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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心和羞耻心

时间:2022-02-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忏悔:同情心和羞耻心1﹒良心忏悔:自己同自己相处。尽管良心的法庭是如此沉默,没有起诉书和判决词的宣读,然而良心的无声审判又极为严厉,甚至令人无地自容、痛不欲生。我强调良心的忏悔是自律的过程,并不意味着人格改造在这里是无所作为的。恰恰相反,道德良心的培育是人格改造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于同情心的开掘和培育。我曾经阐明,同情心的匮乏和同情心的淡漠是罪犯的人格缺陷。
同情心和羞耻心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二)忏悔:同情心和羞耻心

1﹒良心忏悔:自己同自己相处。每一个罪犯的人格世界都存在着珍贵的良心,但许多罪犯却听不到良心的声音,得不到良心的指引和审判。有些罪犯甚至被公众舆论认为是“黑了良心的人”或“丧尽天良的人”。如果在狱内,罪犯仍然听不到良心声音的话,他们既不可能认罪悔罪,更不可能改恶从善。即使有些罪犯在口头上认罪悔罪,甚至写了不少认罪悔罪的文章,但往往是迫于监狱的压力,为了应付和敷衍,或为了表现自己的“认罪服法”而已。其实在他们的内心深处并没有真正的忏悔。真正的忏悔不仅在于认识自己的罪恶,而且为此深感痛心,也就是说,真正的忏悔不仅是对犯罪的一种理性认识,而且是对犯罪的一种强烈的、否定的情感体验。真正的忏悔只能是良心的忏悔,即在良心的指引和审判下发生的忏悔;离开了良心,不可能有真正的忏悔。真正的忏悔不是被动的,从最终意义上说它不可能在外部力量的强制下发生,我们甚至可以说,在强制的条件下,不存在真正的忏悔。(84)因为良心的最高价值在于体现了人类的精神自律。我曾经援引过黑格尔所说的:“良心是自己同自己相处的这种最深奥的内部孤独,在其中一切外在的东西和限制都消失了,它彻头彻尾地隐遁在自身之中。”(85)良心的自律、良心的自我审判只能在“自己同自己相处的这种最深奥的内部孤独”中发生。真正的忏悔总是宁静的、孤独的。站在空旷的良心法庭上的,只有一个形影相吊的被告——那就是自我。尽管良心的法庭是如此沉默,没有起诉书和判决词的宣读,然而良心的无声审判又极为严厉,甚至令人无地自容、痛不欲生。那些在认罪过程中慷慨激昂甚至声泪俱下的罪犯,如果没有经历“自己同自己相处”的这种最深奥的内部孤独的良心审判过程,他们的忏悔往往是肤浅的,人云亦云的,甚至是虚假的。我在第三章中曾经写过,良心对道德主体的自我检查、自我审视、自我引导、自我监督和自我评价并不是在社会力量的压力下进行的,而是在“自己同自己相处的这种最深奥的内部孤独”中进行的,它是道德意志自律。

我强调良心的忏悔是自律的过程,并不意味着人格改造在这里是无所作为的。恰恰相反,道德良心的培育是人格改造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虽然良心为每个人的人格中所固有的,但个体之间良心的道德自律能力却是千差万别的。在罪犯中,有些人的良心具有较强的道德自律能力,他们在犯罪之后就受到了良心的审判,为自己的犯罪感到羞愧和后悔,深深陷于痛苦的忏悔之中。这些罪犯往往在狱内表现良好,能积极进行自我改造,赎罪意识强烈。(86)然而,有相当大一部分罪犯的良心则处于软弱无能和蒙昧昏暗的状态中。罪犯的这种良心自律能力低下的状况是如何造成呢?从客观上分析,同不良的社会道德风气密切相关;(87)从主观上分析,则是道德良心发育不良。我在第四章中曾认为,有一部分罪犯主要仅仅是为了避免惩罚或得到奖励而遵守道德规范的,他们的道德发展水平是很低的(见表4.2)。所以,道德良心的培育就成了人格改造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内容。对于良心来说,用“改造”这个词并不准确。因为良心是人所固有的,它代表人性中高级的方面,是引导人格向善的决定力量。因此,对良心而言,既不能“改”,也不能“造”,而只能使它在人格中呈现出来,发展起来。所以,我称之为“良心的开掘和培育”。但归根结底,它也属于人格改造的范畴。因为,“良心的开掘和培育”是通过增强罪犯的良心自律能力使其人格改恶从善。

