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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流民”与“移民”

时间:2022-01-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明代的“流民”与“移民”正如题目所示,本课题的研究亦将会表明,外来人口是构成明清时期秦岭—大巴山区社会的主体,外来劳动力是明清时期秦岭—大巴山区资源开发的主力,流动亦堪称明清时期秦巴山区社会乃至经济的主要特征,因此,秦巴山区的外来人口或移民也是本课题要着力研究的主要对象之一。事实上很难证明明代存在严格的“逃户”和“流民”分类标准,官方文书中所用概念亦无统一规定,试举数例以为证。
明代的“流民”与“移民”_明清长江流域山区

(一)明代的“流民”与“移民”

正如题目所示,本课题的研究亦将会表明,外来人口是构成明清时期秦岭—大巴山区社会的主体,外来劳动力是明清时期秦岭—大巴山区资源开发的主力,流动亦堪称明清时期秦巴山区社会乃至经济的主要特征,因此,秦巴山区的外来人口或移民也是本课题要着力研究的主要对象之一。对于秦巴山区的外来或迁移人口,历史文献中有多种不同的表述,如“流民”、“棚民”、“客民”、“客籍”、“客户”、“移民”、“新民”,等等,这些名称各有其具体内涵,却又互有交叉,且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时段,所指亦有变化。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名称或与现代学术研究概念的内涵不相一致,或根本无法在现代学术研究概念中找到相应的词汇。(160)

如果以现代学术研究概念概括之,这些人口的性质大致不外流动人口和迁移人口两种。《中国大百科全书·地理学》对人口流动和人口迁移作了明确的区分:“人口流动(population flow)一般指离家外出工作、读书、旅游、探亲和从军一段时间,未改变定居地的人口移动。人口流动不属于人口迁移,流动的人口不能称为移民。人口流动分为周期流动和往返流动。”而“人口迁移(population migration)”则指“一定时期内人口在地区之间永久或半永久的居住地的变动。人口迁移的形式为移民”。(161)可见,是否改变定居地是区分流动人口与迁移人口的基本标准。那么,传统的“流民”涵义约略可与流动人口相近,(162)但要确定是否“移民”就不那么容易了。

尽管从理论上讲,移民与流民的差异是显然的,但事实上由于定居、定居时间、定居地等概念的不确定性,人口的再次迁移等因素较普遍存在,要严格、准确地区分历史上的流动人口、迁移人口是否在迁入地定居、何时定居、定居时间长短、是否再次迁移等是十分困难的。因此,流民和移民的界限又是相对的、难以清晰区分的。

不妨让我们先从历史记载上作一番考察。人口流动虽然是明清时期突出的社会经济现象,但是,从朝廷到民间,各种文献中关于流民、移民等概念的使用却互有差异,不仅明清两朝各不相同,即使同一朝代,同一概念的涵义也各不相同。如何界定或怎样表达,又与各时代人口政策与人口问题密切关联。

明代的人口政策对户口登籍的要求很严厉,而且有无户籍非常重要。明初就有人户“各以原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的规定,而发还原籍纳粮当差是明代前期处理流移人口的基本原则。万历《大明会典》载:“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须穷究所逃去处,移文勾取赴官,依律问罪,仍令复业。”(163)《明律》对脱籍的惩罚相当严厉,“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杖八十,附籍当差。若将他人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者,有赋役者,亦杖一百,无赋役者,亦杖八十。”(164)相关地方的官吏和里甲人等失职而脱漏户口,同样要受到严惩。(165)

对于流移人口,明代不仅有逃户、流民之区别,亦有附籍、移徙之说法。清代官修的《明史》对明代的逃户和流民等给出了非常明确的定义,该书《食货一》云:

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侨于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166)

与前引现代对人口流动等概念的界定相比较,这里的界定基本上以人口流动的原因、动机为依据,乃相对于统治者立场、态度而言的,而现代定义则不太注重这些因素,强调的是是否永久或半永久改变定居地,二者的差别是显然的。

检阅有关史籍,可知《明史》所记述户口部分的相关内容有不少是据万历《大明会典》而成,虽然如此,其定义的真正涵义却多与万历《大明会典》不无抵牾。诚然,万历《大明会典》关于户口的有关条例分别列有“逃户”、“流民”之目,俨然有所分类,然而,认真研读所载各条目的实际内容,却又难以将二者截然区别开来。万历《大明会典·逃户》第一条和万历《大明会典·流民》第一条分别云:

凡逃户,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令监生同各府州县官拘集各里甲人等审知逃户,该县移文,差亲邻里甲于各处起取。其各里甲下或有他郡流移者,即时送县,官给行粮,押赴原籍州县复业。

凡流民,正统二年(1437年),令各处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妇大小丁口,排门粉壁,十家编为一甲,互相保识,分属当地里长带管。若团住山林湖泺,或投)官豪势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司,不服招抚者,正犯处死,户下编发边卫充军。里老窝家,知而不首及占緗不发者,罪同。(167)

