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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与海南旅游法规

时间:2022-02-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行政与海南旅游法规海南省法制办公室立法处处长 郑 勇依法行政和旅游行政管理工作密不可分。我们从依法行政发展历程、基本要求、国务院关于法制建设的最新要求和海南旅游法规建设几方面进行探讨。依法行政确立阶段主要有几件标志性重大事件。国务院工作规则明确规定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和加强行政监督作为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
依法行政与海南旅游法规_海南国际旅游岛之旅游探索

依法行政与海南旅游法规

海南省法制办公室立法处处长 郑 勇

依法行政和旅游行政管理工作密不可分。我们从依法行政发展历程、基本要求、国务院关于法制建设的最新要求和海南旅游法规建设几方面进行探讨。

一、依法行政发展历程

依法行政在我国可分为起步、确立和全面推进三个阶段。

(一)起步阶段。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大体分为三步。

第一步: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的中央工作会上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6字方针,12月22日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将其正式写入公报,标志着中国当代法制进程的开始。

第二步: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通过我国的新宪法。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府分别于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颁布四部宪法。《82年宪法》延用至今,所以称它为新宪法。它第一次确立了依法建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

第三步:1987年,党的十三大从宏观上提出改革开放背景下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任务,强调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全过程,并明确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确立阶段。

依法行政确立阶段主要有几件标志性重大事件。

第一件:1993年李鹏总理在全国人大会议上首次提出依法行政。1993年10月9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正式提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第二件: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定为治国方略,并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

第三件: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突出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是我国第一次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宪法形式予以明确,这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从1989年到1999年,全国人大先后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一系列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

(三)全面推进阶段。

依法行政全面推进阶段有一系列标志性重大事件。

第一件:1999年国务院召开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朱镕基总理到会并讲话,国务委员王忠禹代表国务院做了依法行政、从严执政、勤政务实、高效廉洁的报告,同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部署依法行政工作。

第二件:跨入新世纪之际,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政府对与世贸组织原则和要求不一致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颁发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三件:2003年国务院修订了工作规则,强调了四个方面的重点内容:一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二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三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四是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国务院工作规则明确规定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和加强行政监督作为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

第四件:全国人大颁布《行政许可法》。2004年1月,国务院专门召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会议,这充分表明国务院贯彻实施依法行政的决心。

第五件: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一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出10年基本实现建设法制政府的目标,明确10年内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

第六件:2005年中国政府重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当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第七件:2006年国务院重点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当年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行政依法工作会议,提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同时,明确行政复议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理念。

第八件:2007—2008年国务院重点抓基层政府的依法行政,突出提出要加强市县政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完善市县政府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九件:2010年10月国务院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

第十件:2011年1月23日,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意味着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都实现了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形成。

从2003年开始,国务院每年都在依法行政方面突出一个重点工作。

二、依法行政基本要求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六方面的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一)合法行政

法制统一原则的具体化,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在政府行政执法领域的基本体现。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执法的主体,无论组织机构或个人,都应当是合法的,应该有法律法规明确的授权,或者取得合法资格组织的法定授权。其二,政府和部门所有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有法定依据,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和规定授权的职责内进行执法和行政活动。比如,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修订以后,明确授权旅游质量监督所具有法定主体执法主体,第50条规定了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同级旅游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执法。这是旅游质量监督所执法的依据和来源。

(二)合理行政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现代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在两点:一是裁量合理,二是管理适度。在根据行政权处理事情时,要依据法律采取和它相适应的成比例的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尽可能避免采取损害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导游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我们在执法时可以不罚,也可以少罚,还可以罚500元,怎么把握才能做到裁量合理,要根据有关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表现予以相应的处罚,管理适度意味着达到管理目的即可。

(三)程序正当

现代法制特别强调程序的重要性,程序不仅是达到公正的过程和手段,本身也是一个直观的公正,包括法制在内的所有方面,程序的正当和公正一直被认为优先于结果的公正和实体的公正。在具体执法中应该遵守程序正当原则,否则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决定和行政处罚应当听证和公告的,就必须依据相关程序办理,否则可能承担违法的后果。