良心虽然深深扎根于人的社会本能,同时它又是人类道德文明在人格世界的结晶,它既不会轻易丧失,也不容更改。但良心常常是弱小的,它仿佛深藏于人格世界的清泉,虽然纯洁无比,激荡着向善的活力,却容易被层层岩石、层层泥沙、层层枯枝败叶所覆盖、所堵塞、所窒息。如果人的贪欲利己之心太强烈,嫉妒仇恨之心太强烈,良心的泉眼就容易被覆盖、堵塞和窒息,久而久之,良心的清泉也会逐渐干涸。所以,任何人在追求自己的快乐和幸福的时候,是不能忽视良心的存在的。卢梭说:“良心是灵魂的声音,欲念是肉体的声音。这两种声音往往是互相矛盾的。”(88)我们应当经常面对良心,凝视它、请教它、倾听它的声音,这样,才不至于为强烈的欲念所主宰。良心是需要开掘和培育的,因为物质享受的诱惑、金钱财富的诱惑、情欲的诱惑,其力量与良心相比实在太巨大了,肉体的声音往往会压倒灵魂的声音。良心的清泉容易受到贪欲的熏烤。中国古代圣人早知此理,通过“吾日三省吾身”来倾听良心的声音,使良心的清泉滋润自己的人格世界。佛教有诗曰:“身是菩提树,心如明镜台,时时勤拂拭,莫使有尘埃。”这诗也表明,“心”容易蒙上尘埃,要经常拂试,才可保持人格的纯净。听不到良心的声音,人格迟早会因物质化、欲望化而堕落;堵塞了良心的泉眼,人格迟早会变得污浊和腐败。各类贪欲型罪犯的人生经历虽然各不相同,却一致地为此提供了最有力的例证。我们的任务就是帮助和引导罪犯在自己的人格世界中去寻找和开掘深埋在岩石、泥沙和枯枝败叶之下的良心,使它从岩石、泥沙和枯枝败叶的压迫下呈现出来,扩展开来,涌动起向善的生机和活力,从而使人格和灵魂得到滋润、荡涤和拯救。

罪犯对自己的良心的寻找、发现、开掘和培育的过程是自我反省和自我忏悔的过程,或者说,良心的自律能力是在罪犯的反省和忏悔中得到提高的。因此,我们应当教育和引导罪犯进入反省和忏悔之门。反省和忏悔之门在哪里呢?或者说,良心的开掘和培育的起点在哪里呢?在于同情心的开掘和培育。

2﹒同情心:良心忏悔之门。我在前面的几章中曾经多次阐述过同情心。我之所以非常关注同情心,是因为它是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本能,是人类道德产生的内在根据。由于同情心的存在,人才获得利他和向善的原始起点,正如孟子所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道德良心就是因这“仁之端”的充实和发展而形成的,这一充实和发展过程是人类道德文明在人格中的内化过程。因此,良心的开掘和培育首先在于教育和引导罪犯去寻找、发现、充实和发展自己的“仁之端”——这是良心真正的、唯一的源头。我曾经阐明,同情心的匮乏和同情心的淡漠是罪犯的人格缺陷。罪犯的良心自律能力的低下和薄弱,首先是因为同情心的匮乏和淡漠。如果缺乏同情心,罪犯是不可能进行反省和忏悔的。所以,我们应当教育和引导罪犯到自己的人格世界中去开掘和培育同情心这一良心的泉眼。

