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出版史上,宋代是图书出版业发展的重要时期。尤其自唐代以来,印刷术、造纸工艺的改进及城市商品经济的繁荣,推动了宋代图书出版业的发展。同时,大量的翻刻、盗印、窜改等现象的出版,引起了一些具有维权意识的人士的警惕,如“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1]。尽管如此,他们仍无法阻止有人为追逐利益的侵权行为。一般来说,这种行为只要不威胁到专制统治,就不会遭到压制,反而能够得到宋代统治者的变相鼓励。因此,本章拟以宋代图书出版业为切入点,探讨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框架下,图书出版行业内的侵权现象及其防范风险的机制。
一、宋代图书出版业内的侵权现象
在赵宋王朝的“儒术治国”环境下,从国子监到地方皆参与图书出版的活动,形成了“刻书以便士人之购求,藏书以便学徒之借读”[2]的风气。明人胡应麟曾言:“雕本始唐中叶,至宋盛行,荐绅士民,有力之家,但笃好则无不可致。”[3]尽管宋代图书出版业呈现出繁荣的景象,但这种繁荣是一种虚假的繁荣,这种发展是一种无序的发展,充满了图书出版的“不法之举”——日益猖獗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市场行情,书商私自出版、销售名人的作品
一般情况下,书商颇重视市场行情,往往直接刊印某些名家墨宝并私自出售。这是因为,当名家的作品传出后,往往会引起人们的关注,产生“洛阳纸贵”的商机,故而此时自然少不了书商们争相刊印的身影。元祐初年(1073年),宰相司马光去世后,京城民众罢市吊唁。于是,有书商抓住了商机,“画其像,刻印鬻之,家置一本,饮食必祝焉。四方皆遣人求之京师,时画工有致富者”[4]。显然,名人作品深受人们的追捧,直接成为书商们的利润增长点。又如,释秘演邀请大文豪欧阳修为其好友撰写墓志铭。事后,欧氏发现书商盗卖此文,于是责问释秘演为何低价卖出。释秘演辩解道:“公难道不记得高中省元时,人们竞相摹仿新赋,叫卖于通衢,复更名呼曰:‘两文来买欧阳某省元赋。’当今一碑文五百,价格已多矣。”[5]这些书商为追逐经济利益,往往忽视翻印作品的质量,引起了士大夫们的不满。李觏发现其《退居类稿》被盗版的事情后,气愤地说:“不知阿谁盗去,刻印既甚差谬,且题《外集》,尤不韪。”[6]苏轼亦批评这些唯利是图的书商不考虑刊印的图书质量问题,“某方病市人逐于利,好刊某拙文,欲毁其板,况欲更令人刊耶。……今所示者,不唯有脱误,其间亦有他人文也”[7]。在这种情况下,士大夫既表达了维权艰难的诉求,又被迫接受了书商侵权的事实。
(二)以张冠李戴的拼凑方式出版图书
为逃脱法律制裁或诱骗读者购书,书商们不惜以改题署名的方式出版图书,“诸州民间书坊收拾诡僻之辞,托名前辈,辄自刊行”[8]。高宗绍兴十五年(1145年),两浙东路安抚司干办公事司马伋指出:“建州近日刊行《司马温公记闻》,其间颇关前朝政事。窃缘曾祖光平日论著,即无上件文字,妄借名字,售其私说。”[9]与那些赤裸裸的盗版行为相比,有些书商假借名人招牌扩大其销售量的做法就更加恶劣了。某书商将宰相周必大的字号“省斋居士”署在廖行之的《省斋集》上出版,以此获取丰厚的利润。廖氏之子指出书商盗借周氏字号的缘故:“窃惟益公亦尝名斋以‘省’,岂书市之不审耶?抑故托之以售其书耶?又岂料刊之家塾,而不可紊如是乎!”[10]可见,书商为了谋取利润,往往不择手段地进行图书出版的活动。
(三)翻印往年科举试题或制作科场剽窃工具书
根据宋代出版刑律,书坊翻印科场试题必须向国子监提出申请,再交纳使用费。然而,有些书坊往往省去这一环节,经常翻印科场书籍或制作剽窃工具书,如“建阳书肆方日辑月刊。时异而岁不同,四方传习,率携以入棘闱,以眩有司,谓之怀挟”[11]。“怀挟”书即科场剽窃工具书,这成为当时书商们出版的利润增长点。国子学博士杨璘言:“今书坊自经子史集事类州县所试程文专刊小板,名曰夹袋册,士子高价竞售,专为怀挟之具,则书不必读矣。”[12]诚如宋人黄潜善所说:学者比年以来,于时文中采摭陈言,区别事类,编次成集,便于剽窃,谓之决科机要。在这种情况下,书商们不择手段地追逐利益,往往忽视翻印试题的质量,影响了科举选拔人才机制的正常运行。福建麻沙书坊刊印的太学文体中收录私试都魁郭明卿的《问定国是》《问京西屯田》《问圣孝风化》等文章。其实“郭明卿去年春季策试既不曾中选,亦不曾鲁有前项问目。及将程文披阅,多是撰造怪僻虚浮之语,又妄作祭酒以下批凿”[13]。
从上述现象看,尽管宋代图书出版领域内出现了种种侵权行为,但人们对此评价不同。孝宗淳熙十四年(1187年)八月,洪迈从宋孝宗口中得知其《容斋随笔》被书商盗卖。然而,这种现象在宋人眼中,洪迈是“书生遭遇,可谓至荣”[14]。但对学人来说,他们的维权行为不只为了维护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维护其学术声誉与作品的纯洁性。孝宗淳熙四年(1177年),朱熹刚撰成《四书或问》,“未尝出以示人。书肆有窃刊行者,亟请于县官追索其板,故惟学者私传录之”[15]。可见,朱熹因为担心该书误导读书人思想,故希望官方打击盗版商,这反映出作者追求精神权利胜于物质权利的思想。
二、出版传播领域的政治禁区
