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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的改造机理

时间:2022-02-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人道主义的改造机理人道主义是人格改造的母体,缺乏人道主义的监狱是不可能改造罪犯的。实践人道主义的过程就是改造罪犯的过程。人道主义是作为理论或原则存在着的,是作为监管人员的精神存在着的。毫无疑问,在人格改造的系统工程里,人道主义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改造要素,因为它能对罪犯的人格直接发生影响。缺乏人道主义血液的灌注和奔流,人格改造必然是苍白无力的。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人道主义的实践启动了人格改造。
人道主义的改造机理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二)人道主义的改造机理

人道主义是人格改造的母体,缺乏人道主义的监狱是不可能改造罪犯的。而且人道主义这一母体是否健康决定着人格改造是否能健康发展。实践人道主义的过程就是改造罪犯的过程。人道主义不仅改造了监狱的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物质文化,为人格改造创造了多方面的条件,而且,人道主义本身对罪犯的人格具有深刻的改造力量。需要指出的是,在监狱的实践中,人道主义并不是一种具体的改造罪犯的方式或手段。人道主义是作为理论或原则存在着的,是作为监管人员的精神存在着的。但是,它并不是抽象的、空洞的、难以捉摸的;恰恰相反,人道主义可以无处不在,可以体现于监狱的一切方面,大至刑罚理论、方针政策、各项制度,小至监狱日常管理的每一个细节乃至监管人员的言行举止和音容笑貌。(77)监管人员能够深切地理解和感受什么是人道主义,罪犯同样能够深切地理解和感受什么是人道主义。罪犯越能感受到人道主义,他们得到改造的可能性越大。毫无疑问,在人格改造的系统工程里,人道主义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改造要素,因为它能对罪犯的人格直接发生影响。在探讨劳动改造的构成要素时,“人道主义要素并不单独作为一个层次,它仿佛人体的血液循环系统,遍布全身,与其他系统复合在一起”(78)。在人格改造过程中也是如此。人道主义的血液必须灌注在监狱的行刑思想和方针政策之中,灌注在监狱的各项制度之中,灌注在监狱的管理和教育活动之中,灌注在监管人员的言行举止和人格形象之中,人格改造才能够生气勃勃,充满活力,健康发展。缺乏人道主义血液的灌注和奔流,人格改造必然是苍白无力的。

人道主义的基本改造机理是感化,或称感化教育。什么是感化教育呢?监管人员在执行刑罚时,以高尚的人类爱心,尊重罪犯的人格,维护罪犯的合法权利,真诚地关心罪犯的生活、命运和前途,满腔热忱地帮助罪犯克服各种困难,孜孜不倦地引导罪犯改恶从善,由于在这一切活动中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因此监管人员的这一切言行本身就具有了道德上的教育力量,就对罪犯的思想感情产生深刻的影响力和巨大的感染力,使罪犯的人格在潜移默化之中改恶从善。这就是人道主义的感化教育。下面,我们从人格的系统和要素的角度对这一基本的改造机理作一分析:

第一,人道主义所包含的感化教育首先作用于罪犯人格世界中的情感,(79)通过情感这一人格要素的变化,推动罪犯的改恶从善。我们曾经探讨过情感这一重要的人格要素,它同理性和意志共同构成人格的基础——自我意识系统。在第八章里,我曾阐明:“情感与人的社会活动密切相关:肯定的、积极的情感能有力地推动人所从事的社会活动,而否定的、消极的情感则能极大地阻碍人所从事的社会活动。”罪犯以怎样的态度和精神状态面对监狱的改造,同他们的情感密切相关。一般来说,罪犯的情感是否定的、消极的。原因显而易见:他们是因为接受刑罚惩罚而入狱的,严厉的惩罚必然具有极大的痛苦性;而且,由于成为囚犯,失去人身自由,他们必然会承受来自社会道德舆论和来自家庭的各种心理压力,可能遭遇各种生活危机和困难(如家庭破裂、女子无人教育、经济困难等)。这一切因素都使罪犯情绪低落、产生忧郁、烦恼、焦虑、自卑、怨恨、失望、痛苦等否定的、消极的情感。这类情感极大地阻碍了罪犯的自我改造。因此,改变罪犯的情感对人格改造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人道主义所具有的改造功能就体现于它能对罪犯的情感发生巨大的影响和改变作用,这就是感化。所谓“感化”,可以理解为使受教育者“因感动而变化”,或者“因感动而受教化”。而感动,就是情感上的激动,情感上的受感染,情感上的变化。由于监管人员是刑罚执行者,罪犯是被惩罚者,前者必须对后者进行严密的监视和高度的控制。因此,两者之间容易形成情感上的对立。但人道主义的实践则能化解这种情感上的对立。罪犯作为人,他们希望有做人的自尊,希望得到关心,希望自己的价值被承认。而人道主义的实践,则使罪犯切切实实感受到自己并没有被歧视、被抛弃;作为人,自己的人格和权利仍然是受到尊重的;自己的前途和命运是被关心的。由此,他们的情感就开始变化了。而监管人员作为人道主义的实践者,他们的人格形象必然因人道精神而富有巨大的感染力,他们不仅能使罪犯的感情要素发生变化,由消极变为积极,而且为罪犯树立了“怎样做一个真正的好人”的典范,推动罪犯改恶从善。对于罪犯而言,这是一个从情感体验到理性认识的发展过程。感化,是人格改造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因为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一个有多种心理成分参与的复杂过程,它不仅仅是理性思维过程,而且是情感体验过程。情感体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认识主体的心理状态和对客观事物的态度。因此,必须为人格改造建立情感基础,它存在于罪犯的内心世界之中;它将激活罪犯的认识活动,深化罪犯的认识活动,并使罪犯的认识活动转化为自我改造的实践。而罪犯内心世界的情感基础必须在监管人员实践人道主义的过程中才可能建立。