人与人之间的同情心是一种对彼此的痛苦和不幸的理解和认识,同时更是一种情感体验——他人的痛苦不幸,在自己的内心形成了痛苦和不幸的感受。孟子说,每个人见到“孺子将入于井”都会产生痛苦和不幸的感受,即“怵惕恻隐之心”。亚里士多德把同情心定义为“由见到某种罪恶的、破坏性的或痛苦的东西引起的痛苦之感”(参见第四章)。现代心理学所说的“移情”,与同情心在本质上是相同的。(89)同情心体现于将他人的痛苦和不幸移于自身感受的过程。同情心作为一种移情过程,是由自我情感体验强弱所决定的,“移情(即‘感人之所感’并同时能‘知人之所感’;是既能分享他人情感,对他人的处境感同身受,又能客观理解、分析他人情感的能力)是在情感的自我觉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面对自我的情感,我们越是坦诚,研读他人的情绪感受也就越准确。”(90)这就是说,自我情感体验越丰富、越细腻、越深刻的人,就越富有同情心,越具有移情能力。移情具有利他主义的性质,移情与关怀的核心是设身处地,“他人的痛苦就是自己的痛苦;推己及人,感人之所感就是关怀。”(91)因此,“人类融洽和美的关系是人际相互关怀、热爱的基础,这种和谐的人际关系源于情感的调谐能力,源于移情能力。”(92)而犯罪,则恰恰说明罪犯缺乏移情能力,“更典型也更可悲的是那些杀人越货的罪犯却最缺乏移情。强奸、儿童性骚扰、家庭暴力之类罪犯的共同特征就是没有移情能力。无力感受受害者的痛苦使他们在罪恶面前泰然自若,强词夺理,以强盗逻辑为自己的罪行开脱”。(93)因此,开掘和培育罪犯的同情心的过程也就是提高他们的移情能力的过程。对于大多数罪犯来说,这种移情能力是能够得到提高的。(94)

既然同情心体现于将他人的痛苦和不幸移于自身感受的过程,因此,对罪犯同情心的开掘和培育应当使他们进入移情的实践中去。正如人的各种能力必须在实践中得到提高一样,移情作为一种能力,也必须在移情实践中提高。这就必须在罪犯面前存在不幸者,然后,通过我们的教育和引导,并最终通过罪犯的体验、反省和忏悔,将不幸者的痛苦“移入”罪犯的内心世界。正是在这一移情实践中,我们使罪犯的同情心得到开掘和培育。我们将选择哪些不幸者呢?

第一,最主要的不幸者是犯罪的被害人及其亲属。大多数犯罪,如杀人、伤害、毒品走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拐卖人口、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诈骗、强奸、纵火、投毒等等,都会造成被害人。这些被害人,或生命被害,或容貌被毁,或身体致残,或家破人亡,或流落他乡,或骨肉分离,或贫病交加,或陷于困境,或前途中断,或身心交瘁,或精神失常……总之,犯罪造成了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的巨大痛苦。由于被害人的巨大痛苦,被害人的父母、丈夫、妻子、儿女以及其他亲属也遭受了深切的痛苦。这些痛苦往往是伴随终生的。(95)这些痛苦和不幸,都是非常现实、非常具体、而且往往是触目惊心的。罪犯是否知道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痛苦和不幸呢?有的罪犯应当是知道其中一部分的,特别是那些暴力犯罪者,能亲眼目睹被害人的痛苦和不幸。但有更多的罪犯却并不知道、甚至不愿知道,也难以想象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各种痛苦和不幸有多么巨大和深刻。因为他们所关心的不是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不幸和痛苦,而是自己受刑罚惩罚的不幸和痛苦。无论是知道或不知道,许多罪犯并不会通过想象被害人及其亲属所遭受的痛苦和不幸达到移情。然而,这种移情却是罪犯不可逾越的忏悔之门。因为,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不幸和痛苦是罪犯亲手制造的,如果对此无动于衷、漠不关心,那么,他们的良心复苏和改恶从善就毫无可能了。令人宽慰的是,监狱罪犯改造的实践已经表明,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种种痛苦和不幸,对罪犯的灵魂具有极大的震撼力。一种不幸和痛苦往往衍生出多种不幸和痛苦,犯罪者把被害人推入不幸和痛苦之中,对痛苦和不幸的衍生和发展、对不幸和痛苦的种种细节却毫无所知。一旦这些痛苦和不幸的详尽内容由被害人在声泪俱下、感人肺腑的揭露和倾诉中大白,就能震醒许多罪犯的良心,使他们的良心被发现,使他们进入内省和忏悔。因为他们在不知不觉中提高了自己的移情能力。被害人及其亲属是我们应当选择的主要的不幸者。因为他们的切身痛苦和巨大不幸对罪犯的良心最具有开掘、唤醒和培育的力量。面对他们,罪犯无法回避良心的审判。每一个罪犯都清楚:即使自己所面对的不是直接的被害人,但是自己也同样是制造被害人不幸和痛苦的罪犯,咎由自取,难逃罪责。所以,罪犯真正的忏悔,应当从同情被害人开始。