不难看出,“逃往各处”和“他郡流移”两种不同的表述,似可成为区别“逃户”、“流民”二者的基本标准。因此,“逃户”和“流民”较为明确的区分似乎是:流徙人口对于其籍贯所在地而言是逃户,而在其寄居地或新落居地则称之为流民或者流移。

又如万历《大明会典·逃户》载:“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诏,陕西、山西、河南等处军民,先因饥荒逃移……”即称因饥荒而离籍,照《明史·食货一》的定义应视为流民,而不应称逃,而这里不仅称“逃”,且归于“逃户”项下。万历《大明会典·逃户》项下还载有宣德五年(1430年)关于逃户寄籍的条例,乃明代有关寄籍较早的规定。(168)据《明实录》记载,当时提出这一问题的是兼掌行在户部事务的兵部尚书张本,张本在报告中称:“天下人民,国初俱入版籍,给以户帖,父子相承,徭役以定。近年,各处间有灾伤,人民乏食,官司不能抚恤,多致流徙。朝廷累免差徭,谕令复业,而顽民不遵者多。官吏、里甲,或徇私情,或受贿赂,为之隐蔽。请严禁令,责限回还。仍依先年榜例:如每丁种有成熟田地五十亩之上,已告在官者,准令寄籍……”(169)显然,百姓流徙的原因是灾伤乏食,并非为避徭役,张本亦称流徙而不是称逃,当属《明史·食货志》所云流民之列,而万历《大明会典》却仍是视为逃户问题,列在“逃户”项下。可见《明史·食货志》的定义和分类并没有坚实的明代原始依据基础,而是加进了主观理解的成分后对问题作出的判断。

事实上很难证明明代存在严格的“逃户”和“流民”分类标准,官方文书中所用概念亦无统一规定,试举数例以为证。永乐五年(1407年)八月壬辰,广东布政司言:“‘揭阳诸县民多流徙者,近招抚复业凡千余户。’户科给事中奏:‘此皆逃避差役之人,宜罪之。’”(170)宣德十年(1435年)六月丁未,“诏免河南彰德等府逃民复业者所负税粮……上以民遇荒歉,故多逋逃……”(171)正统元年(1436年)十一月庚戌,“命逃民占籍于所寓。先是行在户部奏:‘各处流移就食者,因循年久,不思故土,以致本籍田地荒芜,租税逋负……宜令各府州县备籍逃去之家,并逃来之人,移文互报,审验无异,令归故乡。其有不愿归者,令占籍于所寓州县,授以地亩,俾供租税,则国无游食之民,野无荒芜之地矣。’……从之”(172)。因饥荒而流移称逃户,为避役而流移称流民,两种现象并存。何况逃避赋役与饥荒、贫困等因素紧密相关,并非能够轻易区分清楚。正统二年(1437年)九月,行在户部主事刘善的报告便将二者的关联明确道出,他说:“比闻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并直隶诸郡县,民贫者无牛具、种子耕种,佣丐衣食以度日,父母妻子啼饥号寒者十有八九。有司既不能存恤,而又重征远役,以故举家逃窜。”(173)如此状况,显然难以轻易断定这些举家离籍的人口究竟属于逃户还是流民。

尽管如此,逃和流在法律规定上毕竟是有区别的,至少在有关惩罚条款上有所体现。《大明律例·逃避差役》称:“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洪武七年(1374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曾经附籍当差者勿论。限外逃者,论如律。”除了流移时限因素外,对于明朝统治者而言,是否附籍当差应该是更为重要的条件。永乐十九年(1421年),“令原籍有司复审逃户,如户有税粮无人办纳,及无人听继军役者发回,其余准于所在有司收籍,拨地耕种,纳粮当差”(174)。即使在发回原籍政策推行最为严厉的时期,只要不有损于原居地方的赋役收入、差遣,且又在落居地方纳粮当差,明王朝并不绝对禁止逃户的附籍。特别自宣德(1426~1435年)、正统(1436~1449年)始,越来越多的逃流之民得以在落居地附籍(或占籍、寄籍),纳粮当差,成为当地新的居民。

于是,逃、流、移民不易辨别的同时,文献中又出现了土民、新民之别。正德《夔州府志》有序言云:“土著、新附之家,渐增于昔。”竹溪县首任知县曾熙《创置竹溪县治记》亦称:“比年以来,山区野聚新附、土著之民,莫不相生相养,安于无事。”(175)《明神宗实录》所载万历七年(1579年)七月郧阳巡抚杨俊民奏疏讲得甚为明确。杨疏云:“商南小邑,路夹郧、陕,逃户遗产,尽属流民典买,粮米遇割,差不承认,土著之民赔累难堪。议将有产客户行令入籍,仍将银、力二差,土民派六,新民派四,以至日久一概均摊。”(176)这里所谓的新民,来源、途径还是清楚的,即流民——置产流民——客户——入籍客户——新民。