第二,人道主义之所以对罪犯具有巨大的感化教育力量,是因为它能直接作用于罪犯人格的动力系统,使罪犯的基本需要和高级需要得到满足,从而为罪犯需要层次的提升奠定基础。监狱实践人道主义,其中最基本的内容是关心和改善罪犯的生活(如衣、食、住、睡眠、治病等),满足他们最基本的需要。例如,在联合国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对犯人的住宿和窗户、新鲜的空气和充分的灯光、卫生设备和沐浴次数、衣服和被褥、饮食和营养、医疗和体育等都作了规定。在这一切规定中体现了监狱实践人道主义的最基本内容,或者说,最基本的人道主义是体现在这一切与罪犯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监狱制度上。罪犯首先是从他们在狱内的住宿、穿衣、饮食、卫生、治病、文娱体育活动等日常生活中感受和认识人道主义的。马斯洛指出,人的生理需要如果得不到起码的满足,其他高级需要不可能产生出来。在第六章论述人格动力的升华时,我曾经强调,监狱必须重视罪犯的生理需要或物质需要,保证罪犯的安全需要,深切理解他们的归属和爱的需要。这样才可能提升他们的需要层次。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人道主义的实践启动了人格改造。它首先满足了罪犯的基本需要,从而在情感的层面上使监管人员与罪犯达到了相融,因为“情绪和情感也是一种态度的体验,或者说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人的需要而产生的体验。”(80)人道主义的实践不仅能够使罪犯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而且能使他们的高级需要得到满足。所谓高级的需要,是指人的自尊的需要、认知需要、审美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监狱在实践人道主义的过程中,尊重和维护罪犯的自尊和人权,并且积极发展教育事业,为罪犯的学习创造条件,从而使罪犯的高级需要得到开发和满足。当罪犯的高级需要得到满足时,他们将从更深的层次上感受和认识人道主义,从而不仅在情感的层面上,而且在理性的层面上与监管人员达到相融。总之,人道主义之所以具有巨大的感化教育力量,是因为它启动了罪犯人格发展的原动力——本能和需要。由于人道主义包含了对罪犯各种层次需要的满足内容,因此,当人道主义的实践与教育融合为一体时,就能有力地推动罪犯需要层次的提升。