第二,罪犯的家属也是我们选择的不幸者。罪犯不仅造成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痛苦和不幸,也为自己的家庭和亲属带来了痛苦和不幸。绝大多数家庭,由于其中一个成员的犯罪和入狱,都会陷于某种生活的矛盾和困境之中,如年迈病弱的父母无人赡养、子女上学和受教育困难、经济收入锐减、家庭性生活中断、感情生活枯竭、承受社会道德舆论的压力,等等。在这种种矛盾和困境中,罪犯的亲属会感到痛苦和不幸。特别是,在狱内男性罪犯占多数,最不幸的是罪犯的妻子,她们所承受的痛苦和不幸更为沉重。她们含辛茹苦,承受种种压力,在孤独中支撑起家庭的一切。(96)在我们看来,罪犯的亲属所遭受的痛苦和不幸也具有对罪犯良心的开掘、唤醒和培育的力量。罪犯同样无法回避他们的亲属,因为他们深知,是自己的犯罪造成了家庭的痛苦和不幸。从狱内调查所得到的情况看,大多数罪犯对家庭成员的痛苦和不幸具有很强的移情能力:父母的忧愁、妻子的焦虑、子女的呼唤都能在他们内心激起巨大的情感波澜;一封凄切的来信,一次悲苦的接见都令他们深感痛苦。这无疑是移情的过程。尽管这种移情具有狭隘、甚至自私的性质(不少罪犯关心家庭,却很少去感受被害人的痛苦,甚至对被害人麻木不仁),却是不应当忽视的。在我看来,能够对自己的家庭和亲属怀有关切同情之心的罪犯,其良心总是能够开掘和培育的。而那些甚至对自己的亲人也丧失了移情能力的罪犯,其良心的开掘和培育已很困难。因此,罪犯若能对自己的家庭和亲属的痛苦和不幸保持着移情能力,我们就应当珍视它,并进一步开掘和培育它,使它由狭隘变得广大,由单一变得丰富,由自私变得利他。

第三,现实社会中的不幸者,如贫困地区、受灾地区的人们,失学儿童、家境极为贫穷和困难的人,残疾人等等。在这些普通百姓中的不幸者与罪犯之间是否可能产生移情呢?在监狱的教育和引导下也是同能的。尽管这些不幸者并不是罪犯的直接受害人,同罪犯素不相识,但是,他们的痛苦和不幸同样对罪犯的良心具有开掘和培育的力量。我们应当教育和引导罪犯去同情现实社会中的不幸者,通过移情感受他们的痛苦和不幸。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同情心,因为它的对象更为广大了。在这种同情心的开掘和培育过程中,罪犯也应当进入反省和忏悔。例如,那些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罪犯面对不幸的百姓,应当扪心自问,在自己为官掌权时是尽公仆的义务、为百姓排忧解难,还是以权谋私、贪污腐败?若有一颗关心百姓疾苦的仁爱同情之心,又何至于沦为贪官污吏?又如那些为了金钱财富、为了贪图享乐而侵害百姓的罪犯也应当从普通百姓的艰辛和痛苦中反思和忏悔自己的罪恶。