在帝制时代,任何图书出版均要服从专制统治的需要,绝不允许挑战皇权权威的行为出现。如果图书出版业的发展威胁到皇权时,统治集团就调动各种力量、运用各种手段来对付那些出版、传播图书的行为。因此,宋廷以政治利益为出发点,集中力量对图书出版、传播领域设置了层层禁区,以期指导、规范其活动。择其要者言之,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禁止私自出版历法、国史、刑律等书籍
宋廷下令“民间毋得私印造历日;司天监选官,官自印卖;其所得之息,均给在监官属”[16]“本朝《会要》《实录》不得雕印”[17]。在利益驱动之下,有些官员铤而走险,将违禁的刑律书籍改头换面进行出版。庆历年间,知仁和县、太子中舍翟昭应将《刑统律疏》正本改为《金科正义》,“镂板印卖”。徽宗宣和三年(1121年),林虑建议朝廷禁止书商私自出版史书,指出:“先臣希尝直史馆,因得其绪,纂集成书。鬻于书肆,立名非一,所谓《辞场新范》之类是也。”[18]新差权知随州赵彦卫亦明确指出,“近来忽见有本朝《通鉴长编》《东都事略》《九朝通略》《丁未录》与夫语录、家传,品目类多,镂板盛行于世。其间盖有不曾彻圣听者,学者亦信之,然初未尝经有司之订正。乞尽行取索私史,下之史馆,公共考核,或有裨于公议,即乞存留,仍不许刊行”[19]。
(二)禁止涉及政治、军事机密等书籍的出版传播
宋廷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严禁将涉密的政治军事等书籍输入敌国境内。在澶渊之盟后,宋辽交往不断,“将带皇朝臣僚著撰文集印本传布往彼,其中多有论说朝廷防遏边鄙机宜事件”。于是,宋廷禁止“今后如合有雕印文集,仰于逐处投纳,附递闻奏,候差官看详,别无妨碍,许令开板,方得雕印”[20]。仁宗康定元年(1040年)五月二日,朝廷因“访闻在京无图之辈,及书肆之家,多将诸色人所进边机文字镂板鬻卖,流布于外”[21],限制出版传播。徽宗大观二年(1108年)三月十三日,朝廷下令“雕印书铺”未经检查,不得出版、传播“论议边防、兵机、夷狄之事”[22]的书籍。这是因为,宋廷长期处于与辽、夏、金对峙的格局,故其严禁有关情报的图书流出,这也反映了宋代图书出版领域的重要特征。
(三)禁止刊印“党人”的书籍
宋代的政争、党争残酷激烈,各方相互攻讦,时常刻印书籍,流布天下。当一派执政后,就大力压制另一派,并禁止涉及另一派言论的书籍刻印、传播。尤其是北宋中后期的新旧党争,逐渐演变成一场大规模的政治斗争,许多党人的书籍遭到禁毁。徽宗崇宁二年(1103年)四月,新党执政的朝廷焚毁了元祐党人“三苏集及苏门学士黄庭坚、张耒、晃补之、秦观及马涓《文集》,范祖禹《唐鉴》、范镇《东斋纪事》、刘攽《诗话》、僧文莹《湘山野录》等印板”[23]。徽宗宣和五年(1123年)七月十三日,宋廷针对书商私自雕印党人苏轼、司马光等的文集的现象,指出“今后举人传习元祐学术以违制论。印造及出卖者与同罪,著为令”[24]。更为严厉的是,在南宋奸臣秦桧当道时期,“党禁”颇为残酷,“将近世名公文集,尽行毁板,不问是非,玉石俱焚,真伪两失”[25]。
(四)禁止官员奏议、章疏及科场试题等出版
一般来说,官方涉密文件往往有利可图,故常被逐利的书商刊印传播,这种现象引起了朝廷的日益重视。徽宗政和四年(1114年)六月,臣僚指出,“朝廷大臣之奏议,台谏之章疏,内外之封事,士子之程文,机谋密画,不可泄露。今乃传播街市,书坊刊行,流布四远,事属未便,乞严切禁止”[26]。光宗绍熙四年(1193年)十月,有臣僚发现“近日书肆有《北征谠议》《治安药石》等书,乃龚日章、华岳投进书札,所言间涉边机”“泄之外夷,事若甚微,所关甚大”,指出应对“私雕龚日章、华岳文字尽行毁板。其有已印卖者,责书坊日下缴纳,当官毁坏”[27]。
(五)禁止谋反或妖言惑众的图书出版
由于传统社会长期处于愚昧状态,这为某些异端邪说成为谋反者的工具提供了可乘之机,故而宋廷严禁有关妖言惑众的图书出版。“诸造妖书及妖言者,绞。传用以惑众者,亦如之。其不满众者,流三千里;言理无害者,杖一百。即私有妖书,虽不行用,徒二年;言理无害者,杖六十。”[28]徽宗政和四年(1114年)八月,朝廷下诏,“河北州县传习妖教甚多,虽加之重辟,终不悛革。闻别有经文,互相传习,蛊惑致此”“有印板石刻,并行追取,当官弃毁”[29]。徽宗崇宁三年(1104年)四月,朝廷根据“廉州张寿之缴到无图之辈撰造《佛说末法经》,言涉讹妄,意要惑众”的情况,下令“根究印撰之人,取勘具案闻奏”,以防“良民乱行传诵”[30]。
(六)禁止败坏儒家经义、社会风气的图书出版
宋廷担心违禁图书的出版,会造成思想传播的混乱,给专制统治带来危机。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朝廷指出当时书籍所存在的问题:
近代以来,属辞之弊,侈靡滋甚,浮艳相高。忘祖述之大猷,竞雕刻之小技。……当遵体要,仍闻别集众弊,镂板已多。倘许攻乎异端,则亦误于后学,式资诲诱,宜有甄明。今后属文之士,有辞涉浮华,玷于名教者,必加朝典,庶复素风,其古今文集,可以垂范。[31]
所以,宋廷对维护专制统治的学术图书出版给予大力支持。绍熙五年(1194年)六月十五日,国子监提出“风谕士子专以《语》《孟》为师,以六经子史为习,毋得复传语录,以滋盗名欺世之伪”[32]的建议。
综上所述,宋廷通过毁版与打击贩卖两种手段,设置了图书出版传播领域的禁区。其实,设置图书出版、传播禁区的核心目的就是维护宋代专制统治,凡涉及军国政事、社会风化等的重大选题,皆予以严密控制。