如前所述,区分逃、流、移的主要依据是户籍所在,“籍”之所以非常重要,即在于明代赋税、徭役的征收和差遣无不与户籍紧密相关联,甚至在荒政场合,区分仍然明确。(177)也正是因为如此,是否入籍又与判断定居与否、是否成为移民联系在一起。那么,流民附籍以后是否就意味着变成了移民了呢?问题似乎亦非如此简单。由于明代的法律及人口政策基本上不允许人户改变原籍,只有明朝官方才能组织移民。照前揭《明史·食货志》的说法,明朝廷所迁移的人户称之为移徙,附籍者属于“出侨于外”。我们可以找到不少事例来说明户口籍贯、人口迁移这类问题的复杂性。例如,刘四科是明代陕南紫阳县最为著名的人物,历官太常寺卿、副都御史、兵部尚书等。雍正《陕西通志》卷30《选举一·进士》云:“刘四科,紫阳人,尚书。”同书卷31《选举二·举人》亦云:“刘四科,紫阳人,进士。”同书卷60《人物》则云:“刘四科,字健庵,泾阳人。隆庆辛未进士。沉毅廉简,持守端严,由长治令升吏部主事,累擢太仆卿……”乾隆《大清一统志·兴安府》又云:“刘四科,紫阳人。隆庆进士,授长治知县,擢吏部主事,历兵部尚书,兼副都御史,巡抚蓟镇,练兵恤民,多善政。卒,赠太子少保。”(178)不同的文献记载各不相同,即使同一部书,在不同的卷次记载亦互有异同。那么,刘四科到底是泾阳人还是紫阳人?

成书于明末的《太常续考》的记载似可提供解释。该书记“卿”时云:“刘四科,陕西紫阳籍,泾阳人。隆庆辛未(五年,1571年)进士,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任,升都察院右副都御史。”(179)之所以会有泾阳、紫阳二说,乃因为刘氏原本为泾阳人,后加入了紫阳籍。《紫阳县志》讲得更为清楚:“刘(四科)魏(学曾)二公登仕后改归原籍,故泾阳志亦载之。然紫邑皆侨户占籍,土著百无一二,迄今日犹然。且性敦桑梓,即十世后仍自称其旧贯,或归原籍。此正足征风俗之厚。故紫阳人物虽似借材外邑,实与土著无异也。”(180)此说当有助于我们理解明代的人口流动、迁移问题。《郧西县志》也有类似的记述:“人户以籍为定,迁流移徙,出于不得已,必至期乃入其籍。西邑之民,于省则陕西、山西、河南、四川、山东、江南、浙江、江西、广东、福建,俱有其人;于郡则襄阳、荆州、安陆、德安、武昌、黄州,俱有其人;五方杂处,其中淳良者固多,刁顽者亦不少,所以讼狱日滋,案牍之繁较之从前加十倍焉,而户口按籍称为老户,觇其生息,权其力征,重邦本也。”(181)

如果按照现代对“移民”的定义,朝廷所迁移的人户之外,明代各地,尤其是各地山区应该还有大量的外来人口属于移民。因为事实上,明代中后期不少地方存在数量可观的、未经官府允许而自发迁徙、长期定居却不能入籍的人口。只是受明代人口政策或法律的限制,这些人仍然被视为流民,当然,在历史文献中亦被称作流民。因此,在明代存在法律上的定居与事实上的定居。更值得强调的是,无论法律上的定居还是事实上的定居,都有不能称之为移民的情况。

此外,不能忽视明代人口政策和法律中“遣返原籍”条款对流动人口的心理影响和威慑作用,如许多流移人口并非不愿定居,而是不得不做被遣返的心理及其他准备,因而不能达成完全定居,特别是仍长期保有流民意识。

关于附籍与否,是否流民等称谓名目及其对山内居民心理的影响,巡抚都御史杨璇曾在其《题为议事事》疏中专门论及:

切照南阳、荆、襄、德安、安陆、沔阳等府州县所在流民,今官府文移及上下军民,不分伊曾无附籍,悉称以流民名目,其已附籍者羞恶流民之名,概自称曰下户;而本境之内世居之家,无所分辨,故别称为老户。辞义不顺,名称俗陋,不惟告争等件及案牍之间开写欠美,抑且已经附籍与未附籍流民混淆无别……

他为此特别建议统一称谓名目,以便有所区分,并寓以劝惩之意:

原有土居人户称为旧民,逃来附籍人户称为新民,其奸顽辗转不肯附籍者仍前目为流民。则事寓劝惩,而漏籍转徙者愧耻且格辞有分别,而文籍开载者平顺可观。(182)

荆襄流民从流民到移民,特别是成为合法移民的过程十分复杂,其他地区亦存在类似的现象。联想到成化七年(1471年)都御史项忠处置荆襄流民过程中就有一大批已经定居甚或已经入籍的流移人口被驱遣返还原籍等事实,我们更深切地体会到要明确区分明代的流民与移民是多么困难。

有鉴于此,不能将辗转反复的人口逃、流、迁徙过程简单化,正是这个过程,展现着明清时期秦巴山区人口运动的丰富内容,没有这样一个过程,山区社会山区经济的许多特点也就不存在了,因此,应该作为重点内容之一进行深入研究的,也正是这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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