3﹒内向的愤怒:羞耻心。如果说,同情心的开掘和培育是罪犯的忏悔之门,那么,羞耻心的培育则是忏悔的进一步深化了。良心是以道德情感作为自己的存在方式的,它生存于由爱的情感、荣誉感、人道感、同情感、义务感、崇高感等令人愉快的、肯定的道德情感和恨的情感、羞耻感、卑劣感、忏悔感、罪恶感等令人痛苦的、否定性的道德情感之中。在第四章中我曾经指出,罪犯的道德良心之所以苍白无力,往往是因为缺乏丰富的、深刻的道德情感作为土壤和气候。良心在贫瘠的土壤和恶劣的气候中是难以成长的。在肯定性的道德情感中,最基本的是同情心;在否定性的道德情感中,最基本的是羞耻心。这两者共同构成良心的道德情感基础,极大地影响着良心的发育,影响着良心的自律能力。忏悔的道德情感动力不仅来自忏悔者对他人痛苦和不幸的同情之心,而且来自他对自我所犯罪恶的愤怒和羞愧之心。马克思指出:“羞耻是一种内向的愤怒”,“耻辱本身已经是一种革命”(97)。良心的自律,良心的自我审判,离不开羞耻心这一道德情感体验,其过程必然伴随“内向的愤怒”。人有羞耻之心,方可自我约束;缺乏羞耻之心必然肆无忌惮,谈何良心自律?弗洛伊德把良心比喻为严厉的法官,在它的自我审判中,岂能不动情感?“内向的愤怒”就是自我审判的情感体验。忏悔之所以是一种的情感体验过程,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它伴随着“内向的愤怒”,这种“内向的愤怒”,与忏悔者的自我批判,自我谴责,自我否定是融为一体的。我们不能想象真正的忏悔能够离开“内向的愤怒”这一深刻的自我情感体验。所以,良心开掘和培育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开掘和培育罪犯的羞耻之心。

罪犯是否具有羞耻心呢?我们不能一概而论,粗略地分析一下,可以分成三种情况。其一,有一部分罪犯具有比较强烈的羞耻心。这些罪犯的道德人格状况比较好,他们之所以犯罪往往是因为存在着较大的客观逼迫力;或者,他们的犯罪往往是在犹豫不决、缺乏坚强的道德意志控制的状况下发生的。一旦沦为罪犯,巨大的社会角色落差使他们在感情上难以接受自我。他们甚至为自己的犯罪感到不可思议:昨天我还是一个很幸福、很自由、受人尊敬的人,怎么转眼之间已经成了罪犯了?这种不可思议,是非理性的、情绪化的。当高墙电网成为铁一般的现实时,他们也会冷静下来。当他们在深夜凝视铁窗、辗转反侧时,强烈的羞耻之心会油然而生,他们深感愧对父母、愧对妻子儿女,甚至愧对社会;深感“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此,他们在“自己同自己相处的这种最深奥的内部孤独”中受到了良心的谴责与审判,产生了“内向的愤怒”。这类罪犯往往不需要监管人员作更多的教育,就能自觉地进行自我改造。因为他们能够自觉地忏悔,具有较强的良心自律能力。(98)其二,大多数罪犯虽然不乏羞耻之心,但这种羞耻之心却并不强烈,也不很持久。当成为身陷囹圄的罪犯时,他们也会深感羞耻。然而当他们渐渐融入罪犯群体时,这种羞耻之心也就淡漠了。其中有些罪犯甚至还可能产生自鸣得意的感觉,因为他们看到不少罪犯比自己更“低等”:罪行比自己的大,刑期比自己的长,行为比自己的更丑恶,等等。(99)大多数罪犯也会受到良心的自我审判,他们也会感到愧对家庭,但却很少会感到愧对社会。而且,他们很善于缓解、甚至逃避良心的严厉审判。我在第六章探讨弗洛伊德的升华理论时,曾介绍过这位心理学家的自我防御机制理论。大多数罪犯是善于运用自我防御机制躲避良心的审判、降低和消解“内向的愤怒”。(100)其三,在罪犯中存在少数完全丧失了羞耻之心的人,他们的良心因失去最基本的道德情感体验而麻木不仁,冷漠萎缩。在这类罪犯中大体上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多次入狱的累犯和惯犯。由于长期的犯罪生涯,多次的判刑经历,使他们逐渐丧失了羞耻之心。他们重入监狱仿佛荣归故里,泰然自若,不思悔改自新,只求东山再起。对于这些累犯和惯犯来说,良心的闭塞沉寂由来已久;另一种是具有犯罪人格的人,他们具有反社会的人格障碍(见表4.1)。这类人格障碍者的最主要特征之一就是“无后悔之心,也无羞耻之感”,(101)其表现有“他们把自己所遇到的任何困难都归咎于命运或别人的错处,因而他们不能感觉自己有缺点,自己有什么需要改正的。他们经常把社会或外界的一切看作是荒谬的、不应该如此。”“他们认为自己对别人没有责任可言。如对不道德的行为没有罪恶感、伤害别人而不觉后悔,并对自己所作所为都能做出自以为是的辩护。他们总以自己的想法放在首位,以自己的利益压倒一切,而不管他人的心情和状态。”“他们的行为后果伤害和致痛别人,使左邻右舍鸡犬不宁,而他们自己却泰然自若。”(102)上述这两种情况往往可能发生在同一个罪犯那里,因为在累犯和惯犯中,具有反社会人格障碍的人是为数不少的。我之所以将两种情况区别开来,是为了说明:前者的羞耻之心主要是由于环境因素、犯罪经历等原因而逐渐丧失的;而后者羞耻心的不存在则不仅同后天的环境因素、犯罪经历相关,而且同先天的生理遗传因素相关,他们存在社会本能的缺陷。