第三,人道主义所包含的感化教育之所以具有巨大的人格改造功能,是因为它能作用于罪犯的道德良心,实践人道主义的过程能够成为对罪犯良心的开掘和培育过程。在罪犯群体中,有许多人道德人格低下,良心麻木不仁,他们极端自私,信奉利己主义,坚持“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之类的信念和人生观。要改造这些罪犯的人格,首先必须使他们的良心得到开掘和培育。监狱的人道主义实践对罪犯具有良心开掘和培育的功能。罪犯危害了社会,破坏了他人的幸福,其丑恶行为是令人憎恨的。然而,现代刑罚却并不仅仅对罪犯实行报应,更重要的是对他们实行教育和改造,以人道主义精神挽救他们,使他们改恶从善。这是马克思所说的“用爱交换爱,用信任交换信任”的过程。这里所说的“爱”,是指监管人员挽救罪犯、劝其向善之心;这里所说的“信任”是指监管人员怀有罪犯可以得到改造的信心。当监管人员怀有这样的爱心和信任时,大多数罪犯都可能回报以爱和信任。这里所说的“爱”,是罪犯对监狱人员的尊重、感激,这里所说的“信任”,不仅是罪犯对监管人员的信任,而且是罪犯认为自己能够改恶从善的信心。在这种爱和信任的交换中,罪犯的良心得到了开掘和培育。他们在监管人员的人道主义精神感染之下可能感悟人类之爱,动摇“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之类的信念和人生观。人道主义对罪犯的良心培育是通过感化完成的,这种感化包含于监管人员的人道主义精神和高尚的行为之中,对罪犯的良心具有潜移默化的教化作用。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人道主义的改造机理是感化。人道主义所包含的感化教育主要是通过罪犯人格中的情感、需要和良心这三个人格要素而发生作用、实现其功能的。中国监狱在改造罪犯的实践中所形成的基本特色之一就是对罪犯的人道主义感化。关于中国监狱工作特色,我认为:“创立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劳动感化院’早已预示,‘感化’将成为我国劳改工作一个重要特色。从感化入手,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尊重罪犯的人格,关心罪犯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特别是家庭困难,使改造工作突破对立的、冰封的、悲观消极的心理防线而取得成果。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提出:‘尤其是对青少年罪犯,要像父母对待患了传染病的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犯了错误的学生那样,做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这段话充分体现了中国劳改工作感化改造的特色。”(81)人道主义感化使中国监狱成功地改造了各种类型的罪犯,其中,对日本战犯和国民党战犯的改造堪称世界监狱史上改造和矫正的经典之作。我曾就此写道:“人道主义,中国监狱的阳光,它穿透、融化着每一个罪犯内心世界坚强的冰层。无论这冰层是由民族仇恨,还是由阶级对抗所冰封,人道主义的阳光总是能射入他们心灵的最深处,使那道人类共有的、却死寂凝固已久的人性深流复活起来,涌动起来。”(82)这段话是就战犯改造而写的,我以为对大多数罪犯的改造来说,也是如此。而且,人道主义对罪犯所具有的感化功能在世界各国监狱都能得到实践的印证。

人道主义所包含的感化功能与刑罚所包含的惩罚功能在人格改造过程是相辅相成的。丧失自由的人往往更珍惜自由,失去爱的人往往更珍惜爱,离开了刑罚惩罚,罪犯难以对人道主义感化有深切的感受;离开了人道主义感化,单纯的刑罚惩罚只能造成罪犯在情感上的冷漠和对立。人道主义感化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刑罚惩罚对罪犯人格带来的负效应:单纯的惩罚压抑了罪犯的本能和需要,削弱了人格发展的原动力,而人道主义的实践则使罪犯的基本需要和高级需要得到满足,从而激活了人格发展的原动力;单纯的惩罚降低了罪犯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而人道主义的实践则通过对罪犯的人格和人权的尊重,使他们保持了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需要强调的是,人道主义感化与刑罚惩罚之间存在着一种辩证的互动关系,它们互相依存,互相渗透,互相转化。如果片面地强调人道主义的某些内容,就会损害和降低刑罚的惩罚功能。所以,实践人道主义也存在着理性化的问题。所谓行刑福利主义就是实践人道主义过程中的误区。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监狱中罪犯的物质生活水平也必然存在差异。但就某一个国家的监狱而言,罪犯的物质生活水平不能脱离整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水平。特别对于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不能片面追求监狱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片面地追求狱内物质生活的改善和提高,必然背离社会正义,削弱刑罚的惩罚功能。从罪犯改造的角度看,缺乏痛苦性的行刑过程,松懈的管理,安逸舒适的生活,是不利于罪犯的人格改造的。(83)因为在罪犯群体中多有贪欲的人,好逸恶劳的人,行为放纵的人,缺乏责任感的人,极端利己的人。对于这些人,如果只注重福利,只注重物质生活,必然造成人格改造的南辕北辙。监狱所实践的人道主义本身,其内容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关心和改善罪犯的物质生活(包括衣、食、住、医疗、卫生、体育等),这是实践人道主义的内容中基本的层次;第二,尊重罪犯的人格,维护罪犯的人权等,这是实践人道主义的内容中较高层次;第三,使罪犯的人格得到改造,得到健康发展,实现其作为人的价值,这是实践人道主义的内容中的最高层次。这三个层次的内容构成监狱人道主义实践的整体。占这一整体中心的是人格改造。“美国学者D·霍吉斯在考察了人道主义的源渊及流变以后,曾经一言中的地断定,人道主义传统的中心就是关于人格的全面发展的观念。”(84)背离了对罪犯的人格改造这一中心,监狱的人道主义实践也将失去自己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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