(四)高效便民

这里说的高效是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的制度效率,即行政活动、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时间和时限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决定。有人以为高效便民是讲速度,以后办理处罚当场办结就完了,不用走那么多程序,如果这样理解是错误的。依法行政中的高效决定不是简单的时间上的节约和快捷,甚至不单纯是资源消耗和数量减少,而是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最长的时间范围之内,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办理行政行为和行政决定的时间,不能无故拖拉。高效主要是行政机关从关心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考虑的,也体现了对老百姓的方便。各级政府政务中心出台一系列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流程,一个窗口对外,一次性办结,是高效便民的体现。

(五)诚实守信

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以及相关的机构,诚实守信是能够获得其他主体认可与认同,能够与其他主体接纳和受到尊重的重要品格。法制政府诚实守信最重要的标志是政府要自觉守法。2003年出台的《行政许可法》第一次将诚信原则写入法律,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得行政许可,享有从事相应特定活动或者实施特定行为的资格获得的权力,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许可。如果行政机关因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许可,要给予适当补偿,这都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

(六)权责统一

社会职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方面政府及其部门在管理过程中,有不可推托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政府行使职权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相关的行政活动。政府和部门如果不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违法执法滥用权力,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三、国务院关于法制建设的最新要求

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是关于法制建设的最新要求,主要有七方面的内容。

(一)法制政府建设总体要求

需要重点把握的奋斗目标是建设法制政府,突破口是体制和机制创新。今后一段时期主要着力点有四个方面:一是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二是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三是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四是保证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

(二)行政机关特别是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要带头学法、遵法和守法;重视法律干部的提拔和使用;学法的目的是提高运用法律思维和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重视提拔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干部。二是推进依法行政的法律知识测评,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干部,任职前考察岗位学习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决定还提出,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加强法律知识的测试。三是对执法工作人员不仅有一般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还有专门的执法考试。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如,旅游部门的执法人员,其提拔任用的主要依据是依法行政情况和法律考试成绩。

(三)加强制度建设,主要是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一,加强文件清理,原则上规章每隔五年、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明确规定只有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才能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制定的程序,重点需要把握“两个不得”:不得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不得违法增设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

《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最低层次是省政府规章,并且只能设一年期临时许可,规范性文件没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政收费项目只能由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规范性文件都不能设定这些行政处罚,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设定”不等于不能“规定”,规范性文件可以引述上位法为依据依法处罚。关于行政强制,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只能在职权范围内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

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经过法制机构审查,最后还要经过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这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三个法定程序,一是公开征求意见,如果涉及部门权利义务的,如对景区景点、导游管理中,设定一些义务,或者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开征求意见;二是法制机构审查,在上会讨论之前作出是否合法的意见,如果不合法则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三是集体讨论,政府规范性文件要经常务会讨论,部门规范性文件要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

第三,强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海南省2008年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和监督管理的规定,要求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一律由省政府备案,统一发号,统一公布。各市县旅游局起草的文件,应当由市县政府备案。文件生效的时间以备案的时间为准。

(四)科学民主决策

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决策。重大事项决策一般要经过五个程序:一是公众参与,二是专家论证,三是风险评估,四是合法审查,五是集体讨论决定。公众参与有两个层次,一是公开征求意见,二是公开听证。公开听证一般要求听证会10日前将决策主要内容、决策利益采取的措施发给听证参加人。

(五)行政执法

根据决定要求,下一步行政执法的重点是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生产、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以及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中,旅游行政执法和旅游市场秩序的管理应当是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去年年底,国家旅游局颁发了《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提出今后一到三年时间,旅游行政执法的重点是治理零负团费、加强合同监管、规范行政许可的资质资格、治理旅行社部门承包经营等。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寓管理于服务,管理和服务并重,治理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完善执法保障机制,执法和利益脱钩。罚的钱不能拿到自己腰包,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是信息公开,二是办事公开。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也就是说,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都应当公开,信息不公开的应当是例外。办事公开,即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应该推行全面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的相关信息。相关管理事项尽可能纳入政府服务中心。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需要重点把握的是对群众举报投诉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作出处理,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另一个要求是对重大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四、海南旅游法规建设