从上述我们对罪犯羞耻心状况的基本分析可以认为,开掘和培育羞耻心对大多数罪犯来说是必要的。我们应当怎样去教育和引导罪犯去形成自己的羞耻心呢?

罪犯羞耻之心的形成是刑罚惩罚和道德人格教育共同作用的结果。孟子在《告子》中认为:“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103)这“四端”与生俱来,证明人性本善。在我看来,与生俱来的“善端”只有一个,那就是恻隐之心,而羞耻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并非与生俱来,而是由社会文化塑就的。(104)孟子所说的“羞恶之心”即羞耻心,它完全是由文化造成的。我们可以把这种文化称之为“羞耻文化”。所谓羞耻文化,简而言之,是能够使人形成羞耻之心的文化,如宗教的教诲和忏悔、道德教育、各种惩罚等等。人类的羞耻文化同样源远流长。它是以两性关系中的禁忌为源头和主轴的。(105)由于羞耻文化的差异,不同时代的人对两性关系中的各种现象有不同的羞耻心体验,即使在同一时代中,各民族对两性关系中的各种现象(如通奸、同居、一夫多妻、婚外恋、同性恋等)的羞耻心体验也存在极大的差异。(106)但羞耻文化并不限于两性关系,它涵盖着社会道德生活的各个方面:凡是违背道德的动机和行为都可能在个体那里形成羞耻之心。在人类文明中,能够使个体形成羞耻心的文化和手段是丰富的。在伦理道德、宗教、教育、政治、法律、习俗、文学艺术中都包含着羞耻文化。其中,惩罚是羞耻文化的主体内容,从狭义上看,羞耻文化就是惩罚文化。在伦理、宗教、教育、政治、法律、习俗中都存在着惩罚文化。在漫长的历史中,人类创造了极为丰富的惩罚文化。惩罚为什么能够形成羞耻心呢?根本原因在于:人是社会动物,任何个体不能离开社会群体而孤立生活。因此,群体对个体的态度就成为个体自我评价的主要根据,决定着他的情感体验。任何个体都担忧和恐惧遭到群体的冷淡和抛弃。正如现代社会哲学家弗洛姆所指出“对人类孤独的感受,得不到爱的重新结合——这是羞耻之源,也是罪恶与忧虑之源。”(107)而惩罚则表明,个体遭到了群体的冷淡,抛弃和否定性评价。惩罚使个体在群体中丧失了爱和信任,他孤立了、名誉和地位下降了。因此,个体就不可避免的会形成内心的紧张状态,产生道德焦虑,即意识到自己违背了群体的道德规范;因而产生了羞耻之心。惩罚文化作为人类道德文明的一部分,在人格中的内化结果就是良心的存在方式之一——羞耻之心。当外在的惩罚内化为羞耻心时,个体就形成了“内向的愤怒”——即自我惩罚。罪犯羞耻之心的形成也不例外,它首先是惩罚文化的产物。