三、维护以专制统治为主导的图书出版机制
一般来说,宋代所谓的版权保护观念主要是围绕维护专制统治而展开的,故未形成显著的版权观念及较完善的版权保护法。也可以说,宋廷所采取的相关强化控制图书出版的举措,仅仅囿于宋代特殊的政治框架内,并由此构建了一套以维护专制统治为主导的图书出版机制。
(一)制订与完善图书出版的预审、追查制度
为防患于未然,宋廷制订了严密的图书出版预审制度,监控着各地的图书出版行情。天圣五年(1027年),朝廷颁布诏令:“今后如合有雕印文集,仰于逐处投纳,附递闻奏,候差官看详,别无妨碍,许令开板,方得雕印。如敢违犯,必行朝典。”[33]可以说,这是最早的图书样稿审查制度。绍熙四年(1193年)六月,朝廷下令“今后雕印文书,须经本州委官看定,然后刊行,仍委各州通判,专切觉察,如或违戾,取旨责罚”[34]。嘉泰二年(1202年)七月,朝廷规定,书坊凡涉及“国体及边机军政利害文籍,各州委官看详,如委是,不许私下雕印。”[35]绍兴十五年(1145年),太学正孙仲鳌言:“自今民间书坊刊行文籍,先经所属看详,又委教官讨论,择其可者许之镂板。”[36]从上述可以看出,宋廷针对具有潜在破坏性的图书出版,颁布条例、诏令来约束书商的出版行为,促进了图书出版业合理、规范地发展。
尽管宋廷建立了一套图书预审制度,但仍有不少违禁的图书出版。为此,宋廷加强了图书出版的追查力度。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七月,驸马都尉柴宗庆刊印的《登庸集》中涉及不少僭越之词。有官员认为除将《登庸集》“乞毁印板,免致流传”外,还应“诏宗庆悉收众本,不得流传”[37]。可见,宋廷将整个出版业置于层层防控之下,“仰大司成专一管勾,分委国子监、太学、辟雍官属正、录、博士、书库官分定工程,责以岁月,删改校正,疾速剜补,内大段损缺者,重别雕造,仍于每集板末注入今来校勘官职位、姓名,候一切了毕,印造一监,令尚书礼部复行抽摘点检,具有无差舛,保经费闻奏。”从客观来讲,宋廷实行层层把关控制图书出版的举措,无论是质量上还是内容上,均对图书出版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制定奖赏的政策,调动臣民检举违禁图书出版的积极性
在宋代图书出版的有关刑律中,记载了不少鼓励人们检举违禁图书出版的条例。至和二年(1055年),欧阳修上书朝廷,“如有不经官司详令,妄行雕印文集,并不得货卖。许书铺及诸色人陈告,支与赏钱二百贯文,以犯事人家财充”[38]。元祐五年(1090年),泉州商人徐戬走私图书,遭到官员的指控:“不合专擅为高丽国雕造经板二千九百余片,公然载往彼国,却受酬答银三千两。”[39]政和四年(1114年),朝廷禁止元祐党人出版图书,并鼓励臣民检举,“立赏钱一百贯告捉,仍拘板毁弃”。庆元年间,朝廷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检举的诏令、条例,如“诸色人告获私雕时政、边机文书,钱伍拾贯;御书、本朝《会要》《国史》《实录》者,钱一百贯;告获私雕或盗印《律》《勅》《令》《格》《式》《刑统》《续降条制》《历日》者:盗印,钱伍拾贯;私雕印,钱一百贯”[40]。在这种情况下,有书商在书籍里刊印朝廷禁止翻刻的公告,如“陈告追究,毁板施行”。可以说,宋廷通过查阅审勘与检举通告,发挥了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信息交汇功能。
(三)鼓励出版钳制民众思想的图书,维护专制统治的教化
赵宋开国伊始,宋太祖、宋太宗致力于重建专制统治的秩序,推行“重文抑武”等政策。因此,宋代统治者把图书出版视为一种钳制民众思想的治国手段,“夫教化之本,治乱之源,苛无书籍”[41]。宣和五年(1123年)十一月,国子祭酒蒋存诚等言:“窃见御注《冲虚至德真经》《南华真经》未蒙颁降,见系学生诵习及学谕讲说,乞许行雕印,颁之学校。”[42]为了推行政治教化,司马光建议朝廷刊印《荀子》《扬子法言》两书,实现“张大正术,使后世学者坦知去从”[43]的目的。又如,嘉泰三年(1203年),尚书度支员外郎林大声言:“江西州县有号为教书夫子者,聚集儿童,授以非圣之书,有如《四言杂字》,名类非一,方言俚鄙,皆词诉语。欲望播告天下,委监司、守令如有非僻之书,严行禁止。诏令本路提刑司缴纳,礼部看详取旨。”[44]礼部根据林大声的建议,“乞付有司禁止”[45]。可见,如若宋廷不能及时控制潜在的、有违社会风化的图书出版,就有可能成为危害专制统治的重要因素。
总之,尽管宋廷在错综复杂的内外环境下,对图书出版、传播领域的控制时松时紧,但为了维护专制统治,仍集中力量设置了层层门槛,预审、追查与信息反馈制度并行,奖励检举与惩罚违禁并用,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图书出版防控机制。尽管这一机制还存在种种问题,但它对宋廷维护专制统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对图书出版业的发展有所帮助。
【注释】
[1](清)叶德辉:《书林清话》卷2《翻板有例禁始于宋人》,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31页。
[2](清)叶德辉:《书林清话》卷8《宋元明官书许士子借读》,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168页。
