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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

时间:2022-02-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自侦部门要坚持人性化办案,并大力查办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监所检察工作要做好监督保障在押人权基本权利工作。监所在押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这一群体所处的社会地位特殊,其人权保障特别容易受到歧视。
试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_科学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实务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崇光

实现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必须把思想建设放在首位,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和谐发展的精神,摒弃旧的不合时宜的执法思想和执法观念。应当清醒地看到,在实际办案中,我们思想上“打击”、“惩治”等传统的执法观念根深蒂固,表现在执法活动中,即是注重法律适用具体案件的直接效果,忽视办案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作用;注重惩治犯罪,办案不够规范,忽视人权保障等等,这不仅导致办案中违法违纪的现象发生,而且侦查、起诉工作很难获得社会的积极配合,法律执行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注重国有利益的保护,忽视其他所有制利益的保护,特别是私有企业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公证处理,群众的涉法上访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等等。这些执法观念及其不良后果,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相差很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格格不入,必须彻底加以转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重新加以定位,顺应新时代要求,实现思想观念的更新,自觉地把执法思想从传统习惯的思维定势中解放出来,跳出执法误区,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一、要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

对于执法者来说,最根本最直接的问题是要代表国家依照法律,勇于担当起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效地正确实施,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就是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亲民、爱民、为民,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情为民所系,法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把百姓的疾苦和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实现群众的最大利益作为第一追求。把群众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支持不支持,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控申举报中的主渠道作用,要落实好检察长接访日制度、首办责任制和检务公开制度,做到倾听民意、发挥民智、化解民怨,让人民群众话有处说,理有处讲,怨有处申,有安全感。在办案过程中,要自觉贯彻执行好党的群众路线,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和执法监督员参加执法检查活动,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要树立执法规范的观念

应该说执法的规范化是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切实解决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突出问题,进一步树立法律监督权威的重要途径。当前,我们的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监督的力度、质量、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究其原因,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我们的法律监督工作还不够规范,依法办案和照章办事还没有成为自觉行动,导致对诉讼活动的一些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该监督的没有监督,或者不会监督,甚至不敢监督。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通过不断深化主题教育活动,开展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纠正超期羁押,清理违法扣押、冻结款物,复查不起诉案件等专项工作,解决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制度建设,在规范执法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执法不够规范仍然是当前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执法办案中有不少工作还缺乏完善、系统、有效的规范性制度,更突出的问题是不少规范要求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有的地方执法办案的随意性比较大,有的执法不文明,不注重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的因违法违规办案造成安全事故,有的在办案中搞利益驱动,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等。这些问题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危害很大,直接损害公正执法,损害执法的公信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果自身水平不高,执法不规范,不断发生问题,甚至发生重大冤案、错案,我们的法律监督就无法令人信服,也就不会取得好效果。只有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能够有效防止违法违纪和冤假错案发生的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相关联的突出问题,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三、要树立执法“人权”的观念

人权保障是一个国家文明和发展的重要体现,也是一个民主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作为被赋予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应该说在依法治国、保障人权方面扮演者举足轻重的角色,但在具体实践中,如何在检察权行使过程中保障人权,如何监督其他司法以及执法部门,对公民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课题。我们的刑事检察工作要重视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受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多年来,我们的刑事检察工作一直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片面价值取向,容易“先入为主”,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不够。然而,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之一就是对人权的尊重,也包括对那些违法或者可能违法的人的权利尊重。那么,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必须贯彻“无罪推定”原则,要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权利,要平等保护被害人以及证人合法权利,避免权利保护的片面性。自侦部门要坚持人性化办案,并大力查办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由于其对象的特殊性使其影响大,备受人们关注,因此,侦查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如何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也显得意义不同一般。也正是基于此,近两年来兴起的“人性化”办案思想引起了检察系统的高度重视,并逐步在侦查工作中推广。侦查工作的“人性化”应该体现在依法办案上,这是人性化办案的基础和底线。文明办案,平等对待犯罪嫌疑人,保障犯罪嫌疑人聘请、会见律师的权利,对重大侵犯人权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下查一级”的方式,全面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杜绝暗箱操作以及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监所检察工作要做好监督保障在押人权基本权利工作。监所在押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这一群体所处的社会地位特殊,其人权保障特别容易受到歧视。因此,对这些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更应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

四、要树立执法平等的观念

把重点保护公有利益主体转变到平等保护各类利益主体上来,我国加入WTO以后,大量国外公司、企业的涌入,加之各地招商引资,使我们的执法对象多元化,片面强调中外和内外有别不在适合新经济发展形势的执法需要。因此,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增强公正执法的观念,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不因国籍、地域和身份的不同,发生偏袒倾向,执法中彻底摒弃因地而异、因时而异、的执法观念。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等价交换为根本法则,“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地域与地域、公民与公民、法人与法人之间、各种经济成分之间都是平等关系,不容许任何特权,不承认任何“等级”差别,不能有任何地方保护,必须是所有的商品生产者在经济中都得到法律的平等,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执法活动中真正得到落实。同时,我们的执法活动要接受更为广泛的监督,把现有的检察事务公开转移到检察诉讼公开上来,用透明度原则公开司法程序,接受外界监督,有助于整个社会法制民主平等观念的形成及社会的法治化运转,为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取得创造条件。

五、要树立执法服务的观念

我国“入世”以来,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受社会价值观的影响,犯罪也会发生变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将出现新形式,涉及财产的犯罪或追求经济利益的犯罪将不断增加,成为主要犯罪类型,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因政府调控权的改变而呈现集中性、严重性的特点,环境犯罪的危害性将被高度重视等等。为适应这些新的变化,相关法律的不断修改则成为必然,而我们必须从执法就是打击的观念中迅速转变到执法就是服务上来。首先,要认真研究把握各种案件的性质、特征、规律,提高准确适用各种法律政策的能力,从根本上摆正执法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使执法过程服务于社会和谐、政治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有秩序生活的需要,充分发挥法律和法律监督的协调与保障功能。其次,要充分发挥预防犯罪的作用,通过预防宣传、法制讲座、行业预防、基层预防、重点预防、个案预防、社会化预防和检察建议等形式,达到预防打击、标本兼治的双赢效果。再就是检察工作要自觉地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以及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要对自己的工作经常加以检查和总结,善于根据党和国家一个时期的工作要求,适时调整查办案件的主攻方向和打击重点,特别要结合重大改革措施的推进,针对相关领域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及时研究打击和预防的对策,注意办案的方式和预防的效果,取得工作主动权,以执法服务保障社会、政治、法律的有效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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