由于旅游业是新兴和后发产业,加上同其他行业关联性比较强,旅游法规建设十分重要。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推进旅游综合执法,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旅游立法工作,完善旅游相关法规”。国务院文件对一个省的立法工作提出这么具体的要求,可见旅游立法工作在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重要地位。省人大和省政府把构建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相适应的法规体系放在立法首位,去年面向全省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人大编制了海南国际旅游岛专项立法计划,从综合管理、产业发展、民生保障、环境建设四大类,确定了56个立法项目,其中直接涉及和促进保障旅游产业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有34个。推进旅游产业发展方面,专项规划提出文化产业促进、会展经济促进、热带农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邮轮游艇产业以及高尔夫产业发展、物流枢纽产业等条例,还有森林旅游相关条例等。去年,省政府在游艇立法方面已经做了一个尝试性的规定,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了《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有效促进了游艇产业发展。旅游市场的主体规范和维护秩序方面,规划提出制定景区景点、餐饮业、权益保护、价格管理、旅行社管理、导游、酒店、旅游车等方面的规定。

为加大旅游业体制机制创新和规范旅游经营行为、管理行为的力度。我省已正式出台了五项旅游法规,分别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和《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

主要以法规形式将国务院和省委有关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总体部署固定下来,是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基本法”,对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大事项和基本原则做了综合性规定,共分六章,规定了建设发展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与实施、生态建设、产业发展、社会建设与保障措施。条例的特点是为以后增加相关具体措施留下了空间。对这个条例,须重点把握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基本原则,即扩大开放、深化改革、先行先试、环境优先、统筹协调、强岛富民。其中,强岛富民是目标,扩大开放是手段,深化改革、先行先试是措施,环境优先是要求,统筹协调是方法。

二是明确了相关机构在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地位和职责。条例提出了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协调机构。领导机构是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工作机构是海南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协调机构是旅游发展委员会。领导小组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决策机构,主要负责重大决策和重大举措、建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审批审定重大旅游项目。旅游规划委员会是工作机构,最重要的职责是组织实施重点景区、度假区、旅游开发区的发展规划,负责审查并实施发展规划。省旅游委主要牵头负责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规划编制、旅游资源管理和旅游项目审核。领导小组也是省委协调机构,省委专门编制了领导小组的章程,规定组长是省委书记,第一副组长是省长,由省委省政府20多个部门,以及海关、人行等相关部门组成。

三是强化对岸线资源的严格保护。沿海重点区域最高潮位线内陆地延伸最少100—200米的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对海岸带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四是在产业发展方面,条例鼓励发展邮轮产业、文化产业、体育健身业、热带特色农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五是在保障措施方面,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全部向外资和社会资本开放,对所有企业实行同等待遇。

(二)旅行社相关管理法规

关于旅行社管理的法规有《旅行社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1985年,国务院出台我国第一部有关旅行社的法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1996年修订,2001年又部分修改,2009年全面修订成为新的《旅行社条例》,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也于5月3日起发布实施。

1.新修订《旅行社条例》的变化

第一,类别划分。取消了国内社、国际社的类别划分,只对旅行社进行经营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及出境旅游的业务划分。对出境旅游业务审批做了规定,只要两年不违法,没有受到行政机关处罚就可以依法免费办理出境旅游业务。

第二,调整审批权限。由省级或委托设区的市级旅游部门审批旅行社国内和入境旅游经营业务,由国家旅游局或者国家旅游局委托省级旅游部门审批出境旅游经营业务。

第三,注册资本的变化。将旅行社注册资金降到30万。

第四,分支机构的设立。取消了旅行社设分支机构在接待人数上的限制,调整质量保证金数量,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并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不受地域限制。

第五,质量保证金数额。旅行社经营境内旅游只要存20万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业务存140万。旅游质量保证金可以凭银行担保,对三年无过错的旅行社减50%。质量保证金利息和本金都归旅行社所有。质量保证金只在三种情形下才能动用:一是旅行社合同违约,侵犯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旅行社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行者退团;三是对旅行社拒绝或者不愿意赔偿的,法院可以直接划拨。