[3](明)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卷4《经籍会通四》,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53页。
[4](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87,元祐元年九月丙辰条,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9415页。
[5]丁传靖辑:《宋人轶事汇编》卷8,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384页。
[6](宋)李觏:《李觏集》卷25《皇祐续稿序》,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269页。
[7](宋)苏轼:《苏轼文集》卷53《尺牍·<答陈传道>》,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574页。
[8](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一,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71页。
[9]转引自(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一,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71页。
[10](宋)潜敷:《省斋集·省斋集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1](清)叶昌炽:《藏书纪事诗》卷1《岳珂肃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60页。
[12]转引自(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四九,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718页。
[13](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九,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60页。
[14](宋)洪迈:《容斋续笔》卷1,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219页。
[15](清)王懋竑:《朱子年谱》卷2,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65页。
[16](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十八之八四,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2796页。
[17](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八,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14页。
[18]转引自(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八七,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39页。
[19]转引自(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三二,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61页。
[20](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六,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03页。
[21](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二四,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07页。
[22](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七,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19页。
[23](清)黄以周辑:《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21,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741页。
[24](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八八,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39页。
[25](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1,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2811页。
[26](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五,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58页。
[27](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三八,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39页。
[28](宋)窦仪:《宋刑统》卷18,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329页。
[29](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三,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17页。
[30](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三,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17页。
[31]司义祖编:《宋大诏令集》卷191《政事四十四诫饬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701页。
[32](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七,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59页。
[33](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八,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14页。
[34](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五,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58页。
[35](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三二至一三三,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61~6562页。
[36](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一,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71页。
[37](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二一,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06页。
[38](宋)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卷108《论雕印文字札子》,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1637页。
[39](宋)苏轼:《苏轼文集》卷31《乞禁商旅过外国状》,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888页。
[40](宋)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17,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66页。
[41](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571页。
[42](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八之二三,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2983页。
[43]李之亮注:《司马温公集编年笺注》卷16,成都:巴蜀书社,2011年,第11页。
[44](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70页。
[45](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二六,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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