了与电视对话的欲望。于是电视如何与观众保持一定的距离也是成为合格对话者的要素之一。

【注释】

[1]本文原刊登在《现代传播》2008年第6期上,在此表示感谢。

[2][美]尼尔·波兹曼:《娱乐至死》,章艳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3][美]尼尔·波兹曼:《娱乐至死》,章艳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页。

[4]转引自李衍柱:《巴赫金对话理论的现代意义》,《文史哲》,2001年第2期。

[5][英]卡尔·波普尔:《科学知识进化论》,三联书店出版社,1990年版,第412页。

[6][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33页。

[7]转引自李衍柱:《巴赫金对话理论的现代意义》,《文史哲》,2001年第2期。

[8]张隆栋、傅显明:《外国新闻事业史简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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