第六,旅行社年检。取消了对旅行社实行年检的制度,规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旅行社信息和报送资料进行监督。

第七,监督管理。由原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一家增加为旅游、工商、价格、商务等部门。

第八,法律责任。将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期限由15—30天调整为1—3个月,对罚金处最高罚5万提高到15万。增加了对导游和领队的处罚。

2.《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的重点内容

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月1日起施行。管理规定通过采用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对上位法的具体规定进行了变通,同时对国家《旅行社条例》做了细化和补充规定。如,明确旅行社对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分社和服务网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都由总社承担,服务网点不能从事招揽、咨询以外的活动;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对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包括旅行社诚信机构、投诉信息等。旅游管理部门要建立旅行社诚信档案,把公告内容记录到档案中,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并依法在主要媒体公布。

重点把握一下有关变通的规定:

对《旅行社条例》规定处一万以下罚款但没有明确底限的,明确底限为1000元以上。对违规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加了处罚内容和加重处罚,即准许默许其他企业团队或个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以及承包挂靠形式变相经营的处10万—5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零负团费的处1万—1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和执照。明确规定旅行社的旅游产品向所在地价格部门备案。对旅行社虚假宣传,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20000元罚款。加重对委托不具有相关资质旅行社的处罚,直接予以吊销,不支付导游、领队相关费用或只给低于接待费用的支付,或要求导游垫付不合理费用,对这些行为增加了处罚。新增禁止旅行社“甩团”行为,规定旅行社不得以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擅自终止旅游团队的运行、滞留旅游者,或者转并旅游团队。对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降低约定的服务标准或者加收服务费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为均予以处罚。

在旅行社经营方面,细化了合同事项内容。保护导游、领队的权益,明确旅行社聘用导游、领队要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保障旅游者知情权,规定旅行社应当根据旅游合同制订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向旅游者发放旅游行程表和旅游服务质量评议表。规定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或者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假冒伪劣商品要求退换的,旅行社有义务协助旅游者退换。

此外,鼓励旅行社开发、创新具有热带海岛、本地民族文化风情以及其他特色的旅游产品,创建知名品牌。规定外省市旅行社可以组织当地旅游团队直接到海南旅游,这将为外省市旅行社来海南开展旅游业务提供极大便利。

(三)《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

《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首次对旅游景点景区的导游作了规范;首次提出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导游人员培训不得收费,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首次明确提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导游信用档案,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对海南经济特区以外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在本经济特区执业,应当参加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导游知识和现场导游考试。考试合格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导游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的,方可申请领取导游证。旅行社可以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导游证。

《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对导游经营提出一系列要求,如导游人员可以通过银行结算的方式获得有关旅游经营者支付的佣金,旅行社可以根据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给予奖励。对导游服务公司经营提出一系列要求,如资格要求、执业要求、劳动关系要求和管理要求等。

(四)《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

主要内容:一是分级审批,一般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规划,经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机构批准实施。二是规划衔接,景区景点规划涉及海洋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等规划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三是景点建设,要求环境保护设施、游客安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景区,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机构批准实施。禁止在景区内违反规划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此外,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景区景点的义务。对景区景点从安全措施、内部管理和经营等方面提出要求。对违规建设重点旅游景区造成低水平、低档次重复建设的,依法予以拆除,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旅游景区景点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政府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问责。对景区景点未设置中英文导向、解说标识,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未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签,明码标价,违规提供浏览项目、价格违法以及报送报表违规等情形,设定了不同的处罚。

(五)《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主要解决旅游市场存在的四个突出问题:一是明确旅游景区景点及特种旅游项目价格管理形式;二是建立旅游饭店价格管理长效机制;三是打击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四是打击旅游经营者虚高标价。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旅游价格管理形式,《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规定旅游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政府指导价针对主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旅游饭店客房价格,依托国家自然、文化资源兴建的景区景点门票,旅游缆车、观光车、游船等客运服务价格,导游解说服务价格,大型演艺、游艇、潜水、漂流、探险、水上和空中观光等特种旅游项目价格。其他旅游价格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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