刑罚以惩罚的严厉性为本质特征,它无疑是人类创造的主要的惩罚文化。我们所追求的刑罚惩罚的效果是什么呢?我在导论中曾援引过贝卡利亚所说的“刑罚的目的并不是要使人受到折磨和痛苦,也不是要使已实施的犯罪成为不存在。……因此,刑罚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的人再使社会遭受危害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因此,应当采用的只是这样的刑罚,即在保持刑罚同犯罪行为相均衡的条件下,它给人们的精神上的影响是最强烈的和最持久的,而使罪犯的身体受到的痛苦是最少的。”(108)对于罪犯来说,刑罚惩罚的效果就体现于对他们的精神产生最强烈的和最持久的影响,其中包括使他们形成羞耻心。刑罚惩罚对任何受惩罚者来说毕竟是一种极大的耻辱,“耻辱是一种受到公众谴责的标志,它使罪犯失去了公众的赞助、祖国的信任和社会所倡导的友爱”。(109)大多数罪犯都能够或深或浅地感受和体验刑罚为他们带来的耻辱,产生羞耻心。但是,这种感受和体验是因人而异的:有的人深刻而强烈,有的人肤浅而微弱;有的人刻骨铭心,终生难忘,有的人却“好了伤疤忘了痛”。可见,刑罚惩罚只是羞耻心形成的外在因素,“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110)内因什么呢?是罪犯的道德人格。罪犯的道德人格越好、主观恶性程度越浅,他们越具有道德自我评价能力,对刑罚惩罚的感受和体验越深刻、强烈和持久,罪犯的道德人格越低下,主观恶性程度越深,则越缺乏自我道德评价能力,对刑罚惩罚的感受和体验越肤浅、微弱和短暂。特别是不少累犯、惯犯,经历多次判刑入狱,对刑罚惩罚的感受和体验变得麻木不仁,其羞耻心也极为淡漠了。(111)所以,对罪犯羞耻心的培养,一方面离不开刑罚惩罚,另一方面还必须通过提高罪犯的道德人格,使他们形成对刑罚惩罚的感受和体验的能力。(112)其中,同情心和自尊心的培育是最为重要的。自尊心是羞耻心之母。有自尊心的人,能尊重和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名誉和形象,渴望自己受到社会的尊重,具有强烈的荣誉心和羞耻心。因此,培养和提高罪犯的自尊心,是使他们形成羞耻心的基础。清代思想家龚自珍强调在道德教育中要把羞耻心培养置于首位,即“教之耻为先”。如果罪犯能够形成深刻的羞耻心,那么,他们就会在“内在的愤怒”体验中深化忏悔,从而使道德良心得到进一步的开掘和培育。而且,古人说“知耻近乎勇”,当罪犯形成主体意识,羞耻心会转化为荣誉心,而对荣誉的追求则能使罪犯走向新的人生。

良心:忏悔和羞耻心

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对可耻行为的追悔是对生命的拯救。

英国历史学家卡莱尔:羞耻心是所有品德的源泉。

英国戏剧家莎士比亚:能够忏悔的人,无论天上人间都可以不咎既往。

德国思想家尼采:把自己的罪过向对方忏悔,随后就忘得一干二净,但是大多数的听者并不那么健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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